鵬華安潤混合A : 鵬華安潤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0-12-25 中財網

鵬華安潤混合A : 鵬華安潤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12月24日 11:40:26&nbsp中財網

原標題:鵬華安潤混合A : 鵬華安潤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鵬華安潤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

2020

12

3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

關於

準予鵬華

安潤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

(證監許可

[

2020

]

3295

註冊

,進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

註冊

,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

投資

價值和

市場

前景

收益

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

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

投資人

在投資

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

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

但不限於

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管理風險、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特定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

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

基金資產若投資於港股,

會面臨港股通機制

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

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

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

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

部分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

持證券,可能面臨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

評級

風險。本基金還可

投資

國債期貨、

股指期貨

等金融工具,而

國債期貨、

股指期貨

屬於高風險投資工具,相應市

場的波動也可能給基金財產帶來較高風險。

本基金屬於

混合

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債券型基金

,低於股

型基金。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後,可

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

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投資者不得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請基金

份額持有人

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

基金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資人

基金投資的

買者自負

原則,

投資人

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

投資人

自行承

擔。投資有風險,

投資人

在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

裁中心),按照該機構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一部分 緒 言 ............................................................. 2

第二部分 釋 義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 59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84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10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105

第一部分 緒 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

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動性

風險

管理

規定》)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鵬華

混合

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約定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鵬華

混合

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簡稱

本基金

基金

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

投資人

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

投資人

在做出投資決

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資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

投資人

欲了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 義

招募說明書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鵬華安潤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鵬華安潤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鵬華安潤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指《鵬華安潤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鵬華安潤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鵬華安潤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

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經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013

6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20

8

28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日實施的,並

2020

3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

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

、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

、銷售機構: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機構

2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

、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參與

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

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發布的公告為準)

38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

、《業務規則》:指《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

4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2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

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7

、元:指人民幣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3

、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

金電

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4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55

、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銷售服務費及認購

/

申購費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

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投資人認購

/

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

/

申購費用,並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

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

A

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

費,並不收取認購

/

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

C

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

金代碼,並分別公布基金份額淨值

56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

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7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8

、港股通標的股票:指內地投資

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

,經由境內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

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帳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60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

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1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況

1

、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

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

43

3

、設立日期:

1998

12

22

4

、法定代表人:何如

5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

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

43

6

、電話:(

0755

82021

233

傳真:(

0755

82021155

7

、聯

系人:

呂奇志

8

、註冊資本:人民幣

1.5

億元

9

、股權結構:

出資人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7

500

50%

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

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150

1%

15

000

100%

主要人員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何如先生,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電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總會計師兼財務處處長、總會計師、常務副總經理、總經

理、黨委書記,深圳發展銀行行

長助理、副行長、黨委委員、副董事長、行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自

2008

12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鄧召明先生,董事,經濟學博士,講師,國籍:中國。歷任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

院講師、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主任科員、中國證監會處長、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中國證監會第六、七屆發審委委員,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書記。自

2012

12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學本科,國籍:中

國。歷任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然東路

證券營業部電子商務部經理、杭州保俶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浙江營銷中心總經理、浙

江管理總部總經理、杭州分公司總經理、浙江分公司總經理、公司總裁助理等職務。現任國

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經紀事業部總裁。自

2019

8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周中國先生,董事,會計學碩士,高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國籍:中國。歷任深圳華

為技術有限公司定價中心經理助理,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總部業務經理、深圳金

地證券服務部財務經理、資金財務總部高級經理、資金財務總部總經

理助理、資金財務總部

副總經理、人力資源總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總部總經理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

司財務負責人、資金財務總部總經理。自

2012

12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經濟和商學學士,國籍:義大利。曾在安達信(

Arthur

Andersen

)從事風險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歷任

CA AIPG SGR

投資總監、

CAAM AI SGR

CA AIPG SGR

執行長和投資總監、東方匯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資副總監、農業信貸另類

投資集團(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國際執

行委員會委員、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資方

案部投資總監、

Epsilon

資產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執行長,歐利盛資本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盧森堡)執行長和總經理。現任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場及業務發展總監。自

201

0

11

月開始擔任鵬

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學學士,律師,國籍:義大利。曾在義大利多家律師事

務所擔任律師,先後在法國農業信貸集團(

Credit Agricole Group

)東方匯理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法務部、產品開發部,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與股權部工作。現任義大利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會秘書兼任企業事務和戰略發展部總

經理。自

2016

2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際春先生,獨立董事,法學博士,國籍:中國。歷任安徽大學講師、中國人民大學副

教授,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兼任中國法學會

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自

2008

9

月開始擔任鵬

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張元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國籍:中國。曾任新疆軍區幹事、秘書、編輯,甘肅

省委研究室幹事、副處長、處長、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主任,中國銀監會政

策法規部(研究局)主任(局長)等

職務;

2005

6

月至

2007

12

月,任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

2007

12

月至

2010

12

月,任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長兼黨委副書記。自

2012

12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獨立董事,工商管理碩士,國籍:中國。曾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副處長,負責

貸款管理和運營,項目涉及製造業、能源、電信、跨國併購;

2007

年加入曼達林投資顧問

有限公司,現任曼達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合伙人。自

2012

12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黃俞先生,監事會主席,管理學碩士,國籍:中國。曾在中農信公司、正大財務公司工

作,曾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監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自

2013

11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陳冰女士,監事,管理學學士,國籍:中國。曾任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部會

計、上海營業部財務科副科長、資金財務部財務科副經理、資金財務部資金科經理、資金財

務部主任會計師兼科經理、資金財務部總經理助理、資金財務總部副總經理、融資融券部總

經理等職務。現任

國信證券

總裁助理,兼證券金融事業部總裁、資金運

營部總經理。自

2015

6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監事,工商管理學士,國籍:義大利。先後在米蘭軍醫院

出納部、稅務師事務所、菲亞特汽車發動機和變速器平臺管控管理團隊工作、聖保羅

IMI

資產管理

SGR

企業經管部、聖保羅財富管理企業管控部工作、曾任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財務管理和投資經理,現任歐利盛資本資產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財務負責人。自

2016

2

月開始擔

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監事。

郝文高先生,職工監事,大專學歷,國籍:中國。歷任深圳奧尊電腦有限公司證券基金

事業部副經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務部總監;

2011

7

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現任登記結算部總經理。自

2015

9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劉嶔先生,職工監事,管理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畢馬威(中國)管理顧問公司諮

詢顧問,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

2014

10

月加入鵬華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現任總裁助理、首席市場官兼機構理財總部總經理、北京分公司總經理。自

2015

9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左彬先生,職工監事,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

中國平安

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務部律師;

