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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建信增利A : 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1號
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
年第
1
號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8
年
4
月
3
日證監許可
[2008]501
號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0
8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
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
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
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
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
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
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
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
。本基金是
債券型基金,風險低於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屬
於較低風險、較低收益的品種。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
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
《基金合同》
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了解基金的風
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
判斷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
20
年
10
月
25
日,有關財務數據和
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
20
年
9
月
3
0
日(
財務數據未經審計)。本招募說明
書已經基金託管人覆核。
目
錄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3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18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
................................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77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8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
................................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13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140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
................
141
第一部分
前
言
《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
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
售辦法》」)、《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
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
及《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的投資目標、
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
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
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
,
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
金合同是約定
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依據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
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
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據《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
任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或本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籤訂的《建信穩定增利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招募說明書》;
7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指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就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
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
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的事項對招
募說明書進行的更新;
8
、發售公告:指《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時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
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10
、《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1
、《運作辦法》:指《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
12
、《銷售辦法》:指《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
法
》;
13
、《信息披露辦法》:指《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
法》;
14
、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業務規則》: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
規則》;
16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指
中國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
;
18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
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
持有人;
19
、個人投資者: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
資基金的自
然人;
20
、機構投資者: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的在中國註冊登記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
織、機構;
2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中國境內
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機構投資者;
22
、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總
稱;
2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2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
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
、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代銷機構;
26
、直銷機構: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7
、代銷機構:指依據有關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辦理本基金髮
售、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28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
網點;
29
、註冊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者基金帳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
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0
、註冊登記機構: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或其委託的其他符
合條件的機構;
31
、註冊登記系統:指註冊登
記機構的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
32
、基金帳戶: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給投資者開立的用於記錄投資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份額情況的憑證;
33
、基金交易帳戶:指各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
銷售機構辦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達到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條
件,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並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獲得中國證
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35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
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終止基金合同的日
期;
36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的期限;
37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合法存續的不定期之期間;
38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
T
日:指申購、贖回或辦理其他基金業務的申請日;
40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41
、開放日:指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2
、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具體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不時發布的其他
公告;
43
、流通受限證券
:指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
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
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44
、認購: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
、申購:指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
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本基金的日常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
3
個
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46
、贖回:指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
人賣出基金
份額的行為。本基金的日常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
3
個
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47
、基金轉換:指投資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將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開放式基金(轉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開放式基金(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48
、轉託管: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同一基金帳戶下的基金份額從某一
交易帳戶轉入另一交易帳戶的業務;
49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
者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0
、巨額贖回: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
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
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10%
的情形;
51
、元:指人民幣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的股票紅利、股息、債券利息、票據
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53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
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54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
值扣除負債後的淨資產值;
55
、基金份額淨值:指基金份額的資產淨值;
56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
資產淨值的過程;
57
、指定
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
全國性報刊
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
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
58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觀事件;
59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於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C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60
、基金份額類別:指根據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將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
別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61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
6
2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
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
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
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層
設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聯繫人:郭雅莉
電話:
010
-
66228888
註冊資本:人民幣
2
億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158
號文
批准設立。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
國信安金
融服務公司,
25%
;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
投資者的利益。股東會為公司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經
營方針以及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確公司股東通過
股東會依法行使權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幹預公司的經營管理和
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
董事會為公司的決策機構,對股東會負責,並向股東會匯報。公司董
事會由
9
名董事組成,其中
3
名為獨立董事。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
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公司基本
制度的制定
權和對總裁等經營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獎懲權。
公司設監事會,由
6
名監事組成,其中包括
3
名職工代表監事。監事
會向股東會負責,主要負責檢查公司財務並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盡職情況。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
孫志晨先生,董事長,
1985
年獲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
2006
年獲得長江商學院
EMBA
。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籌資部證券處副處長
,
中
國
建設銀行總行籌資部、零售業務部證券處處長
,
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個人
銀行業務部副總經理。
2005
年
9
月出任建信基金
管理
公司總裁,
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
公司董事長。
張軍紅先生,董事,現任建信基金
管理
公司總裁。畢業於國家行政學
院行政管理專業,獲博士學位。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
籌資部儲蓄業務處
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總行
零售業務部主任科員
,總行
個人銀行
業務部個人存款處副經理、高級副經理
,總行
行長辦公室秘書一處高級副
經理級秘書、秘書、高級經理
,總行
投資託管服務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
理
,總行
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
,總行
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
2017
年
3
月出任
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監事會主席,
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
公司總裁。
曹偉先生,董事
,現任建信養老金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總裁
。
1990
年獲
北京師範大學中文系碩士學位。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儲蓄證券部副
總經理
,
北京分行安華支行副行長
,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長
,
北京分行
朝陽支行行長
,
北京分行個人銀行部總經理
,總
行個人存款與投資部總經
理助理
、副總經理、總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總裁
。
張維義先生,董事,現任信安金融集團高級副總裁、信安亞洲區總
裁。
1990
年畢業於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獲經濟學學士學位,
2012
年獲得華
盛頓大學和復旦大學
EMBA
工商管理學碩士。歷任新加坡公共服務委員會副
處長,新加坡電信
國際有限公司業務發展總監,信誠基金公司營運長
和代總經理,英國保誠集團(馬來西亞)資產管理公司執行長,宏利
金融全球副總裁,宏利資產管理公司(臺灣)執行長和執行董事,信
安北亞地區副總裁、總裁,信安亞洲區總裁
,
信安金融集團高級副總裁。
鄭樹明先生,董事,現任信安國際
(
亞洲
)
有限公司北亞地區首席執行
官。
1989
年畢業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歷任新加坡普華永道高級審計經理,
新加坡法興資產管理董事總經理、營運總監、執行長,愛德蒙得洛希爾亞
洲有限公司市場行銷總監
,
信安國際
(
亞洲
)
有限公司北亞地區首席運
營
官
、
首席執行
官
。
王志平先生
,董事,現任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
黨委委員、
副總經理
。畢業於湘潭礦業學院,獲工學學士學位。歷任北京市水利局機
械處幹部,人事部辦公廳辦公室幹部
、科員,國務院稽查特派員總署稽查
特派員助理兼秘書,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科員級專職監事、副科員級
專職監事、主任科員,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分配局主任科員、配套改革處副
處長、分配調控處副處長、調研員,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總經
理助理,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張然女士,獨立董事,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教授、博士生
導師。
2
006
年獲美國科羅拉多大學立茲商學院工商管理博士學位,國家青
年長江學者、全國會計領軍人才、中國會計學術研究會副秘書長,
2006
年
至
2019
年執教於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
教授、博士生導師。
史亞萍女士,獨立董事,現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營運長。
1994
年
畢業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獲國際金融碩士;
1996
年畢業於耶魯大學研究
生院,獲經濟學碩士。先後在標準普爾國際評級公司、英國艾比國民銀
行、野村證券亞洲、雷曼兄弟亞洲、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美國威靈頓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資本
、
嘉浩控股有限公
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擔任管理職
務。
邱靖之先生,獨立董事,現任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
特殊普通合夥
)
首席合伙人。畢業於湖南大學高級工商管理專業,獲
EMBA
學位,全國會計
領軍人才,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高級會計師,澳洲註冊會
計師。
1999
年
10
月加入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現
任首席合伙人。
2
、監事會成員
馬美芹女士,監事會主席,高級經濟師,
1984
年
畢業於中央財政金融
學院,獲學士學位,
2009
年獲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1984
年加入
中國
建設銀行,歷任
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籌資儲蓄部、零售業務
部、個
人銀行部副處長、處長、資深客戶經理(技術二級),
總行
個人金
融部副總經理,
總行
個人存款與投資部副總經理。
2018
年
5
月起任建信基
金
管理
公司監事會主席。
方蓉敏女士,監事,現任信安國際(亞洲)有限公司亞洲區首席律師。
1990
年獲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學士學位,擁有新加坡、英格蘭和威爾斯以
及香港地區律師從業資格。曾任英國保誠集團新市場發展區域總監和美國
國際集團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險副總裁等職務。
李亦軍女士,監事,高級會計師,現任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責
任公司機構與戰略研究部經理。
1992
年獲北京工業大學工業會計專業學
士,
2009
年獲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專業碩士。
曾供職於
北京北奧有限公司,
中進會計師事務所,中瑞華恆信會計師事務所
。
2004
年加入中國華電集團,
歷任
中國華電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經理助理、副經理,中國華電
集團資本控股計劃財務部經理
、
財務部經理,企業融資部經理
、機構與風
險管理部經理、機構與戰略研究部經理
。
安曄先生,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術總監。
1995
年
畢業於北京工業大學計算機應用系,獲得學士學位。
1995
年
8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歷任
中國
建設銀行北京分行信息技術部幹部
,
信息技術管理部
北京開發中心
項目經理、代處長;
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
任基金運營部總經理助理
、
副總經理
,
信息技術部執行總經理、總經理
,
信息技術總監兼
金融科技部總經理
,
信息技術總監。
嚴冰女士,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2003
年
7
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獲碩士學位。曾任安永華
明會計師事務所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專員。
2005
年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歷任人力資源
部
專員、主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劉穎女士,職工監事,
ACCA
資深會員,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審計部
總經理。
1997
年畢業
於中國人民大學會計系,獲學士學位;
2010
年獲香港
中文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曾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師,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營部高級經理。
2006
