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快遞被傳成了出軌快遞員。」因為一段9秒的視頻和幾十張偽造的聊天記錄,谷女士覺得她的人生在28歲這年被強制清零了。伴隨著絕望而來的,還有一種無力感。谷女士與男友先後被工作單位勸退,隨後谷女士被確診為抑鬱狀態[1]。
今年以來,已經有不止一位受害者因為隱私大量暴露而變得「寸步難行」,陷入「社會性死亡」的狀態。
「社會性死亡」一詞的出現,原本只是網友的一種調侃。然而,在接二連三「被迫」「社會性死亡」的案例當中,人們逐漸意識到「社會性死亡」與大量隱私暴露背後是嚴肅的法律與倫理問題。RUC新聞坊在梳理了相關事件以及查閱文獻、採訪學者之後,嘗試從多個角度探討這一話題。
一、「社會性死亡」行為界定
「社會性死亡」一詞最早可追溯到1997年在美國出版的《殯葬人手記:一個陰森行業的生活研究》,作者是美國詩人託馬斯·林奇。詩人林奇認為死亡有多重意義,聽診器和腦電波儀測出的,叫「肌體死亡」;以神經末端和分子的活動為基準確定的,叫「代謝死亡」;最後是親友和鄰居所共知的死亡,叫「社會性死亡」。同時,林奇還指出,如果「社會性死亡」躍居「肌體死亡」之前,一個人就有可能被「活埋」[2]。
最近,「社會性死亡」再次躍入公眾視野,人們以「社死」自嘲,將在眾人面前出糗視為自己的「死亡」時刻,在豆瓣的「社會性死亡」小組(創建於2020年3月)的組規中,「社會性死亡」被定義為在他人面前出醜的意思,已經丟臉到沒臉見人,只想地上有條縫能鑽進去的程度[3]。活躍在「社死」小組上的23萬具「屍體」,分享、圍觀和評論著各種尷尬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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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用於戲謔地形容在他人面前出醜外,「社會性死亡」在網絡旅行中還演化出了更為嚴肅的含義,甚至成為一種對他人施加傷害的工具。
在「清華學姐」「女子被造謠出軌快遞小哥」等新聞事件中,當事人因謠言而社會名譽受損,無端遭到社會的排擠。這種由造謠者和信謠者、傳謠者共同實施的私人審判和執法行為,極易外溢至現實世界,擾亂當事人正常的生活社交秩序,導致其被迫承受社會排斥。在這個語境下,「社會性死亡」儼然成為了一種威力巨大的網絡暴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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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性死亡」的多副面孔
1. 從自我呈現的不慎翻車到供人觀賞的社交貨幣
歐文·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現》中提出了擬劇理論,將表演區域分為前臺和後臺,認為個體在他人面前出現的時候,也就是在開放的前臺區域,會以一種既定的方式來表現自己,以給他人留下某種印象,即印象管理。而後臺則是不拘禮儀、放鬆和隨意的,也不願為人所見[4]。
深夜氣聲激情唱歌兩年以為舍友聽不到實則在憋笑,五個人在電梯門前拍照結果突然電梯門開了,把奶奶的紅內褲錯當成紅領巾帶到學校……這些網友們分享的「社會性死亡」經歷,實質上屬於自我呈現的「翻車」,社會角色的「脫軌」,一時不知如何把控局面——怎麼沒按劇本來呢?
