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1號

2020-12-27 中國財經信息網

建信榮禧一年定期開放債券 : 建信榮禧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1號

時間:2020年12月25日 18:15:42&nbsp中財網

原標題: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 :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1號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更新)

2020

年第

1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託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

201

9

7

8

日證監許可

[201

9

]

1260

註冊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1

9

1

2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

價值、市場前景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

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

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

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

產生的基金管理風

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本基金為

採用攤餘成本法的定期開放債券

型基金,其預期

的風險和收益

高於

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攤餘成本法估值不等同於保本,

基金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可能導致基金份額淨值下跌。基金採用買入並持有到期投

資策略,可能會損失一定的交易收益。投資有風險,

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

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

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

驗、資產狀況等判斷本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

應。

投資者承諾不使

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本基金。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

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

20

10

25

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

表現截止日為

20

20

9

3

0

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本招募說明書已經基金

託管人覆核。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

16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暫停運作

................................

................................

................................

.........

3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

................................

................................

.........

4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

.............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

................................

................................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

................................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5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揭示

................................

................................

................................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

87

第二

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89

第二十一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

123

第二

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

128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

................................

................................

...........

129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

簡稱「本

招募說明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

《合同法》

)、《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

《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運作辦法》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

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

的規定以及《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簡

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

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

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

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

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

息,或對本招

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

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

招募說明書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建信榮禧

一年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

,

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20

8

28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1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6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

、機構投

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

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

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1

、投資人、投資

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3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

、銷售機構: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

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7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

、基金交易帳戶:指

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三個月

32

、存續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

、封閉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該日)起或每一個開放期結

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該日)起至

1

年後的對應日(如為非工作日或該公曆年不存

在該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包括該日)止的期間。本基金封

閉期內不接受申購、贖回等交易申請,也不上市交易。如出現暫停運作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有權重新確定新封閉期的起始時間,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提前公告

34

、開放期:指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原則上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的期間,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開

放期內,

本基金採取開放運作模式,投資人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如封

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

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基金合同》關於開放期的時

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35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為自然數

38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

、《業務規則》: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開放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

、贖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開放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的行為

45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

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

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48

、元:指人民幣元

49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

50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2

、基金份額

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4

、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5

、攤餘成本法:指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並

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餘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56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7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觀事

59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設立日期:

2005

9

19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聯繫人:郭雅莉

電話:

010

-

66228888

註冊資本:人民幣

2

億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我公司」)經中國證監

會證監基金字

[2005]15

8

號文批准設立。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中國

建設銀行

份有限公司,

65%

;美國信安金融服務公司,

25%

;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

公司,

10%

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者的

利益。股東會為公司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以及選舉

和更換董事、監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確公司股東通過股東會依法行使權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幹預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

董事會為公司的決策機構,對股東會負責,並向股東會匯報。公司董事會由

9

名董事組成,其中

3

名為獨立董事。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行使《公司

法》規定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權和對總裁等經營管

理人員的監督和獎懲權。

公司設監事會,由

6

名監事組成,其中包括

3

名職工代表監事。監事會向股

東會負責,主要負責檢查公司財務並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盡職情況。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

孫志晨先生,董事長,

1985

年獲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

2006

年獲

得長江商學院

EMBA

。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籌資部證券處副處長,中國建設銀

行總行籌資部、零售業務部證券處處長,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個人銀行業務部副

經理。

2005

9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總裁,

2018

4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董事長。

張軍紅先生,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總裁。畢業於國家行政學院行政

管理專業,獲博士學位。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籌資部儲蓄業務處科員、副主任

科員、主任科員,總行零售業務部主任科員,總行個人銀行業務部個人存款處副

經理、高級副經理,總行行長辦公室秘書一處高級副經理級秘書、秘書、高級經

理,總行投資託管服務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行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

總行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

2017

3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監事會主席

2018

4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總裁。

曹偉先生,董事,現任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裁。

1990

年獲北京

師範大學中文系碩士學位。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北京分行儲蓄證券部副總經理,北

京分行安華支行副行長,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長,北京分行朝陽支行行長,北

京分行個人銀行部總經理,總行個人存款與投資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行

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裁。

張維義先生,董事,現任信安金融集團高級副總裁、信安亞洲區總裁。

1990

年畢業於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獲經濟學學士學位,

2012

年獲得華盛頓大

學和復

旦大學

EMBA

工商管理學碩士。歷任新加坡公共服務委員會副處長,新加坡電信

國際有限公司業務發展總監,信誠基金公司營運長和代總經理,英國保誠集

團(馬來西亞)資產管理公司執行長,宏利金融全球副總裁,宏利資產管理

公司(臺灣)執行長和執行董事,信安北亞地區副總裁、總裁,信安亞洲區

總裁

,

信安金融集團高級副總裁。

鄭樹明先生,董事,現任信安國際

(

亞洲

)

有限公司北亞地區執行長。

1989

年畢業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歷任新加坡普華永道高級審計經理,新加坡法興資產

管理董事總經理、營運總監、執行長,愛德蒙得洛希爾

亞洲有限公司市場行銷總

監,信安國際

(

亞洲

)

有限公司北亞地區營運長、執行長。

王志平先生,董事,現任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

理。畢業於湘潭礦業學院,獲工學學士學位。歷任北京市水利局機械處幹部,人

事部辦公廳辦公室幹部、科員,國務院稽查特派員總署稽查特派員助理兼秘書,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科員級專職監事、副科員級專職監事、主任科員,國務

院國資委企業分配局主任科員、配套改革處副處長、分配調控處副處長、調研員,

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黨

委委員、副

總經理。

張然女士,獨立董事,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2006

年獲美國科羅拉多大學立茲商學院工商管理博士學位,國家青年長江學者、

全國會計領軍人才、中國會計學術研究會副秘書長,

2006

年至

2019

年執教於北

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史亞萍女士,獨立董事,現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營運長。

1994

年畢業

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獲國際金融碩士;

1996

年畢業於耶魯大學研究生院,獲

經濟學碩士。先後在標準普爾國際評級公司、英國艾比

國民銀行

、野村證券亞洲、

雷曼兄

弟亞洲、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美國威靈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資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擔任管理職務。

邱靖之先生,獨立董事,現任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

特殊普通合夥

)

首席合

夥人。畢業於湖南大學高級工商管理專業,獲

EMBA

學位,全國會計領軍人才,

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高級會計師,澳洲註冊會計師。

1999

10

月加入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現任首席合伙人。

2

、監事會成員

馬美芹女士,監事會主席,高級經濟師,

1984

年畢業於中央財政金融學院,

獲學士學位,

2009

年獲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

士。

1984

年加入中

建設銀行

,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籌資儲蓄部、零售業務部、個人銀行部副處

長、處長、資深客戶經理(技術二級),總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總行個人存

款與投資部副總經理。

2018

5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監事會主席。

方蓉敏女士,監事,現任信安國際(亞洲)有限公司亞洲區首席律師。

1990

年獲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學士學位,擁有新加坡、英格蘭和威爾斯以及香港地區

律師從業資格。曾任英國保誠集團新市場發展區域總監和美國國際集團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險副總裁等職務。

李亦軍女士,監事,高級會計師,現任中國華電集團資

本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機構與戰略研究部經理。

1992

年獲北京工業大學工業會計專業學士,

2009

年獲

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專業碩士。曾供職於北京北奧有限公司,中進會計師事務所,

中瑞華恆信會計師事務所。

2004

年加入中國華電集團,歷任中國華電集團財務

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經理助理、副經理,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計劃財務部經理、