年
12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專員、稽核主管、資深稽核員、內控
合規部副總經理、內控合規部副總經理兼內控合規部審計部(二級部)總
經理、審計部總經理。
3
、公司高管人員
張軍紅先生,總裁(簡歷請參見董事會成員)。
張威威先生,副總裁,碩士。
1997
年
7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
2001
年
1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個人金融部;
20
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副總裁,
2019
年
7
月
18
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吳曙明先生,副總裁,碩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資貿
易總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先後在總行營業部、金融機
構部、機構業務部從事信貸業務和證券業務,歷任科員、副主任科員、主
任科員、機構業務部高級副經理等職;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擔任董事會秘書,併兼任綜合管理部總經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公司督
察長,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總裁。
吳靈玲女士,副總裁
,碩士。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東海經
貿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01
年
7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人力資源部,歷任
副主任科員、業務經理、高級經理助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歷任人力資源部總監助理、副總監、總監、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兼綜合管理
部總經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總裁。
馬勇先生,副總裁,碩士。
1993
年
8
月至
1995
年
8
月在江蘇省機械研究
設計院工作。
1998
年
7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歷任副主任科員、主任科
員、秘書、高級經理級秘書,高端客戶部總經理助理,財富管理與私人
銀
行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建行黑龍江省分行副行長等職務。
2018
年
8
月
30
日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任副總裁;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4
、督察長
吳曙明先生,督察長(簡歷請參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
、基金經理
彭紫雲先生,碩士。
2013
年
7
月加入建信基金,歷任研究部助理研究
員、固定收益投資債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和基金經理。
2019
年
7
月
17
日起任建信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雙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建信雙息紅利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20
年
1
月
3
日起任建信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瑞豐添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
經理;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任建信瑞福添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收益
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任建信穩定豐
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歷任基金經理:
汪沛先生:
2008
年
6
月
25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
黎穎芳女士:
2009
年
2
月
19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
鍾敬棣先生:
2008
年
8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3
日。
朱建華
先生:
2018
年
4
月
20
日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
黎穎芳女士:
2019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
彭紫雲先生:
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今。
6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張軍紅先生,總裁。
陶燦先生,權益投資部執行總經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
喬梁先生,研究部總經理。
姚錦女士,權益投資部首席策略官。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
7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
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
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和
登記事宜;
2
、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收益;
5
、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
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
、
計算並公告
基金淨值信息
;
8
、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
、中國證監
會
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並建立健全
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防止以下禁止性行為的發生:
(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
為。
3
、基金經理承諾
(
1
)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
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
人謀取利益;
(
3
)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
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
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
2
)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
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
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
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
4
)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
過對工作流程的控制,進而實現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
5
)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
關部門,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
員,制定嚴格的批准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
6
)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
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
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
1
)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本公司在
董事會下設立了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業
務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和風險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公司監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審計公司的財務報表,評價
公司的財務表現,保證公司的財務運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運行的會計標
準。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
,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
為了有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
員會,就基金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另外,在公司高級管理層下設
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
究,制定相應的控制制度,並實行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
基金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
控制工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
2
)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
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
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
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
3
)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
間又相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
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
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
制約的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
應的
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
流程,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
手續,保存完整的業務記錄,制定嚴格的檢查、覆核標準。
(
4
)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
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
5
)監督與內部稽核
本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內控合規部,履行監督、稽核職
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
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相關風險,及
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
相對的獨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監察稽核報告。
3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
1
)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
理層的責任。
(
2
)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
3
)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
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成立時間:
198
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089
萬元
聯繫電話:
010
-
66105799
聯繫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
212
人,平
均年齡
33
歲,
95%
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
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
工商銀行自
1998
年在國內
首家提供託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
嚴密科
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範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
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託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
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
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託管銀行中最豐富、
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資產、保險資產、社
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
QFII
資產、
QDII
資產、
股權投資基金、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
計劃、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QDII
專戶資產、
ESCROW
等門
類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
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
服務。截至
20
20
年
6
月,中國
工商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
1094
只。
自
2003
年以來,本行連續十七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
託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
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
73
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
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託管銀行,
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
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
務飛速發展,始終
保持在資產託管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
「一手抓業務拓展,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託管
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
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
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項目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來做。從
2005
年至今共十三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權威的
ISAE3402
審閱,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
獨立第三方對我行託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認可
,
也證明中國
工商銀行託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
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目前,
ISAE3402
審閱已
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1
、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
和建立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
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
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託管業務安
全、有效、穩健運行。
2
、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
構由中國工商銀
行稽核監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
制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
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
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
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
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
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
、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
1
)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
監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
活動的始終。
(
2
)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
規範程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
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
3
)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
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
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
4
)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
營,保證基金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
5
)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
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
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
限及人員的例外。
(
6
)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
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
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
、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
1
)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
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
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良好的防火牆隔離制度,
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
絡獨立。
(
2
)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
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
和特別情況,以檢查資產託管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並
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
3
)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
線」、「互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
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
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並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
業道德培訓、籤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
(
4
)經營控制。
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
各種業務營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
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
)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
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
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排查風險隱患。
(
6
)數據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數據和傳真
加密、數據傳輸線路的冗餘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
障數據安全。
(
7
)應急準備與響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
中心,
制定了基於數據、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
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託管部不斷
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
練」。從演練結果看,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
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
、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
1
)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
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
程監控思想,確保資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
2
)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
體系需
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
會全面、有效。資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
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
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
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
3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
一貫堅持把風險防範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
工作流程中。經過多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
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
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
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
4
)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
同等地位。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
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
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
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
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
展的生命線。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
機構
1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本公司設在北京的直銷櫃檯以及網上交易平
臺。
(
1
)直銷櫃檯
名稱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層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聯繫人:郭雅莉
電話:
010
-
66228800
(
2
)網上交易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辦理基金的申購
、
贖回
、定期投
資
等業務,具體
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
則請
登錄
本公司網站
查詢
。
本公司
網址:
www.
ccbfund
.c
n
。
2
、
代銷機構
(
1
)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號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客服電話:
95533
網址:
www.ccb.com
(
2
)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客服電話:
95588
網址:
www.icbc.com.cn
(
3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法定代表人:
劉連舸
客服電話:
95566
網址:
www.boc.