而在網際網路環境下的並髮式生存中,角色的扮演更加多樣,角色轉換頻率更高,也就面臨著更大的「社死」風險。
俗話說,「死生亦大矣」。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裡,「死」是嚴肅的、災難性的、不容褻瀆的,提及「死」是晦氣的,因而常需要避諱。然而,在如今的網絡世界中,很難不見到「笑死我了」「啊我死了」等類似的表達,「死」似乎已成為了網上衝浪必備用語,用於展現情緒的強烈程度。
同樣,「社會性死亡」與這些語詞類似,所指向的是一種人們能夠感同身受的語境和情感,尷尬但詼諧的經歷分享消解了「死」原意所指向的嚴肅和悲涼,反而創生出了令人忍俊不禁的效果。
實際上,網際網路天生是「解構」的培養皿——它解構那些普遍的、理性的、邏輯的、獨斷的、現成的東西,同時又建構個體的、非邏輯的、民主的、自由的東西[5]。這是因為網絡空間與前蘇聯文藝學家巴赫金所提出的「狂歡」理論中的「第二世界」具有很高的相似性[6],打破了階級、財產、門第、職位、等級、年齡、身份、性別的區分和界限,人們平等而親暱地交往、對話與遊戲,盡情狂歡,對一切神聖物和日常生活的正常邏輯予以顛倒、褻瀆、嘲弄、戲耍、貶低、歪曲與戲仿[7]。
不論是格子間裡的「打工人」,還是坐擁億萬粉絲的明星,都逃不掉讓人汗顏的「抓馬」瞬間,這也就不奇怪為什麼人們要給這些「說者『落淚』,聞者捧腹」的遭遇冠以肅穆的「死亡」之名了。
那麼,網友們為何樂此不疲地自曝黑歷史呢?為什麼這些本來應該諱莫如深的「不光彩」往事卻被大方分享出來呢?
從事社會心理學研究的吉林大學教師楊銳認為,可以從敘事心理學的角度來解釋這一現象。「人們在敘事中整合自己的經歷和情緒,在敘述中把不好的事情說出來就好像它不會發生,尷尬的事情說出來這件事就過去了,這是我們人的敘事本能所有的一種自我保護機制和情緒疏導。簡單來說,網絡就是人所想像的樹洞。」
久而久之,在「去權威化」的網際網路文化中,分享糗事也成為了一種引發關注、建立聯繫的社交貨幣,有相似經歷的成員「抱團取暖」,在嬉笑怒罵中找到共鳴、認同和歸屬感。
相應地,受到社會性死亡小組啟發,今年8月31日,豆瓣上出現了名為「社會性復活」的討論小組,小組成員們講述自己在「社死」邊緣懸崖勒馬,奇蹟「復活」的經歷。
究其根本,作為社交貨幣的「社會性死亡」同風靡網絡的流行語、段子、梗等語言形式大同小異,屬於網絡參與式文化的結果,只不過由於其具備較廣泛的普遍性、現實性,成員們源源不斷地輸送日常生活中的新故事,因而存在更強的生命力和傳播力。
2.利用網絡圍觀的公開羞辱所觸發的生活失控
相較之下,一系列新聞熱點事件中的「社會性死亡」褪去了自嘲的誇張和戲謔,更接近於該詞彙的初始意涵。
新聞當事人們所遭遇的社會性死亡, 本質上是網絡暴力的結果。儘管「社會性死亡」是近來才常見於媒體的說法,但網絡暴力早已有之。
2006年2月,一女子穿高跟鞋踩死小貓的視頻截圖被一網友公開,隨即該女子虐貓地點和工作單位等信息被曝光,該女子被解除職務,其在公開道歉信中稱自己及親友均因此受到很深的傷害。而在2018年8月的德陽泳池衝突事件①中,「社會性死亡」甚至導向了「生理性死亡」——安醫生丈夫教訓男孩的視頻在網上廣泛傳播,安醫生及其丈夫個人信息遭男孩家長曝光,最後安醫生在事發5天後服藥自殺身亡。
實際上,這是網絡賦權下私人領域公共化的體現,以網絡空間的幾何量級傳播為基礎,為原本隱秘的信息賦予可見性。不過,這一公共化的過程是被迫的,整體呈現強烈的負面色彩,並且可見的部分也不一定是真實的。
在近期被冠以「社會性死亡」的事件中,網上流傳的版本大多同真實情形存在些許偏離,而在新媒介場域中,網民的匿名性消解了線下交往所依據的身份標識,其表達較少受到社會規則的限制,因而可以相對自由地表達情感,進而促成了以憤怒為重要特質的網絡輿論[8]。
人們為何會對與自己沒有直接關聯的人進行「網暴」呢?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師董晨宇認為,雖然網絡暴力的行為是針對具體的個人,但動機或許並非如此。
「第一,可能被攻擊的個體所經歷的事件或做出的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社會意義,或者從敘事的角度來講,是存在一個母題的,激發的不是個體的怨恨,而是社會的集體情緒,進而導致過激行為。第二,這種過激行為有可能是現實生活中無法宣洩的某些情緒的替代性滿足,而現實中的發洩成本可能是極其之高的,但在網際網路中卻幾乎是零成本的。」
