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23日 11:06:01 中財網 |
原標題: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 :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
招募說明書
(
20
20
年
第
2
號
)
【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基金管理人: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
重要提示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由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轉型而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2017年10月9日正式生效。
2017年8月30日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的議案》,內容包括中銀
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為發起式基金及修訂基金合同等,並同意將「中銀悅
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名為「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2017年10月9日起,《中銀悅
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報中國證監會變更
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轉型的變更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
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
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
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者連
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
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因交收違約和投資債券引發的信用風險,基金投資對象與
投資策略引致的特有風險,等等。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由非上市
中小企業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於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
交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當發債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業私募債,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屬於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較低風險品種,其預期風險收
益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基金。
投資者應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於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
為作出獨立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
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
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
可達到或者超過50%,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銷售。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至2019年12月18日(本招募說明書中關於基金合同內容
變更事項的內容截止日為2020年12月23日),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和基金業績表現等相關
財務數據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本基金託管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覆核了本招募說明書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
目
錄
一、緒言
6
二、釋義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託管人
19
五、相關服務機構
23
六、基金的歷史沿革
25
七、
基金的存續
26
八、基金的封閉期和開放期
27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29
十、基金的投資
39
十一、投資組合報告
46
十二、基金的業績
50
十三、基金的財產
51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5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六、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59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九、風險揭示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7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77
二十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92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05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
107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109
二十六、備查文件
110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
法律法規以及《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變更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
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
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
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
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銀
悅享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本基金由中銀
悅
享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中銀
悅享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
中銀
悅享
定期開放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
或
本招募說明書
:指
《
中銀
悅享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決定》修改
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
3
年
3
月
15
日頒布
、
同年
6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1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2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
1
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3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
4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5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
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
6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7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
8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
9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
、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但本基金自轉型為「中銀
悅享
定期開放債
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之日起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2
1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
2
、發起資金:指用於
申
購
轉型後的
發起式基金且來源於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金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
經理資格者,包括但不限於本基金的基金經理,同時也包括基金經理之外公司投研人
員)等
人員的資金
2
3
、發起資金提供方:以發起資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的開放期申
購本基金
,
且承諾以發
起資金
申
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於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金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不限於本
基金的基金經理,同時也包括基金經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員)等人員
2
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銷售基金份額
,
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5
、銷售機構: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
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
7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
8
、基
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申購、
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銀
悅享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中銀
悅享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終止
3
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的日期
3
2
、定期開放:指本基金採取的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之間定期開放的
運作模式
3
3
、封閉期: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
3
個月
的期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進入首個開放期。基金的
首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後次日起(包括該日)
3
個月的期間,如果封閉期到期日
的次日為非工作日的,封閉期相應順延。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
進入第二個開放期,第二個封閉期為第二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
3
個月的期
間,如果封閉期到期日的次日為非工作日的,封閉期相應順延,以此類推。本基金封閉期內
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3
4
、開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個封閉期
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
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除首個開放期外,
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開放期前
2
日進行公告
3
5
、存續期:
指
《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
《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6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
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9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0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
1
、
《業務規則》:
指《中銀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
同遵守
4
2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
3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
4
、擺動定價機制:指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
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4
5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
6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
7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
8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4
9
、元:指人民幣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
1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
2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
3
、基金份額淨值:指
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
4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
5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
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
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
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
6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
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45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26
樓、
27
樓、
45
樓
法定代表人:
章硯
設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電話:(
021
)
38834999
聯繫人:高爽秋
註冊資本:
1
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
股東
出資額
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幣
8350
萬元
83.5%
貝萊德投資管理(英國)有限公司
相當於人民幣
1650
萬元的美
元
16.5%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
章硯(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長。國籍:中國。英國倫敦大學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公
共金融政策專業碩士。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歷任
中國銀行總行全球金融市場
部主管、助理總經理、總監,總行金融市場總部、投資銀行與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李道濱(
LI Daobin
)先生,董事。國籍:中國。清華大學法學博士。中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執行總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職於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市場
部副總監、總監、總經理助理和公司副總經理。
韓溫(
HAN Wen
)
先生,董事。國籍:中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經濟學學士。現任中
國銀行總行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歷任
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公司業務部高級經理,通州支
行副行長,海澱支行副行長,上地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行長,豐臺支行行長等職。
楊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國籍:中國。