財務部經理,企業融資部經理、機構與風險管理部經理、機構與戰略研究部經理。

安曄先生,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術總監。

1995

年畢業

於北京工業大學計算機應用系,獲得學士學位。

1995

8

月加入中

建設銀行

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北京分行信息技術部幹部,信息技術管理部北京開發中心項目

經理、代處長;

2005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基金運營部總經理助

理、副總經理,信息技術部執行總經理、總經理,信息技術總監兼

金融科技

部總

經理,信息技術總監。

嚴冰女士,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2003

7

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獲碩士學位。曾任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

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專員。

2005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人力資源

部專員、主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劉穎女士

,職工監事,

ACCA

資深會員,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審計部總經

理。

1997

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會計系,獲學士學位;

2010

年獲香港中文大學

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曾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師,華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運營部高級經理。

2006

12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監察稽

核部監察稽核專員、稽核主管、資深稽核員、內控合規部副總經理、內控合規部

副總經理兼內控合規部審計部(二級部)總經理、審計部總經理。

3

、公司高管人員

張軍紅先生,總裁(簡歷請參見董事會成員)。

張威威先生,副總裁,碩士。

1997

7

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遼寧省分行;

2001

1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個人金融部;

2005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2015

8

6

日起任副總裁,

2019

7

18

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吳曙明先生,副總裁,碩士。

1992

7

月至

1996

8

月在湖南省物資貿易總公

司工作;

1999

7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先後在總行營業部、金融機構部、機構

業務部從事信貸業務和證券業務,歷任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機構業務

部高級副經理等職;

2006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擔任董事會秘書,併兼

任綜合管理部總經理。

2015

8

6

起任我公司督察長,

2016

12

23

日起任我

公司副總裁。

吳靈玲女士,副總裁,碩士。

1996

7

月至

1998

9

月在福建省東海經貿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

2001

7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人力資源部,歷任副主任科員、

業務經理、高級經理助理;

2005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人力資源部

總監助理、副總監、總監、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兼綜合管理部總經理。

2016

12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總裁。

馬勇先生,副總裁,碩士。

1993

8

月至

1995

8

月在江蘇省機械研究設計院

工作。

1998

7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歷任副

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秘書、

高級經理級秘書,高端客戶部總經理助理,財富管理與私人銀行部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建行黑龍江省分行副行長等職務。

2018

8

30

日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

2018

11

13

日起任副總裁;

2018

11

1

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

子公司建信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4

、督察長

吳曙明先生,督察長(簡歷請參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

、基金經理

於倩倩女士,碩士。

2008

6

月加入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專

員;

2009

9

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原金元比聯基金管理公司)

,任債券

研究員;

2011

6

月加入我公司,歷任債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

2013

8

5

日起任建信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4

1

21

日起任建信雙周

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4

6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寶貨幣

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4

9

17

日起任建信現金添利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

理;

2018

3

26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

12

13

起任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先軻宇先生,碩士。

2009

7

月至

2016

5

月在中國建

設銀行金融市場部工作,

曾從事績效管理,

2012

年起任債券交易員。

2016

7

月加入我公司,歷任固定收

益投資部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

2017

7

7

日起任建信現金增利貨幣市場基

金和建信現金添益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

3

26

日起任建信周

盈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

1

25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貨

幣市場基金、建信嘉薪寶貨幣市場基金、建信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

2020

12

18

日起任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6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張軍紅先生,總裁。

陶燦先生,權益投資部執行總經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

喬梁先生,研究部總經理。

姚錦女士,權益投資部首席策略官。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

7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

務會計報告;

6

、編制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並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諾防止以下禁止性行為的發生: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

取利益;

3

)不洩漏在任職

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

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

)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

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

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

)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

工作流程的控制,進而實現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5

)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

門,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

的批准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6

)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

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

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

)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

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公司在董事會下

設立了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業務運作的合法

性、合規性和風險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公司監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審計公司的財務報表,評價公司的財務表現,保證公司的

財務運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運行的會計標準。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

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基金

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另外,在公司高級管理層下設立了風險管理委

員會,

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制定相應的控制制度,並實

行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

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

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

)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

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

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

)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

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

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

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

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

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

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完

整的業務記錄,制定嚴格

的檢查、覆核標準。

4

)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

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

)監督與內部稽核

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履行監督、稽核職能,檢查、

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相關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

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監察

稽核報告。

3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及管理層的責任。

2

)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本基金託管人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稱: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法定代表人

:鄭楊

成立時間:

1992

10

19

經營範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公司主營業

務主要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

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

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業

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

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

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

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

務;離岸銀行業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業務;經中

國人民銀行和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93.52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3]105

聯繫人:胡波

聯繫電話:(

021

61618888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自

2003

年開展資產託管業務,是較早開展銀行資產託管

服務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經過二

十年來的穩健經營和業務開拓,各項業務發

展一直保持較快增長,各項經營指標在股份制商業銀行中處於較好水平。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於

2003

年設立基金託管部,

2005

年更名為資產託管

部,

2013

年更名為資產託管與養老金業務部,

2016

年進行組織架構優化調整,

並更名為資產託管部,目前下設證券託管處、客戶資產託管處、內控管理處、業

務保障處、總行資產託管運營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個職能處室。

目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已擁有客戶資金託管、資金信託保管、證券投資基

金託管、全球資產託管、保險資金託管、基金專戶理財託管、

證券公司

客戶資產

託管、期貨公司客戶資產託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私募股權託管、銀行理

財產品託管、企業年金託管等多項託管產品,形成完備的產品體系,可滿足多領

域客戶、境內外市場的資產託管需求。

二、主要人員情況

鄭楊,男,

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任國家

經貿委經濟法規司調研處副處長;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開發處處長、第七招標

業務處處長;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副司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黨委委

員、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黨委委

員、副主任兼外匯管理部主任;上海

市金融工作黨委副書記、市金融辦主任;上

海市金融工作黨委書記、市金融辦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黨委書記、市地方金融

監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長。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潘衛東,男,

1966

年出生,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曾任寧波

證券公司

務一部副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寧波分行資財部總經理兼任北侖辦事處主任、

寧波分行副行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產品開發部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昆明

分行行長、黨組書記;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掛職並任金融機構處處長;上海國

際集團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上海國際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

理,上海國際信

託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委員、執行董事、副行長、

財務總監。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上海國際信託

有限公司董事長。

孔建,男,

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歷任

工商銀行

山東省分行資金營運

處副處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濟南分行信管處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濟南分

行行長助理、副行長、黨委書記、行長。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金融市場業

務工作黨委委員,資產託管部總經理。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

2020

9

30

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規模為

90

66.66

億元,比去年末

增加

50.53%

託管證券投資基金共二百六十二隻,分別為國泰

金龍行業精選基金、國泰金龍債券基金、

天治財富

增長基金、廣發

小盤成長

基金、

添富貨幣

基金、

長信金利

趨勢基金、

嘉實優質

企業基金、國聯安貨幣基金、長

信利眾債券基金(

LOF

)、博時安豐

18

個月基金(

LOF

)、

易方達裕豐

回報基金、

鵬華豐泰定期開放基金、匯添富雙利增強債券基金、華富恆財定開債券基金、匯

添富和聚寶貨幣基金、工銀目標收益一年定開債券基金、北信瑞豐宜投寶貨幣基

金、中海醫藥健康產業基金、

華富國泰

民安靈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動態策略

活配置基金、

東方紅

穩健精選基金、國聯安鑫享混合基金、長安鑫利優選混合基

金、工銀瑞信生態環境基金、

天弘新價值

混合基金、嘉實機構快線貨幣基金、鵬

REITs

封閉式基金、

華富健康文娛

基金、

金鷹改革

紅利基金、

易方達裕祥

回報

債券基金、中銀瑞利靈活配置混合基金、華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匯利

債券型

基金、

南方轉型驅動

靈活配置基金、

銀華遠景

債券基金、

富安達長盈

靈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中信建投

睿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恆享純債基金、長信利

發債券基金、

博時景發

純債基金、

鑫元得利

債券型基金、

東方紅

戰略滬港深混合

基金、

博時富發

債基金、

博時利發

純債基金、銀河君信混合基金、興業啟元一

年定開債券基金、工銀瑞信瑞盈

18

個月定開債券基金、

中信建投

穩裕定開債券

基金、招商招怡純債債券基金、

中加豐享

純債債券基金、長安泓澤純債債券基金、

銀河君耀靈活配置混合基金、

廣發匯瑞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匯安嘉匯純債債券基金、南方宣利定開債券基金、招商興福靈活配置混合基