「當真相還在穿鞋的時候,謊言已經跑遍了半個世界。」儘管在散布不實信息的事件中,事後可能存在追責和澄清,看上去為受害者討回了公道,但就如同多米諾骨牌一般,其生活很難在短期內重新進入正軌,或者說幾乎沒有可能恢復常態。
3. 隱私、名譽和信息曝光:涉嫌對他人權益的侵害
以「社會性死亡」作為聲討、審判他人工具的行為,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這種行為是單方作為法官直接宣判一個事實,宣布對方是違法或者違反道德的。這種既是當事人又充當法官的情況下,立場很容易出現問題,因為有可能存在偏頗,不能像在法庭一樣給雙方控辯一個平等辯論、展示證據以及質證的機會」[9]。
自我權利的捍衛,不能以犧牲、侵犯他人權利為代價。以致使他人「社會性死亡」為目的的信息傳播行為侵犯了什麼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明確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其中「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社會性死亡正是在公開處刑之下,使人的社會評價受損,導致其在將來的生活中受到不應有的歧視,難以再進行正常的社會交往。
關於隱私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網絡暴力的內容涉及到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公開的個人信息、肖像以及其他權益,則可能會造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藏不住的私,是不成其為隱私的」,在高透明度的網絡環境下,存在關於個人隱私界限的疑慮。法律規定,個人對自己是否公開隱私,公開程度和範圍等具有決定權。「曝光」和「自曝」的性質完全不同,是否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是判定是否侵犯隱私權的關鍵。
讓他人陷入「社會性死亡」,會構成什麼樣的違法行為?侵犯他人人格尊嚴,可能構成「侮辱罪」;對虛構事實進行捏造、散布,可能構成誹謗罪;網絡暴力的內容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的,可能會構成「誣告陷害罪」;傳播捏造事實並進行辱罵攻擊,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10]。
從「自我戲謔」變成「他人執行」,「社會性死亡」變得具有「數字謀殺」的意味。沒有一個人具有獨自執行「社會性死亡」的能量,「眾口鑠金,積毀銷骨」,被情緒裹挾的網絡吃瓜群眾顯然是最為鋒利的刀槍。
從傳播主體到廣大的網民群體都應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社會性死亡」不應成為維權或發洩私憤的方式。
三、「社會性死亡」受害者如何「復活」
10月26日,谷女士委託訴訟代理人向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谷某某且情節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郎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責任。12月14日,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對於受害者來說,即使法律可以對施暴者進行懲罰,但受害者的隱私信息已經暴露,造成的事實性後果已經無法逆轉。「社會性死亡」帶來的痛苦依舊是長期且難以擺脫的,對受害者的援助需要被關注與探討。
被誣陷者需要幫助,而犯了錯卻不應受到如此影響的人,同樣需要社會層面給予的幫助。這便涉及個體的「被遺忘權」。「被遺忘權」的權利主體、客體,義務主體都具有相當的複雜性。隱私保護與言論自由、個人尊嚴與公眾知情、信息糾偏與數據流通之間都存在著衝突關係。維護被遺忘權,需要同時考慮數據倫理與記憶倫理、數據價值評估、場景性公正等多重因素[11]。