2019
年
9
月起擔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武漢大學經管學院企業管理碩士研究生。現任
中國銀行財富與私人銀行部副總經理。
曾任中國東方信託投資公司(原
中國銀行信託公司)副處長、處長,
中國銀行託管部處長、
副總經理。
曾仲誠(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國籍:中國。為貝萊德亞太區首席風險管理總
監、董事總經理,負責領導亞太區的風險管理工作,同時擔任貝萊德亞太區執行委員會成
員。曾先生於
2015
年
6
月加入貝萊德。此前,他曾擔任摩根史坦利亞洲首席風險管理總
監,以及其亞太區執行委員會成員,帶領獨立的風險管理團隊,專責管理摩根史坦利在亞
洲各經營範圍的市場、信
貸及營運風險,包括機構銷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資本市
場、投資銀行、投資管理及財富管理業務。曾先生過去亦曾於美林的市場風險管理團隊效
力九年,並曾於瑞銀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結構部工作兩年。曾先生現為中國清華大學及北
京大學的風險管理客座講師。他擁有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工商管理學士學位,以
及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趙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獨立董事。國籍:中國。
美國西北大學經濟學博士。
曾在美國威廉與瑪麗學院商學院任教,並曾為美國投資公司協會(美國共同基金業行業協
會)等公司和
機構提供諮詢。現任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金融學與會計學教授、副教務長和金
融
MBA
主任,並在華寶信託擔任獨立董事。
杜惠芬(
DU
H
uifen
)女士,獨立董事。國籍:中國。山西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美
國俄克拉荷馬州梅達斯經濟學院工商管理碩士,澳大利亞國立大學高級訪問學者,中央財
經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兼任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
董事。曾任山西財經大學計統系講師、山西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中央財經大學獨立
學院(籌)教授、副院長、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等職。
付磊(
Fu Lei
)先生
,獨立董事。國籍:中國。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管理學博士。現任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會計學院教授、博士生
導師。兼任中國商業會計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內
部審計協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會計史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會計學會常務理事、北京總
會計師協會學術委員,江河創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北京
九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航天長徵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國投泰康信託有限公司獨立董
事等職。
孫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獨立董事。國籍:中國。北京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北
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大學政府
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
)研究中心
主任、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亞太風
險與保險學會主席、美國哈佛大學訪問教授。
2
、
監事
盧井泉(
LU Jingquan
)先生,監事,國籍:中國。南京政治學院法學碩士。歷任空
軍指揮學院教員、
中國銀行總行機關黨委組織部副部長、武漢中北支行副行長、企業年金
理事會高級經理、投資銀行與資產管理部高級交易員。
趙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職工監事,國籍:中國,研究生學歷。歷任遼寧省證
券公司上海總部交易員、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員、中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員、
交易主管。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總經理。
3
、管理層成員
李道濱(
LIDaobin
)先生,董事、執行總裁。簡歷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歐陽向軍(
JasonX.OUYANG
)先生,督察長。國籍:加拿大。中國證券業協會
-
沃頓
商學院高級管理培訓班
(Wharton
-
SACExecutiveProgram)
畢業證書,加拿大西部大學毅偉
商學院
(IveySchoolofBusiness
,
WesternUniversity)
工商管理碩士(
MBA
)和經濟學碩
士。曾在加拿大
太平洋集團公司、加拿大帝
國商業銀行和加拿大倫敦人壽保險公司等海外
機構從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英大證券)研究發展中心總經
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場拓展總監、監察稽核總監和上海復旦大學國際金融系國際金融
教研室主任、講師。
張家文(
ZHANGJiawen
)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西安交通大學工商管理
碩士。歷任
中國銀行蘇州分行太倉支行副行長、蘇州分行風險管理處處長、蘇州分行工業
園區支行行長、蘇州分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陳軍(
CHENJun
)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上海交通大學工商管理碩士、美
國伊利諾伊大學金融學碩士。
2004
年加入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經理、權益投
資部總經理、助理執行總裁。
王聖明(
WANG Shengming
)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北京師範大學教育管理
學院碩士。現
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執行總裁。歷任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
閆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
2019
年加入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執行總裁。曾任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保險機構業務部總經理。
4
、基金經理
白潔(
BAI Jie
)女士,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
董事(
D
)
,
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曾任金盛保險有限公司投資部固定收益分析員。
2007
年加入中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擔任固定收益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
2011
年
3
月至今任中銀貨
幣基金基金經理,
2012
年
12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中銀理財
7
天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銀理財
21
天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4
年
9
月至今任中銀產業
債基金基金經理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
中銀安心回報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中銀新機遇基金基金經理,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中銀頤利基金基
金經理,
2016
年
9
月至今任
中銀睿享基金基金經理,
2016
年
9
月至今任
中銀悅享基金基
金經理,
2017
年
3
月至今任
中銀富享基金基金經理,
2017
年
3
月至今任
中銀豐慶基金基
金經理,
2017
年
9
月至今任
中銀信享基金基
金經理,
2018
年
12
月至今任中銀穩匯短債
基金基金經理。具有
14
年證券從業年限。具備基金、證券、銀行間本幣市場交易員從業
資格。
5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職務
主席:李道濱(執行總裁)
成員:陳軍(副執行總裁)、奚鵬洲(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李建(
權益
投資部總
經理)
、張發餘(研究部總經理)、方明(專戶理財部副總經理)、李麗洋(財富管理部副總
經理)
列席成員:歐陽向軍(督察長)
6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履行以下職
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基金季度
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
7
、計算並公告基金
淨值信息
、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
、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基金法》、《運作辦法》、《銷
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活動,並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
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
交易活動;
(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
8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經理承
諾
(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勤勉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洩漏在任
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
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體系是指為了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合法合規經營運作,在充
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辦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統。
1
、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
1
)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形成守法經
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
2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
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
3
)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確保公司對外信息披露及
時、準確、合規
。
2
、內部控制的原則
(
1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
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設立健全的內控管理制度和體系,做到內控
管理的全面覆蓋;
(
2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管理方法和系統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內控
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確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規穩健運作,提高內控管理的有效
性;
(
3
)權責匹配原則。內控管理中的職權和責任在公司董事會、管理層、下屬各單位
(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及工作人員中進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權責匹
配,所
有主體對其職責範圍內的違規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4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
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分離;
(
5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結
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體現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作用;
(
6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
7
)防火牆原則。公司投資、交易、研究、市場營銷等相關部門,應當在空間上和
制度上適當隔離,
以達到防範風險的目的。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部信息的人員,應制定嚴
格的批准程序和監督措施;
(
8
)及時性原則。內部控制管理反映行業發展的
新動向,及時體現法律法規、規範
性文件、監管政策、自律規則的最新要求,並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
3
、制定內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規定和行業監
管規則;應當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並普遍適用於每位員工;以審慎經營、防範
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並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
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
時修改或完善。
4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措施、信息溝通
和內部監控。各要素之間相互支撐、緊密聯繫,構成有機的內部控制整體。
5
、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股東會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並承
擔相應的責任。股東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
人事薪酬委員會。監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董事和公
司管理層的行為行使監督權。基金管理人通過自上而下的有序組織體系,有效貫徹內部控
制制度,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6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基金管理人設立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的三道防線,建立並持續完善研究和投資決策、
交易執行、市場營銷、產品研發、基金運營業務、風險管理、法律合規、內部審計、信息
系統管理、危機處理、信息披露、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各業務環節的體系和制度,
形成科學有效、職責清晰的內部控制機制。
7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
1
)基金管理人特別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
2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業務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
負責人:任德奇
住
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188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
18
號
郵政編碼:
200336
註冊時間:
1987
年
3
月
30
日
註冊資本:
742.63
億元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25
號
聯繫人:陸志俊
電
話:
95559
交通銀行始建於
1908
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發鈔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組建後的
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
行,總部設在上海。
2005
年
6
月
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證
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根據
2019
年英國《銀行家》雜誌發布的全球千家大銀行報告,
交通銀行一級資本位列第
11
位,連續五年躋身全球銀行
20
強;根據
2019
年美國《財富》雜誌發布的
世界
500
強公司排行榜,
交通銀行營業收入位列第
150
位,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銀行資產總額為人民幣
9
9
,
328
.
79
億元。
2019
年
1
-
9
月,交通
銀行實現淨利潤
(
歸屬於母公司股東
)
人民幣
601
.