金、博時鑫潤靈活配置混合基金、

興業裕華

債券基金、易方達瑞通靈活配置混合

基金、招商招祥純債債券基金、易方達瑞程混合基金、

中歐駿泰貨幣

基金、招商

招華純債債券基金、匯安豐融靈活配置混合

基金、

匯安嘉源

純債債券基金、國泰

普益混合基金、匯添富鑫瑞債券基金、鑫元合豐純債債券基金、博時鑫惠混合基

金、

國泰潤利

純債基金、華富天益貨幣基金、匯安豐華混合基金、匯安滬深

300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匯安豐恆混合基金、景順長城中證

500

指數基金、鵬

華豐康債券基金、興業安潤貨幣基金、

興業瑞豐

6

個月定開債券基金、

興業裕豐

債券基金、易方達瑞弘混合基金、

長安鑫富

領先混合基金、萬家現金增利貨幣基

金、

上銀慧增利

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瑞富靈活配置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富騰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安信工業

4.0

主題滬港深精選混合基

金、萬家天添寶貨

幣基金、中歐瑾泰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銀證券

安弘債券基金、鑫元鑫趨勢靈

活配置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紅

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基金、廣發高端製造股票型

發起式基金、永贏永益債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銀證券

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

紅利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基金、富榮富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聯安安

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前海開源弘澤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前

海開源弘豐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中海滬港深多策略

靈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

中銀證券

祥瑞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前海開源盛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鑫

元行業輪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興業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富國頤利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安浦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

南方澤元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鵬揚淳利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萬家鑫悅純債債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聯合泳祺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永

贏盈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加頤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信保誠穩達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銀中債

3

-

5

年期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

核心優選一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平安惠錦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華夏鼎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鑫元全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中融

恆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嘉實致盈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永贏消費主題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瑞福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景智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東興品牌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中

1

-

3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融通通捷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富恆

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中證

1000

指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匯安嘉鑫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壽安保安豐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博

時中債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銀河

家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

博時富永

純債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南方暢利

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中加瑞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富中證

5

年恆定久期國開債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永贏合益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中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港股通優質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長安泓灃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海信息產業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民生加銀恆裕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壽安保尊益信用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

平安惠泰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信建投

景和中短債債券型證

券投

資基金、工銀瑞信添慧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富安鑫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匯

添富中債

1

-

3

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南方旭元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大成中債

3

-

5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基金、

永贏眾利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

夏中債

3

-

5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中證

長三角

一體化發展主題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新疆前海聯合科技先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

尊尚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博時頤澤平衡養

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農銀養老目標日期

2035

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匯添富匯鑫浮動淨值貨幣市場基金、

泰康安欣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恒生

前海港股通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鵬華豐鑫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證

長三角

一體化發展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匯添富保鑫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富安興

39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融睿享

8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基金、南

方夢元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鵬揚淳開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寶寶惠

純債

39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

MSCI

中國

A

股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

基金、農銀匯理金

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穩欣

39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同泰慧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商

中證紅利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

嘉實致祿

3

個月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永贏久

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安元

39

個月定期開放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交銀施洛德裕泰兩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嘉鑫兩年定期開放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鵬揚浦利中短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平安惠合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深證

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鵬華

0

-

5

年利率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景順長城弘利

39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泰頤三年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鑫浦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匯安

嘉盛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

安鑫甄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西藏東財中證通信技術主題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財通裕惠

63

個月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南方尊利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國泰

中證全指

家用電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鵬華尊裕

一年定期

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鵬揚淳悅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

興業鼎泰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安信豐澤

39

個月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證

新能源

汽車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廣發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安信

中證信用

主體

50

債券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大成彭博巴克萊政策性銀行債券

3

-

5

年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

中證全指

家用電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國泰中證新

能源汽車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髮起式聯接基金、海富通富澤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華富中債

-

0

-

5

年中高等級信用債收益平衡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匯添

富穩

健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南方譽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農銀匯理永樂

3

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鵬揚景恆六個月

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平安合興

1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融通中債

1

-

3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基金、太平中債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天弘永裕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中歐

真益穩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南華中證杭州灣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金信核心競爭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泰紫

金中債

1

-

5

年國

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價值

臻選兩年持有期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

益豐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

鑫泰

66

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紅

鼎元

3

個月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富國上海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富國上海金交易型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工銀瑞信深證

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

金、

廣發匯浦

三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聯安增泰

一年定期開放純債

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海富通惠增多策略一年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華安中債

1

-

5

年國開行

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華寶中債

1

-

3

年國

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安鑫回報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景順長城電子

信息產業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中債

3

-

5

年政策性金

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瑞鑫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

鵬華錦潤

8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鵬華創新

未來

18

個月封閉

運作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鵬揚淳安

6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融

通通恆

6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上銀聚遠盈

42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新疆前海聯合淳豐純債

87

個月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興業穩泰

6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興業睿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易方達悅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易方達創新

未來

18

個月封閉運作混合型基

金、銀華匯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永贏瑞寧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

長信浦瑞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商添盛

78

個月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信建投

穩豐

6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信保誠景裕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泰達宏利中證申萬績優策略指數增強

型證券投資基金、泰達宏利樂盈

6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創金合

信泰博

6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淳厚安裕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西部利得尊泰

8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西部利得

聚禾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德邦銳澤

86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德

邦惠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光大保德信尊合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

蜂巢添禧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金惠豐

39

個月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九泰科新優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泰保興

久盈

6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等。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本行

內部控制目標為:確保經營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

門監管規則和本行規章制度,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確保經營業

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確保業務活動信息的真實、準確、

完整,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本行內部控制組織架構為:總行法律合規部是全行內部控制的牽頭管理部門,

指導業務部門建立並維護資產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總行風險監控部是全行

操作風險的牽頭管理部門。指導業務部門開展資產託管業務的操作風險管控工

作。總行資產託管部下設內控管理處。內控管理處是全行託管業務條線

的內部控

制具體管理實施機構,並配備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

獨立行使監督稽核職責。

3

、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內控制度貫穿資產

託管業務的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滲透到各業務流程和各操作環節,覆蓋到

從事資產託管各級組織結構、崗位及人員。內部控制以防範風險、合規經營為出

發點,各項業務流程體現「內控優先」要求。

具體內控措施包括:培育員工樹立內控優先、制度先行、全員化風險控制的風險

管理理念,營造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使風險意識貫穿到組織架構、業務崗位、

人員的各個環節。

制定權責清晰的業務授權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和各項操作

規程、員工職業道德規範、業務數據備份和保密等在內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建

立嚴格完善的資產隔離和資產保管制度,託管資產與託管人資產及不同託管資產

之間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對各類突發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備有效的應急方

案,定期組織災備演練,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基金運作辦公區域建立健全

安全監控系統,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實現風險控制;定期對業務情況進行

自查、內部稽核等措施進行監控,通過專項

/

全面審計等措施實施業務監控,排

查風險隱患。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

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監督依據

託管人嚴格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等進行監督。監督依據

具體包括: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3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4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5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6