2016

4

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高級合規經

理,高級合規官,現任監察稽核部總經理助理。自

2019

9

月開始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監事。

3

、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何如先生,董事長,簡歷同前。

鄧召明先生,董事,總裁,簡歷同前。

高陽先生,副總裁,特許金融分析師(

CFA

),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國

際金融有限公司經理,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時價值

增長基金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

理、基金裕澤基金經理、基金裕隆基金經理、股票投資部總經理,自

2008

12

月起擔任鵬

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邢彪先生,副總裁,工商管理碩士、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國人民大學校辦科

員,中國證監會辦公廳副處級秘書,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證券投資部處長、股權資產部(實

業投資部)副主任,並於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間擔任中國證監會第

16

屆主板發審委專職委

員,自

2015

10

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鵬先生,副總裁,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

察法律部

監察稽核經理,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總經理、職工監事、

督察長,自

2014

12

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兼任首席信息官。

蘇波先生,副總裁,管理學博士,國籍:中國。歷任深圳經濟特區

證券公司

研究所副所

長、投資部經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務二部總監助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助理,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總裁助理,

2015

9

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永傑先生,督察長,法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中共中央辦

公廳秘書局幹部,中國

證監會辦公廳新聞處幹部、秘書處副處級秘書、發行監管部副處長、人事教育部副處長、處

長,自

2015

2

月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紀委書記、督察長。

韓亞慶先生,副總裁,經濟學碩士,國籍:中國。歷任國家開發銀行資金局主任科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副調研員、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固

定收益部總監,自

2017

3

月起擔任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固定收益投資總監、

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

4

、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方昶先生,國籍中國,經濟學碩士,

6

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曾任中國工

商銀行資產管

理部投資經理;

2016

12

月加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2018

07

月至

2020

02

月擔任

鵬華豐騰

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8

10

月擔任鵬華信用增利

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8

12

月至

2020

02

月擔任

鵬華豐華

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9

01

月擔任

鵬華豐恆

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9

03

月擔任

鵬華安益

增強混合基金基金經

理,

2019

06

月擔任

鵬華金城

混合基金基金經理,

2019

09

月擔任鵬華

3

個月中短債基

金基金經理,

2019

09

月擔任

鵬華豐享

債券基金基金經理。方昶

先生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5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情況

鄧召明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總裁。

高陽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裁。

邢彪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高鵬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韓亞慶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梁浩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總經理

/

董事總經理(

MD

/

基金經理,鵬華

新興產業混合、

鵬華研究

精選混合、

鵬華創新

驅動混合、

鵬華研究

智選混合、

鵬華價值

驅動

混合基金、

鵬華科技創新

混合、

鵬華新興成長

混合、鵬華成長智選混合基金經理。

趙強先生,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資產配置與基金投資部

FOF

投資副總監

/

基金經理,

鵬華養老

2045

混合發起式(

FOF

)、

鵬華聚合

多資產混合(

FOF

)基金經理。

6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

金,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

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

季度

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

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職責。

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基金法》、《銷售辦法》、《運

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

取有效措

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

或者職務之便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

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

)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

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

)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

)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非法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

秩序;

11

)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份;

13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

)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

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

制度

的有效執行;

3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

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

、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

)合法合規性原則:基金管理人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

定;

2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

)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基金管理人經

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3

、內部控制體系

1

)董事會下設合規與風險控制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基金管理人風險控制戰略和控

制政策、協調突發重大風險等事項

2

)公司督察長負責對基金管理人各業務環節合法合規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

導基金管理人內部監察稽核工作,並可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直接報告

3

)公司經營管理層、督察長、監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門總經理定期召開會議對各類

風險予以充分的評估和防範,對業務過程中潛在和存在的風險進行通報、討論,並及時採取

防範和控制措施

4

)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基金管理人各部門的風險控制情況進行檢查,定期不定期對業

務部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和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適

時提出整改建議

5

)業務部門:對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業務風險負有管控和及時報告的義務

6

)員工:依照公司

全面風險管理、全員風險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個員工均負有

一線風險控制

職責,負責把公司的風險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實到每一個業務環節當中,並負有

把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或風險問題及時進行報告、反饋的義務。

4

、內部控制措施

1

)公司通過不斷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力爭

從源頭上杜絕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權益

2

)管理層牢固樹立了內控優先的風險管理理念,並著力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

識,營造濃厚的風險管理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

和各個環節

3

)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建立了包括崗位自控、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

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監督的、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三道內控防線

4

)建立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及內部控制制度:自成立來,公司不斷完善內控組

織架構、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職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通過不斷地對內部控

制制度進行修訂和更新,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不斷走向完善

5

)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等基本管

理制度以及

包括崗位設置、崗位職責、操作流程手冊在內的業務流程、規章等,從基本管理制度和業務

流程上進行風險控制

6

)建立了崗位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公司在崗位設置上採取了嚴格的分離制

度,實現了基金投資與交易、交易與清算、公司會計與基金會計等業務崗位的分離制度,形

成了不同崗位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從崗位設置上減少和防範操作及操守風險

7

)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公司通過健全崗位責任制使每位員工都能明確自己的崗

位職責和風險管理責任

8

)構建風險管理系統:公司通過建立風險評估、預警、報告、控制以及監督程

序,

並經過適當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實時對風險進行評估、預警、監督,從而識別、評估和預警

與公司管理及基金運作有關的風險,通過明晰的報告渠道,對風險問題進行層層監督、管理、

控制,使部門和管理層即時把握風險狀況並及時、快速作出風險控制決策

9

)建立自動化監督控制系統:公司啟用了恒生交易系統以及自行開發的投資指標監

控系統等計算機輔助控制系統,對投資比例限制、

禁止買入股票名單

、交叉交易等方面

進行電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運作風險和操守風險

10

)不斷強化投資紀律,嚴格實施股票庫制度:公司不斷強化投資紀律,加強

集體決

策機制,各基金的行業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個股授權、基準倉位等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

同時,公司建立了嚴格的股票庫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資股票制度,並由研究小組負責維護,

所有股票投資必須完全從股票庫中選擇。公司還建立了契約風險評估制度,定期對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況進行評估,防範契約風險。

5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制書的聲明

1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

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和內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本基金之基金託管人為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況如下:

法定名稱: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興業銀行

」)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

154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

167

註冊日期:

1988

8

22

註冊資本:人民幣

207.74

億元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5]74

託管部門聯繫人:劉峰

電話:

021

-

62677777

-

212017

傳真:

021

-

62159217

二、

發展概況及財務狀況

興業銀行

成立於

1988

8

月,是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業

銀行之一,總行設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

票代碼:

601166

),註冊資本

207.74

億元。

開業

30

多年來,

興業銀行

始終堅持「真誠服務,相伴成長」的經營理念,致力於為客

戶提供全面、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

截至

2019

12

31

日,

興業銀行

資產總額達

7.15

萬億元,實現營業收入

1813.08

億元,全年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

658.68

元。

三、

主要人員情況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資產託管部,下設綜合處、運行管理處、稽核監察處、產

品管理處、市場處、委託資產管理處、養老金管理中心等處室,共有員工

100

餘人,業務崗

位人員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四、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託管資格,基金託管資格批准文號:

證監基金字

[2005]74

號。

截至

2020

9

30

日,我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

355

只,託管基

金的基金資產淨值合計

12748.36

億元,基金份額合計

12217.25

億份。

五、

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

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制度,守法經營、

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興業銀行

基金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

興業銀行

風險管理部、法律與合規部、

審計部、資產託管部內設稽核監察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風險管理部、

法律與合規部、審計部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資產託管部內設獨立、專

職的稽核監察

處,配備了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

督稽核工作職權和能力。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

、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

)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必須覆蓋基金託管部的所有處室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

程和業務環節;風險控制責任應落實到每一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

範圍內的風險負責。

2

)獨立性原則:資產託管部設立獨立的稽核監察處,該處室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

威性,負責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

)相互制約原則:各處室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

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建

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牆原則:託管部自身財務與基金財務嚴格分開;託管業務日常操作部門與行

政、研發和營銷等部門嚴格分離。

6

)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體系同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控目標,

內部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並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

相應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

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7

)審慎性原則。內控與風險管理必須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

與完整為出發點;託管業務經營管理必須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在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

時,做到先期完成相關制度建設;

8

)責任追究原則。各業務環節都應有明確的責任人,並按規定對違反制度的直接責

任人以及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領導進行問責。

4

、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

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臺分

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

)風險識別與評估:稽核監察處指導業務處室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

險控制措施。

4

)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監控。

5

)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

並籤訂承諾書。

6

)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備中心,

保證業務不中斷。

六、

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的投資

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

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基金

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資條件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

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基金託管人每日按時通過託管業務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例行監

控:如發現接近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控制比例情況,嚴密監視,及時提醒

基金管理人;

發現違規行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並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督促其糾正,

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

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

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立即報告中

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

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

銷售

機構

1

、直銷機構

1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

168

號深

圳國際商會中心

43

聯繫電話:

0755

-

82021233

傳真:

0755

-

82021155

聯繫人:呂奇志

網址:

www.phfund.com

2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

9

金融街

中心南樓

502

聯繫電話:

010

-

88082426

傳真:

010

-

88082018

聯繫人:

張圓圓

3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花園石橋路

33

號花旗集團大廈

801B

聯繫電話:

021

-

68876878

傳真:

021

-

68876821

聯繫人:李化怡

4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辦公地址:武漢市江漢區建設大道

568

新世界

國貿大廈

I

3305

聯繫電話:

027

-

85557881

傳真:

027

-

85557973

聯繫人:祁明兵

5

)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

10

號富力中心

24

07

單元

聯繫電話:

020

-

38927993

傳真:

020

-

38927990

聯繫人:周櫻

2

、其他銷售機構

具體名單詳見

基金管理人

披露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根據實情,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

售本基金

或變更上述銷售機構

,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

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

43

法定代表人:何如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

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

43

聯繫電話:(

0755

82021

877

傳真:(

0755

82021165

聯繫人:

範偉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256

華夏銀行

大廈

14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256

華夏銀行

大廈

14

負責人:廖海

電話:(

021

51150298

傳真:(

021

51150398

聯繫人:劉佳

經辦律師:

劉佳、吳衛英

四、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18

號星展銀行大廈

6

法定代表人:李丹

辦公

地址:

上海市湖濱路

202

號領展企業廣場

2

座普華永道中心

11

聯繫電話:(

021

23238888

傳真:(

021

23238800

聯繫人:

潘曉怡

經辦會計師:

單峰

潘曉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

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經中

國證監會

2020

12

3

日證監許可

[

2020

]

3295

號文

準予

募集

註冊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預留或提前發售基金份額。

具體發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為準,請

投資人

就發售和

購事宜仔細閱讀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一、

基金運作方式和類型

契約型開放式,

混合

型基金

二、

基金的存續期間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及場所

通過

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

其他銷售

機構的

銷售

點,具體名單見

基金管理人

披露的基金銷售

機構名錄

公開發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

變更、增減

銷售

機構,

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最長不得

超過

3

個月,具體募集時間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銷

售機構相關公告。

五、

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

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

其他投資人

六、

募集

上限

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七、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銷售

服務費及認購

/

申購費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在投資人認購

/

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

/

申購費用,並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

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

A

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並不收取認

/

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

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或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經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份額的面值、認購費用、認購價格及計算公式

1

基金份額面值:本基金份額

發售

面值為人民幣

1

.

00

元。

2

認購費率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認購費用,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對於

A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認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

人實施差別的認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

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

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險基金、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商業養老保險組合。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

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

戶範圍。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

A

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適用下表特定認購

費率,其他投資人認購本基金

A

基金份額的適用下表一般認購費率:

A

類基金份額

認購金額

M

(元)

一般

認購費率

特定認購費率

M<100

0

.

6

0

%

0.

24

%

1

00

≤M<500

0

.

40

%

0

.

12

%

M≥500

每筆

1000

每筆1000元

C類基金份額無認購費

本基金的認購費用應在

投資人

認購

A

基金份額時收取。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

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投資人

在一天之內

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3

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

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轉份額

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4

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認購採用金額認購的方式。

1

)若投資者選擇認購

A

類基金份額,則

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淨認購金額。計算

公式為:

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

/

1

+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

=

淨認購金額

/

基金份額面值

利息折算份額

=

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份額總額

=

認購份額+利息折算

份額

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

=

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

=

淨認購金額

/

基金份額面值;

利息折算份額

=

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

份額總額

=

認購份額+利息折算

份額

例如: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10

,

000

元,所對應的認購

費率為

0.

6

0

%

。假定該筆認購金額產生利息

5.20

元。則認購份額為: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

/

1

+認購費率)=

10

,

000/

1

0.

6

0

%

)=

9

,

9

40

.

36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10

,

000

9

,

9

40

.

36

59.64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

/

基金份額面值=

9

,

9

40

.

36

/1.00

9

,

9

40

.

36

利息折算份額

=

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面值=

5.20

/1.00

5.20

認購份額總額=認購份額+利息折算份額=

9

,

9

40

.

36

5.20

9

,

9

45

.

56

份。

即: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10

,

000

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生

效時,投資人帳戶登記有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9

,

9

45

.