47
億元。
交通銀行總行設
資產託管業務中心(下文簡稱「託管中心」)。現有員工具有多年基金、
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
具備基金從
業
資格
,以及
經濟師、會計師、工程師和律師
等
中高級
專業技術
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業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
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
資產
託管從業人員隊伍。
(二)主要人員情況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高級
經濟師。
任先生
2018
年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
國銀行執行董事、副行長,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非執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
中國銀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國銀行副行長,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曆任中國
建設銀行信貸審批
部副總經理、風險監控部總經理、授信管理部總經理、湖北省分行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嶽陽長
嶺支行、嶽陽市中心支行、嶽陽分行,
中國
建設銀行信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信貸風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於清華大學獲
工學碩士學位。
袁慶偉女士,資產託管業務中心總裁,高級經濟師。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總裁;
20
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歷任本
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本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副總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歷任本行烏魯木齊分行財務會計部副科長、科長、處長助理、副處長,會計結算部
高級經理。袁女士
1992
年畢業於
中國石油大學計算機科學系,獲得學士學位,
2005
年於新
疆財經學院獲碩士學位。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
19
年
9
月
30
日
,
交通銀行託管證券投資基金
436
只。
此外,
交通銀行還託管了基
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私
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
QDIE
資金、全國社保基金、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企業年金基金、
職業年金基金、
QFII
證券投資資產、
RQFII
證券投資資產、
QDII
證券投資資產、
RQDII
證券
投資資產和
QDLP
資金等產品。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管理,託管
中心業務制度健全並確保貫徹執行各項規章,通過對各種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及緩釋,
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原則
1
、合法性原則:託管中心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始終。
2
、全面性原則:託管中心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內部控制機
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
各個經營環
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
、獨立性原則:託管中心獨立負責受託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與
交通銀行的
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基金資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4
、制衡性原則:託管中心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的設置上確保
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並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5
、有效性原則:託管中心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模式的基礎
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各項內控管理目標被有效執行。
6
、效益性原則:託管中心內部控制與基金託管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運作環節的風險
控制要求相適應,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佳的內部控制目標。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指引》
等法律法規,
託管中心
制定了一整
套嚴密、
完整
的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
管理
規章
制度
,確保基
金託管業務運行的規範、安全、高效,
包括
《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系統建設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
託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商業秘密管理規定》、《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
務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等
,並根據市場變化和
基金業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科學合理,技術系統管理規範,業務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隔離措施
,相關信息披露由專人負責。
託管中心通過對基金託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後檢查措施實現全流程、
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託管業務運行進行國際標準的內部控
制評審。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
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購
資金的到
帳
與贖回
資金的劃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
和核查。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及時核對確認並進行調整。
交通銀行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
交通銀行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
交通銀行有
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糾正。
四、其他事項
最近一年內
交通銀行及其負責資產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受
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負責基金託管業務的
高級管理人員在基金管理公司無兼職的情況。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5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26樓、27樓、45樓
法定代表人:章硯
電話:(021)38834999
傳真:(021)50960970
1)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櫃檯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5樓
客戶服務電話:021-3883 4788, 400-888-5566
電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聯繫人:曹卿
2)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直銷平臺
本公司電子直銷平臺包括:
中銀基金官方網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務號(在微信中搜索公眾號「中銀基金」並選擇關注)
中銀基金官方APP客戶端(在各大手機應用商城搜索「中銀基金」下載安裝)
客戶服務電話:021-3883 4788, 400-888-5566
電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聯繫人:張磊
2
、其他銷售機構
1)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客戶服務電話: 95566
網址: www.boc.cn
聯繫人:陳洪源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它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在基金
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45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26
樓、
27
樓、
45
樓
法定代表人:
章硯
電話:(
021
)
38834999
傳真:(
021
)
68871801
聯繫人:樂妮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聯繫人: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
010
-
58153000
傳真:
010
-
85188298
聯繫人:徐豔
經辦會計師:徐豔、許培菁
六、基金的歷史沿革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由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轉型而來。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經中國證監會《關於準予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16]1826)準予募集註冊,基金管理人為中銀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自2016年9月27日進行公開募集,募集結束
後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合同生效備案手續。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中銀悅
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於2016年9月28日生效。
2017年8月30日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的議案》,內容包括中銀
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為發起式基金及修訂基金合同等,並同意將「中銀悅
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名為「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2017年10月9日起,《中銀悅
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七、基金的存續
(一)
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基金合同生效後,本基金登記機構將進行本基金份額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變更。
(二)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滿
3
年之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
億元,基金合同應當終止,且不得通
過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
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
《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後繼續存續的,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
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
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並提
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
6
個月
內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的封閉期和開放期
(一)
基金的封閉期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
3
個月的期間。本基
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進入首個開放期。基金的首個封閉期為
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後次日起(包括該日)
3
個月的期間,如果封閉期到期日的次日為非工
作日的,封閉期相應順延。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第二個開
放期,第二個封閉期為第二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
3
個月的期間,如果封閉
期到期日的次日為非工作日的,封閉期相應順延,以此類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
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金的開放期
本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
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長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除首個開放期外,基金管理人最
遲應於開放期前
2
日進行公告。
若由於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導致原定開放期起始日不能辦理基金的申
購與贖回,則開放期起始日順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個工作日。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
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影
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在
此情形下
,開放期以管理人屆時公告(如有)為準。
(三)
封閉期與開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1
8
年
3
月
7
日生效,假設首個開放期為
5
個工作日,
則本基金的第一個開放期為
201
8
年
3
月
7
日至
201
8
年
3
月
13
日;首個開放期結束後次日
為
2018
年
3
月
14
日,故首個封閉期為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以此類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
201
8
年
12
月
5
日生效,假設首個開放期為
8
個工作日,則
本基金的第一個開放期為
201
8
年
12
月
5
日至
201
8
年
12
月
14
日。首個開放期結束後次日
為
2018
年
12
月
15
日,則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
201
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
9
年
3
月
1
4
日。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為
201
9
年
3
月
15
日,假設第二個開放期時間為
6
個
工作日,第二個開放期為
201
9
年
3
月
15
日至
201
9
年
3
月
22
日;第二個封閉期為第二個開
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
3
個月的期間,即
201
9
年
3
月
23
日至
201
9
年
6
月
2
3
日。
以此類推。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
的
招
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並在基金管
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
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每個工作日。具體辦理時間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
申購與贖回業務,
也不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進入首個開放期。開始辦理申購和贖回
業務。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後次日起(包括該日),本基金進入首個封閉期。本基金每個封
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進入下一個開放期。
本基金於
2017
年
10
月
9
日進入首個開放期,
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為本基金的第一個開放期,具體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於
2017
年
10
月
9
日發布的《中銀
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本基金於
2018
年
1
月
15
日進入第二
個開放期,
2018
年
1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
月
19
日為本基金的第二
個開放期,具體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於
2018
年
1
月
15
日發布的《中銀
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本基金於
2018
年
4
月
20
日進入
第三
個開放期,
2018
年
4
月
20
日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為本基金的第三
個開放期,具體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於
2018
年
4
月
17
日發布的《中銀
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本基金於
2018
年
7
月
27
日進入第
四
個開放期,
2018
年
7
月
27
日
至
2018
年
8
月
9
日為本基金的第
四
個開放期,具體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於
2018
年
7
月
24
日發布的《中銀
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本基金於
2018
年
11
月
12
日進入第五
個開放期,
2018
年
11
月
12
日
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為本基金的第五
個開放期,具體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於
2018
年
11
月
9
日發布的《中
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本基金於
