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雙周理財A : 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0-12-24 中國財經信息網

建信雙周理財A : 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12月22日 10:01:11&nbsp中財網

原標題:

建信雙周理財A

: 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零

十二

【重要提示】

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建信雙周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

7

13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20]1450

號文準予變更

註冊而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註冊,但

中國證監會同意建信雙周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注

冊為

基金

,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前景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

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

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

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

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

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本基金為

債券

基金,其預期

的風險和收益

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低於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

投資有風險,

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

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

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

斷本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投資者承諾不使用貸款、發行債券

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本基金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業績不

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內容,自《信息

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2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

17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歷史沿革

................................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續

................................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

................................

................................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

................................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2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

................................

................................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64

第十九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65

第二十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

66

二十一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

69

第二十二部分

備查文件

................................

................................

................................

.............

70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

................................

...

71

附件二:《託管協議》內容

摘要

................................

................................

................................

...

87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

《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

《運作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

售辦法》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

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以及《

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投資目標、策略、風

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

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

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

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

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

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

招募說明書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建信利率債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建信利率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說明書》及其更新

7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8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

,

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

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9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3

15

日頒布、同年

6

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日實施的,並經

2020

3

20

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

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5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

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8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0

、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2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

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

、銷售機構: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

24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7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

銷售機

構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9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4

、開放

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5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6

、《業務規則》: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7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8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39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0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1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2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

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3

、元:指人民幣元

4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5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6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7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48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

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49

、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0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

債券等

51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53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

國際金融中心

1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設立日期:

2005

9

19

法定代表人:

孫志晨

聯繫人:郭雅莉

電話:

010

-

66228888

註冊資本:人民幣

2

億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本部分

簡稱「公司」或「我公司」)

經中國證

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158

號文批准設立。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國信安金融服務公司,

25%

;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

限公司,

10%

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者的

利益。股

東會為公司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以及選舉

和更換董事、監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確公司股東通過股東會依法行使權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幹預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

董事會為公司的決策機構,對股東會負責,並向股東會匯報。公司董事會由

9

名董事組成,其中

3

名為獨立董事。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行使《公司

法》規定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權和對總裁等經營管

理人員的監督和獎懲權。

公司設監事會,由

6

名監事組成,其中包括

3

名職工代表監事。監事會向股

東會負責,主要負責

檢查公司財務並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盡職情況。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

孫志晨先生,董事長,

1985

年獲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

2006

年獲

得長江商學院

EMBA

。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籌資部證券處副處長,中國建設

銀行總行籌資部、零售業務部證券處處長,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個人銀行業務部副

總經理。

2005

9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總裁,

2018

4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董事長。

張軍紅先生,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總裁。畢業於國家行政學院行

政管理專業,獲博士學位。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籌資部儲蓄業務

處科員、副主

任科員、主任科員,總行零售業務部主任科員,總行個人銀行業務部個人存款處

副經理、高級副經理,總行行長辦公室秘書一處高級副經理級秘書、秘書、高級

經理,總行投資託管服務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行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

理,總行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

2017

3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監事會

主席,

2018

4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總裁。

曹偉先生,董事,現任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裁。

1990

年獲北京

師範大學中文系碩士學位。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北京分行儲蓄證券部副總經理,北

京分行安華支行副行長,北京分行西

四支行副行長,北京分行朝陽支行行長,北

京分行個人銀行部總經理,總行個人存款與投資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行

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裁。

張維義先生,董事,現任信安金融集團高級副總裁、信安亞洲區總裁。

1990

年畢業於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獲經濟學學士學位,

2012

年獲得華盛頓大學和復

旦大學

EMBA

工商管理學碩士。歷任新加坡公共服務委員會副處長,新加坡電

信國際有限公司業務發展總監,信誠基金公司營運長和代總經理,英國保誠

集團(馬來西亞)資產管理公司執行長,宏利金融全球副總裁,宏利資產

理公司(臺灣)執行長和執行董事,信安北亞地區副總裁、總裁,信安亞洲

區總裁

,

信安金融集團高級副總裁。

鄭樹明先生,董事,現任信安國際

(

亞洲

)