56

份。

2

)若投資者選擇認購

C

類基金份額,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

=

認購金額

/

基金份額面值;

利息折算份額

=

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份額總額

=

認購份額+利息折算份額。

例如:某投資者在認

購期投資

100

,

000

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若認購金額在認購

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50

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

/

基金份額面值

=100

,

000/1.00

100

,

0

0

0.00

利息折算份額

=

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面值

=50/1.00

50.00

認購份額總額

=

認購份額+利息折算份額

=100

,

000.00+50.00

100

,

050.00

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0

,

000

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生效時,投資人帳戶

登記有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

100

,

050.00

份。

3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

2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

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利息折算的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部分

捨去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

入基金財產。

投資人

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

認購時間安排

投資人

可在募集期內前往本基金銷售網點辦理基金份額認購手續,具體的業務辦理時間

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各

銷售

機構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2

投資人

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

認購本基金所應提交的文件和具體辦理手續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

銷售

機構相關業

務辦理規則。

3

認購的方式及確認

1

投資人

認購

,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

全額

2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3

投資人

T

日規定時間內提交的認購申請,通常應在

T+2

日到原認購網點查詢認

購申請的受理情況。

4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

份額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

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4

認購的限額

1

本基金銷售機構每

個基金

交易

帳戶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

10

(含

認購費

,各銷

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認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2

直銷中心的首次最低認購金額為

100

萬元

(含

認購費

,追加認購單筆最低認購金

額為

1

萬元

(含

認購費

不設級差限制(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網上交易系統

等特定交易

方式

認購本基金暫不受此限制)

本基金直銷中心單筆認購最低金額與認購級差限制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調整。

3

本基金募集期間對單個

投資人的

累計認購金額不設限制。

4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單一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者

超過

50%

,基金管理

人有權全部或部分拒絕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以確保其持有基金份額比例低於

50%

,並於

10

個工作日內返還相應款項。

募集資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資人

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門帳戶,不得動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

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

資,自收到驗資

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

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

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

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連續

5

0

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基金合同,

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

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銷售

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

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銷售

機構另行公告

二、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

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

具體以屆時發布的公告為準),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

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

關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

關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

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

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

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

購不成立,

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帳戶,基金管理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

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

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對上述程序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

數量

限制

1

本基金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設置最高申購金額限制

但單一投資者持

有基金份

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

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2

、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

10

(含

申購費

,各銷售

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通過

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100

萬元

(含

申購費

,追加申購單

筆最低金額為

1

萬元

(含

申購費

(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網上交易系統等特定交易方式申

購本基金暫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銷中心單筆申購最低金額與申購級差限制可由

基金管理

人酌情調整。

3

投資人

贖回本基金份額時,可申請將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贖回;

帳戶最低

餘額為

5

份基金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

投資人

在銷售機構託管的單只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5

份時,該筆贖回業務應包括帳戶內全部基金份額,否則,剩餘部分的基金份額將被強制贖回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

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各類

基金

份額淨值的計算,

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

T+1

日內

公告。遇特殊情況,

經履行適當程序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

申購費率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

收取申購費用,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對於

A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

人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

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險基金、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商業養老保險組合。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

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

戶範圍。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

A

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適用下表特定申購

費率,其他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A

基金份額的適用下表一般申購費率:

A

類基金份額

申購金額

M

(元)

一般

申購費率

特定申購費率

M<100

0

.

8

0

%

0.

32

%

1

00

≤M<500

0

.

5

0

%

0

.

1

5

%

M≥500

每筆

1000

每筆

1000

C

類基金份額無申購費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人申購A類基金份額時收取。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

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

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3

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

1

)若投資者選擇申購本

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

其中: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

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

下: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A

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

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

下:

申購費用

=

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A

基金份額淨

例如: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

0.8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0368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0.80%)=49,603.17元

申購費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購份額=49,603.17/1.0368=47,842.56份

即: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1.0368元,則其可得到47,842.56份A類基金份額。

2

若投資者選擇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如:

某投資人

投資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

值為

1.015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

100

,

000/1.0150

98

,

522.17

即:投資人投資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150

元,則其可得到

98

,

522.17

C

類基金份額。

3

申購的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贖回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

限(

Y

贖回費率

Y

7

1

.5

0

%

7

Y<30

0.

7

5%

30

≤Y

180

0.5

0

%

Y≥

180

0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

限(

Y

贖回費率

Y

7

1

.5

0

%

7

Y<30

0.

50

%

Y≥30

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

取。

對於

A

基金份額,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

的投資人

收取

贖回費

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持續持有期不少於

30

少於

90

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

總額

75

%

計入基金財產;

持續持有期不少於

90

但少於

180

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

總額

50

%

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

C

類基金份額,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

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述未納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

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5、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的淨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如: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萬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90天,對應的贖回費率

為0.50%,假設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68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0685=10,685.00元

贖回費用=10,685.00×0.50%=53.43元

淨贖回金額=10,685.00-53.43=10,631.57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萬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90天,假設贖回當日該類基

金份額淨值是1.0685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0,631.57元。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7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

規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且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

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基金贖回費率和基金銷售服

務費率。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

、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

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

8

、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不足。

9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

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

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臨時暫停,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

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

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

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

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

理。

3

)若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當日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10%

以上的贖回申請(「大額贖回申請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大額贖

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對其他贖回申請人(「小額贖回申請人」)和大額贖回申請人

10%

內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根據前述「(

1

)全額贖回」或「(

2

)部分

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辦理,

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超過

10%

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當日

未予確認的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

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將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

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

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4

)暫停贖

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

2

日內在規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

、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

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屆

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

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

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

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進行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七、其他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應的業務規則,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章節的

規定

或相關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科學嚴謹的資產配置框架下,嚴格控制基金資產風險,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

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

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內依法發行

或上市交易

的股票

(包含

主板、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

允許基金投資的

股票)、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

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含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

政府支持機構債、地方政府債、

中期

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

許基金投資的債券

)、

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等)、

貨幣市場工具、

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

國債期貨、

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

股票資產

的比例不超過

基金資產的

3

0

%

(其中

港股通標的股票佔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

5

0

%

投資同業存單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

國債期貨和

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

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前述

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會做相

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策略分為兩個層面:首先,依據資產配置策略動態調整基金資產在各類資

產間的分配比例;而後,進行各類資產中的個股、個券精選。在嚴格控制基金資產風險的前

提下,動態調整基金資產在各類資產間的分配比例,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1

、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跟蹤考量通常的宏觀經濟變量(包括

GDP

增長率、

CPI

走勢、

M2

的絕對

水平和增長率、利率水平與走勢等)以及各項國家政策(包括財

政、貨幣、稅收、匯率政策

等)來判斷經濟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來將發展的方向,在此基礎上對各大類資產的風險和