cn
(
4
)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69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69
號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戶服務電話:
95599
公司網址:
www.abchina.com
(
5
)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
招商銀行大廈法定代表人:
繆建民
客戶服務電話:
95555
(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傳真:
0755
-
8319
5109
網址:
www.cmbchina.com
(
6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10
號院
1
號樓
6
-
30
層、
3
2
-
42
層
辦公地
址:
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10
號院
1
號樓
6
-
30
層、
32
-
42
層
法定代表
人:李慶萍
客服電話:
95558
網址:
bank.ecitic.com
(
7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88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
區銀城中路
188
號
法定代表人
:
任德奇
客服電話:
95559
網址:
www.95559.com.cn
(
8
)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
17
號首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
17
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客戶服務電話:
95526
公司網
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9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號
民生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
人:
高迎欣
客戶服務電話:
95568
傳真:
010
-
58560720
公司網站:
www.cmbc.com.cn
(
10
)
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25
號、甲
25
號中國光大中心
辦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25
號中國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曉鵬
客戶服務電話:
95595
傳真:
010
-
636
36713
公司網站:
http://www.cebbank.com
(
11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22
號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戶客服電話:
95577
網址:
www.hxb.com.cn
(
12
)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
345
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客戶客服電話:
95574
網址:
www.nbcb.com.cn
(
13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
218
號
辦公地址: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
218
號
法定代表人:
李伏
安
客服電話:
95541
網址:
www.cbhb.com.cn
(14) 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
1
層
103
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戶服務熱線:
95055
-
4
網址:
https://www.baiyingfund.com/
(15)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
6
號樓
2
單元
21
層
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客戶服務熱線:
4000
-
618
-
518
網址:
https://danjuanapp.com/
(16)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
11
號
11
層
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戶服務熱線:
010
-
56282140
網址:
www.hcjijin.com
(17) 北京加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
13
號院
1
號樓
5
層
505
室
法
定代表人:曲陽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03
-
1188
網址:
http:// www.bzfunds.com
(18) 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
22
號諾德大
廈
2
層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懷東
客戶服務電話:4000
-
899
-
100
網址:
http:// www.yibaijin.com
(19) 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
222
號南京奧體中心現代五項館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姚楊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928
-
2266
網址:
https://www.dtfunds.com/
(20)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
10
棟樓
法定代表人:鄭立坤
客戶服務熱線:
95357
網址:
http://www.18.cn
(21) 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
9
號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於海鋒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080
-
3388
網址:
https://www.puyifund.com/
(22) 深圳富濟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廈
35
層
01B
、
02
、
03
、
04
單位
法定代表人:劉鵬宇
客戶服務電話:
0755
-
83999913
網址:
http://www.fujiwealth.cn/
(23) 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霄雲路
26
號鵬潤大廈
B
座
19
層
法定代表人:丁東華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111
-
0889
網址:
www.gomefund.com
(24)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
685
弄
37
號
4
號樓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客戶服務電話
: 400
-
700
-
9665
網址:
www.
e
howbuy
.com
(25) 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南路東康寧街北
6
樓
5
樓
503
法定代表人:溫麗燕
客戶服務電話:4000-555-671
網址:http://www.hgccpb.com
(26) 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
22
號泛利大廈
10
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戶服務電話
: 4009200022
網址:
www.
Licaike.com
(27) 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
10
號五層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客戶服務電
話:
4007868868
網址:
www.chtfund.com
(28) 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
2
號裙房
2
層
222
單元
法定代表人:
鄭毓棟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618
-
0707
網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29) 華瑞保險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眾仁路
399
號運通星財富廣場
1
號樓
B
座
13
、
14
層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戶服務電話:952303
網址:ht
tp://www.huaruisales.com
(30) 上海匯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
336
號
1807
-
5
室
法定代表人:張皛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20
-
2819
網址:
www.chinapnr.com
(31)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
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
53
層
5312
-
15
單元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021
-
8850
網址:
https://ww
w.harvestwm.cn
(32) 上海聯泰
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
277
號
3
層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戶服務熱線:
4000
-
466
-
788
(33)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
1333
號
14
樓
09
單元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21
-
9031
網址:
www.lufunds.com /
(34)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號
1
棟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客戶服務電話
: 400076
6123
網址:
www.fund123.cn
(35) 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
666
號
H
區(東座)
6
樓
A31
室
法定代表人:
賁惠琴
客戶服務電話:
021
-
50206003
網址:
http://www.msftec.com
(36)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
5
號
法定代表人:劉漢青
客戶服務熱線:
95177
網址:
http://
www.snjijin.com
(37) 諾亞正行(上海)基金
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
360
弄
9
號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21
-
5399
網址:
www.noah
-
fund.com/
(38) 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687
號
1
幢
2
樓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17
-
5666
網址:
https://
www.amcfortune.com
(39) 上
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浦東
新區峨山路
91
弄
61
號
10
號樓
12
樓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921
-
7755
網址:
www.leadbank.com.cn
(40) 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799
號
5
層
01
、
02
、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飛
客戶服務熱線:
021
-
50810673
網址:
http:// www.wacaijijin.com
(41) 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
1500
號萬得大廈
11
樓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21
-
0203
網址:
www.windmoney.com.cn
(42)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科技園
4
棟
10
層
1006#
法定代表人:
馬勇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166
-
1188
網址:
http://www.jrj.com.cn/
(43) 北京晟視天下
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懷柔區九渡河鎮黃坎村
735
號
03
室
法定代表人:蔣煜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88866
網址:
www.shengshiview.com
(44) 北京唐鼎耀華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9
號國際大廈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張冠宇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19
-
9868
網址:
http://www.tdyhfund.com/
(45)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
號
2
號樓
2
層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戶服務電話
:
4001818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46) 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順平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77
-
3772
網址:
www.5ifund.com
(47) 北京微動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古城西路
113
號景山財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季長軍
客
戶服務電話:
400
-
819
-
6665
網址:
www.buyforyou.com.cn
(48) 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軟體園二期
(
西擴
)N
-
1
、
N
-
2
地塊新浪總部科研樓
5
層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趙芯蕊
客戶服務熱線:
010
-
62675369
網址:
https://trade.xincai.com/web/promote
(49) 奕豐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
號
A
棟
201
室(入駐深
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684
-
0500
網址:
https:// www.ifastps.com.cn
(50)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號
105
室
-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戶服務熱線:
020
-
89629066
網址:
http://www.yingmi.cn/
(51)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20
-
2899
網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2) 深圳
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
5047
號發展銀行大廈
25
樓
I
、
J
單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戶服務電話
: 4006788887
網址:
www.z
lfund.cn
,
www.jjmmw.com
(53)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層
1301
-
1305
、
14
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客服電話:
400 9908 826
網址:
http://www.citicsf.com
(54) 北京植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軍輝
地址:
北京朝陽區四惠盛世龍源國食苑
10
號樓
客戶服務電話
: 4006
-
802
-
123
網址:
www
.zhixin
-
inv
.com
(55) 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獻忠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
1
8
號
中國人保壽險大廈
11
至
18
層
客服電話:
95390
(56) 天風
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餘磊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00
-
5000
網址:
http://www.tfzq.com/
(57)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號
法定代表人:王松(代)
客服電話:
400
-
8888
-
666
網址:
www.gtja.com
(58)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
1030
號海龍王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客服電話:
95558
網址:
www.citics.com
(59) 中信(山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
28
號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客服電話:
0532
-
96577
網址:
www.zxwt.com.cn
(60)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南路
528
號上海證券大廈南塔
15
-
16
樓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電話:
10108998
網址:
www.ebscn.com
(61)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
A
座
38
—
45
層
法定代表人:霍達
客戶服務熱線:
95565
、
4008888111
網址:
www.newone.com.cn
(62)
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4
,
16
,
17
層
法定代表人:曹宏
傳真:
0755
-
83516199
客服電話:
0755
-
82288968
網址:
www.cc168.com.cn
(63)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888
-
001
,(
021
)
962503
網址:
www.htsec.com
(64) 中國銀
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國際企業大廈
C
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電話:(
010
)
66568047
客戶服務電話:
800
-
820
-
1868
網址:
www.chinastock.com.cn
(65)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新華路特
8
號
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電話:(
02
1
)
63219781
客戶服務電話:
4008
-
888
-
999
公司網址:
www.95579.com
(66)
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
188
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戶服務電話:
40
0
-
8888
-
108
公司網址:
www.csc108.com
(67)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28
號院盈泰中心二號樓三層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客戶服務電話:
0755
-
82825555
公司網址:
www.essences.com.cn
(68)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東路
90
號
華泰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南京市中山東路
90
號
華泰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易
電話:
025
-
84457777
-
893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888
-
168
、
025
-
84579897
網址:
www.hts
c.com.cn
(69)
國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合肥市壽春路
179
號
法定代表人:蔡詠
電話:
0551
-
2207008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8888
-
777
網址:
www.gyzq.com.cn
(70)
中泰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十路
128
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電話:
0531
-
82093699
客戶服務熱線:
95538
網址:
www.qlzq.com.cn
(71) 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6003
號榮超商務中心
A
棟第
04
、
18
層至
21
層
法定代表人:高濤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
4006008008
(72)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
501
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http://www.gzs.com.cn/
(73)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
115
號投行大廈
20
樓
法定代表人:
劉學民
客戶服務電話:
95358
公司網址: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
理銷售本基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註冊登記機構
名稱: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層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聯繫人:鄭文廣
電話:
010
-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19
號富凱大廈
B
座
12
層
負責人:
王麗
聯繫人:
徐建軍
電話:
010
-
66575888
傳真
:
010
-
65232181
經辦律師:
徐建軍、孫豔利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層
01
-
12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層
01
-
12
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繫電話:(
010
)
58153000
傳真:(
010
)
85188298
聯繫人:王珊珊
經辦註冊會計師:王珊珊
、賀耀
。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
2008
年
4
月
3
日證監許可
[2008]501
號文核准。
二、基金類型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
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的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向投資人公開發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
本基金自
2008
年
5
月
19
日至
2008
年
6
月
20
日進行發售。如果在此
期間屆滿時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章第(一)條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
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髮售時間,並及時公告。
八、募集對象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
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九、募集場所
本基金通過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向投資者公開發售。
具體募集場所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其
他代銷機構,並另行公告。
十、認購安排
1
、認購時間:本基金向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同時發售,具體發售時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並披露。
2
、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銷售機構發布的相關公告。
3
、認購原則和認購限額:認購以金額申請。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
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認購款項,投資者可以多次認購本
基金份額。代銷網點每個基金帳戶每次認購金額不得低於
1,000
元人民
幣,代銷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直銷機構每個基金帳戶首次認購金
額不得低於
5
萬元人民幣,已在直銷機構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
上述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單筆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
1,000
元人民幣。當
日的認購申請在銷售機構規定的時間之後不得撤消。
十一、認購費用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十二、認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認購價格為
每份基金份額
1.00
元。
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形成的利息歸投資者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則折算為基金份額計入投資者的帳戶,利息和具體份額以註冊登記
機構的記錄為準。
投資者的總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認購份額=
(
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
發售
面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
2
位以後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十三、認購的方法與確認
1
、認購方法
投資者認購時間安排、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由基
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中確
定並披露。
2
、認購確認
基金髮售機構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發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
確認結果為準。投資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
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十四、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折算為基金
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認購費用。利息以註冊登記機構的記
錄為準。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式,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
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
產所有。
十五、募集資金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
何人不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十六、募集結果
截止到
2008
年
6
月
2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順利結束。經普華永道中
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資,本次募集淨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5,967,823,197.36
元,本次募集所有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生
的銀行利息共計人民幣
1,409,851.23
元。本次基金募集有效認購戶數為
141,595
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
1.