2019
年
2
月
18
日進入第六
個開放期,
2019
年
2
月
18
日
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為本基金的第六
個開放期,具體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於
2019
年
2
月
15
日發布的《中銀
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本基金於
2019
年
5
月
23
日進入第七
個開放期,
2019
年
5
月
23
日
至
2019
年
6
月
5
日為本基金的第七
個開放期,具體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於
2019
年
5
月
17
日發布的《中銀
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本基金於
2019
年
9
月
6
日進入第
八
個開放期,
2019
年
9
月
6
日
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
為本基金的第六
個開放期,具體信息詳見基金管理人於
2019
年
9
月
4
日發布的《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
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
該
開放期內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但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
請的,視為無效申請。開放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招募說明書及基
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
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
、
「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採用擺動定
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和操作規範須遵循相關法律法
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
;
登
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基金份額
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7
日
(
包括該日
)
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
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
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
時查詢。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登記機構可根據《業務規則》,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
公告。
(五)
申購和贖回的
數量
限制
1
、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平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
份額時,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0
元(含申購費,下同),追加申購最低金
額為人民
幣
1000
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櫃檯申購本基金份額時,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00
元,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0
元。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
時,不受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基金份額不設上
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
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規定。
5、基金管理人可與其他銷售機構約定,對投資人委託其他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與贖
回的,其他銷售機構可以按照委託協議的相關規定辦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6
、
申
購本基金的發起資金金額不少於
1000
萬元,且發起資金
申
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
限
自申購確認之日起
不少於
3
年,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的除外。
(六)
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用
本基金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
登記等各項費用
。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費率
客戶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
<
100
萬元
0.8%
100萬元≤M<200萬元
0.5%
200萬元≤M<500萬元
0.3%
M≥500萬元
1000元/筆
2
、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
取。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25%
應歸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其中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
的贖回費並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
贖回費率
贖回費率
Y<7
天
1.5%
7
天
≤
Y<30天
0.75%
Y≥30天
0%
3
、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
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
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
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
計算或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包括但不限於針對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
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6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採用擺動定價
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和操作規範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
、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
1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1+
申購費率
)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
2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
=
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
例:某普通投資人投資
50,000
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對應的申購費率為
0.8%
。假設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
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50,000/
(
1+0.8%
)
=49,603.17
元
申購費用
=50,000
-
49603.17=396.83
元
申購份額
=49,603.17/1.050
0
=47,241.11
份
即:投資人投資
50,000
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
0
元,則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額。
2
、
贖回金額
的計算及
餘額
處理方式
本基金採
用
「
份額贖回
」
方
式,贖回價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
公式: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
×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
承擔。
例:某普通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
3
個月,其贖回適用費
率為
0%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
0
元,則其可得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
10,000×1.050
0
=
10,500.00
元
贖回費用=
10,500×0%
=
0
.00
元
贖回金額=
10,500
.00
-
0
.00
=
10,500.00
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
0
元,
則可得到的
淨
贖回金額為
10,500.00
元。
(八)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個人投資者的申購申請,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
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個人投資者申購。
3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定以後,基金管理人
應當暫停接受基金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4
、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
值。
5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資人單日或
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8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3
、
4
、
6
、
8
項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
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且開放期按暫停申購的期間相應順延。
(九)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
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
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3
、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
淨
值。
4
、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
贖回申請。
5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
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
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
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
務的辦理並公告,且開放期按
暫停贖回的期間相應順延
。
(十)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開放期
內
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2
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或
延緩支付。
(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
2
)延緩支付: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
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應對當日
全部贖回申請進行確認,但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日按比例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前
一日基金總份額的
20%
,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但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個工
作日,並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
(
3
)在開放期內,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申請超過前
一估值日基金總份額
4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
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
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在當日接受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的比例不低於
前一估值日基金總份額
40%
的前提下,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延期的贖回
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
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如延期辦理期限
超過開放期的,開放期相應延長,延長的開
放期內不辦理申購,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即基金管理人僅為原開放期內因提交贖回
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
40%
以上而被延期辦理贖回的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業務。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
巨額
贖回並
延緩支付
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在兩日內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
應
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應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
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
十二
)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
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
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的基礎上,力爭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創造超越業績比
較基準的穩定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
金融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企業債、
公司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
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債券的純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
資工具、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10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10個工作
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
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在封
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
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封閉期投資策略
(1)債券投資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經濟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對宏觀經濟運行趨勢及其引致的財政貨幣政策變化
做出判斷,密切跟蹤CPI、PPI、匯率、M2等利率敏感指標,運用數量化工具,對未來市場
利率趨勢進行分析與預測,並據此確定合理的債券組合目標久期,通過合理的久期控制實現
對利率風險的有效管理。
2)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預期收益率曲線形態變化來調整投資組合的期限結構配置。根據債券收益率
曲線形態、各期限段品種收益率變動、結合短期資金利率水平與變動趨勢,分析預測收益率
曲線的變化,測算子彈、啞鈴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結構配置策略的風險收益,形成具體的期限
結構配置策略。
3)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類屬債券類資產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因
素及其經風險調整後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過比較併合理預期不同類屬債券類資產的
風險與收益率變化,確定並動態地調整不同類屬債券類資產間的配置。
4)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宏觀經濟運行、發行主體的發展前景和償債能力、國家信用支撐等多重因素
的綜合考量對信用債券進行信用評級,並在信用評級的基礎上,建立信用債券池;然後基於
既定的目標久期、信用利差精選個券進行投資。
5)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由於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和交易,並限制投資人數量上限,整體流動
性相對較差。同時,受到發債主體資產規模較小、經營波動性較高、信用基本面穩定性較差
的影響,整體的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這兩個特點要求在具體的投資過程
中,應採取更為謹慎的投資策略。本基金認為,投資該類債券的核心要點是分析和跟蹤發債
主體的信用基本面,並綜合考慮信用基本面、債券收益率和流動性等要素,確定最終的投資
決策。
(2)資產支持證券(含資產收益計劃)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過考量宏觀經濟形勢、提前償還率、違約率、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
產所在行業景氣情況等因素,預判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動;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
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線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變化對標的證
券收益率的影響,在嚴格控制信用風險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
