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彭澤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孔某清等人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孔某清犯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2項罪名,數罪併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三十八萬五千元;被告人戴某強等4名惡勢力團夥成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至四年九個月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份開始,被告人孔某清糾集被告人戴某強、施某利、姜某亮等人在安徽省馬鞍山市利用網絡APP從事網絡放貸,並利用客戶下載APP註冊登記時平臺非法獲取的客戶信息,對逾期還款的借款人及其親朋好友進行電話騷擾、簡訊轟炸,揚言威脅、恐嚇等方式進行催收。2020年4月底,該團夥轉移至浙江省諸暨市繼續從事網絡放貸。同年5月底,被告人孔某雷加入該團夥。逐漸形成了以孔某清為糾集者,戴某強、施某利、姜某亮、孔某雷為成員的惡勢力團夥。至2020年6月19日,該團夥先後向全國各地1160餘名客戶發放貸款共計669.16萬元,並通過收取「砍頭息」等方式獲得高額利益共334.10404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孔某清為首的犯罪團夥,具有一定的組織性,分工較明確,並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認定為惡勢力團夥。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