00
元人民幣計算,募集期募集及利
息結轉的基金份額共計
5,969,233,048.59
份,已全部計入投資者基金帳
戶,歸投資者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1
、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
件下,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
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
金備案手續
。
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
金合同生效
。
2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
對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
予以公告
。
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
專門帳戶
,
任何人不得動用。認購資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
折成基金份額,歸
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利息轉
成基金
份額的具體數額以
註冊與過戶登記人的記錄為準。
二、基金募集失敗時的處理方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條件,
或基金募集期內
發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
則基金募集失敗。
2
、
如基金募集失敗,
基金份額持有人無需承擔相關募集費用
,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募集
期限
屆滿後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
費;
C
類基金份額從該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不收取申購費、
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二
、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託的代銷機
構。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按銷售機構
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繫方式見
上述第五章第一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代銷機構,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
。
三、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時間
投資者可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布的時間為準。
在基金開放日,投資者提出的申購、贖回
申請時間應在上海證券交易
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當日收市時間之前,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為
當日的價格;如果投資人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時間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
深圳證券交易所當日收市時間之後,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為下一
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
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並
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2
、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後不超過
3
個月的時間起開始辦理申購。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後不超
過
3
個月的時間起開始辦理贖回。
基金管理人應於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
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
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
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
時間向基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
投資
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
贖回的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
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
內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
T
+
2
日後(包括該日)投資者
可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
式查詢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
基金髮售機構申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發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申請。申購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
結果為準。
3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
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帳戶。
投資者
T
日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及
其相關基金銷售機構在
T
+
7
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
有人帳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
的有關條款處
理。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
、代銷網點每個基金帳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
10
元人民幣,代銷機
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每個基金帳戶首次最低
申購金額、單筆申購最低金額均為
10
元人民幣;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上交
易平臺申購本基金時,最低申購金額、定投最低金額均為
10
元人民幣。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0
份
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
額餘額不足
10
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者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
低金額以及
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者每個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
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
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基金總規模上限、當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
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
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
述對申購的金額和贖回的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9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
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
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七、申購費與贖回費
1
、
C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為零。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持有期<
7
日
1.5%
7
日
≤
持有期<
30
日
0.1%
持有期
≥30
日
0%
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
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有期長於
7
日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
回費的
25%
歸入基金資產,其餘部分作為本基金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其
他必要的手續費。
2
、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
1
)
A
類基金份額申購費
投資人在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時,收取申購費用
,
申購費率隨申
購金額增加而遞減;投資人
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
費用
按
每日累計申
購金額確定申購費率,以
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費用
。
本基金的申
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情形
申購費率
M<100
萬元
0.
6
%
100
萬元≤
M<300
萬元
0.4%
300
萬元≤
M<500
萬元
0.2%
M
≥
500
萬元
1000
元
/
筆
註:
M
為申購金額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
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
2
)
A
類基金份額贖回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按照持有時間遞減,即相關基金份額
持有時間越長,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具體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持有期
<
7
日
1.5
%
7
日
≤
持有期
<
30
日
0
.7
%
30
日
≤
持有期
<
1
年
0.1%
持有期
≥
1
年
0
%
註:
1
年指
365
天。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並按照持有期限的
不同將贖回費按照不同比例計入基金財產,贖回費用的其餘部分用於支付
註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
日的投資人,將贖
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
30
天但少於
1
年的投資人,將
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75%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
1
年的投資
人,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25%
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關規
定調整申購費率或收費方式,或者調低贖回費率,基金管
理人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八、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一)
C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
、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下捨去,捨去部分所
代表的資產計入基金財產。
2
、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
1
)持有期限在
30
日以內的
C
類基金份額,基金贖回金額計算方法
為: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
2
)持有期限超過
30
日(含
30
日)的
C
類基金份額,基金贖回金
額計算方法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金額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下捨去,捨去部分所
代表的資產計入基金財產。
(二)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
、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
A
類
基金份額時繳納申購費),投資人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
額。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數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
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
2
、贖回淨額的計算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時繳納贖回費,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贖回淨額為贖回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
淨值
贖回費
用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
用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數點後兩位;贖回淨額結果按
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
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三)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告。遇
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由於基金費用
的不同,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
其計算公式為: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淨值
=
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基金資
產淨值
/
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總份額餘額。
九、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登記權
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
T+2
日(含該日)後
有權贖回該部分基
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辦理扣
除權益的註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
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
的餘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
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
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
1
)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
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
2
)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
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
的前提
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於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贖回申
請,應當按
照其申請贖回份額
佔
當日申請
贖回總
份額
的比例
,確定
該單個
基金份額持有人
當日
辦理
的贖回份額;
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外,延遲至下一個開放
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
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部分順延
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
額
20%
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
當日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20%
以上的那部分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對
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
其餘贖回申請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前段「(
1
)
全額贖回」或「(
2
)部分順延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但是,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
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
3
)巨額贖回的公告:當發生巨額贖回並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通過指定
媒介
刊登公告。同時以
郵寄、
傳真
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
,並說明有關
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
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暫停或拒絕基金投資者的全部或
部分申購申請: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淨值無
法計算;
3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
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5
、當前一估值日基
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
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暫停估值並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
施;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或基金轉換入申請有可能
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或者變相規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時;
7
、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
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單一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上限
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
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的,
申購款項將全額退還投資者。發生上述
1
到
5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並依照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二、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3
、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
2
個或
2
個以上開放日巨額
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
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暫停估值並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
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5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
管理人應
按規定
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
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的,可延期
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接受贖
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
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後續開放日予以支付。
同時,在出現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
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在
指定媒介
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
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暫停基金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並依照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
開辦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進行轉換業務。基金轉換的
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事項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另行規定且公告,
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其他相關機構。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在屆時發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主動式管理債券組合,在追求基金資產穩定增長基礎上獲得高於
投資基準的回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
上市的債券、股票、權證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
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
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證券品種。本基金對債券類資產的投資比例
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的
5%
,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本基金也可投資於非債券類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
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並
可持有因
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
可
分離債券而產生的權證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
非債券類品種。本基金對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三、投資理念
通過價值分析手段,科學地
管理利率和信用風險,為組合創造超額收
益。
四、投資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國債券總指數。
中國債券總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債券指數。它是中國債券市場趨勢的表徵,也是債券組合投資
管理業績評估的有效工具。中國債券總指數為掌握我國債券市場價格總水
平、波動幅度和變動趨勢,測算債券投資回報率水平,判斷債券供求動向
提供了很好的依據。
因此,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選擇中國債券總指數
。
中國債券總指數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官方網站
www.chinabond.c
om.cn
對外公布。
如果今後證券市場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或者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較基
準適用於本基金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
五、投資策略
本基金
採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確定投資組合久期,結合自下而上的個券
選擇方法構建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管理人力求
綜合發揮固定收益、股票
及
金融
衍生產品投資研究團隊的力量,通過專業分工細分研究領域,立足
長期基本因素分析,從利率、信用等角度進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資策略,
優化組合,獲取可持續的、超出市場平均水平的穩定投資
收益
。並
在固定
收益資產所提供的穩定收益基礎上,適當參與新股發行申購及增發新股申
購,為基金持有人增加收益,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1
、
債券投資組合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分析宏觀經濟、貨幣政策的基礎上,採用久期管理和信
用風險管理相結合的投資策略。
在債券組合的具體構造和調整上,本基金綜合運用久期調整、收益率
曲線形變預測、信用利差和信用風險管理、回購套利等組合管理手段進行
日常管理。
(
1
)
久期調整
本基金通過宏觀經濟及政策形勢分析,對未來利率走勢進行判斷,進
而確定組合整體久期和調整範圍。
(
2
)
收益率曲線形變預
測
收益率曲線形狀的變化將直接影響本基金組合中長、中、短期債券的
搭配。本基金將結合收益率曲線變化的預測
,
適時採用子彈、槓鈴或梯形
策略構造組合,並進行動態調整。
(
3
)
信用利差和信用風險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決定本基金不同類屬間的資產配置策略。本基金將
結合不同信用等級間債券在不同市場時期利差變化及收益率曲線變化調整
公司債、企業債、金融債、政府債之間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還將綜合評估不同
行業以及單個企業
的
公司債或短期融資券在
不同經濟周期收益率及違約率變化情況,以決定不同行業
公司債或短期融
資券的投資比例。
(
4
)
回購套利
本基金將適時運用多種回購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強靜態組合的收益率。
比如運用跨市場套利、回購與現券的套利、不同回購期限之間的套利進行
相對低風險套利操作等。
2
、
個券選擇策略
在個券選擇上,本基金綜合運用利率預期、收益率曲線估值、信用風
險分析、隱含期權價值評估、流動性分析等方法來評估個券的投資價值。
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特徵的債券,將是本基金重點關注的對象:
(
1
)
利率預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設定範圍的債券;
(
2
)
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債券
;
(
3
)
資信狀況良好、未來信用評級趨於穩定或有較大改善的
企業發行
的債券;
(
4
)
在剩餘期限和信用等級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運用收益率曲
線模型或其他相關估值模型進行估值後,市場交易價格被低估的債券;
(
5
)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備良好的成長空間與潛力,轉股溢價率和投
資溢價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護的
可轉債;
(
6
)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預期能獲得較高風險-收益補償且流動性較
好的資產支持證券。
3
、
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禦下行
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本基金將選擇公司基本素質優良、
其對應的基礎證券有著較高上漲潛力的可
轉換債券進行投資,並採用期權
定價模型等數量化估值工具評定其投資價值,以合理價格買入並持有。
4
、
資產支持證券等品種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
影響
資產支持證券定價
的
多種因素,包括市場利
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等
,
輔助採用數量化
定價模型,評估其內在價值
進行投資
。
5
、一級市場
申購
和再融資
投資策略
由於股票市場一、二級市場差價的客觀存在,
從而使得新股申購
或再
融資
成為一種風險
相對
較低的投資方式。本基金將研究首次發行
(IPO)
股
票及增發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據股票市場整體定價水平,估計
上市
交易的合理價格,同時參考市場資金供求關係,從而制定相應的
投資
策略。
六、投資決策依據和決策程序
1
、投資決策依據
(
1
)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關制度的有關規定;
(
2
)宏觀經濟、利率走勢、產業狀況、債券發行人的信用狀況及相關
政策等可能的影響因素
;
(
3
)
可投資品種的預期風險、收益水平。
2
、投資決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內部建立了包括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管理部、研究
部、中央交易室等在內的完整投資管理體系。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負責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資產運作的最高決策機構,
其組成人員為投資、研究等方面的管
理人員和業務骨幹。投資決策委員會
根據基金合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確定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基金的投資決策程序、權限設置和投資原則;確定基金的總體投資方
案;負責基金資產的風險控制,審批重大投資事項;監督並考核基金經
理。投資管理部及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構建投資組合、
並負責組織實施、追蹤和調整,以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研究部提供相關
的投資策略建議和證券選擇建議,並負責構建和維護股票池。中央交易室
根據基金經理的交易指令,進行基金資產的日常交易,對交易情況及時反
饋。
七、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
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於
股票型基
金、
混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八、投資限制
1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
活動:
(
1
)
承銷證券;
(
2
)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
6
)
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
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
內承銷的證券;
(
7