擇風險調整後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3)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國債期貨作為利率衍生品的一種,有助於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險水平。基
金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
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構建量化分析體系,對國債期貨和現貨的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
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基礎上,
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2、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本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遵守本基金有關
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減小基金淨值的波動。
(四)投資決策依據、機制和程序
1
、投資決策依據
(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
2
)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及對中國債券市場的影響;
(
3
)企業信用評級;
(
4
)國家貨幣政策及債券市場政策;
(
5
)商業銀行的信貸擴張。
2
、投資決策機制本基金實行投資決策團隊制,強調團隊合作,充分發揮集體智慧。本
基金管理人將投資和研究職能整合,設立了投資研究部,策略分析師、固定收益分析師、數
量分析師和基金經理,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滲透到投資研究的關鍵環節,群策群力,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謀取中長期穩定的較高投資回報。
3
、投資決策程序本基金具體的投資決策機制與流程為:
(
1
)宏觀分析師根據宏觀經濟形勢、物價形勢、貨幣政策等判斷市場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報告。
(
2
)債券策略分析師提交關於債券市場基本面、債券市場供求、收益率曲線預測的分
析報告。
(
3
)信用分析師負責信用風險的評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評級的調整。
(
4
)數量分析師對衍生產品和創新產品進行分析。
(
5
)在分析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基金經理提出月度投資計劃並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審
議。
(
6
)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基金經理提交的投資計劃。
(
7
)如審議通過,基金經理在考慮資產配置的情況下,挑選合適的債券品種,靈活採
取各種策略,構建投資組合。
(
8
)交易部執行交易指令。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券涵蓋的
範圍更加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
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短期等),能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
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各項指標值的時間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於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場。在綜合考慮了指數的權威性和代表性、指數的編制方法
和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理念,本基金選擇市場認同度較高的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
作為業績比較基準,該業績比較基準能夠比較真實的反映本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徵。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發起式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較低風險品種,本基金的預期收益
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資限制與禁止行為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
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
10
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
後
10
個工作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
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
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AA-以上(含
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
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封閉運作期間,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的200%;開放期內,基金總資產不
得超過淨資產的140%;
(9)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
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剩餘期限,不得超過當期的剩餘封閉期;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5%;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
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1)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並制定嚴格
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具體比例,
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除第(2)、(11)、(12)條和第(7)條另有約定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
限制。
十一、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的託管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2020年1月10日復
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報告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資
19,650,570,400.00
98.38
其中:債券
19,650,570,400.00
98.38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
融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25,250,647.93
0.13
7
其他各項資產
298,610,797.26
1.49
8
合計
19,974,431,845.19
100.00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8,552,920,000.00
42.84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7,719,555,000.00
38.66
4
企業債券
2,726,545,400.00
13.66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4,141,287,000.00
20.74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4,229,818,000.00
21.19
10
合計
19,650,570,400.00
98.42
(五)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1428011
14建行二
級01
17,000,000
1,848,070,000.00
9.26
2
170415
17農發15
14,300,000
1,488,916,000.00
7.46
3
1923001
19中國人
壽
13,600,000
1,382,848,000.00
6.93
4
1928022
19興業銀
行二級01
10,000,000
998,900,000.00
5.00
5
1080022
10國網債
01
9,000,000
911,160,000.00
4.56
(六)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七)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八)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九)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投資。
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投資範圍未包括股指期貨,無相關投資政策。
(十)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國債期貨作為利率衍生品的一種,有助於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險水平。基金
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
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構建量化分析體系,對國債期貨和現貨的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
性、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
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報告期內未參與國債期貨投資。
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報告期內未參與國債期貨投資,無相關投資評價
。
(十一)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
2019
年
二
季度,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大債券的發行主體中,
建設銀行、
工商銀行、農業
銀行和
中國人壽等受到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地方銀保監局的行政處罰。基金管
理人通過對上述發行人進一步了解分析後,認為以上處分不會對所持有的
14
建行二級
01(1428011)
、
14
工商二級
01
(
1428009
)、
14
農行二級
01
(
1428012
)、
19
中國人壽(
1923001
)的投資價值構成實質性影響。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債券的其餘債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
本報告編制日
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2
、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
、
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48,562.77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98,562,234.49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298,610,797.26
4
、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
、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
流通受限
股票
。
註:
由於計算中四捨五入的原因,本報告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 2017年 10 月 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投資業績與同期業
績比較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階段
淨值增長率①
淨值增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10月9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17年12
月31日
-
0.39%
0.04%
-
1.15%
0.06%
0.76%
-
0.0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62%
0.05%
4.79%
0.07%
1.83%
-
0.02%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2.76%
0.04%
0.69%
0.05%
2.07%
-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9.22%
0.05%
4.30%
0.06%
4.92%
-
0.0
1
%
十三、基金的財產
(
一
)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
(
二
)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
三
)
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
四
)
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
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國債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
(
三
)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
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2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
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價格進行估值;估值日
沒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全價減去債
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估值價格
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
1
)首次公開發行未
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2
)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按成本估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
、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
、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7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可以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
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
五
)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給予賠償,承擔賠
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
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
5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錯誤。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
計算
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
3
)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給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
資者或
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
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
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
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
5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
六
)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
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
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
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
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按規定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8
項進行估值時,
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權;
2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
金分紅;
4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對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進行
調整。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六、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一
)
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運作
相關
或者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支出
的會計師費、
律師費
、
訴訟
費、仲裁費和財產保全
費
等費用;
5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
、基金的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7
、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
二
)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4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
E×
0.4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與
基金託管人
核
對一致後
,基金託管人
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前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
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順延
。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10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
=
E×
0.