有限公司北亞地區執行長。

1989

年畢業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歷任新加坡普華永道高級審計經理,新加坡法興資產

管理董事總經理、營運總監、執行長,愛德蒙得洛希爾亞洲有限公司市場行銷總

監,信安國際

(

亞洲

)

有限公司北亞地區營運長、執行長。

王志平先生,董事,現任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

經理。畢業於湘潭礦業學院,獲工學學士學位。歷任北京市水利局機械處幹

部,

人事部辦公廳辦公室幹部、科員,國務院稽查特派員總署稽查特派員助理兼秘書,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科員級專職監事、副科員級專職監事、主任科員,國務

院國資委企業分配局主任科員、配套改革處副處長、分配調控處副處長、調研員,

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黨

委委員、副總經理。

張然女士,獨立董事,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2006

年獲美國科羅拉多大學立茲商學院工商管理博士學位,國家青年長江學者、

全國會計領軍人才、中國會計學術研究會副秘書長,

2006

年至

201

9

年執教於北

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史亞萍女士,獨立董事,現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營運長。

1994

年畢業

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獲國際金融碩士;

1996

年畢業於耶魯大學研究生院,獲

經濟學碩士。先後在標準普爾國際評級公司、英國艾比

國民銀行

、野村證券亞洲、

雷曼兄弟亞洲、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美國威靈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資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擔任管理職務。

邱靖之先生,獨立董事,現任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

特殊普通合夥

)

首席合

夥人。畢業於湖南大學高級工商管理專業

,獲

EMBA

學位,全國會計領軍人才,

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高級會計師,澳洲註冊會計師。

1999

10

月加入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現任首席合伙人。

2

、監事會成員

馬美芹女士,監事會主席,高級經濟師,

1984

年畢業於中央財政金融學院,

獲學士學位,

2009

年獲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1984

年加入中

建設銀行

,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籌資儲蓄部、零售業務部、個人銀行部副處

長、處長、資深客戶經理(技術二級),總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總行個人存

款與投資部副總經理。

2018

5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監事會主席。

方蓉敏女士,監事,現任信安國際(亞洲)有限公司亞洲區首席律師。

1990

年獲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學士學位,擁有新加坡、英格蘭和威爾斯以及香港地區

律師從業資格。曾任英國保誠集團新市場發展區域總監和美國國際集團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險副總裁等職務。

李亦軍女士,監事,高級會計師,現任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責任公

司機構與戰略研究部經理。

1992

年獲北京工業大學工業會計專業學士,

2009

獲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專業碩士。曾供職於北京北奧有限公司,中進會計師事務所,

中瑞華恆信會計師事務所。

2004

年加入中國華電集團

,歷任中國華電集團財務

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經理助理、副經理,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計劃財務部經理、

財務部經理,企業融資部經理、機構與風險管理部經理、機構與戰略研究部經理。

安曄先生,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術總監。

1995

年畢業

於北京工業大學計算機應用系,獲得學士學位。

1995

8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北京分行信息技術部幹部,信息技術管理部北京開發中心項目

經理、代處長;

2005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基金運營部總經理助

理、副總經理,信息技術部執行總經理、總經理,信息技術總監兼金

融科技部總

經理,信息技術總監。

嚴冰女士,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2003

7

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獲碩士學位。曾任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

所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專員。

2005

8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人力資

源部專員、主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劉穎女士,職工監事,

ACCA

資深會員,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審計部總

經理。

1997

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會計系,獲學士學位;

2010

年獲香港中文大

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曾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師,華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運營部高級經理。