)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
動;
(
8
)
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9
)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
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
、投資
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
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
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
2
)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家公司
發行的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0%
;
(
3
)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債券;
(
4
)
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
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
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
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
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不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
支持證券,不超過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6
)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
(
7
)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
(
8
)
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
(
9
)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
以及處
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1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
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2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
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
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
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
13
)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8
)、(
11
)、(
12
)項外,
由於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
合併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
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本基金將不受上述規定
的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本基金將從其
規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
、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
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十、
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
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
2020
年
10
月
23
日覆核了本報告
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
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
截至
20
20
年
9
月
30
日,本報告中的財務資
料
未
經審計。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
例(
%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866,390,376.92
97.05
其中:債券
866,390,376.92
97.05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9,538,324.13
1.07
8
其他資產
16,767,778.96
1.88
9
合計
892,696,480.01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
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無。
(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無。
3
、報告
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
明細
無。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
1
國家債券
65,723,601.70
9.24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91,485,502.20
12.86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91,485,502.20
12.86
4
企業債券
184,803,000.00
25.98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162,705,200.00
22.87
6
中期票據
324,393,000.00
45.60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37,280,073.02
5.24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866,390,376.92
121.79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
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
產淨值比
例(
%
)
1
101801005
18
首都機
場
MTN001
600,000
60,612,000.00
8.52
2
1980002
19
景城開
投債
500,000
53,120,000.00
7.47
3
101900113
19
中油股
MTN001
500,000
50,350,000.00
7.08
4
136860
16
烏資
01
500,000
50,190,000.00
7.06
5
200210
20
國開
10
500,000
47,475,000.00
6.67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
證券投資明細
無。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
資明細
無。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
明細
無。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
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無。
(
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無。
(
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無。
10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
1
)本基金該報告期內投資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未披露被監管部門立案
調查和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
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範圍。
(
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9,900.54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2,061,699.76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4,634,191.60
5
應收申購款
61,987.06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6,767,778.96
(
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
1
113013
國君轉債5,506,650.00
0.77
2
113029
明陽轉債4,034,100.00
0.57
3
110053
蘇銀轉債2,771,500.00
0.39
4
110055
伊力轉債2,599,296.70
0.37
5
110043
無錫轉債2,579,910.00
0.36
6
113550
常汽轉債1,381,300.00
0.19
7
128065
雅化轉債1,220,300.00
0.17
8
127013
創維轉債922,909.66
0.13
9
128099
永高轉債
644,950.00
0.09
10
110067
華安轉債617,800.00
0.09
(
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無。
(
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
2020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
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
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報告期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1
、建信穩定增利債券
A
階段
淨值增長率
①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9
月
29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15%
0.44%
3.45%
0.23%
8.70%
0.21%
2015
年
1
月
1
日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28%
0.15%
8.03%
0.11%
5.25%
0.04%
2016
年
1
月
1
日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86%
0
.10%
1.30%
0.12%
-
0.44%
-
0.02%
2017
年
1
月
1
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04%
0.09%
-
1.19%
0.09%
0.15%
0.00%
2018
年
1
月
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8.22%
0.12%
9.63%
0.11%
-
1.41%
0.01%
2019
年
1
月
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77%
0.17%
4.36%
0.08%
-
0.59%
0.09%
2020
年
1
月
1
日
—
2020
年
9
月
30
日
2.42%
0.08%
1.44%
0.17
%
0.98%
-
0.09%
2014
年
9
月
29
日
—
2020
年
9
月
30
日
45.85%
0.16%
29.82%
0.12%
16.03%
0.04%
2
、建信穩定增利債券
C
階 段
淨值增長
率①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6
月
25
日
—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1.84%
0.24%
12.33%
0.26%
-
0.49%
-
0.02%
2009
年
1
月
1
日
—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95%
0.23%
-
1.24%
0.10
%
10.19%
0.13%
2010
年
1
月
1
日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03%
0.27%
1.92%
0.10%
8.11%
0.17%
2011
年
1
月
1
日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82%
0.27%
5.72%
0.11%
-
4.90%
0.16%
2012
年
1
月
1
日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83%
0.18%
2.51%
0.07%
3.32%
0.11%
2013
年
1
月
1
日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57%
0.19%
-
2.10%
0.11%
3.67%
0.08%
2
014
年
1
月
1
日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4.10%
0.25%
11.23%
0.15%
12.87%
0.10%
2015
年
1
月
1
日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61%
0.15%
8.03%
0.11%
4.58%
0.04%
2016
年
1
月
1
日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37%
0.10%
1.30%
0.12%
-
0.93%
-
0.02%
2017
年
1
月
1
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43%
0.09%
-
1.19%
0.09%
-
0.24%
0.00%
2018
年
1
月
1
日
—
20
18
年
12
月
31
日
7.74%
0.12%
9.63%
0.11%
-
1.89%
0.01%
2019
年
1
月
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33%
0.17%
4.36%
0.08%
-
1.03%
0.09%
2020
年
1
月
1
日
—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9%
0.09%
1.44%
0.17%
0.65%
-
0.08%
2008
年
6
月
25
日
—
2020
年
9
月
30
日
128.32%
0.19%
67.45%
0.12%
60.87%
0.07%
註: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計價貨幣為人民幣。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財產的構成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其構成主要有:
1
、銀行存款及其應計利息;
2
、清算備付金及其應計利息;
3
、根據有關規定繳納的保證金;
4
、應收證券交易清算款;
5
、應收申購款;
6
、股票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7
、債券投資及其估值調整和應計利息;
8
、權證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9
、其他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10
、其他資產等。
二、
基金
資
產淨值
基金
資
產淨值是指基金
資
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
、基金財產的帳戶
本基金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開立資金結算帳戶和託管專戶用於基金的
資金結算業務,並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帳戶、
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託管帳戶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開立的
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和基金註冊登記
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財產,
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
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
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註冊
登記機構和基金代銷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
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
的債務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依據經基
金
資產估值後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淨值,是計算基金
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
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
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
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2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
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
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
收
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
(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
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
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
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
、同一債
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
分別估值。
6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
值的價格估值。
7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
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託管人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
基金淨值信息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
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淨值信息
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對象
本基金所擁有的債券、股票、權證、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和負債。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
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加密傳真至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覆核,覆核無誤後在
基金管理人傳真的書面估值結果上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3
位,小數點後第
4
位四舍五
入。當基金估值出現影響基金份額淨值的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
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
淨值的
0.
2
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估值錯誤偏差達到
基
金份額淨值
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
因基
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
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關於差錯處理,本合同的當事人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註冊登記機
構、代理銷售機構的責任
或投資者自身的責任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
遭受損失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
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
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則按
照下述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
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
任,但因該差錯取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
、差錯處理原則
(
1
)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
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
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發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
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
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
2
)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
損失負責,並且僅
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
差錯責任方。
(
4
)
差錯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
5
)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責任造成基金資
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
管人責任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
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並拒絕
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
6
)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
律、行政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
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
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差錯責任方
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
7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
、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
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
2
)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
評估;
(
3
)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
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
的,由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
額淨值的
0.
2
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及處理
1
、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
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
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
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基金管理人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決定暫停基金估值時;
4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央國債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該
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
益、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
成本或費用的節約計入收益。
二、基金淨收益
基金淨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
用後的餘額。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數最
多為六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
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選擇採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同
一類別基金份額的分紅資金將按權益登記日該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轉成相
應的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申購費。
同一投資人持有的同一類別的基金份
額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
資人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將以投資
人最後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3
、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
、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
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6
、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收取
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額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
7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
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紅利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
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者的現金紅利按權益登記日除權後的基金
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1
、基金費用的種類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
3
)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
4
)銀行匯劃費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
7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
8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
9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
支的其他費用。
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
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
除。
2
、基金費用的費率、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7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
下:
H
=
E
×
0.7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
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順延。
(
2
)基金託管人的託
管費
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
下:
H
=
E
×
0.2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
金託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順延。
(
3
)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年費率為
0.4%
。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淨值的
0.4%
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0.4%
÷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銷
售服務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資產中劃出,由註冊登記機構代收,註冊登記機構收到後按相關合同規定
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磋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
費率、基金託管費
率、銷售服務費,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基金管理
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本條第
1
款第(
4
)至第(
9
)項費用,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
,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
,
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二、基金銷售時發生的費用
本基金認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本
招募說明書「六、基金的募集」中的相關規定。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的
費率水平、計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八、基
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中的相關規定。不同基金間轉換的轉換費,相關規
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並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
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
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驗資費、會計師和律
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
用的項目。
四、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
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
法規執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
個會計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
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