目前而言,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遠落後於歐美。另外,董晨宇認為,平臺也需要承擔更多責任——當某個公共事件中的人物被發現是被冤枉的,那麼需要考慮採用官方帳號、流量傾斜等手段來平衡謠言和真相在社交媒體中流動差距的可能性。
人們注重隱私,更多是對個體自由的保護,擁有隱私相當於擁有自由施展的空間。然而,個人隱私與公共空間並沒有十分清晰的界限,公共空間可能會隨時「入侵」隱私範圍。如在疫情期間,公布患者行程路線原本是為了疫情防控,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而網友對於成都被感染女孩的「扒皮」早已超出了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轉而成為了對於個體的攻擊與侵犯。
個人的媒介素養,也不能成為保護隱私的工具。「我們在談論媒介素養的時候,很無奈的一點是,我們說話是心虛的,因為媒介素養再高的人,他對自己的保護也是極其弱小的,因為資本、大數據的力量實在是太強大了。」董晨宇說道。
注釋:
①事件始末:2018年8月20日,四川德陽,泳池內兩個男孩觸摸安醫生臀部,並向其做鬼臉,安醫生丈夫將其中一個13歲男孩摁入水中並扇了一耳光。之後,男生的媽媽帶著家屬和朋友一起在遊泳館浴室裡打了安醫生。最後雙方報警處理,警察讓其私下解決,出警局後安醫生丈夫當場給孩子道歉。男生家長找到安醫生和她的丈夫單位大吵大鬧,並讓安醫生單位的領導把她開除。隨後,男孩姐姐在微博擴散泳池監控視頻引發輿論。8月25日,安醫生在車內服藥自殺,搶救無效身亡。其後,新京報我們視頻還原事件全過程,當日監控錄像全曝光,網民開始聲討男孩及其家長。
參考文獻:
[1] 澎湃新聞:取快遞被造謠出軌:做錯事的是他們,我為什麼要躲?https://mp.weixin.qq.com/s/TWUxcac8XZgLTLhcttSb4w
[2]【美】託馬斯·林奇著,張宗子譯:《殯葬人手記:一個陰森行業的生活研究》,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5年。
[3]豆瓣「社會性死亡」小組組規https://www.douban.com/doubanapp/dispatch?uri=/group/topic/172677801
[4]李歡,徐偲驌.隔「屏」有耳?——聊天記錄「二次傳播」的控制權邊界研究[J].新聞記者,2020(09):74-84.
[5]好奇心研究所:說不清「解構」是個啥,但這些年的解構現場我一個都沒落下 https://mp.weixin.qq.com/s/WYwU1Mg8t8j9OfEKN3CXjg
[6]劉曉偉.狂歡理論視閾下的微博狂歡研究——以新浪微博「春晚吐槽」現象為例[J].新聞大學,2014(05):102-109.
[7]胡春陽.網絡:自由及其想像——以巴赫金狂歡理論為視角[J].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01):115-121.
[8]袁光鋒.「眾怒」的年代:新媒介、情感規則與「憤怒」的政治[J].國際新聞界,2020,42(09):6-22.
[9]法制日報:社會性死亡,誰是背後隱形推手?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20-12/04/content_8372486.htm
[10]冷雨童,張建江,艾爾肯·沙木沙克.網絡暴力行為成因及可能觸及的法律問題研究[J].北京城市學院學報,2020(05):52-58.
[11]令倩, 王曉培. 尊嚴,言論與隱私:網絡時代"被遺忘權"的多重維度[J]. 新聞界, 2019(7).
資料收集:羅斯
可視化:楊若渝 馬雨筱旭
採訪:傅中行
文案:傅中行 楊若渝 馬雨筱旭 陳雨禾
美編: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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