2006

12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監察

稽核部監察稽核專員、稽核主管、資深稽核員、內控合規部副總經理、內控合規

部副總經理兼內控合規部審計部(二級部)總經理、審計部總經理。

3

、高級管理人員

張軍紅先生,總裁(簡歷請參見董事會成員)。

曲寅軍先生,副總裁,碩士。

1999

7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歷任審

計部科員、副主任科員、團委主任科員、重組改制辦公室高級副經理、行長辦公

室高級副經理;

2005

9

月起就職於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責任

公司,歷任董事會

秘書兼綜合管理部總監、投資管理部副總監、專戶

投資部總監和首席戰略官;

2013

8

月至

2015

7

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總經理。

2015

8

6

日起任我公司副總裁,

2015

8

月至

2017

11

30

專任建信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

2017

11

30

日起兼任建信

資本管理公司董事長。

張威威先生,副總裁,碩士。

1997

7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遼寧省分行,

從事個人零售業務,

2001

1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個人金融部,從事證券

基金銷售業務,任高級副經理;

2005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責任

公司,

一直從事基金銷售管

理工作,歷任市場營銷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總監、公司

首席市場官等職務。

2015

8

6

日起任我公司副總裁。

吳曙明先生,副總裁,碩士。

1992

7

月至

1996

8

月在湖南省物資貿易

總公司工作;

1999

7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先後在總行營業部、金融機構部、

機構業務部從事信貸業務和證券業務,歷任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機構

業務部高級副經理等職;

2006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責任

公司,擔任董

事會秘書,併兼任綜合管理部總經理。

2015

8

6

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長,

2016

12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總裁。

吳靈

玲女士,副總裁,碩士。

1996

7

月至

1998

9

月在福建省東海經貿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01

7

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人力資源部,歷任副主

任科員、業務經理、高級經理助理;

2005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責任

司,歷任人力資源部總監助理、副總監、總監、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兼綜合管理部

總經理。

2016

12

23

日起任我公司副總裁。

4

、督察長

吳曙明先生,督察長(簡歷請參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

、本基金基金經理

於倩倩女士,碩士。

2008

6

月加入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

專員;

2009

9

月加入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原金元比聯基金管理公司),

任債券研究員;

2011

6

月加入我公司,歷任債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基

金經理,

2013

8

5

日起任建信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4

1

21

日起任建信雙周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4

6

17

日起

任建信嘉薪寶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4

9

17

日起任建信現金添利貨

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

3

26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

經理;

2019

12

13

日起任

建信榮禧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經理。

6

、投資決策委

員會成員

張軍紅先生,總裁。

陶燦先生,權益投資部執行總經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

喬梁先生,研究部總經理。

姚錦女士,權益投資部首席策略官。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

7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

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並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上述法律法

規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防止以下禁止性行為的發生: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

取利益;

3

)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

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

)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

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

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

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

)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

工作流程的控制,進而實現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5

)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

門,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

的批准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6

)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

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

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

1

)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公司在董事會下

設立了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業務運作的合法

性、合規性和風險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公司監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審計公司的財務報表,評價公司的財務表現,保證公司的

財務運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運行的會計標準。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

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基金

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另外,在公司

高級管理層下設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

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制定相應的控制制度,並實

行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

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

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

)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

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

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

)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

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

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

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

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

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

保存完

整的業務記錄,制定嚴格的檢查、覆核標準。

4

)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

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

)監督與內部稽核

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履行監督、稽核職能,檢查、

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相關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

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

的獨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監察稽核報告。

3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及管理層的責任。

2

)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成立時間:

1984

1

1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1

萬元

聯繫電話:

01

0

-

66105799

聯繫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

2020

6

月,中國

工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

212

人,平均年齡

33

歲,

95%

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

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

工商銀行

1998

年在國內首家提供

託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

和內部控制體系、規範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

行資產託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

供安

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託管銀

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資產、保險資產、

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

QFII

資產、

QDII

資產、股權投

資基金、

證券公司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

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

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QDII

專戶資產、

ESCROW

等門類

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

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

截至

2020

6

月,中國

工商銀行

共託管

證券

投資基金

1094

。自

2003

年以來,中國

工商銀行

連續十五年獲得香港《亞

洲貨幣》、英國《全球託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

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

61

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

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託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