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年度審計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
券
、
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
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
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公
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
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
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
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
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
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為:
1
、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
文字;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
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
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
人民幣元。
五
、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
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
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
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
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
1
)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
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
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
2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
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
3
)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
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
4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
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
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
、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
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
4
、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
理
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
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
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
、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
,並保證
投資人能夠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
、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
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
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
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
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
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
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
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
告、
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
報告中
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
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
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
類別、報告期末
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
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7
、
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
2
)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
3
)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
4
)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
計師事務所;
(
5
)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
估值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覆核等事項;
(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
7
)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
際控制人變更;
(
8
)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
9
)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
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
10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
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
11
)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
12
)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
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
13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
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的除外;
(
14
)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
15
)
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
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
16
)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
17
)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
18
)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
19
)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
20
)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
21
)
在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
重大事項時;
(
22
)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
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
、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
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
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
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
至少提前
4
0
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
審議事
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10
、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
財產進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1
、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
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
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
《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
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
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
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
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
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
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
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
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
書的專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終止後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
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
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交易日基金的淨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
的百分之十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基金分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
型,投資人投
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
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
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
別。定期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
易行的投資方式。但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
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
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
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
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
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買
和贖回基金,基金代銷機構名單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及相關公告。
本基金在認購期
內按
1.00
元面值發售並不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投資者按
1.00
元面值購買基金份額以後,有可能面臨基金份額淨值跌破
1.00
元、從而遭受損失的風險。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包括:
一、系統性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是指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
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
期風險、利率風險和購買力風險等。
1
、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變
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影響,從而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
生的風險。
2
、經濟
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經濟運行周期性的變化會對基金所投資
的證券的基本面產生影響,從而影響證券的價格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直接導致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
變動,同時也影響到證券市場資金供求狀況,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資成本和
利潤水平。上述變化將直接影響證券價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
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5
、匯率風險
匯率的變動可能會影響基金投資標的的價格和基金資產的
實際購買
力。
6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的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
7
、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
利率上升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8
、
其他風險
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產生的風險。
二、非系統性風險
非系統性風險是指個別證券特有的風險,包括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信
用風險等。
1
、公司經營風險
公司的經營受多種因素影響。基金所投資
債券對應的
公司經營不善,
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
公司無法償還債券利息的風險
。雖然本基金可
通過分散化
投資減少這種非系統性風險,但並不能完全消除該種風險。
2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指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
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
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三、
基金管理風險
基金管理風險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主要
包括基金產品的風險
、
管理風險
、
交易風險
、
運營風險及道德風險。
1
、本基金的特定
風險
本基金作為積極型的債券型基金,在具體投資管理中投資於債券類資
產(含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需要承擔
債券市場的
系
統性風險。
本基金也會參與新股申購,因此可能面臨新股發行放緩或停
滯,或者新股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現虧損所帶來的風險。同時,本基金可投
資的
可轉債、可提前贖回類債券由於隱含期權,導致市場波動不但會引起
期權價值變化,還會造成債券未來的現金流的不確定性,影響基金投資收
益。
2
、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由於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
策、技能等主觀因素的限制而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
價格走勢的判斷,或者由於基金數量模型設計不當或實施差錯導致基金收
益水平偏離業績基準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對主要業務
人員如基金經理
的依賴也可能產生管理風險。
3
、
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體現為基金申購、贖回等因素對基金造成的
流動性影響。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
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淨
值。
(
1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
較好的規範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同
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
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
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
2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
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
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的措施。
(
3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
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
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
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
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
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
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
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
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
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
合法權益。
4
、
交易風險
由於交易權限或業務
流程設置不當導致交易執行流程不暢通,交易指
令的執行產生偏差或錯誤,或者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及時準確執行交
易指令,事後也未能及時通知相關人員或部門,導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損
失。
5
、
運營風險
由於運營系統、網絡系統、計算機或交易軟體等發生技術故障或癱瘓
等情況而無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購、贖回、註冊登記、清算交收等指令而
產生的操作風險,或者由於操作過程效率低下或人為疏忽和錯誤而產生的
操作風險。
6
、
道德風險
因業務人員道德行為違規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變更
1
、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
1
)更換基金管理人;
(
2
)更換基金託管人;
(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
5
)變更基金類別;
(
6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
、
範圍
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的除外)
;
(
7
)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
程序;
(
9
)調高基金銷售服務費;
(
10
)
終止《基金合同》;
(
11
)其他可能
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
2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1
)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
(
2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3
)
在
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
調整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調低贖回費率
、調低銷售服務費率;
(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
6
)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時,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
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
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
產安全的職責。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具有證券
、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
財產的保
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
事活動。
5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
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
8
)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
9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6
、基金財產清算
的期限為
6
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剩餘資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
、支付清算費用;
2
、交納所欠稅款;
3
、清償基金債務;
4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1
-
3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
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
意見
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
《基金合同》終止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七、基金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層
法定代表人:
孫志晨
成立時間: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5]158
號
組織形式
:
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
人民幣
2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成立時間:
1985
年
11
月
22
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
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國發
[1983]146
號)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1
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
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證監基字
【
1998
】
3
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
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
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
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
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
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委託、更換基金代銷機構,對基金代銷機構的相關行為進
行監
督和處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
註冊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
請;
(
12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業
務規則》,決定和調整除調高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之外的基金相關費率結
構和收費方式;
(
13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
14
)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
資;
(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
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16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
17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
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如認為基金代銷機構違反
《
基金合同》、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
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
和運用基金財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
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
對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
基
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編制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
(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
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
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
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
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
17
)確
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
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
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
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
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
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因第三方責任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擔了責任的情況下,基金管理
人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份額持
有人無需基金管理人承擔相關募集費用,基金管理
人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
基金認購人;
(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
26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
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
《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
利益;
(
4
)以基金託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
5
)以基金託管人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清
算;
(
6
)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託管
帳戶,負責基金投資債券的後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
7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
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
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帳戶設置、資金劃
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
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
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
定
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出具意
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
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
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並保存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贖回款項;
(
1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
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
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
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
1
)分
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
為依法提起訴訟;
(
9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
定的費用;
(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
止的有限責任;
(
4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5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及代銷機構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
6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