預期收益率進行分析評估,制定股票

(包括

A

股和港股)

、債券、現金等大類資產之間的配

置比例、調整原則和調整範圍。

2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將採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騎乘策略、息差策略、個券選擇策

略、信用債投資策略、

可轉債

及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自上而下地管理組合的久期,靈活地

調整組合的券種搭配,同時精選個券,以增強組合的持有期收益。

1

)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債券投資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將採用以

「目標久期」為中心、自上而下

的組合久期管理策略。

2

)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的形狀變化是判斷市場整體走向的一個重要依據,本基金將據此調整組合

長、中、短期債券的搭配,並進行動態調整。

3

)騎乘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基於收益率曲線分析對債券組合進行適時調整的騎乘策略,以達到增強組

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息差策略,以達到更好地利用槓桿放大債券投資的收益的目的。

5

)個券選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單個債券到期收益率相對於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偏離程度,結合信用等級、

流動性、選擇權條款、稅賦特

點等因素,確定其投資價值,選擇定價合理或價值被低估的債

券進行投資。

6

)信用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主動承擔適度的信用風險來獲取信用溢價,根據內、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結

合對類似債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對未來信用利差走勢的判斷,選擇信用利差被高估、未來

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債進行投資。其中,本基金投資信用債的評級範圍為

AA

AAA

投資於各個信用等級信用債資產佔基金總資產的大致比例如下:

信用等級

佔比

AAA

5

0

%

-

100

%

AA+

0

%

-

5

0%

AA

0%

-

20

%

本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如果其評級下

降、不再符合上述約定,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

3

個月內調整至符合約定。

7

可轉債

及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1

)傳統

可轉債

投資策略

傳統

可轉債

即可轉換

公司債

券,兼具債權和股權雙重屬性。債權屬性是指投資者可以選

擇持有

可轉債

到期,得到本金與利息收益;股權屬性即股票期權屬性,是指投資者可以在轉

股期間以約定的轉股價格把

可轉債

轉換成股票。因此,

可轉債

的價格由債權價格和期權價格

兩部分組成。

a.

個券選擇策略。一方面,本基金將對所有

可轉債

對應的標的股票進行深入研究,採用

定性分析(行業地位、競爭優勢、治理結構、市場開拓、創新能

力等)與定量分析(

P/B

P/E

PEG

DCF

DDM

NAV

等)相結合的方式挑選成長性好且估值合理的正股;另一方

面,本基金將深入研究分析

可轉債

自身的信用評估。綜上所述,本基金將結合

可轉債

自身的

信用評估和其正股的價值分析,做為選取個券的重要依據。

b.

條款價值發現策略。

可轉債

一般均設有一些特殊條款,包括修正轉股價條款、回售條

款、贖回條款等,這些條款在特定環境下對

可轉債

價值有著較大的影響。本基金將通過有效

分析相關信息力爭把握各項條款給

可轉債

帶來的可能的投資機會。

c.

套利策略。

可轉債

可以按照約定的價格轉換為

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運作過程中會出

可轉債

與標的股票之間的套利機會。當處於轉股期內的

可轉債

市價低於轉股價值,即可轉

債的轉換溢價率為負時,買入

可轉債

的同時賣出標的股票可以獲得套利價差;反之,買入標

的股票的同時賣出

可轉債

也可以獲取反向套利價差。在日常交易運作中,本基金將密切關注

可轉債

與標的股票之間價格之間的對比關係,擇機實施套利策略,以增強本基金的收益。

2

)分離交易

可轉債

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對這類債券基本情況進行研究的同時,將重點分析附權部分對債券估值的影

響。對於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債券部分將按照債券投資策略進行管

理,權證部分將在可交易之

日起不超過

3

個月的時間內賣出。

3

)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交換債券具有股性和債性,其中債性,即選擇持有可交換債券至到期以獲取票面價值

和票面利息;而對於股性的分析則需關注目標公司的股票價值。本基金將通過對目標公司股

票的投資價值分析和可交換債券的純債部分價值分析綜合開展投資決策。

4

)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投資比例

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的投資比例不高於基金總資產的

20%

3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挖掘

A

股和港股

的優質公司,構建

股票投

資組合。

本基金將重點關注行業增長前景、行業利潤前景和行業成功要素等因素進行自上而

下的行業遴選;同時結合對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分析、管理層分析等定性分析和對上市公司的

關鍵估值方法(包括

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等定量分析進行自下而上的個

股精選。

除適用上述個股投資策略外,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還需關注:

1

)在港股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中資公司;

2

)具有行業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資公司;

3

)港股市場在行業結構、估值、

AH

股折溢價、分紅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資標的。

未來,如

果港股通業務規則發生變化或出現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允許投資的其他模式,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相應調整。

4

國債期貨

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採用流動性

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通過對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國債期貨的定

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

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運用國債

期貨對衝系統性風險、對衝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槓桿作用,以達到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5

、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標,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

貨合約,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風險收益特徵,通過多頭或空頭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資

組合的投資效果,實現股票組合的超額收益。

6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運用戰略資產配置和戰術資產配置進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組合管理,並

根據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變化積極調整投資策略,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的約定,

力爭

在保證本金安全和基金資產流動性的

基礎上獲得穩定收益。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

並在招募說明書中更新並公告。

投資決策依據及程序

1

、投資決策依據

1

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

經濟運行態勢和

證券市場走勢。

3

)投資對象的風險收益配比。

2

投資決策程序

1

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本基金總體資產分配和投資策略。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

開會議

如需做出及時重大決策或基金經理小組提議,可臨時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2

基金經理(或管理小組):設計和調整投資組合。設計和

調整投資組合需要考慮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購和贖回淨現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資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員

的投資建議;基金經理的獨立判斷;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的建議等。

3

集中交易室:基金經理向集中交易室下達投資指令,集中交易室經理收到投資指

令後分發予交易員,交易員收到基金投資指令後準確執行。

4

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評估,向基金經理(或管理小組)提

出調整建議。

5

監察稽核部:對投資流程等進行合法合規審核、監督和檢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實際

需要調整上述投資決策程序,並予以公告。

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綜合債指數收益率

×

80%+

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

×

15%+

恒生指數收益率×

5%

(經

匯率估值調整)

中證綜合債指數由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及銀行間市場上市的剩餘期限

1

個月以上的國債、

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及企業短期融資券構成,選樣債券的信用類別覆蓋全面,期限構

成寬泛;滬深

300

指數是由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中選取

300

A

股作為樣本編制而成的成

份股指數,覆蓋了滬深市場較高比例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

恒生指數

以香港股

票市場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為

成份股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

香港股票市場表現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

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限制,選用

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忠實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停止發布或更改名稱,或者