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

工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

託管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

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託管部

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

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項目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

來做。

2005

年至今共十三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權威的

ISAE3402

審閱

,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表明獨立第三方對中國

工商銀行

託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

證明中國

工商銀行

託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到

國際先進水平。目前,

ISAE3402

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

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1

、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

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

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

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託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2

、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工商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

工商銀行

稽核監

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託管部

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

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

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

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

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

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

、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

)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

)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序

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

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

部門、崗位和人員。

3

)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

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

章制度。

4

)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

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

)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

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

)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

控制人員必

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

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

、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

)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

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

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良好的防火牆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

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絡獨立。

2

)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

資產託管部在

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

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3

)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

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

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並

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籤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

與控制理念。

4

)經營控制。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

營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

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

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

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

)數據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數據和傳真加密、數

據傳輸線路的冗餘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數據安全。

7

)應急準備與響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

於數據、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

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

資產託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

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從演練結果看,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

、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1

)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

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

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2

)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

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

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

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

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

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

)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

把風險防範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

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

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

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4

)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

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

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

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管

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

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五)基金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

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

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

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

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對上述事項的監督與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上述監督內容的約定和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時限

應符合法規允許的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

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在規定時間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

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

協議對基

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

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

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

銷售

機構

1

、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以及網上交易平臺。

1

)直銷櫃檯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法定代表人:

孫志晨

聯繫人:郭雅莉

電話:

010

-

66228800

2

)網上交易平臺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平臺辦理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定

期投資等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

務規則請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

基金管理人網址:

www.ccbfund.cn

2

、其他銷售機構

代銷機構的具體名單詳見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機構銷售

本基金,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法定代表人:

孫志晨

聯繫人:鄭文廣

電話:

010

-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

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負責人:

韓炯

電話:

021

-

31358666

傳真:

021

-

31358600

聯繫人:

陸奇

經辦律師:黎明、陸奇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01

-

12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01

-

12

執行事務合伙人:

毛鞍寧

聯繫電話:

010

58153000

傳真

010

85188298

聯繫人:

王珊珊

經辦註冊會計師:

徐豔、王珊珊

第六部分 基金的歷史沿革

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建信雙周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轉型而來。

建信雙周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經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建信雙周安

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

2012

1112

號)核准。基

金管理人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基金託管人為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11

11

日至

2020

12

18

,建信雙周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以通訊方式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信雙周

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內容包括

建信雙周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

資比例、業績比較基準、收益分配原則、申購與贖回規則、估值方法、基金運作

方式、費率水平等內容且相應修訂基金合同等,並同意將轉型後基金更名為「建

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

起生效。自

2021

1

21

起,《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原《建信雙周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續

一、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基金合同生效後,本基金登記機構將進行本基金份額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

的變更。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

5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將自動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並終

止,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

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

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

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

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

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

成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

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

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基金

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

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

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

)

,在正常情況下,本

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到銷

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

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基金登記機構的確認

結果為準。對於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

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

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

認時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其他銷售機構每個基金

交易

帳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

10

元人民幣,其他

銷售機構另有規定

最低單筆申購金額高於

10

的,從其規定;本基金管理人直

銷櫃檯每個基金

交易

帳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

單筆

追加

申購最低金額均為

10

人民幣;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平臺申購本基金時,

單筆申購

最低金額為

10

元人民幣。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0

份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

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

相關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上限、當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

定請參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相

關公告。

6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

具體

見基金管理人

相關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

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

媒介上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

、申購費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支付申購費用。投資人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

本基金申購費率如下:

費用種類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申購費率

M

100

萬元

0.60%

100

萬元≤

M

2

00

萬元

0.40%

200

萬元≤

M

500

萬元

0.20%

M

500

萬元

每筆

1,000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2

、贖回費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Y

7

1.50%

Y

7

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

金份額時收取。

對於持有期少於

7

日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全額

歸入基金財產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

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

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或贖回費率並進行公告。

5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

的計算方式

1

、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購費)

本基金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1

)申購費用

適用

比例費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2

)申購費用

適用

固定金額時,計算方法為: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

人投資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

淨值為

1.0560

元,則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

1

000

0

0

/

1+

0.60

%

=

99,403.58

申購費用

=

1

0000

-

99,403.58

=

596.42

申購份額

=

99,403.58

/

1.0560

=

94,132.18

即:投資人投資

1

0

萬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

1.0560

元,則其可得到

94,132.18

份基金份額。

2

、贖回金額的計算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本基金時繳納贖回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金額

為贖

回總金額扣減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兩位;贖回總金額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

某投資人持有

10

後贖回本基金

10

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是

1. 017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0

×

1.0170

101,700.00

回費用=

101,700.00

×

0

0

贖回金額=

101,700.00

0

101,700.00

即:投資

持有

10

贖回本基金

10

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

額淨值是

1.017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1,700.00

元。

3

本基金的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

後計算,並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告。遇特殊情況,經

履行適當程序

,可以

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

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購申

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

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或基金轉換轉入申請有可能導致

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或者有可

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

、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

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單一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上限的情形;

9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

1

2

3

5

6

9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

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

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

3

、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

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

辦理並公告。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

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

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

期贖回處理。

3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

20%

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

日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

以上的那部分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對於該

基金份額持有人其餘贖回申請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據前段「(

1

)全額贖回」或「(

2

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但是,

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

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

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並依據《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

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

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

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

業務,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通過對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積極投資,追求

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債券

(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

)

、銀行存款、

債券回購、同業存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也不投資於

公司債

企業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中期票據等信用債、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以及可交換債券。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利率債資產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本基金應當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本基金所指利率債是指國債、

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

如果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綜合分析國內外宏觀經濟態勢、利率走勢、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

等因素,並結合各種固定收益類資產在特定經濟形勢下的估值水平、預期收益和

預期風險特徵,在符合本基金相關投資比例規定的前提下,決定組合的久期水平、

期限結構和類屬配置,並在此基礎上實施債券投資組合管理,以獲取較高的投資

收益。

1

)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經濟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關注貨幣信貸、利率、匯率、採購

經理人指數等宏觀經濟運行關

鍵指標,運用數量化工具對宏觀經濟運行及貨幣財

政政策變化跟蹤與分析,對未來市場利率趨勢進行分析預測,據此確定合理的債

券組合目標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過以下方面的分析來確定債券組合的目標久期:

1

)宏觀經濟環境分析。通過跟蹤分析貨幣信貸、採購經理人指數等宏觀經

濟先行性經濟指標,拉動經濟增長的三大引擎進出口、消費以及投資等指標,判

斷當前經濟運行在經濟周期中所處的階段,預期中央政府的貨幣與財政政策取

向。

2

)利率變動趨勢分析。在宏觀經濟環境分析的基礎上,密切關注月度

CPI

PPI

等物價指數,貨幣信貸、匯率等金融運行數

據,預測未來利率的變動趨勢。

3

)目標久期分析。根據宏觀經濟環境分析與市場利率變動趨勢分析,結合

當期債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確定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原則上,在利率上行通道

中,通過縮短目標久期規避利率風險;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過延長目標久期分

享債券價格上漲的收益。在利率持平階段,採用騎乘策略與持有策略,獲得穩定

的當前回報。

4

)動態調整目標久期。通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數據、金融市場運行、貨幣

政策以及國內債券市場運行跟蹤分析,評估未來利率水平變化趨勢,結合債券市

場收益率變動與基金投資目標,動態調整組合目標久期。

2

)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通過預期收益率曲線形態變化來調整投資組合的期限結構配置策略。根據債