1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
對一致後,基金託管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於次月前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
上
述
「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
中第
3
-
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支付根據《中銀悅
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
四
)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一
)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託管協
議約定的方式確認
。
(
二
)
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
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
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
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
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關於審議本基金轉型事宜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表決通過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將經
中國證監會註冊後的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本基金的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本基金的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4、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5、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
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
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6、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的轉換)、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
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
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進入開放期;
(18)本基金在開放期發生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增加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8、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9、投資國債期貨相關公告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
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
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0、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情況
基金管理人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披露投資中小
企業私募債券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並說明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
響。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11、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
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
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1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關情況並揭示相關風險,說明該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
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超過50%,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
開銷售。
13、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
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各自住所, 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九、風險揭示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基金投資中出
現的風險分為如下三類,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風險;二是國內市場風險,包括政策風險、利率
風險等;三是開放式基金共有的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
、本基金每
3
個月開放一次申購和贖回,投資者需在開放期提出申購贖回申請,在非
開放期間將無法按照基金份額淨值進行申購和贖回。
2
、開放期如果出現較大數額的淨贖回申請,則使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基金可能面臨一
定的流動性風險,存在著基金份額淨值波動的風險。
3
、
基金合同生效滿
3
年之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
億元,基金合同應當終止,且不
得通過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故存在著基金無法繼續存續的風險。
4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信用類的固定收益類品種,因此,本基金除承擔由於市場利率波
動造成的利率風險外還要承擔如企業債、
公司債等信用品種的發債主體信用惡化造成的信用
風險。
5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等風險,本公司將本著謹慎和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
1
)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權益人破產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等與
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
(
2
)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風險主要包括資產支持證券信用增級措施相關風險、資產
支持證券的利率風險、資產支持證
券的流動性風險、評級風險等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風險。
(
3
)其他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稅收風險、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技術風險和
操作風險。
6
、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風險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上市
中小企業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
於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交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當發債主體信用質量惡
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業私募債,由此可能給基金
淨值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7
、投資國債期貨的風險
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風險、流動
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
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生變化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
指由於期貨與現貨間的價差的波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可分為兩類:一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
了結頭寸的風險,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量風險,是
指資金量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8
、
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風險
(
1
)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基金份額淨值波動風險
如果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可能會導致基金份額淨值波動的風險。主要原因是,根
據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
第
5
位四捨五入,當特定機構投資者巨額贖回時,由於基金份額淨值四捨五入產生的誤差計
入基金份額基金財產,導致基金份額淨值發生大幅波動。基金份額淨值計算符合基金合同和
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單日大幅波動是在現有估值方法下出現的特殊事件。
(
2
)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如果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為應對贖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適當的價格大量拋售證
券,使基金的淨值增長率受到不利影響。
(
3
)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巨額贖迴風險
如果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引發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
決定部分延期贖回,如果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
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
(二)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
策等)發生變化,導致證券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
2
、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也呈現出周期性變化,從而
引起債券價格波動,導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發生變化。
3
、利率風險:當金融市場利率水平變化時,將會引起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變化,進而
影響基金的淨值表現。
4
、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約規定的其它義務,或者其信用等級降低,將會導致債券價格下降,進而造成基金資產損
失
。
5
、購買力風險:基金投資於債券所獲得的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
能受通貨膨脹的影響以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6
、再投資風險:該風險與利率風險互為消長。當市場利率下降時,基金所持有的債券
價格會上漲,而基金將投資於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將獲得較低的
收益率,再投資的風險加大;反之,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基金所持有的債券價格會下降,利
率風險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資收益會上升。
7
、經營風險:它與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的經營活動所引起的收入現金流的不確定
性有關。債券發行
人期間運營收入變化越大,經營風險就越大;反之,運營收入越穩定,經
營風險就越小。
(三)開放式基金共有的風險
1
、管理風險。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
會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風險。
2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的流動性需求主要集中在開放期,基金管理人有義務接受投資
者的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採取各種有效管理措施,滿足流動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現較大數額
的贖回申請,則使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基金面臨流動性風險。
(
1
)
基金申購、贖回
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細規則參見招募說明書第九
章的相關約定。
(
2
)
擬投資市場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1
)
擬投資市場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擬投資市場根據投資範圍,可分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市場。
銀行間市場是中國債券的主體市場,債券存量約佔全市場的
91%
,屬於大宗交易(批發
場)市場,參與者是銀行等各類機構投資者,實行雙邊談判成交。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達
成主要通過交易雙方自主談判、逐筆成交。銀行間市場的整體流動性較好,尤其是利率債和
高等級信用債品種,這些品種成交活躍,單筆成交量金額一般都在千萬元以上。
交易所債券市場由各類社會投資者參與,屬於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場,典型結算方式
是淨額結算。交易所市場有兩種交易方式:第一種是自由競價、撮合成交
,
即按照「價格優
先、時間優先」的原則競價成交;第二種是大宗交易方式:對於在上交所進行的單筆買賣申
報數量不低於
1000
手,或交易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的現券及回購交易,以及在深交所進行
的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500
手,或交易金額不低於
50
萬元的現券及質押式回購交易,認定
為大宗交易。交易所市場的流動性較銀行間
要差一些,目前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
互補,市場流動性視具體品種不同,差異較大,高等級的信用債流動性要好於低等級的信用
債。
2
)擬投資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擬投資的具體資產可分為銀行間債券、交易所債券和貨幣市場類(銀行存款、同
業存單和債券回購),整體上銀行間發行的債券的流動性要優於交易所發行的債券,貨幣市
場類一般投資期限較短,流動性也較好。
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債券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銀行間發行的國債、央票和政策性金融
債,這三類債券的流動性最好。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斷減少,成交量稀少,國債和政策性金
融
債的成交活躍品種以
1
年、
3
年、
5
年、
7
年和
10
年等關鍵期限的債券為主。第二類是銀
行間發行的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和企業債,這幾類信用債按照信用等級的
不同,高等級的流動性是優於中低等級,成交活躍品種以信用等級為
AAA
的債券為主。第
三類是地方政府債、資產支持證券和政策性銀行之外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商業銀行債、
商業銀行次級債券、保險
公司債、證券
公司債、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和其它金融機構債),
這類債券雖然信用資質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躍,一般投資者以持有到期為主。
交易所發行的債券也可分為三大類,一是流動
性較好的國債;二是交易所發行的企業債
和公募
公司債,這兩類債券的成交量佔交易所市場成交量的近一半。但這兩類信用債的流動
性不同、個券之間差異很大,部分債券競價交易經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躍券種仍集中在
AAA
的高等級債券。金額較大的需要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詢價過程類似於銀行
間債券。三是交易所發行的地方政府債、證券
公司債和政策銀行債,這幾類債券的成交量佔
比較小,流動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銀行債因主要在銀行間發行,交易所發行量較少,成交很
不活躍,流動性與銀行間發行的政策性銀行債有較大差異。
貨幣市場類包括了銀行存
款、同業存單和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分為有提前支取條款和無
提前支取條款兩類,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動性好於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也要
看是否有額外的附加條款。同業存單在銀行間發行和交易,單只的發行金額一般較大,
AAA
存單的流動性較好,在二級市場的交易較為活躍。另外,債券回購都有確定的到期日限制,
到期前無法為流動性變現提供幫助,但相對其他可投資產來說,債券回購的期限一般也較短。
(
3
)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贖回業務,在開放期內為應對巨額贖回情形下可能發生的流
動性風險,基金
管理人在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能採取延期支付部分贖回款項
或者對贖回比例過高的單一投資者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詳細規則
參見招募說明書關於巨額贖回的相關約定。
(
4
)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
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於:
(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
3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4
)收取短期贖回費;
(
5
)暫停基金估值;
(
6
)擺動定價;
(
7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巨額贖回情形下實施延期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或者對贖回比例過高的單一投資者延期辦
理部分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詳見招募說明書關於巨額贖回的相關約定。當實施延期支付部
分贖回款項的措施時,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如期獲得全額贖回款,除了對自身流
動性產生影響外,也將損失延遲款項部分的再投資收益。當實施對贖回比例過高的單一投資
者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的措施時,該贖回比例過高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將無法全
額獲得確認,一方面可能影響自身的流動性,另一方面將承擔額外的市場波動對基金淨值的
影響。
實施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詳見招募說明書關於暫停接
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的相關約定。若實施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投資者一方
面不能贖回基金份額,可能影響自身的流動性,另一方面將承擔額外的市場波動對基金淨值
的影響;若實施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投資者不能如期獲得全額贖回款,除了對投資者流動性
產生影響外,也將損失延遲款項部分的再投資收益。
收取短期贖回費的情形和程序詳見招募說明書關於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的相關約定,對
持續持有期小於
7
日的投資者相比於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資者將支付更高的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詳見招募說明書關於暫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關約定。若實施暫停基
金估值,基金管理人會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對投資
者產生的風險如前所述。
當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的估值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即將本基金因為大額申購或贖回而需要大幅增減倉位所帶來的衝擊成本通過調整基金的估
值和單位淨值的方式傳導給大額申購或贖回的投資者,以保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實施擺
動定價的情況下,在總體大額淨申購時會導致基金的單位淨值上升,對申購的投資者產生不
利影響;在總體大
額淨贖回時會導致基金的單位淨值下降,對贖回的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
3
、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證券市
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
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
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
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
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
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4
、其他風險
(
1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
2
)因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
3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
4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
5
)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
6
)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之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
億元的;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
三
)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
四
)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
五
)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
六
)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
七
)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
、
基金
管理
人的權利、義務
(
1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