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

適當

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

的業績比較基準時,

本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以後變

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但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

混合

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債券

基金

低於股

型基金。

本基金將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

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於

股票資產

的比例不超過

基金資產的

3

0

%

(其中

,港股通標的股票佔

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

5

0

%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前述

現金不包括結算

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

計計算)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

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20

%

,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

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

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

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

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

展期;

1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

(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

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

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

3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

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

5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

0%

1

6

本基金投資

同業存單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1

7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b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

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c.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

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在任何交

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

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

3

)、(

1

4

情形之外,因證券

/

期貨

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

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或調整

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

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或調整

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

大額

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章節

的規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

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

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

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合約、股指期貨合約

和銀行存款本

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

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

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

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

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並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

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

價值。

四、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

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以及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

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

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

資品種的現行市

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

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

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

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

或未掛牌轉讓

的股票

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

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

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

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

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

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

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

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

、國債期貨合約及

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結算價估值;估值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結算價估值。

6

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港幣或其他外幣幣種對人民幣匯率的,應

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7

稅收: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

通機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

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

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8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0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

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

閉市後,

該類

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

該類

基金

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

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

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

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

失當事人(

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

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

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

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

將其已經獲得的賠

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錯誤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

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資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

)如果出現估值錯誤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

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行政法

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

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

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

的損失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

該類

基金

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

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工作

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戶

的基金淨值

信息

,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特殊情形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

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於

證券

/

期貨

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

以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

機構

發送的數據錯誤,

或由於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

資產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

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

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任一類基金份額

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該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同一份額類別

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之間由於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

銷售服務費將導致在可供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

6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且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

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

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銷售服務費;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仲裁費

訴訟費

公證費和認

證費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

/

期貨等

交易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費用

維護費用

10

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

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60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0.6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0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

0.1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

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支付日期順延。

3

銷售服務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

銷售

服務

年費率為

0.3

0

%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

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

0.30

當年天數

H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

銷售服務

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

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

4

11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

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

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章節

的規定。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

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

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

及其日常機構

如有)

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

及時性

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

符合

中國證監會

條件

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

規定報刊

」)

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

聯網網站(以下簡稱「

規定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

金電子披露網站)

等媒

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

《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

招募

說明書

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

合同

》生效

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

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

產品資料

概要,並登載在

規定網站

及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

營業網

點;基金

產品資料

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

更新基金

產品資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

應當

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日前,將

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招募說明書

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

規定報刊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

基金合同

和託管協議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

金產品資料概要

登載在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託管人應

同時

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

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於

規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

規定媒介

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

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

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不晚於

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規定網站

、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於

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

日的次日,

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

的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

贖回

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

基金

銷售機構

網站或營業

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

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

上,

將年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基金年度報告

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

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

中期

報告,將

中期

報告登

載在

規定網站

上,

中期

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

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

當在定期報告

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

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

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

在規

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

終止

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基金

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

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

變更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

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

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

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

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

,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

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

5

、管理費、託管費

銷售服務費、

申購費、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

6

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

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

2

1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

2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

、連續

30

40

45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

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

2

4

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設置

2

5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

6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

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

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清算報

告。

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

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十一)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章節

的規定。

(十

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參與

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若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若本基金

參與國債期貨或

股指期貨交易,基金管理人應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

告等定期報告和

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

國債期貨和

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

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

國債期貨和

股指期

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

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若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

明細。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

等法規

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新的

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

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

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

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

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

規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

規定媒介

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

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

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

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

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一、

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

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礎,確

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帳戶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

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

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

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

用於主袋帳戶份額。

3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

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巨額贖回

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

10%

認定。

三、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投資

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

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

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

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五、

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託管費按主袋帳戶基金資產淨值作為基數計提。

2

、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帳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

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

、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

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3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

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

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

該淨值或淨值區間不代表基金管理

人對

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

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風險主要包括: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

特定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一、

系統

性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是指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

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和購買力風險等。

1

、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政府有關證券市場的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是有重要的舉措、法規出臺,引

起債券價格的波動,從而給投資帶來的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經濟運行周期性的變化會對基金所投資的證券的基本面產

生影響,從而影響證券的價格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的變化直

接影響著債券

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

投資於債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

、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

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5

、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升帶來的價

格風險互為消長。在利率走低時,再投資收益率就會降低,再投資的風險加大。當利率上升

時,債券價格會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資收益會上升。

二、

非系統性風險

非系統性風險是指個別證券特有的風險,包括公司經營風險、信用風險等。

1

、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

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

發行的證券

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基金可通

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2

、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無法按時還本付息,而使投資遭受損失的風險為信用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

現在

公司債

券中,公司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不能完全履

約支付本金和利息,則債券投資就會承

受較大的虧損。廣義的信用風險不僅指企業的違約風險,還包括市場信用利差擴大及企業信

用評級下降的風險。

三、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

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

水平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四、

流動性風險

基金可能面臨基金資產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成現金,或者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資

大額贖回的風險。前者是指金融資產不能及時變現或無法按照正常的市場價格交易而引起

損失的可能性。為應付投資人的贖回,基金資產需保持一定的流動性,從而在收益性方面可

能會有些損失,影響基金投資目標的實現。後者是指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

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

份額

淨值。

1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範型交易

場所,主要投資對象

包括

內依法發行

上市

交易

的股票、

港股通標

的股票、

債券和貨幣市

場工具等

,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

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性風險相對可控。

2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開放式基金要隨時應對投資人的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變現為

現金時對基金淨值產生不利的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

時,如果基金資產變現能力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將

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

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

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

定價

機制

、實施側袋機制

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

他措施。

巨額贖回情形下實施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或者對

大額贖回

申請人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第

條的相關約定。當實施

延期辦

理贖回申請或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的措施時,申請贖回或擬申請贖回基金

份額的持有人將無法

全額確認贖回或提交贖回申請,一方面可能影響自身的流動性,另一方面將承擔額外的市場

波動對基金淨值的影響。當實施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的措施時,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不

能如期獲得全額贖回款,除了對自身流動性產生影響外,也將損失延遲款項部分的再投資收

益。當實施對

大額贖回

申請人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將無法全額確

認贖回,一方面可能影響自身的流動性,另一方面將承擔額外的市場波動對基金淨值的影響。

收取短期贖回費的

情形和程序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第六條的相關約定,

持續持有期小於

7

日的投資者

相比於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資者將

支付

更高的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詳見

招募說明書第十一部分第七

條的相關約定。若實施暫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會採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對投資者產生的風險如前所述。當基金髮