)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2

、監督內容

我行根據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約定,對基金合同生效之後所託管基金的投資

範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嚴格監督,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違規風險。

3

、監督方法

1

)資產託管部設置核算監督崗位,配備相應的業務人員,在授權範圍內獨立

行使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交易行為的監督職責,規範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的

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幹預;

2

)在日常運作中,凡可量化的監督指標,由核算監督崗通過託管業務的自動

處理程序進行監督,實現系統的自動跟蹤和預警;

3

)對非量化指標、投資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種報表和報告等,採取人工監

督的方法。

4

、監督結果的處理方式

1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監督結果,採取定期和不定期報告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國證監會報

告。定期報告包括基金監控周報等。不定期報告

包括提示函、臨時日報、其他臨時報告等;

2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規違法操作,以電話、郵件、書面提示函

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違規事項,明確糾正期限。在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

人再對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進行複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對違規事項未予糾正,基

金託管人將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發現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有重大違規行為時,

基金託管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3

)針對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的檢查,應及時

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以及網上交易平臺。

1

)直銷櫃檯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聯繫人:郭雅莉

電話:

010

-

66228800

2

)網上交易平臺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平臺辦理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定

期投資等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

基金

管理人網址:

www.ccbfund.cn

2

、其他銷售機構

1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法定代表人:鄭楊

客服電話:

95528

網址:

www.spdb.com.cn

2

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企業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

2

號綠地紫峰大廈

2005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客戶服務電話:

025

-

66046166

公司網址:

http://ww

w.huilinbd.com

(3) 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

1

103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戶服務熱線:

95055

-

4

網址:

https://www.baiyingfund.com/

(4)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

6

號樓

2

單元

21

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客戶服務熱線:

4000

-

618

-

518

網址:

https://danju

anapp.com/

(5)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

11

11

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戶服務熱線:

010

-

56282140

網址:

www.hcjijin.com

(6) 北京加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

13

號院

1

號樓

5

505

定代表人:曲陽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03

-

1188

網址:

http:// www.bzfunds.com

(7) 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

22

號諾德大廈

2

202

法定代表人:樊懷東

客戶服務電話:4000

-

899

-

100

網址:

http:// www.yibaijin.com

(8)

東方財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

10

棟樓

法定代表人:鄭立坤

客戶服務熱線:

95357

網址:

http://www.18.cn

(9) 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

9

號高地中心

1101

法定代表人:於海鋒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080

-

3388

網址:

https://www.puyifund.com/

(10) 深圳富濟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

區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廈

35

01B

02

03

04

單位

法定代表人:劉鵬宇

客戶服務電話:

0755

-

83999913

網址:

http://www.fujiwealth.cn/

(11) 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霄雲路

26

號鵬潤大廈

B

19

法定代表人:丁東華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111

-

0889

網址:

www.gomefund.com

(12)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

685

37

4

號樓

449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客戶服務電話

: 400

-

700

-

9665

網址:

www.

e

howbuy.com

(13) 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南路東康寧街北

6

5

503

法定代表人:溫麗燕

客戶服務電話:4000-555-671

網址:http://www.hgccpb.com

(14) 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

22

號泛利大廈

10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戶服務電話

:

4009200022

網址:

www.

Licaike.com

(15) 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

10

號五層

5122

法定代表人:

周斌

客戶服務電話:

4007868868

網址:

www.chtfund.com

(16) 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

2

號裙房

2

222

單元

法定代表人:

鄭毓棟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618

-

0707

網址:

http://www.hongdi

anfund.com/

(17) 華瑞保險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眾仁路

399

號運通星財富廣場

1

號樓

B

13

14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戶服務電話:952303

網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8) 上海匯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

336

1807

-

5

法定代表人:張皛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20

-

2819

網址:

www.chinapnr.com

(19) 嘉實財富管理有

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

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

53

5312

-

15

單元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021

-

8850

網址:

https://www.harvestwm.cn

(20) 上海聯泰

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

277

3

310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戶服務熱線:

4000

-

466

-

788

(21)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14

09

單元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21

-

9031

網址

www.lufunds.com /

(22)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1

202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客戶服務電話

: 4000766123

網址:

www.fund123.cn

(23) 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

666

H

區(東座)

6

A31

法定代表人:

賁惠琴

客戶服務電話:

021

-

50206003

網址:

http://www.msftec.com

(24)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

5

法定代表人:劉漢

客戶服務熱線:

95177

網址:

http://

www.snjijin.com

(25) 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

360

9

3724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21

-

5399

網址:

www.noah

-

fund.com/

(26) 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687

1

2

268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17

-

5666

網址:

https://

www.amcfortune.com

(27) 上

海利得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浦東新區峨山路

91

61

10

號樓

12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921

-

7755

網址:

www.leadbank.com.cn

(28) 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799

5

01

02

03

法定代表人:冷飛

客戶服務熱線:

021

-

50810673

網址:

http:// w

ww.wacaijijin.com

(29) 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

1500

號萬得大廈

11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21

-

0203

網址:

www.windmoney.com.cn

(30)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科技園

4

10

1006#

法定代表人:

馬勇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166

-

1188

網址:

http://www.jrj.com

.cn/

(31) 北京晟視天下

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懷柔區九渡河鎮黃坎村

735

03

法定代表人:蔣煜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88866

網址:

www.shengshiview.com

(32) 北京唐鼎耀華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9

號國際大廈

A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張冠宇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19

-

9868

網址:

http://www.tdyhfund.com/

(33)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

2

號樓

2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戶服務電話

: 4001818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34) 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

903

法定代表人:

凌順平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77

-

3772

網址:

www.5ifund.com

(35) 北京微動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古城西路

113

號景山財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季長軍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19

-

6665

網址:

www.buyforyou.com.cn

(36) 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

軟體園二期

(

西擴

)N

-

1

N

-

2

地塊新

浪總部科研樓

5

518

法定代表人:

趙芯蕊

客戶

服務熱線:

010

-

62675369

網址:

https://trade.xincai.com/web/promote

(37) 奕豐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

A

201

室(入駐深

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684

-

0500

網址:

https:// www.ifastps.com.cn

(38)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105

-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戶服務熱線:

020

-

89629066

網址:

http://www.yingmi.cn/

(39)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20

-

2899

網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0) 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

5047

號發展銀行大廈

25

I

J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戶服務電話

: 4006788887

網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1) 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

(

上海

)

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

707

1105

法定代表人:馬永諳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080

-

8208

網址:

https:// www.licaimofang.cn/

(42)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

中信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

人:張佑君

客戶服務電話:

95558

網址:

www.citics.com

(43)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

1

號樓

20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客戶服務電話:

0532

-

96577

網址:

www.zxwt.com.cn

(44)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

6666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戶服務電話:

95360

網址:

www.nesc.cn

(45) 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

42

號寫字樓

101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戶服務電話:

400651

5988

網址:

www.bhzq.com

(46)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

86

法定代表人:李瑋

客戶服務電話:

95538

網址:

www.qlzq.com.cn

(47)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

號院

1

號樓信達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00

-

8899

網址:

www.cindasc.com

(48)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888

-

108

網址:

www.csc108.com

(49) 中國

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國際企業大廈

C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客戶服務電話:

4008

-

888

-

8888

網址:

www.chinastock.com.cn

(50)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戶服務電話:

10108998

網址:

www.ebscn.com

(51)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

8

長江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客戶服務電話:

4008

-

888

-

999

公司網址:

www.95579.com

(52) 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客戶服務電話:

021

-

962518

網址:

www.962518.com

(53)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888

-

001

,(

021

962503

網址:

www.htsec.com

(54)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2222

號安聯大廈

34

層、

28

A02

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客戶服務電話:

0755

82825555

網址:

www.axzq.com.cn

(55)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

市金田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

8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66338

網址:

stock.pingan.com

(56) 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

2

80

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

26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戶服務電話:

0731

-

4403340

網址:

www.cfzq.com

(57) 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

18

中國人保

壽險大廈

11

18

法定代表人:祝獻忠

客戶服務電話:

95390

網址:

www.hrsec.com.cn

(58)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

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1301

-

1305

14

法定代表人:張皓

客戶服務電話:

400 9908 826

網址:

www.citicsf.com

(59)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東新區浦東大道

555

號裕景國際

B

16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20

-

2899

網址:

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60)

長城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4

16

17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戶服務電話:

0755

-

82288968

網址:

www.cc168.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機構銷售

本基金,

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聯繫人:鄭文廣

電話:

010

-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

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

021

-

31358666

傳真:

021

-

31358600

聯繫人:陸奇

經辦律師:黎明、陸奇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01

-

12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01

-

12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繫電話:(

0

10

58153000

傳真:(

010

85188298

聯繫人:王珊珊

經辦註冊會計師:

王珊珊、賀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暫停運作

一、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況的,本基金可以暫停基金運

作,且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在每個封閉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權

根據市場環境、產品特點等情況決定是否進入開放期,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

告為準。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的,基金將在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

一個工作日將全部基金份額自動贖回。封閉期結束後,

基金暫不開放申購、轉換

轉入等相關業務。

2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在某個開放期最後一日日終,如本基金

的基金資產淨值加上開放期最後一日交易申請確認的申購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入

確認金額,扣除贖回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出確認金額後的餘額低於

5000

萬元,或

發生基金份額持有人數低於

200

人的情況,則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是否進入下一

封閉期,具體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進入下一封閉期

的,投資人未確認的申購申請對應的已繳納申購款項將全部退回;開放期最後一

日日終留存的基金份額將全部自動贖回。

3

)基金封閉期

到期日因部分資產無法變現或者無法以合理價格變現導致

基金部分資產尚未變現的,基金將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在封閉期結束的下一工

作日,基金份額應全部自動贖回,按已變現的基金資產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未變

現的基金資產對應贖回款項延緩支付,待該部分資產變現後支付剩餘贖回款項。

贖回價格按全部資產最終變現淨額確定。基金管理人應就上述延緩支付部分贖回

款項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閉期結束後的下一工作日發布公告,並提示最終贖回價格

與封閉期到期日的淨值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

二、暫停運作期間,基金可暫停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信息。報告期內未開展任

何投

資運作的,基金可暫停披露定期報告。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運作或重啟基金

運作的,應當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暫停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以決定終止

基金合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暫停運作期間的所有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暫停運作期間,基金不

收取管理費和託管費。

五、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

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

2019

7

8

日證監許可

[201

9

]

1260

號文

註冊。

二、基金類型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定期開放式

本基金以每個封閉期為周期進行投資運作,每個封閉期為

1

年。本基金的封

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該日)起或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該

日)起至

1

年後的對應日(如為非工作日或該公曆年不存在該對應日,則順延至

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包括該日)止的期間。本基金封閉期內不接受申購、贖

回等交易申請,也不上市交易。如出現暫停運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權

重新

確定新封閉期的起始時間,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提前公告。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的開放期為每個封閉期結束

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原則上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的期間,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

屆時公告為準。開放期內,本基金採取開放運作模式,投資人可辦理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

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基金合同》關於開

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

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四、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五、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00

元。

、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

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九、認購安排

1

、認購時間:本基金向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同時發售,具體發售時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並披露。

2

、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銷售

機構發布的相關公告。

3

、認購原則和認購限額:認購以金額申請。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

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其他銷售機構每個基金交易帳戶每次認購金額不得低於

10

元人民幣,其他銷售機構另有規定最低單筆

購金額高於

10

元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網上交易平臺每個基金交易帳戶首次認購金額不得低於

10

元人民幣,單筆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

10

元人民幣。

4

、募集期內,基金管理人可設置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限制,具體見

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5

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

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6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認購費用

募集期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基金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時收取認購費

用。

費用種類

認購金額(M)

認購費率

認購費率

M<100萬元

0.35%

100萬元≤M<300萬元

0.25%

300萬元≤M<500萬元

0.15%

M≥500萬

每筆1000元

基金認購費用

由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

不列入基金財產

認購

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十一

、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二

、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認購份額計算方法為:

1

)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

/

1

+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

/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2

)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計算方法為: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

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

/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

1

萬元認購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

得的利息為

5

元,則可得到的基金認購份額為:

淨認購金額=

10,000/

1

0.35%

)=

9,965.12

認購費用=

10,000

9,965.12

34.88

認購份額=(

9,965.12

5

/1.0000

9,970.12

即:某投資人投資

1

萬元認購本

基金基金份額,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

的利息為

5

元,則其可得到

9,970.12

份本基金基金份額。

十三

、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

經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

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十四、募集資金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

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

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十五、募集結果

截至

2019

1

2

1

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經順利結束。經

安永華明會計師

事務所

驗資,本次募集的淨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627,070,976.36

元。本次募集認購

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共計人民幣

1,616.76

元。本次募集有效認購戶數為

410

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初始面值人民幣

1.00

元計算,募集期募集資金及利

息結轉的基金份額共計

627,072,593.12

份,已全部計入投資者基金帳戶,歸投資

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資金已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開立的

信榮禧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專戶。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

售,並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

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

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

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本基金暫停運作時,上述連續期間中斷,本基金

恢復運作後重新開始計算。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其他相關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

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

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

二、申購

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開放期內,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

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

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

外。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

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

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

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的開放期為每個封閉期結

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原則上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的期間。開放期內,本基金採

取開放運作模式,投資人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如封閉期結束後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

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基金合同》關於開

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

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

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該開放期下一開

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但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業務辦理時間結

束之後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

開放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

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

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期的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

成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

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基金

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

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

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基金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

於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

認時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其他銷售機構每個基金交易帳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

10

元人民幣,其他

銷售機構另有規定最低單筆申購金額高於

10

元的,從其規定;本基金管理人直

銷櫃檯每個基金交易帳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單筆追加申購最低金額均為

10

人民幣;通過

本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平臺申購本基金時,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

10

元人民幣。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0

份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

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

相關公告。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

具體規定請參見

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

、申購費用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支付申購費用。投資人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

本基金申購費率如下:

費用種類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35%

100萬元≤M<300萬元

0.25%

300萬元≤M<500萬元

0.15%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2

、贖回費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在同一個開放期內申購又贖回且持有

期少於

7

1.50%

在同一個開放期內申購又贖回且持有

期大於等於

7

0.10%

持有一個封閉期及以上

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

金份額時收取。在同一個開放期內申購又贖回且持有期少於

7

日的,贖回費全額

入基金財產;在同一個開放期內申購又贖回且持有期大於等於

7

日的,贖回費

總額的

25%

歸入基金財產,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其他必

要的手續費。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

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

要手續

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或贖回費率並進行公告。

5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購費)。

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

2

)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計算方法為: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

1

萬元申購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

值為

1.0500

元,則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

1+0.35%

=9,965.12

申購費用

=10000

-

9,965.12=34.88

申購份額

=9,965.12/1.0500=9,

490.59

即:投資人投資

1

萬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1.0500

元,則其可得到

9,490.59

份基金份額。

2

、贖回金額的計算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本基金時繳納贖回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金額

為贖回總金額扣減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兩位;贖回總金額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

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持有滿一個封閉期後贖回本基金

10

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

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 017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0

×

1.0170

101,700.00

贖回費用=

101,700.00

×

0.