1
)終止《基金合同》;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
6
)變更基金類別;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的除外);
(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
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2
)調高基金銷售服務費;
(
13
)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14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
;
(
2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
(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
6
)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
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
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
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
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
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
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
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
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
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
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
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
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天,在
指定
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
以下內容:
(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會議形式;
(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形式;
(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
4
)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
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
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
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
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
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
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結果。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
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
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
程:
(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
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記資
料相符;
(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
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
(含
50%
)。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
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
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
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
2
)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
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
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
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
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
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
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並與基金
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並且委託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
5
)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
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
投資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
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
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
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
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
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
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並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
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
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
30
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
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
1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
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
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
2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
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
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
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
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
少於
6
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原
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
30
日公告。否
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間隔期。
2
、議事程序
(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
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
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
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
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
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
單位名稱)等事項。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
決並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
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
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
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
明,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
的投資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額總數,表決結果由大會召開方以電話、傳真或書
面方式將表決結果告知基金份額持有人。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
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
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
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
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
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
布重新清點結果。
(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
出
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
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
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
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
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
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
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
多為
6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
,若《基金合
同》生
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
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選擇採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同
一類別基金份額的分紅資金將按權益登記日該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轉成相
應的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申購費。
同一投資人持有的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
資人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基金份額
登記機構將以投資
人最後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3
、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
、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
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6
、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收取
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額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7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淨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
間、分
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紅利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
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權益登記日除權
後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
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7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
下:
H
=
E
×
0.7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
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順延。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
下:
H
=
E
×
0.20%
÷當年
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
金託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順延。
(三)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年費率為
0.4%
。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資產淨
值的
0.4%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
如下:
H
=
E
×
0.4%
÷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銷
售服務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資產中劃出,由註冊登記機構代收,註冊登記機構收到後按相關合同規定
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磋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
率、銷售服務費,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基金管理
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前
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
公告。
五、基金資產的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
上市的債券、股票、權證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
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
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證券品種。本基金對債券類資產的投資比例
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
收申
購款等。
本基金也可投資於非債券類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
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並
可持有因
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以及因投資
可
分離債券而產生的權證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
非債券類品種。本基金對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六、基金資產的投資限制
(一)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
止從事下列行為:
1
、承銷證券;
2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
、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
內承銷的證券;
7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
動;
8
、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9
、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
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二)投資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
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
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2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家公司發行的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0%
;
3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債券;
4
、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
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
支持證券的比例,不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
支持證券,市值不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超過各類資
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6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
7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等的比
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9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
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淨值
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
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
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3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8
、
11
、
12
項外,由於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
或基金
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的除外。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本基金將不受上述規定
的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本基金將從其
規定。
七、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式
本
基金的估值對象為基金所擁有的債券、股票、權證、票據、銀行存
款本息、應收帳款、其他投資等資產和負債。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
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
2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
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
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
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
(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
,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
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
如果收盤價高於配股價,按收盤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於或
低於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
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
、同一債
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
分別估值。
6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
值的價格估值。
7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
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託管人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
基金淨值信息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
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淨值信息
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
基金淨值信息
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
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
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不晚於
每個
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
1
)更換基金管理人;
(
2
)更換基金託管人;
(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
5
)變更基金類別;
(
6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或投資範圍(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
(
9
)調高基金銷售服務費;
(
10
)終止《基金合同》;
(
11
)其他可能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
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1
)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
(
2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
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
(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
6
)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
準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
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
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具有證券
、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
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
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後,由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
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6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
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
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
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
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9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
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
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
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
《基金合同》
複製件或複印件,但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層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成立時間: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158
號
文
註冊資本:
2
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範圍:基金
募集、
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
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
010
-
6622
8888
傳真:
010
-
66228889
聯繫人:郭雅莉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100032
)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電話:
010
-
66105799
傳真:
010
-
66105798
聯繫人:
郭明
成立時間:
1985
年
11
月
22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1
萬
元
批准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
銀行職能的決定》(國發
[1983]146
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辦理人民幣
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
服務及擔保;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
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資金清算業務(銀證轉帳);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
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託管業
務;企業年金受託管理服務、年金帳戶管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註冊登
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貸款承諾;企
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
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
幣兌換;出口託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
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
手機銀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
述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
於以下金融工具: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
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
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證券品種。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
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
範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
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資的投資工具
。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
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
1
)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
置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類資產(含
可轉換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
資產的
80%
。
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本
基金也可投資於非債券類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
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申購
和再融資投資
,並持有因在一級市場申購所形成
的股票以及因
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本基金還可以持有股票所派發的
權證、可
分離債券產生的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
他非債券類品種。
本基金對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
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
管理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範圍。
(
2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
循以下投資限制:
A.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家公司發行的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B.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
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債券;
C.
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
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D.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
支持證券的比例,不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
支持證券,市值不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超過各類資
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E.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40%
;
F.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
G.
