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璐 中國傳媒大學政府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港區國安法的頒布實施彌補了香港在國家安全層面上的漏洞,為香港安裝了保護閘和安全閥。主權國家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本是最正常不過的事情,然而一些外部勢力與香港本土極端反動勢力相勾結,不斷釋放該法的出臺將會威脅到香港的人權和法治等負面評論,這些負面評論嚴重幹擾了普通香港市民對港區國安法的正確認知和理性輿論場的建構。1976年,港英政府已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1991年,香港通過了建立在國際人權公約藍本之上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這一條例在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後,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大部分條款被保留了下來,是對香港人權保護的國際法淵源。此外,香港回歸後,《基本法》在憲制層面上確認了香港居民的權利,《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並且認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這樣,建立在憲制層面上的《基本法》和建立在國際人權公約層面上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協同保護了香港人權。剛剛頒布的港區國安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置於非常突出的位置,將這一原則放在總則中統領全篇。並且明確了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言論自由權」是最重要的人權內容之一。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關於表達自由權的規定符合現行國際標準,更重要的是《基本法》也確立了香港人權中言論自由權的憲制保護。然而近年來,在境外勢力和香港本土極端勢力的支持下,極少數人借言論自由之名大肆宣揚、鼓吹「港獨」「顛覆政權」等話語、口號,在媒體上大肆傳播,逐漸成規模,成氣候,並且滲透到教育界。令人心痛的是,很多孩子們成了極端反動分子利用的施暴前鋒隊,如再不加以制止,香港全體社會都要付出慘痛代價。「港獨」是「政治病毒」,也是暴恐活動的溫床。在2019年反修例事件中,大量的黑暴勢力打著「言論自由」之名肆意傳播虛假、汙名的信息,並對一切持異議政見者進行恐嚇、欺凌、甚至毆打,使得所謂的「言論自由權」極具諷刺意義。憲法及基本法規定,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港區國安法出臺前,這些打著「港獨」「顛覆國家政權」等之類標語和口號從法理上講,都是違憲的。在香港人權法領域,《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基本法》的下位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其應該遵守的法治底線。而在現實政治和司法實踐中,香港法官通常在審理此類具有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的口號和行為時,時常引用普通法中的判例規則和「尊重信息表達自由」這一國際人權法中的通用規則去審判大部分案例,使得那些叫囂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的極端勢力和反對派有恃無恐,認為打著「言論自由」的旗號可以為所欲為。必須指出的是,對國際人權法的接納並不意味著生硬移植國際通行的法律體制,也不意味著賦予其憲法性地位和直接適用的效力。「言論自由」是有底線、有法定邊界的自由,是相對的自由,並非絕對自由。首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要求國家禁止任何煽動戰爭的宣傳,和構成煽動暴力、敵意和歧視的言論;其次,建立在國際人權法藍本上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也規定,出於尊重他人的權利和聲譽,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和道德的目的,可以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此外,國際人權法在香港的援引要遵循一定的規範基礎和適用規則,不得與憲法精神和本國價值相悖。「言論自由」是不可以違反憲法及基本法,觸及「國家安全」這一底線的。分裂國家以及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屬於一般言論自由範疇,必須「零容忍」並嚴厲打擊。7月2日,特區政府發言人聲明:「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在今時今日,具有「港獨」的含義,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這是港區國安法出臺後對「言論自由」的一次重要規制。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港區國安法只針對四類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人,不會影響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更不會影響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任何權利都有法律規定的明確界限,要充分行使權利和保障自由,就需要在法定範圍內,遵守法律要求,越過了這個底線和範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依法嚴懲犯罪分子,才能淨化輿論空氣,有效保障廣大市民合法權利和自由,推動香港再出發。(責任編輯:唐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