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一樓住戶被汙水淹 同一單元住戶共賠

2020-12-25 澎湃新聞

[以案釋法] 一樓住戶被汙水淹 同一單元住戶共賠

2020-12-18 20: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每套樓房都安裝有下水管道,如果下水道堵塞造成汙水倒灌,致使住戶房屋內裝修及物品受損,那麼住戶的損失應由誰來賠償?

身邊事

2018年4月,烏魯木齊市北京北路某小區1號樓2單元1號房一側的衛生間下水管道堵塞翻水,汙水從二樓住戶徐珊家溢出,造成徐珊家中木地板被浸泡,一樓住戶張權家中裝修及家具、衣物受損。翻水發生後,該小區物業公司對該單元下水管道進行疏通未果。張權將二樓至六樓五戶住戶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並申請對其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裝修損失及物品損失進行司法鑑定。

法院分別委託新疆某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及新疆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房屋裝修損失及物品損失進行鑑定,鑑定總造價為5647.03元,評估價值為2645元。張權分別支付鑑定費2000元、評估費1000元。

審理中,法院現場勘查,發現一樓住戶張權對房屋進行了擴建,將原衛生間區域變更為客廳,對下水管道進行封閉,將擴建部位用作衛生間,並在新衛生間部位重修了一條下水管道。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本案中,張權房屋受損為該單元衛生間下水管道堵塞翻水所致,無證據證實堵塞下水道具體原因及相關責任人,應依照共同侵權責任由使用下水道的全體業主承擔。但張權擅自改造衛生間下水道,致使汙水從二樓溢出,造成損失擴大,張權雖未使用下水道,仍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判決二樓至六樓業主承擔60%的主要責任,張權承擔40%的次要責任。二樓至六樓業主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分擔,即各承擔12%的責任。

民法典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烏市新市區法院民二庭法官劉萌介紹,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與物權法第三十七條相比,新增「依法」兩字,表明物權保護之損害賠償的本質是債權請求權,權利人主張該項權利應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且在法定期間內行使。

一樓住戶張權與二樓至六樓住戶為同一個單元的住戶,共同使用同一套排水管道,有義務規範生活行為,防止排水管道堵塞,所有可能使用該排水管道的住戶都需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一樓住戶張權對房屋進行擴建,對原下水管道進行封閉,致使汙水從二樓溢出,造成損失擴大,張權雖未使用該下水道,但仍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官提醒

法官劉萌提醒,相鄰住戶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問題。共用水管或排汙管屬於公共設施,業主應當正確合理使用,以免因侵權行為發生時無法查明具體責任人、又無免責事由而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來源:新疆法制報

作者/古雪麗 童文豔 任唯

原標題:《[以案釋法] 一樓住戶被汙水淹 同一單元住戶共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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