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
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
H.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I.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J.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
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K.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
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L.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
G
、
J
、
K
項外,
由於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或基金規模
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
外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本基金將不受上述規定
的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本基金將從其
規定。
(
3
)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由於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
或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導致的投資組合
不符合
上述約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
理人應在
10
個交易日
內進行調整,以達到
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
2
個工作日正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
便於託管人實施交易監督。
(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
5
)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
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
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
為:
(
1
)承銷證券;
(
2
)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
3
)
從事
可能使基金
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
(
6
)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
銷的證券;
(
7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8
)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
的其他行為。
如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
4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
金關聯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
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加蓋公章並書面提交,並確保所提供的
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
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並負責及時
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後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於
2
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
知名單的變更。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
任。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
律法規禁止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並協助基金管
理人採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若基金託管人採取必要措施後
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託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於交
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關聯交易,基金託
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
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
1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
交易對手的名單,並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
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
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
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
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向基金託
管人提出書面申請,基金託管人於
2
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後,對名單
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書面確認後,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
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
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
進行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
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
託管人
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
2
)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
手名單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託
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有利於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
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
方式,經提醒後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
任。
(
3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核心交易對手為中國工商銀
行、
中國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中國
農業銀行和交
通銀行,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調整核心交易對手名
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核心交易對手以外
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其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
格遵循了上述監督流程,則對於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
擔賠償責任。
6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
銀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
金核心存款銀行
名單為中國
工商銀行、
中國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中國
農業銀行和交通銀
行,本基金投資除核心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於存款銀行信用風
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
進行賠償,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過程中遵循上述監督流程,則對於由於
存款銀行信用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後,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對於核心存款銀行名單進行調
整。
7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
等
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
2
)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
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
期的可交易證券
,
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
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
3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
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
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
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
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進行確
認。
(
4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
會批准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
格、總成本、總成本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
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
完整,並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
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
5
)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
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出具的風險
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
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
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
求解決。如果基金託管人
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基
金託管
人
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託管
人
應承擔
連帶責任。
8
、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
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
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9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
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
其違反《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
《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
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
人
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
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
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
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
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
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
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
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
助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
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
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
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
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
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
的完整與獨立。
5
、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
產,應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
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
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
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基
金認購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
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
、《運
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
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
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
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保
管基金的銀行存款。該資產
託管專戶是指基金託管人在集中託管模式下,
代表所託管的基金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
帳戶。該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的資產託管專戶進行。
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
《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關於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
通
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基金託管人
以
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
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
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
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
場債券託管自營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後臺匹配及資金
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
國債市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
《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
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
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
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
庫;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
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屬於基金託管
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
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
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
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籤署後
5
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
件
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門
15
年以上。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
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總份額後的數值。基金份額淨值
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3
位,小數點後第
4
位四捨五入。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
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
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復
核。基金管
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並以加密傳
真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籤名、蓋
章並以加密傳真方式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
布。
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在基金資產淨值核對時發生淨
值不一致的情況,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
的意見,則按照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淨值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估值方法
1
、估值對象
基金的估值對象為基金所擁有的債券、股票、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等
資產和負債。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
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
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B.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
價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
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
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A.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
B.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
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
如果收盤價高於配股價,按收盤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於或
低於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
4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
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
5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
分別估值。
(
6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
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
值的價格估值。
(
7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
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託管人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
基金淨值信息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
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淨值信息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
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
基金淨值信息
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
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
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於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採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後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
誤造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後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基
金份額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
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
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
基金淨值信息
與基金託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
時,相關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後仍無法達成
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
該交易日
基金淨值信息
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
責任,基金託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
登記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
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
15
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
利登記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
額。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
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託管人
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
光碟備份,保存期限為
15
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
議,除經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
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
性的並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
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
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
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
的託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
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生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於泰山」的經營宗旨,不斷完善客戶
服務體系。公司承諾為客戶提供以下服務,並將隨著業務發展和客戶需求
的變化,積極增加服務內容,努力提高服務品質,為客戶提供專業、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務。
一、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1
-
95533
(免長途通話費用)
1
、自助語音服務
客
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內容包
括:基金淨值查詢、帳戶信息查詢、公司信息查詢、基金信息查詢等。
2
、人工諮詢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9
:
00
~
17
:
00
的人工電話諮詢
服務。
3
、客戶留言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客戶留言服務將其疑問、建議及聯繫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二、訂製對帳單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電子郵箱、傳真、信件等方式
訂製對帳單服務。本公司在準確獲得投資者郵寄地址、手機號碼及電子郵
箱的前提下,將為已訂製帳單服務的投
資者提供電子郵件、簡訊和紙質對
帳單:
1
、電子郵件對帳單
電子對帳單是通過電子郵件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交易對帳的一種電
子化的帳單形式。電子對帳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期末基金餘額、期末
份額市值、期間交易明細、分紅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結束後
10
個工作
日內向每位預留了有效電子郵箱並成功訂製電子對帳單服務的持有人發送
電子對帳單。
2
、簡訊對帳單
簡訊對帳單是通過手機簡訊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份額對帳的一種電
子化的帳單形式。簡訊對帳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期末基金餘額、期末
份額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
向每位預留了有效手機
號碼並成功定製簡訊對帳單服務的持有人發送簡訊對帳單。
3
、紙質對帳單
如投資者因特殊原因需要獲取指定期間的紙質對帳單,可撥打本公司
客服熱線
400
-
81
-
95533
(免長途話費)按
"0"
轉人工服務,提供姓名、開戶
證件號碼或基金帳號、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客服人員核對信
息無誤後,將
15
個工作日內
為投資者免費郵寄紙質對帳單。
三、網站服務(
www.ccbfund.cn
)
1
、信息查詢:客戶可通過網站查詢基金淨值、產品信息、建信資
訊、公司動態及相關信息等。
2
、帳戶查詢:投資人可通過網上
「帳戶查詢」服務查詢帳戶信息,
查詢內容包括份額查詢、交易查詢、分紅查詢、分紅方式查詢等;同時投
資人還可通過「帳戶查詢修改」、「查詢密碼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詢密碼。
3
、投資流程:直銷客戶可了解直銷櫃檯辦理各項業務的具體流程。
4
、單據下載:直銷客戶可方便快捷地下載各類直銷表單。
5
、銷售網點:客戶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銷售網點信息。
6
、常見問題:匯集了客戶經常諮詢的一些熱點問題,幫助客戶更好
地了解基金基礎知識及相關業務規則。
7
、客戶留言:通過網上客戶留言服務,可將投資人的疑問、建議及
聯繫方式告知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四、簡訊服務
若投資人準確完整地預留了手機號碼(小靈通用戶除外),可獲得免
費手機簡訊服務,包括產品信息、基金分紅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預
留手機號碼的投資人可撥打客服電話或登陸公司網站添加後定製此項服
務。
五、電子郵件服務
若投資者準確完整的預留了電子郵箱地址,可獲得免費電子郵件服
務,包括產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預留電子郵箱地址的投資者可撥
打客服電話或登錄公司網站添加後訂製此項服務。
六、微信服務
我公司通過官方微信即時通訊服務平臺為投資者提供理財資訊及基金
信息查詢
等服務。投資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
添加關注。
投資者通過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詢基金淨值、產品信息、分紅信息、理
財資訊等內容。已開立建信基金帳戶的投資者,將微信帳號與基金帳號綁
定後可查詢基金份額、交易明細等信息。
七、密碼解鎖
/
重置服務
為保證投資人帳戶
信息安全,當撥打客服電話或登陸公司網站查詢個
人帳戶信息,輸入查詢密碼錯誤累計達
6
次帳戶即被鎖定。此時可致電客
服電話轉人工辦理查詢密碼的解鎖或重置。
八、客戶建議、投訴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網站客戶留言、客服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
席、書信、傳真等多種方式對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議或投訴,客服中心
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自
2019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5
日,本基金的臨時公告刊登
於《中國證券報》和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ccbfund.cn
等規定媒介
。
序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關於增加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
公司為旗下銷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
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公
司網站
2020
-
09
-
18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新
增
中國人壽為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
基金代
銷機構並參加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公
司網站
2020
-
08
-
22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
加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
下銷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購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公
司網站
2020
-
07
-
29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
加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
下銷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購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公
司網站
2020
-
06
-
10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
加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
下銷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購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公
司
網站
2020
-
05
-
30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公
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渤海銀
行基金申購、定投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公
司網站
2020
-
05
-
26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
加華瑞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銷
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公
司網站
2020
-
04
-
08
8
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暫停及恢復申購、轉換轉入和定投
業務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公
司網站
2020
-
01
-
16
9
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分紅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公
司網站
2020
-
01
-
16
10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
下
117
只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
(更新)提示性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公
司網站
2019
-
12
-
31
11
關於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根
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修改旗下部分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公
司網站
2019
-
12
-
31
1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基
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公
司網站
2019
-
11
-
13
13
關於新增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
司為
建信消費升級等基金代銷機構
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
/
或
公
司網站
2019
-
11
-
12
投資者可通過
《中國
證券報
》
和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ccbfund.cn
等規定
媒介
查閱上述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
投資人可
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的複製件或複印
件。投資人按上述方式所獲得的文件或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應保
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1
、中國證監會核准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
、關於申請募集建信穩定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5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
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