券收益率曲線形態、各期限段品種收益率變動、結合短期資金利率水平與變動趨

勢,分析預測收益率曲線的變化,測算子彈、啞鈴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結構配置策

略的風險收益,形成具體的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3

)騎乘策略

騎乘策略,通過對債券收益曲線形狀變動的預期為依據來建立和調整組合。

當債券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買入位於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持有一段時

間後,伴隨債券剩餘期限的縮短與收益率水平的下降,獲得一定的資本利得收益。

4

)槓桿放大策

當回購利率低於債券收益率時,本基金將實施正回購融入資金並投資於債

券,從而獲取收益率超出回購資金成本(即回購利率)的套利價值。

5

)個券選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單個債券到期收益率相對於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偏離程度,結合

流動性等因素

,

確定其投資價值

,

選擇定價合理或價值被低估的債券進行投資。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利

率債資產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

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4

)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5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產的投資;

6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5

)、(

6

)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

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後的規定為準。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

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行為,如適用於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

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

-

國債及政策性銀行債指數收益率。

根據基金的投資標的、投資目標及流動性特徵,本基金選取中債

-

國債及政

策性銀行債指數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中債

-

國債及

政策性銀行債指數隸

屬於中債總指數族,該指數成分券由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且公開發行的國

債和政策性銀行債組成

,

,適合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如果本基金業

績比較基準所參照的指數在未來不再發布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一致的情況下,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後,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選取

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數作為業績比較基準的參照指數,

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

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

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票據、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

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

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

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

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

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

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

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

用估值技術確定其

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

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7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

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

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

制,具體可參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的相關公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

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

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

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

果復

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按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等發送的數據錯誤,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

資人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調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

、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9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30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

×

0.

3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2

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

,

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05%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E

×

0.0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

2

個工作

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

時支付的

,

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

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

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並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

、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

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二)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

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三)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四)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

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五)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

人變更;

8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0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2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

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3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4

、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5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6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7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8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9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

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

、在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1

、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

、本基金連續

30

40

45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

24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

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

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

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

露基金相關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時;

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第十六部分 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

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

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

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種風險,即當單個

開放

日基金的淨贖回申請超過

前一

開放

日的

基金總份額的

1

0%

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基金分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

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

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

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

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

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

式。但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

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

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

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買和贖

回基金,基金

銷售

機構名單詳見本基金

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以及相關公告。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包括: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本基金資產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變化對證

券市場產生一定影響,從而導致市場價格波

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的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經濟運行周期性的變化會對基金所投資的證券

的基本面產生影響,從而影響證券的價格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直接導致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變動,同時也影響

到證券市場資金供求狀況,以及擬投資債券的融資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變化

將直接影響證券價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

脹的影響而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

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

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

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

較少的收益率。

)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體現為基金申購、贖回等因素對基金造成的流動性

影響。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

金倉位調整的

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淨值。

1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

規範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

行上市的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

中。

2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

延期贖回

。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3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

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

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斷有

誤、獲取的信息不全等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對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響。

)操作或技術風險

指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

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

詐、交易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

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

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等。

)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

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人才

流失風險

基金管理人主要業務人員的離職等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作的連續性,

並可能對基金運作產生影響。

)本基金特定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利率債,債券投資佔基金資產的

比例不低於

80%

,因此,本基金需承擔由於市場利率波動造成的利率風險。

)其他風險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型投資工具出現和發展後,如果投資於這些

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

而產生的風險;

4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

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一。

第十九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二。

第二十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秉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重於泰山」的經營宗旨,不斷完善客

戶服務體系。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客戶提供以下服務,並將隨著業務發展

和客戶需

求的變化,積極增加服務內容,努力提高服務品質,為客戶提供專業、便捷、周

到的全方位服務。

一、客戶服務電話:

400

-

81

-

95533

(免長途通話費用)