00%

0

.00

贖回金額=

101,700.00

0

.00

101,700.00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

10

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017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1,700.00

元。

3

本基金的份額淨值的

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

後計算,並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

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結算機構因技術故障或

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或證

券登記結算系統

無法正常運行。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或基金轉換入申請有可能導致單

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

9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

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且開放期

按暫停申購的期間相應延長,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本基金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贖回申請。

5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緩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且開放期

間可以按暫停贖回的期間相應延

長,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開放期內的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

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

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

,即認為是發生

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

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延期辦理:本基金開放期內單個開放日出現巨額

贖回的,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

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

當日按比例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其餘贖回申

請可以選擇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延期辦理。選擇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基金管理

人對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申請應全部予以接受和確認,但延緩支

付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工作日;選擇延期辦理的,對於當日的贖回申

請,應當按

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

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

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並在本開放期的最後一個開放日前

(包括該日)全部確認。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

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

)在開放

期內,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

一日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

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

可能會對基金資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

日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20%

以上的那部分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此部分贖回

申請將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並在本開放期的最後一個開放日前(包括該

日)全部確認;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其餘贖回申請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

前段「(

1

)全額贖回」或「(

2

)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或延期辦理」的約定方式與其

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但是,如該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

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

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

關處理方法,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以上暫停及恢復基金申購與贖回的公告規定,不適用於《基金合同》約定的

封閉期與開放期運作方式轉換或者暫停運作引起

的暫停或恢復申購與贖回的情

形。

十二、基金轉換

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

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

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

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

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

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

凍結

方式按照基金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

生的權益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記機構業務規定來處

理。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

業務,基金

管理人可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封閉期內採取買入持有到期投資策略,主要投資於到期日(或回售期

限)在封閉期結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資產,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央

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

公司債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債券回購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進行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投資,也不投資

可轉債

(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在每個封閉期運作滿

1

個月內、每個封閉期屆滿前

1

個月內以及開放期期間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例的

限制)。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三、投資策略

(一)封閉期投資策略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採用買入並持有策略,對所投資固定收益品種的剩餘期

限與基金的剩餘封閉期進行期限匹配,主要投資於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閉

期結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資產。本基金投資含回售權的債券時,應在投資該債券前,

確定行使回售權或持有至到期時間;債券到期日晚於封閉運作期到期日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行使回售權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可基於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在不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的前提下,對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類

品種進行處置。

1

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在利率預期分析的基礎上,通過情景分析和歷史預測相結合的方

法,「自上而下」在債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銀行

存款、信用債、政府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類屬配置,進而確定具有最優風險

收益特徵的資產組合。

2

、信用債投資策略

1

)信用債券研究

信用分析師通過系統的案頭研究、走訪發行主體、諮詢發行中介等各種形式,

「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觀經濟運行趨勢、行業(或產業)經濟前景,「自下而上」

地分析發行主體的發展前景、償債能力、國家信用支撐等。通過信用債券信用評

級指標體系,對信用債券

進行信用評級,並在信用評級的基礎上,建立本基金的

信用債券池。

2

)信用債券投資

基金經理從信用債券池中精選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閉期結束之前的債

券品種構建信用債券投資組合。

3

、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成立後,在每一封閉期的建倉期內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投資於到

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閉期結束之前的固定收益類資產。一般情況下,本基金

將在封閉期內持有這些品種到期,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種和結構在封閉期內不會發

生變化。極端情況下,如遇到債券違約、信用評級下降、市場劇烈波動等事件,

本基金可以提前賣出相應的固定收益品種。

4

、槓桿投資策略

當回購利率低於債券收益率時,本基金將實施正回購融入資金並投資於信用

債券等可投資標的,從而獲取收益率超出回購資金成本(即回購利率)的套利價

值。本基金槓桿放大部分仍投資於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閉期結束之前的固

定收益類資產,並採取買入並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時本基金採取滾動回購的方式

來維持槓桿,因此負債的資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動性。

5

、再投資策略

封閉期內,本基金持有的債券將獲得一些利息收入,對於這些利息收入,本

基金將再投資於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閉期結束之前的固定收益類資產,並

持有到期。如果付

息日距離封閉期末較近,本基金將對這些利息進行流動性管理。

另外,由於本基金買入的債券的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閉期結束之前,因此,

在封閉期結束前,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債券到期後將變現為現金資產。對於該部分

現金資產,本基金將根據對各類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場規模、交易情況、流動性、

相對收益、信用風險等因素,再投資於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閉期結束之前

的短期融資券、債券回購和銀行存款等貨幣市場工具,並持有到期,獲取穩定的

收益。

6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僅限於到期日在封閉期結束之前的品種。本基

金投

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等策略,在嚴

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後的收益高的

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二)開放期投資安排

在開放期,本基金原則上將使基金資產保持現金狀態。基金管理人將採取各

種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運作安排,防範流動性風險,滿足開放期流動性的需

求。在開放期前根據市場情況,進行相應壓力測試,制定開放期操作規範流程和

應急預案,做好應付極端情況下巨額贖回的準備。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在每個封閉期

運作滿

1

個月內、每個封閉期屆滿前

1

個月內以及開放期期間不受前述投資組合

比例的限制);

2

)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

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在封閉期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

,在開放期總資

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2

)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

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

)本

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3

)、(

14

)項以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

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或每個封閉期運作滿

3

個月

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

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

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為準。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

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行為,如適用於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

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每個封閉期同期對應的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稅後)

+ 0.50%

本基金以每個封閉期為周期進行投資運作,每個封閉期為

1

年,

期間投資者

無法進行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以與封閉期同期對應的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稅後)上浮

0.50%

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符合產品特性,能夠使本基金投

資人理性判斷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流動性特徵,合理衡量本基金的業績

表現。

上述「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封閉期首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

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經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

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

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

2020

10

23

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

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20

9

30

日,本投資組合報告中財務資

料未經審計。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5

09,874,633.09

64.38

其中:債券

509,874,633.09

64.38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147,695,621.54

18.65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

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

合計

126,088,915.84

15.92

8

其他資產

8,373,025.71

1.06

9

合計

792,032,196.18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無。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無。

3

報告期末按

公允價值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

無。

4

報告期末按

債券品種

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49,886,232.89

7.83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459,988,400.20

72.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219,254,334.62

34.

41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509,874,633.09

80.02

5

報告期末按

公允價值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2003670

20

進出

670

1,100,000

109,631,139.60

17.21

2

1720081

17

湘江銀

行綠色金

01

600,000

60,315,475.08

9.47

3

1528008

15

中信銀

02

600,000

60,193,424.56

9.45

4

1728019

17

交通銀

行綠色金

融債

600,000

60,064,348.81

9.43

5

1720085

17

北京銀

行綠色金

融債

500,000

50,148,008.71

7.87

6

報告期末按

公允價值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

名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明細

無。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

屬投資

明細

無。

8

報告期末按

公允價值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

無。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無。

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無。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無。

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無。

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無。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本基

金該報告期內投資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均無被監管部門立案調

查和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範圍。

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8,373,025.71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8,373,025.71

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

無。

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無。

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

2020

9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

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報告期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淨值增

長率①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

-

2019

12

31

0.14%

0.01%

0.11%

0.00%

0.03%

0.01%

2020

1

1

2020

9

30

1.47%

0.02%

1.53%

0.01%

-

0.06%

0.01%

自基金合同

生效

-

2020

9

30

1.61%

0.02%

1.64%

0.01%

-

0.03%

0.0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

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以及銀行存款本息、備付金、保證金和其它資產

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採用攤餘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