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或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債權人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
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
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
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
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7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介紹、發送或傳遞關於本基金的信息;
1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
(
2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
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
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
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
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
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
4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
5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
6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
1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
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期貨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
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
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權利。
(
2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
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
金劃撥、
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
提供的除外
;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
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
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
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及《託管協議》
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
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
及《託管協議》
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
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
1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發起資金申購的基
金份額的贖回應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規定;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
仲裁;
7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8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9
)法律法規
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
2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繳納基金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發起資金提供方
申
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於
3
年;
10
)
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紹、發送或傳遞有關本基金的信息
;
1
1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
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暫不設立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進行
。
1
、召開事由
(
1
)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
《
基金合同
》
,本
《
基金合同
》
另有約定的除外;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事項。
(
2
)
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範圍內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增加或調整份額類別設置;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
)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有關基金申購、贖
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6
)於中國
證監會允許的範圍內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
3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應當配合。
(
4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
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應當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
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
得阻礙、幹擾。
(
6
)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
1
)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
2
)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
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等基金合同約定的、或法律
法規
、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
1
)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三
個月以後、
六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
決
截止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
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
若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
基
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三
個月
以後、
六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
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
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
的規定,並與基
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
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
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
、議事內容與程序
(
1
)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
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
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
2
)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
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
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
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
1
)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
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過方
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
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
2
)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
過方為有效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
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
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
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
表決。
7
、計票
(
1
)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
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
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
2
)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
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
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
、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
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
約束力。
9
、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變更
(
1
)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2
)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
1
)
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之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
億元的;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
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
2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
3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
人承接的;
(
4
)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
5
)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
、基金財產的清算
(
1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
3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
4
)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
5
)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4
、清
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
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7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按照該會屆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45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26
樓、
45
樓
法定代表人:
章硯
成立時間: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4] 93
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註冊資本:人民幣壹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88
號(郵政編碼:
200120
)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
18
號(郵政編碼:
200336
)
法定代表人:
彭純
成立時間: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
(1986)
字第
81
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髮
[
1987
]
40
號文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
]
25
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
匯業務。
註冊資本:
742.62
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的
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
金融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企業債、
公司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
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債券的純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
資工具、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
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
10
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作
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現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在封閉期內,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應
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義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開始履行。
(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
,為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次開放期前
10
個工作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後
10
個工
作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
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在封閉期
內,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
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
該證券的
10%
;
5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40
%,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AA
-
以上
(
含
AA
-
)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
、封閉運作期間,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的
200%
;開放期內,基金總資產不得
超過淨資產的
140%
;
9
、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本基
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剩餘期限,不得超過當
期的剩餘封閉期;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
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
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11
、
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因證
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
、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
3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並制定嚴格
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具體比例,
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除第
2
、
11
、
12
條和第
7
條另有約定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不需要經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託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
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禁
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
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
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不
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
4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
.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
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基金
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
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託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
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
.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於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
,
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
5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
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
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籤訂書面協
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帳目核
對、到期兌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
.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
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4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
6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
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
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
流通受限證券,此處流通受限證券的定義與上文流動性受限資產不同,包括由《上
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
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
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
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
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
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
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
基金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
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
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
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
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
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出現風
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
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
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
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
7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投資中小企
業私募債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針對中小
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制定了相關風險控制制度及決策流程,以規範對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
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並與基金託管人籤訂《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控制補充協
議》。
基金管理人已將經董事會批准的相應風險控制制度及決策流程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若基
金管理人對相關制度進行修訂,應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依據屆時有效的制
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否遵守相關
制度、決策
流程、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進行監督。
如今後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8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1
.