1

、自助語音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內容包括:基

金淨值查詢、帳戶信息查詢、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詢、基金信息查詢等。

2

、人工諮詢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9

00

17

00

的人工電話諮詢服務。

3

、客戶留言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客戶留言服務將其疑問、建議及聯繫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內

給予回復。

二、訂製對帳單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

基金

管理人

客戶服務電話、電子郵箱、傳真、信件等方式訂

制對帳單服務,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場內投資者的對帳單。

基金

管理人

在準確獲得投資者郵寄地址、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的前提下,將為已訂製帳單服

務的投資者提供電子郵件、簡訊和紙質對帳單:

1

、電子郵件對帳單

電子對帳單是通過電子郵件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交易對帳的一種電子化

的帳單形式。電子對帳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期末基金餘額、期末份額市值、

期間交易明細、分紅信息等。

基金管理人

在每月度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每位

預留了

有效電子郵箱並成功訂製電子對帳單服務的持有人發送電子對帳單。

2

、簡訊對帳單

簡訊對帳單是通過手機簡訊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份額對帳的一種電子化

的帳單形式。簡訊對帳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期末基金餘額、期末份額市值等。

基金管理人

在每月度結束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每位預留了有效手機號碼並成功定

制簡訊對帳單服務的持有人發送簡訊對帳單。

3

、紙質對帳單

紙質對帳單是通過平信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份額對帳的一種帳單形式。紙

質對帳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期末基金餘額、期末份額市值、期間交易明細、

分紅信息等。

基金管理人

在每季度或年

度結束後的

15

個工作日內向預留了準確

郵寄地址並成功訂製紙質對帳單服務的持有人寄送紙質對帳單。

4

、對帳單補寄

投資者提出補寄需求後,

基金管理人

將於

15

個工作日內安排寄出。

三、網站服務(

www.ccbfund.cn

1

、信息查詢:客戶可通過網站查詢基金淨值、產品信息、建信資訊、基金

管理人動態及相關信息等。

2

、帳戶查詢:投資人可通過網上「帳戶查詢」服務查詢帳戶信息,查詢內

容包括份額查詢、交易查詢、分紅查詢、分紅方式查詢等;同時投資人還可通過

「帳戶查詢修改」、「查詢密碼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詢密碼。

3

、投資流程:直銷客戶可了解直銷櫃檯辦理各項業務的具體流程。

4

、單據下載:直銷客戶可方便快捷地下載各類直銷表單。

5

、銷售網點:客戶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銷售網點信息。

6

、常見問題:匯集了客戶經常諮詢的一些熱點問題,幫助客戶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礎知識及相關業務規則。

7

、客戶留言:通過網上客戶留言服務,可將投資人的疑問、建議及聯繫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四、簡訊服務

若投資人準確完整地預留了手機號碼(小靈通用戶除外),可獲得免費手機

簡訊服務,包括產品信息、基金分紅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預留手機號碼的

投資人可撥打客服電話或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添加後定製此項服務。

五、電子郵件服務

若投資者準確完整的預留了電子郵箱地址,可獲得免費電子郵件服務,包括

產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預留電子郵箱地址的投資者可撥打客服電話或登

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添加後訂製此項服務。

六、微信、易信服務

基金管理人通過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時通訊服務平臺為投資者提供理財資訊

及基金信息查詢等服務。投資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

添加關注。

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詢基金淨值、產品信息、

分紅信

息、理財資訊等內容。已開立建信基金帳戶的投資者,將微信、易信帳號與基金

帳號綁定後可查詢基金份額、交易明細等信息。

七、密碼解鎖

/

重置服務

為保證投資人帳戶

信息安全

,當撥打客服電話或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個

人帳戶信息,輸入查詢密碼錯誤累計達

6

次帳戶即被鎖定。此時可致電客服電話

轉人工辦理查詢密碼的解鎖或重置。

八、客戶建議、投訴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網站客戶留言、客服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書信、傳真等多種方式對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議或投訴,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