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採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

基金資產淨值。

2

、債券回購以協議成本列示,按協議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

期內逐日計提利

息。

3

、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銀行實際協議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4

、同業存單以攤餘成本法估值,以買入成本列示,按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

在其剩餘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5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資產公允價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基金資產公允

價值的價格估值。

6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7

、基金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評估金融資產是否發生資產減

值,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8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託管人承擔復

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

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具體可參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的相關公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

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

基金

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按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等發送的數據錯誤,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

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調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

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

、基金

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9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5%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

×

0.1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

5

個工作日內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05%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E

×

0.0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順延。

本基金暫停運作的期間,本基

金不計提管理費、託管費。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

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並

參照行業慣例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

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託管協議約定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

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

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

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

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暫停運作的期間,不更新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本基金暫停運作的期間,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

協議登載在網

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基金的封閉期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

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基金開放期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

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

額累計

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本基金暫停運作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或暫停基金淨值信

息的公告。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

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並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本基金報告期內未開展任何投資運作的,可暫停披露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封閉期內採取處置信用風險顯著增加

的固定收益品種或計提

資產減值準備等風險應對措施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運作方式的轉變)、基

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

聘會計師事

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

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進入開放期;

18

、本基金暫停或恢復下一個封閉期運作;

19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

、在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2

、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

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

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

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在

指定

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

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

基金相關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八部分 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

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

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種風險,即當單個開放日基金的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0%

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基金分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

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

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

資目的、投資期限、投

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

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

式。但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

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

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

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買和贖

回基金,基金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以及相關公告。

本基金在認購期內按

1.0000

元面值發售並不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投

資人按

1.0000

元面值購買基金份額以後,有可能面臨基金份額淨值跌破

1.0000

元,從而遭受損失的風險。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包括:

(一)市場風險

證券

市場價格因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本基金資產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變化對證

券市場產生一定影響,從而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的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經濟運行周期性的變化會對基金所投資的證券

的基本面產生影響,從而影響證券的價格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直接導致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變動,同時也影響

到證券市場資金供求狀況,以及

擬投資債券的融資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變化

將直接影響證券價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

脹的影響而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二)信用風險

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

拒絕支付到期本息,導致基金財產損失。

(三)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

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四)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

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

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

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

較少的收益率。

(五)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體現為基金申購、贖回等因素對基金造成的流動性

影響。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

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淨值。

1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

好的

規範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

行上市的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

中。

2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同時,如本基金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的措施。

3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

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

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

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斷有

誤、獲取的信息不全等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對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響。

(七)操作或技術風險

指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

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

、交易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

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

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等。

(八)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

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九)人才流失風險

基金管理人主要業務人員的離職等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作的連續性,

並可能對基金運作產生影響。

(十)

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

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資產

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基金管理人

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請基金份額持有人關注包

括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可能導致的基金淨值波動、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在內的各

項風險。

(十一)本基金特定風險

1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開放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投資人在封閉運作

期間存在無法按照基金份額淨值進行贖回的風險。

2

)暫停運作風險。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在每個封閉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環境、產品

特點等情況決定是否進入開放期;基金合同

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在某個開放期最後一日日終,如本基金的基金資產淨值加上

開放期最後一日交易申請確認的申購確認金額及轉換轉入確認金額,扣除贖回確

認金額及轉換轉出確認金額後的餘額低於

5000

萬元,或發生基金份額持有人數

低於

200

人的情況,則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是否進入下一封閉期;基金封閉期到

期日因部分資產無法變現或者無法以合理價格變現導致基金部分資產尚未變現

的,基金將暫停進入下一開放期。如本基金暫停運作,則全部基金份額將自動贖

回。如出現該情形,則投資人將承擔期間的機會成本和再投

資風險。

3

)中途出售債券的虧損風險。封閉期內,如本基金持有的債券的信用狀

況急劇惡化,甚至可能出現違約風險,進而影響本基金的買入持有到期策略,本

基金將對該債券進行處置。在處置過程中,基金資產需要承擔可能的虧損,進而

降低基金的整體收益。

4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採用買入並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況下,持有

的固定收益類品種和結構在封閉期內不會發生變化,在行情波動時,可能損失一

定的交易收益。

5

)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基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種發生了減值的,應當對

所投資資產計算確認減值損失。因此,攤餘成本法估值不等同於

保本,基金資產

發生計提減值準備可能導致基金份額淨值下跌。

(十二)其他風險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型投資工具出現和發展後,如果投資於這

些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4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

金收益

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基金管理人自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

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六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

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

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

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和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

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

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

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

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

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

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但依

法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

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規

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託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應

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12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不設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

)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

收取;

2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且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

費方式;

3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

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

)在不違反法律

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

)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基金登記機構等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

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有關

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8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

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報刊和

指定網站上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

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

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

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

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

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

集人在基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

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

、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

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

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

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

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

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

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

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

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

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基金管理人自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

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六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

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臺灣、香港、澳門地區)法律

管轄並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籤字或蓋章並在募集結束後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

手續,並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後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一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成立時間:

2005

9

19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158

註冊資本:人民幣

2

億元

組織形式

:

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

010

-

66228888

(二)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法定代表人:高國富

成立

日期:

1992

10

19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銀復

1992(601)

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批准機關: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3]105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人民幣

293.52

億元

經營期限:永久存續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範

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國債、央

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

公司債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中期票據、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的純債部分)、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債券回購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進行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投資,也不投資

可轉債

(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合

同》已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

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

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

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

資工具。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

)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

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在每

個封閉期運作滿

1

個月內、每個封閉期屆滿前

1

個月內以及開放期期間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例的限

制)。在開放期內,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

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2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

下投資限制: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在每個封閉期運

作滿

1

個月內、每個封閉期屆滿前

1

個月內以及開放期期間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例

的限制);

2

)在開放期

內,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10%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

得展期;

11

)本基金在封閉期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200%

,在開放期總資產

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2

)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

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14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

的其他投資限制。

基金託管人對上述指標的監督義務,僅限於監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託管

人託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法律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

9

)、

13

)、

14

)項以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證券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或每個封閉期運作滿

3

個月

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

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

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為準。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

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

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4.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關聯

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行為,如適用於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

準。

5.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於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引起的損

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6

.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銀

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風險的評估與研究,嚴格測算與控

制投資銀行存款的風險敞口,針對不同類型存款銀行建立相關投資限制制度。對

於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由於存款銀行發生信用風險事件而造成損失時,先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

過程中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流程,則對於由於存

款銀行信用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7.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

據的監督責任僅限於依據本協議相關規定

對投資比例和投資限制進行事後監督;除此外,無其它監督責任。如發現異常情

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

人進行監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資中期票據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託

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出現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

承擔任何責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

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於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

置預案,管理人在此承諾將嚴格執行該風險控制制

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等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

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

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的監督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必須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

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出但未執行

的投資指令或依據交易程序已

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違規

失信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於必須於估值完成後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

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於基金託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分別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

帳戶及投資所需其他帳戶、是否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

淨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

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

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

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

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

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

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

應按本協議規定安全保管託管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基金託管人主動扣收的匯劃費除外)。

基金託管人不對處於自身實際控制之外的帳戶及財產承擔責任。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為託管的基金財產開設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及投資

所需其他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

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

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

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管理人的追償行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基金財產的損失不承擔

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基金認購專

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

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

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

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

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

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金額相一致。基金

託管人收到有效認購資金當日以書面形式確認資金到帳情況,並及時將資金到帳

憑證傳真給基金管理人,雙方進行帳務處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

事宜。

(三)基金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並根據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規的有效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及託管行的相