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的估值採用擺動定價機制,即將本基金

因為大額申購或贖回而需要大幅增減倉位所帶來的衝擊成本通過調整基金的

估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傳導給大額申購和

贖回持有人,以保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實施擺動定價的

情況下,在總體大額淨申購時會導致基金的

基金份額

淨值上升,對申購的投資者不利;

在總

體大額淨贖回時會導致基金的基金份額

淨值下降,對贖回的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對基金巨額贖回情況進行嚴格的事前監測、

事中管控與事後評估。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流動性評

估,確認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贖回申請。當發現現金類資產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時,需充分評

估基金組合資產變現能力、投資比例變動與基金單位份額淨值波動的基礎上,審慎接受、確

認贖回申請,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

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可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4

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進行處置清

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後同時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帳戶資

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帳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

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

淨值或淨值區間的,

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後主袋帳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五、

本基金特定風險

1

、本基金屬於

混合

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於債券,

如果債券市場出現整體下跌,本基

金將無法完全避免債券市場系統性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於股票,

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

0

-

30

%

股票

受宏觀經濟、微觀經濟、市場環境、技術周期等各類因素的影響,對於上述

因素的理解或分析

錯誤將導致本基金管理人對股票內在價值的判斷出現失誤,進而導致本基

金管理人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

2

、港股通機制下,港股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

交易所(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或「聯交所」)上市的

港股通標的

股票,除與其他投資於

內地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者

結構、投資標的構成、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

)市場聯動的風險

與內地

A

股市場相比,港股市場上外匯資金流動更為

自由,海外資金的流動對港股價格

的影響巨大,港股價格與海外資金流動表現出高度相關性

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受

到全球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統風險相對更大。

2

)股價波動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日賣出),同

時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

存在

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本基金持倉的波

動風險可能相對較大。

3

)匯率風險

在現行港股通機制下,港股的買賣是以港幣報價

,以人民幣進行支付,並且資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後結算的淨資金餘額頭寸以換匯的方式兌換為人民幣),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買

賣結算將進行相應的港幣兌人民幣的換匯操作,本基金承擔港元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風險,

以及因匯率大幅波動引起帳戶透支的風險。

另外本基金對港股買賣每日結算中所採用的報價匯率可能存在報價差異,本基金可能需

額外承擔買賣結算匯率報價點差所帶來的損失;同時根據港股通的規則設定,本基金在每日

買賣港股申請時將參考匯率買入

/

賣出價凍結相應的資金,該參考匯率買入價和賣出價設定

上存在比例差異,以抵禦該日匯率波動而帶來的

結算風險,本基金將因此而遭遇資金被額外

佔用進而降低基金投資效率的風險。

4

)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每

日額度不足,而不能買入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5

)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範圍進行了限制,並定期或不定期根據範

圍限制規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於調出在投資範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的調整而不能及時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而錯失

投資機會

的風險。

6

)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

內地與香港

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

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港股不能及時賣出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

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而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

合在後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

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7

)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實行

T+2

日(

T

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進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

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日之後第二

個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金

帳戶。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後資金

不能及時到帳,而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後而給投資者帶來流動性風險,同時也

存在不能及時調整基金資產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資比例,造成比例超標的風險。

8

)港股通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

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

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

但不得買入;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

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

賣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9

)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交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

時,上市公司方可採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於內地

A

股市場的停牌制度,聯交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並沒有量化規定,

只是確定了「儘量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

A

股市場對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據

其財務狀況在證券簡稱前加入相應標記

例如,

ST

*ST

等標記

以警示投資者風險的做法

不同,在香港聯交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板

聯交所採用非量化的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退市

過程中擁有相對較大的主導權,使得聯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較

A

股市場相對複雜。

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

帶來損失的

風險。

10

)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機制和規則下參與香港聯交所證券的投資,受港股通規則的限制和影

響;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規則變動而帶來基金投資受阻或所持資產組合價值發生波動的風

險。

11

基金資產投資港股標的比例的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

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1

2

)其他可能的風險

除上述顯著風險外,本基金參與港股通投資,還可能面臨的其他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

)除因股票交易而發生的佣金、

交易徵費、交易費、交易系統費、印花稅、過戶費等

稅費外,在不進行交易時也可能要繼續繳納證券組合費等項費用,本基金存在因費用估算不

準而導致帳戶透支的風險;

2

)在香港市場,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則相對較少,流動較為缺乏,本基金投資此

類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對手而面臨個股流動性風險;

3

)在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聯交所與內地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之間的

報盤系統或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

15

分鐘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的交易中斷風

險;

4

)存在港股通香港結算機構因極端情況下無法交付證券和資金的結算風險;另外港

通境內結算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本基金可能面臨以下風險:(一)因結算參與人未完成與中

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本基金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二)結算參與人對本

基金出現交收違約導致本基金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三)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發送

的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致本基金權益受損;(四)其他因結算參與人未遵守

相關業務規則導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5

)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香港聯合交易所

將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上海證

券交易所和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3

、本基金投資

國債期貨、

股指期貨

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

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其評價主要源自於對掛鈎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

期。投資於衍生品需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於

衍生品通常具有槓桿效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具更為劇烈,有時候比投資標的資產要承擔更

高的風險。並且由於衍生品

定價相當複雜,不適當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

期貨

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

合約

標的價格

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

期貨

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

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損失。

另外,

期貨

在對

衝市場風險的使用過程中,基金資產可能因為

期貨

合約與合約標的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基

差風險。

4

、本基金

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利

率風險及評級風險等。由於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收益來自

於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

益,因此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還面臨基礎資產特定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及現金流預測風險等

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

5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終止基金

合同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審議

因此,在本基金的運作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基金合同自動終止

的風險。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

投資比例、證券市

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

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

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

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

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七、

其他風險

1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出現故障產生的風險;

2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

來風險;

3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後兩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

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

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基金財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

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後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

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

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

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

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融券及轉融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

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

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

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

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

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

/

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

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

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

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暫不設置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置和相關規則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

(一)

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提高銷售服務費;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

)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或變更收費方式;

3

)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設置;

4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

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5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7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8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

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

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

效力。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

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

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

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

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

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和

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用其他非書

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

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

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短

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

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

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

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

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

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

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

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

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

約束力。

(九)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

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

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

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三、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

、連續

50

個工作日

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

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

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

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

裁中心),按照該機構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第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第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三路

168

號深圳國際商會中心

43

法定代表人:何如

設立日期:

1998

12

22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8

31

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1.5

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

0755

-

82021233

(二)基金託

管人

名稱: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

興業銀行

註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

154

辦公地址:上海市

銀城

16

7

興業銀行

大廈

4

郵政編碼:

350013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

成立日期:

1988

8

22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

[1988]347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74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07.74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