內給予回復。

九、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

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人可

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的複製件或複印件。投資

人按上述方式所獲得的文件或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保證文本的

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備查文件

1

、中國證監會準予

建信雙周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變更

註冊的文件

2

、《

建信

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3

、《

建信利率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

4

關於變更註冊之法律意見書

5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

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交納基金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

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

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

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

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

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

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

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資金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

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

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洩露;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

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

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

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且在對現有基金

份額持有人

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

費方式;

3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

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

)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基金登記機構等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

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有關

基金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8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

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

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

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

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

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

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書面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

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

、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

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

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

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

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

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

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

(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

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

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

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

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

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

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

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籤章。自

2021

1

21

起,基金合同生效,原《建信雙周安心理財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公告之日

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

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附件二:《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7

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

16

定代表人:孫志晨

成立時間:

2005

9

19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5]158

組織形式

:

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

人民幣

2

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電話:(

010

66105799

傳真:(

010

66105798

聯繫人:郭明

成立時間:

1984

1

1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1

萬元

批准設立機關和設

立文號: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

能的決定》(國發

[1983]146

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資金清算業務(銀證轉帳);保險兼業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託管業務;企業年金受託管理服

務、年金帳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註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諮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託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

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債券

(

包括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

)

、銀行存款、

債券回購、同業存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也不投資於

公司債

、企業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

資券、中期票據等信用債、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以及可交換債券。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

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利率債資產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本基金應當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本基金所指利率債是指國債、

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利

率債資產的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

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4

)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5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

過該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6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5

)、(

6

)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

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後的規定為準。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

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行為,如適用於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

準。

4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關

聯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應事

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

名單及其更新,加蓋公章並書面提交,並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並

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人於

2

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

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違規

進行關

聯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並協助基金管理人採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

易的發生,若基金託管人採取必要措施後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託管

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於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關聯交易,基金託管人

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

)基金託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

對手的名單,並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

易結算方式。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

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

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提前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於

2

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後,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書

面確認後,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

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託管人發

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

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並造成

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託管人有權報告中

國證監會。

2

)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

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

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

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如果基金

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3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核心交易對手為中國

工商銀行

、中

國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

、中國

農業銀行

交通銀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託管

人後,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調整核心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

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核心交易對手以外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由於交易

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

償。基金託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於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交易對手是否在

名單

內列明。

6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核心存款銀行名單為中國工

商銀行、

中國銀行

、中國

建設銀行

、中國

農業銀行

交通銀行

,本基金投資除核

心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於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託管人後,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對於核心存款銀行名單進行調整。基金託管

人的監督責任僅限於根據已提供的名

單,審核核心存款銀行是否在名單內列明。

7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

)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

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

證券

,

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

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

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

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

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

成本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

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

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審核。

5

)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

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

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

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

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託管人沒

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託管人應承擔連

帶責任。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

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於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託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於必須於估值完成後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託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

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

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有義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

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

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

有到達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

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

託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

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保管基金

的銀行存款。該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的資產託管專戶進行。

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其他規定。

(三)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四)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自營帳

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後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

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

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六)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

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

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

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

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

擔保管責任。

(七)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

5

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於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

15

年以上。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1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

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

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具體可參見基金管理人屆

時的相關公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

合《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估值結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

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淨值信息

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以雙

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票據、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

債。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

種,選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

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

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

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

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7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責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

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

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

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

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

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帳發現相關各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並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帳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

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三

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

蓋公章後,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

3

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7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

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30

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

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

45

日內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鑑或者出

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蓋章確

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

6

30

日、

12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

15

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

6

30

日、每年

12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的內

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

12

31

日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

作日內提交。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

份,保存期限為

15

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

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

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

、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

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2

、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

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

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

、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6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

支付清算費用;

(2)

交納所欠稅款;

(3)

清償基金債務;

(4)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

(1)

(3)

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

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

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四)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

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財網

相關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