關要求,提供開戶所需的資料並提供其他必要協助。本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的預

留印鑑的印章由基金託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進

行。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

銀行帳戶;亦

不得使用以基金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立專門的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

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原始開戶材料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基金託管人代

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和基金託管人為履行結算參與人的義務所制定的

業務規則執行。

(五)

銀行間市場債券託管和資金結算專戶的開立和管理及市場準入備案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

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

交易;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

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和資金結算帳

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結算。基金託管人協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六)其

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

、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它帳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為基金

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理。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比照相關規定,就本基

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籤訂書面協議。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

總體合作協議,並將資金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

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帳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帳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帳戶開戶文件上

加蓋預留印鑑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籤訂具體存款協議,明

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帳號、對帳方式、支取方式、帳戶管理等細

則。

為防範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

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

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

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

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

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對應的財產不承擔保管責

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

5

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

15

年以上。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與合同原

件核對一

致的並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傳真件或複印件,未經雙方協商一

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估值

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估值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後的數值。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

留到小數點後

4

,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具體可參見基金

管理人屆時的相關公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

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

每個估值日,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

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資產淨值並

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

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

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規的規定的約定。

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

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

價值的價格估值。

(三)估值錯誤處理

1.

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

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

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

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淨

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

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2.

當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

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

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

責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

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

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

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且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

管理人書面說明的,在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

損失的,應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對於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費和託

管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

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

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

)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

而引起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5

項進行

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等發送的數據錯誤,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

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

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

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帳發現相關各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並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帳冊

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帳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

完成季度報告編制

並公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會計年度

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

蓋公章後,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

3

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7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

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

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30

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

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45

日內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印鑑或者出具加蓋

託管業務部門業務章的覆核意見書,相關各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

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

30

日、

12

31

日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

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

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

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

15

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

除外。

在基金託管人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年

6

30

日、

12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冊送交基金託管人,文件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

式並且保證其的真實、準確、完整。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將持有人名冊

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

經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雙方均

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

,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

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

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並需經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籤字(或蓋章)

確認。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

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

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

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

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

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6.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六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7.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8.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

支付清算費用;

(2)

交納所欠稅款;

(3)

清償基金債務;

(4)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1)

(3)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四)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秉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重於泰山」的經營宗旨,不斷完善客

戶服務體系。公司承諾為客戶提供以下服務,並將隨著業務發展和客戶需求的變

化,積極增加服務內容,努力提高服務品質,為客戶提供專業、便捷、周到的全

方位服務。

一、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1

-

95533

(免長途通話費用)

1

、自助語音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內容包括:基

金淨值查詢、帳戶信息查詢、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詢、基金信息查詢等。

2

、人工諮詢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9

00

17

00

的人工電話諮詢服務。

3

、客戶留言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客戶留言服務將其疑問、建議及聯繫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二、訂製對帳單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電子郵箱、傳真、信件等方式訂製對

帳單服務,本公司在準確獲得投資者郵寄地址、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的前提下,

將為已訂製帳單服務的投資者提供電子郵件、簡訊和紙質對帳單:

1

、電子郵件對帳單

電子對帳單是通過電子郵件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交易對帳的一種電子化

的帳單形式

。電子對帳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期末基金餘額、期末份額市值、

期間交易明細、分紅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每位預留

了有效電子郵箱並成功訂製電子對帳單服務的持有人發送電子對帳單。

2

、簡訊對帳單

簡訊對帳單是通過手機簡訊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份額對帳的一種電子化

的帳單形式。簡訊對帳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期末基金餘額、期末份額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每位預留了有效手機號碼並成功定製短

信對帳單服務的持有人發送簡訊對帳單。

3

、紙質對帳單

如投資者因特殊原因需要獲取指定期間的紙質對

帳單,可撥打本公司客服熱

400

-

81

-

95533

(免長途話費)按

"0"

轉人工服務,提供姓名、開戶證件號碼或

基金帳號、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客服人員核對信息無誤後,將

15

個工作日內

為投資者免費郵寄紙質對帳單。

三、網站服務(

www.ccbfund.cn

1

、信息查詢:客戶可通過網站查詢基金淨值、產品信息、建信資訊、基金

管理人動態及相關信息等。

2

、帳戶查詢:投資人可通過網上「帳戶查詢」服務查詢帳戶信息,查詢內

容包括份額查詢、交易查詢、分紅查詢、分紅方式查詢等;同時投資人還可通過

「帳戶查詢修改」、「

查詢密碼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詢密碼。

3

、投資流程:直銷客戶可了解直銷櫃檯辦理各項業務的具體流程。

4

、單據下載:直銷客戶可方便快捷地下載各類直銷表單。

5

、銷售網點:客戶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銷售網點信息。

6

、常見問題:匯集了客戶經常諮詢的一些熱點問題,幫助客戶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礎知識及相關業務規則。

7

、客戶留言:通過網上客戶留言服務,可將投資人的疑問、建議及聯繫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四、簡訊服務

若投資人準確完整地預留了手機號碼(小靈通用戶除外),可獲得免費手機

簡訊服務

,包括產品信息、基金分紅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預留手機號碼的

投資人可撥打客服電話或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添加後定製此項服務。

五、電子郵件服務

若投資者準確完整的預留了電子郵箱地址,可獲得免費電子郵件服務,包括

產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預留電子郵箱地址的投資者可撥打客服電話或登

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添加後訂製此項服務。

六、微信服務

基金管理人通過官方微信等即時通訊服務平臺為投資者提供理財資訊及基

金信息查詢等服務。投資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添加

關注。

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可查詢

基金淨值、產品信息、分紅信息、理

財資訊等內容。已開立建信基金帳戶的投資者,將微信帳號與基金帳號綁定後可

查詢基金份額、交易明細等信息。

七、密碼解鎖

/

重置服務

為保證投資人帳戶

信息安全

,當撥打客服電話或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個

人帳戶信息,輸入查詢密碼錯誤累計達

6

次帳戶即被鎖定。此時可致電客服電話

轉人工辦理查詢密碼的解鎖或重置。

八、客戶建議、投訴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網站客戶留言、客服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書信、傳真等多種方式對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議或投訴,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

內給予回復。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2019

10

30

日至

2020

10

25

日,本基金的臨時公告刊登於

《證

券日

報》和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ccbfund.cn

等規定媒介。

序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關於增加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

限公司為旗下銷售機構並參加認購

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20

-

09

-

18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新

中國人壽

為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

基金代銷機構並參加費

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20

-

08

-

22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

加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

下銷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購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20

-

07

-

29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

加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

下銷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購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20

-

06

-

10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

加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

下銷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購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

020

-

05

-

30

6

關於新增中信華南為旗下開放式基

金代銷機構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20

-

05

-

06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

加華瑞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銷

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20

-

04

-

08

8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

117

只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

書(更新)提示性公告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19

-

12

-

31

9

關於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根

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辦法》修改旗下部分證券投

資基金基

金合同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19

-

12

-

31

10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訂對照表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19

-

12

-

31

1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新

增瑞士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為建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19

-

11

-

15

信中證

500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

A

類份額代銷機構的公告

12

關於新增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

司為

建信消費

升級等基金代銷機構

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19

-

11

-

12

13

關於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

基金延長募集期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19

-

11

-

09

14

關於新增匯林保大為公司旗下部分

開放式基金代銷機構並參加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公司網站

2019

-

10

-

30

投資者可通過

《證券日

報》和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ccbfund.cn

等規定媒介查閱

上述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

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

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的複製件或複印件。投資人按上述方式

所獲得的文件或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

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1

、中國證監會準予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文件

2

、《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

、關於申請募集註冊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

見書

5

、基金管理

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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