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

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資產託管業務;從事

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

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

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

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

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

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內依法發行或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含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

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

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含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央行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地方政府債、中期

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

許基金投資的債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

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

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30%

(其中,

港股通標的股票佔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

50%

);投資同業存單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

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後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會做相

應調整。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比例進

行監

督。

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30%

(其中,港股通標的股票佔

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

50%

);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前述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

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

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

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

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

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

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6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17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

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

20%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

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3

)、(

14

)項情形之外,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

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項下的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

行監督。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

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

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

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託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

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

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

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

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

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

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

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

配合。基金託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本基金銀行間債券交易的交易對手及其結算

方式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

進行交

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後仍

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如果基金託

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應承擔

相應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帳

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託管人、存款機構籤訂

相關書面協議。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

務進行監督與核

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

管職責。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

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

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託

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

,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行。

基金管理人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由其承擔。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進行監督。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

、此處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並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

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

已發

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

、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等規章制度並提交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的投資風格和流動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並在相關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

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

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4

、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有

關流通受限

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文件

(

如有

)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

據、監管機構的批准證明文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商籤訂的銷售協議複印件、繳款通

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帳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

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5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

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

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6

、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

流程、風險控制制度、流

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為

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

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

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基金託管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託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7

、相關

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約定對於基金關

聯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披露。

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事先相互提

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

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加蓋公章並書面提交,並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並

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後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及時發送另一方

,另一方於

2

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一方收到另一方書面確認後,新的關聯交易名單

開始生效。

(八)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

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

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

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託管人未能

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或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

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

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

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

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

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於

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證券帳戶

期貨結算帳戶

及投資所

需的其他帳戶

、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

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

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

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

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證券帳戶

期貨結算帳戶

及投資所

需的其他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

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確保基

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

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規

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託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

交收、託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

、對於因為基

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

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

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交易資金

存管的商業銀行等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

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

、基金合同

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

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

符合《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

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為本基金單獨開立託管資金帳戶。託管資金帳戶的名稱應當包含本基金

名稱,具體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

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認購

/

申購款,均需通過該託管資金帳戶進行。

2

託管資金帳戶

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託管資金帳戶

的管理應符

合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

)定期存款帳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帳戶,包括實體或虛擬帳戶,其預留印鑑

經各方商議後預留。對於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籤訂定期存款

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

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

「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並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

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託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帳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帳

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

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後,基金託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或者複印件。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

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

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債券託管

帳戶

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

以本基金的名義

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

債券託管帳戶、資金結算帳戶,並代

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

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七)

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開立。

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2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

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

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

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

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

儘可能

保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

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

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

基金

管人對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20

年,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

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第五、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指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

日該類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

0

1

元,小數

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

後,按規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

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

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

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

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合約、股指

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

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

估值

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

)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

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

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

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並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2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

用數據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

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

)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

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

值。

3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

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

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

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

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

)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

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

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

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

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股票和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

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

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

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

)國債期貨合約及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結算價估值;估值日無結算價的,且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結算價估值。

6

)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港幣或其他外幣幣種對人民幣匯率的,

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7

)稅收: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境內外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場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

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

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

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8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

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4

、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資產

估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

、當

任一類

金份額淨值

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差錯時,視為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

估值

錯誤;

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

計算

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

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3

當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

,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

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給基金

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

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各類基金份

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

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

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

付。

4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

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分別

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

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

影響到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

、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

、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

、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

)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基金

中期

報告

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

)報表的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

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

原因,進行調整,

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第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少於

2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

期不少於

15

年,

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如不能妥善保管,

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

中期報告

年度報告

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第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

託管

協議

而產生的或與本

託管

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

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

(上海國際仲裁中心)

,按照該機構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

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

規定,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

(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

管轄。

第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

變更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

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

組,基金管理

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

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

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金合同終止情形

出現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立後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

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

估值

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

將基金財產清算

報告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

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

剩餘

財產中支付。

5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

支付清算費用;

2

交納所欠稅款;

3

清償基金債務;

4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1

3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7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20

以上

,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服務內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況下向投資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場的變化,不斷完善並增加和修改服務項目

一、營銷創新及網上交易服務

為豐富投資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多種形式的交易服務。

在營銷渠道創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發展基金電子商務,已開通基金網上交易系統,

投資者可登陸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phfund.com

),更加方便、快捷地辦理基金交易及

信息查詢等已開通的各項基金網上交易業務。同時,投資者可關注鵬華基金官方微信帳號(微

信號

:penghuajijin)

,快速實現淨值查詢功能,綁定個人帳戶之後,還可實現帳戶查詢功能和

交易功能。鵬華直銷

APP

(即鵬華

A

加錢包

APP

)及

鵬華基金微信號目前也支持鵬華基金

客戶進行非直銷基金資產的查詢服務。基金管理人將不斷努力完善現有技術系統和銷售渠

道,為投資者提供更加多樣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製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phfund.com

)、簡訊平臺、呼叫中心

400

-

6788

-

533

0755

-

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製申請,在申請獲基金管理人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將通過手機簡訊、

E

-

MAIL

等方式為客戶發送所定製的信息。手機簡訊可定製的

信息包括:月度簡訊帳單、鵬華早訊、持有基金周末淨值等;郵件定製

的信息包括:鵬友會

周刊、電子對帳單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發送的定

制信息內容。

三、在線諮詢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在線客服、簡訊接收平臺、鵬華基金官方微信(微信號:

penghuajijin

)等

網絡通訊工具進行業務諮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時提供智能

機器人

諮詢服務,在工作時間

內有專人在線提供諮詢服務。

四、客戶服務中心(

CALL

-

CENTER

)電話服務

呼叫中心(

400

-

6788

-

533

0755

-

82353668

)自動語音系統提供每周

7

×

24

小時基金帳戶

餘額、交易情況、基

金產品信息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

21

00

的坐席服務(重大法定節假日除外),投

資者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五、客戶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直銷和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基金管理人設置的投訴專線、呼叫中心人工

熱線、書信、電子郵件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電話、電子郵件、書信、網絡在線是主要投訴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設專人負責管理投

訴電話(

0755

-

82353668

)、信箱、網絡服務。現場投

訴和意見簿投訴是補充投訴渠道,由各

銷售機構受理後反饋給本基金管理人跟進處理。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並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置備於

公司

住所

投資

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在支付工本費後在合理時間內獲取本招募說明書複製件或復

印件,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投資人

也可以直接登錄

基金管理人的網站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包括:

1

、中國證監會

註冊

鵬華

混合

證券投資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鵬華

安潤

混合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3

鵬華

安潤

混合

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

4

、法律意見書

5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人查閱方式:

1、存放地點:《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其餘

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

2、查閱方式: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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