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與基金託管人籤訂《基金投資中期
票據風險控制補充協議》。
2
.
基金管理人應將經董事會批准的相關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資中期
票據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
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
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的情況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應根據《託管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的約定向基
金託管人提供其託管基金擬購買中期票據的數量和價格、應劃付的金額等執行指令所需相關
信息,並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
能導致基金投資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
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
,
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出具的風
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
,
基
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
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
,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
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
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
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
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
9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
2
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
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生變化的,應
及時予以更新並通知對方。
(
10
)基金託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其
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
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製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
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在發現後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
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
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
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三
、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
人履行託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期貨帳戶及債券託管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是否及時、
準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
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
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
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管人應積極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
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帳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未執行或
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託管人收
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
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託
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四
、
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
1
)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
2
)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
3
)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和債券託管帳戶。
(
4
)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
5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
行存款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
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
1
)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
2
)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並根據中國
人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製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
存款帳戶進行。
(
3
)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銀行存款
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
4
)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資金
支付,並使用
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
交通銀行網銀」)辦理託管資產的資金結算匯
劃業務。
(
5
)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銀行帳戶結
算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
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三)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開立
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
戶即資金交收帳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託管人處開立
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帳戶。
(四)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
1
)基金
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負責向人民銀行進行報備,並在備案通過後在中央
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託
管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帳
戶。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五)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務,
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六)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
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
(七)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籤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儘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
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
、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覆核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投資
基金執行
<
企業會計準則
>
估值業務及份額淨值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
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將覆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
六
、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託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後一個
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託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
。
(一)
基金管理人於《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基
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
基金管理人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三)
基金管理人於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
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四)
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議一致後,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份,保存期
限為
15
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
、
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
或者調解解決。託管協議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的
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八
、
託管協議的終止與修改
(一)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修改後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的終止
(
1
)《基金合同》終止;
(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
4
)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料寄送
1
、基金投資者帳單: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定製的服務形式提供基金對帳單
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在電子對帳單、簡訊對帳單以及紙質對帳單三種形式的對帳單中選
擇一種,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選擇發送。
電子對帳單每月
1
日發送,數據截至前一個交易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按月度、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發送。簡訊對帳單每月
1
日發送,數據截至前一個交易日,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選擇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發送。紙質對帳單每半年結束後
15
個工作日內寄出,
數據截至寄送周期最後一個交易日,
按半年度發送。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以下方式辦理定製:
1
)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
400
-
888
-
5566
語音自助修改或轉人工服務)定製;
2
)登錄基金管理人官網(
www.bocim.com
)點擊
「
基金
帳號查詢
」
按鈕,進入
「
帳戶信息修改
」
欄目進行自助定製;
3
)發送電子郵件至基金管理人
客戶服務郵箱(
ClientService@boc
im.com
),在郵件中註明開戶證件號碼、姓名、持有基金
名稱及持有金額或份額、
E
-
地址、手機號碼、定製對帳單形式(電子對帳單、簡訊對帳
單、紙質對帳單)、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資者未成功定製或主動取消對帳單服務,本公司將不向其發送對帳單。
2
、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定期定額投資服務
通過定期定額投資服務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定
期定額投資服務計劃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網上交易服務
基金投資者可通過銷售機構網站辦理申購、贖回及信息查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網站(
www.bocim.com
)為直銷投資者提供基金網上交易服務。投資者在選用網上交
易服務之前,請向相關機構諮詢。
(四)信息定製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客戶服務中心提交信息定製申請,基金管理人通過電
子郵件、手機簡訊、傳真等定期為客戶發送所定製的信息。可定製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額淨
值、每筆交易確認、每月帳戶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
等。業務開通時間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五)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
400
-
888
-
5566.
提供全天
24
小時基金淨值信息、帳戶交易
情況、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六)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可通過上述方式聯繫本公
司。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
1.2019
年
4
月
18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報告》
2.2019
年
5
月
17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
放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3.2019
年
6
月
10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分
紅公告》
4.2019
年
6
月
28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投資者防範金融
詐騙的公告》
5.2019
年
7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更新招募說明書
(
2019
年第
1
號)》
6.2019
年
7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更新招募說明書
摘要(
2019
年第
1
號)》
7.2019
年
7
月
17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加天
天基金網費率優惠的公告》
8.2019
年
7
月
19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事
宜的公告》
9.2019
年
7
月
19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報告》
10.2019
年
7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變更直銷中心業務
傳真號碼的公告》
11.2019
年
8
月
26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半年度報告》
12.2019
年
8
月
26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
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
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13.2019
年
9
月
4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
放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14.2019
年
10
月
14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新增陽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15.2019
年
10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改旗下
113
只基金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公告》
16.2019
年
10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報告》
17.2019
年
10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18.2019
年
10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
19.2019
年
10
月
29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更新招募說明
書(
2019
年第
2
號)》
20.2019
年
10
月
29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更新招募說明
書摘要(
2019
年第
2
號)》
21.2019
年
11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新增北京蛋卷基金
銷售有限公
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2.2019
年
11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參與銷售
機構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投資者可通過
指定報刊
和
指定網站
查閱上述公告。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
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供公眾查閱、複製
。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件或複印件。
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備查文件
(一)本基金備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註冊的文件;
2、《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關於申請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註冊為
中銀悅享定期開放債券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者查閱方式:
以上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所在地,供公眾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 本
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件或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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