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倫理與社會正義——
羅爾斯正義論中的歷史與理性》
何懷宏 著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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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霍布斯的公民哲學、洛克的政府理論、盧梭的民權學說和康德的理性律令,一種社會政治的契約理論在羅爾斯這裡發展得更全面、更系統了,並且帶上了更突出的倫理學色彩和更鮮明的道義論特徵。
四種契約概念:
第一,作為經濟法律概念的契約,這主要見之於羅馬法;;
第二,作為宗教神學概念的契約,這主要見之於《聖經》;
第三,作為社會政治概念的契約,這主要見之於中世紀末的反暴君派理論家和近代霍布士、洛克、盧梭等人的著作,其更早的發展還可見之於古希臘羅馬思想家;
第四,作為道德哲學概念的契約,這主要見之於羅爾斯;而康德則可以說是其先驅。
契約常常一方面被看成是社會性的,被解釋為是人類從原始的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的社會狀態的一扇大門。
——何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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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契約與倫理的歷史結合
一、「契約」概念的蘊含
2.「contrctus(契約)」的廣泛內涵
字典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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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譯名「契約」在英文中的原名主要是「contract」,是指幾個人(至少兩人)或幾個方面(至少兩方)之間籤訂或達成的一項協議,意在做什麼或產生什麼。有時,西方作家為了表示對某一方面的強調,或者以示與其他用法的區別,不用「contract」而用意義與其相近的詞(如洛克用「compact」,英譯《聖經》則一般用「covenant」)。
「契約」在法文中的原名是「contrat」或「pacte」。在德文中是「Vertrag」或「kontrakt」。它們與英文「contract」的意義大致相同。其共同的淵源均可追溯到拉丁文「contractus」。
如果僅僅從字典上給出的那種表層的、形式的意義來看,以中文「契約」一詞來譯「contract」基本上是貼切的,並不會使我們產生誤解,我們知道這指的是一件什麼事。問題是發生在更深的層面上,在那裡中西文化的差別充分地顯示出來。一個詞或者概念除了字典所給出的那種直接的表層的意義,還有著深刻的文化內涵(或者說百科全書給出的意義)。這些文化內涵是長期歷史發展的一種結果,而我們現在所重視的,所要揭示的正是隱藏在契約概念後面的這種文化內涵。
百科全書上的意義
在西方,系統的、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契約概念首先是在羅馬法中出現的。在此,說它是法律概念主要是就它的形式而言,而從它包含的內容來看,以及從契約被形諸於法之前的長期歷史發展來看,契約又是一個經濟的概念。它涉及到債。是雙方當事人以發生、變更、擔保和勾消債的法律關係為目的的協議。
至於契約論的思想,我們則可以追溯得更遠,我們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智者,以及伊壁鳩魯等,他們都有把法解釋為一種契約的傾向,以契約來解釋法的起源。這已經含有後來的有關社會和政府契約觀念的萌芽了。而在《聖經》中,我們甚至發現了神聖的契約。《舊約》、《新約》即是指上帝與人、與部落首領或王(如挪亞、亞伯拉罕、大衛王…)訂約的記載,契約在此又作為一個宗教神學概念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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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最有意義的,也是我們欲主要考察的,是作為一種社會政治概念的契約。也正是在這方面,社會契約的思想不僅僅是作為一種概念,而且是作為一種17、18世紀在西方社會政治思想中佔據了主導地位,並激發了社會改革和革命,影響巨大和深遠的政治理論出現,在這一理論中,契約被解釋為是社會和國家起源的合理根據,被解釋為是政治權威的合法基礎。
康德也談到作為政治權利和義務根源的一種原初契約,但他徹底地排除了這種契約的歷史真實性,而是把契約僅僅作為一種邏輯的抽象、一種理性的觀念。他認為道德原則是理性選擇的目標,它不僅是為所有人接受的、普遍有效的而且是公開的,而這種普遍的道德立法又是在人作為自由和平等和理性存在物的條件下被一致同意的,是一種意志的自律,這與他的整個哲學體系相聯繫,就使契約的概念帶上了一種哲學本體論的內涵。
在20世紀,把契約論觀點主要作為一種哲學倫理學理論提出來的有格賴斯等。然而真正深刻、全面地從倫理角度闡述和發展了契約論觀點,從而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復興了契約論的是羅爾斯。羅爾斯進一步概括了洛克、盧梭和康德所代表的社會契約論,使之上升到一種更高的抽象水平,他不是藉助於契約的觀念來解釋社會和政府的起源和基礎,而是提出兩個應用於社會基本結構的道德原則(正義原則),認為它們是處在一種虛擬的原初狀態中的人們的合理的選擇對象,亦即他們在建立國家前將要共同同意的契約。並且認為以此為先決條件,可以再進行個人道德義務和職責的演繹,進行對那些指導國家之間關係的道德原則的演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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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經過霍布士的公民哲學、洛克的政府理論、盧梭的民權學說和康德的理性律令,一種社會政治的契約理論在羅爾斯這裡發展得更全面、更系統了,並且帶上了更突出的倫理學色彩和更鮮明的道義論特徵。羅爾斯的契約倫理學說是以正義論(社會基本結構的倫理)為核心的,然後它又可以擴大到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羅爾斯是契約倫理思想的集大成者,契約論成為他建立其倫理學體系(首先是正義論體系)的邏輯根據和基本方法。而社會契約論者(尤其是洛克與盧梭)通過這一理論所主張的某些社會倫理的基本價值觀念,也作為道德常識和直覺潛存於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之中。羅爾斯的正義論較為集中和全面地表現了契約作為一種哲學倫理學概念的內涵,它不僅反映了契約理論通過近代幾百年來發展而形成的文化成果,同時又是使這種理論在新的基礎上復興的一種嘗試。
這就是契約概念在西方的大致歷史演變,它在這種歷史演變中,保存了一些舊有的涵義,又獲得了一些新的涵義,在我們面前,就出現了這樣四種契約概念:
第一,作為經濟法律概念的契約,這主要見之於羅馬法;;
第二,作為宗教神學概念的契約,這主要見之於《聖經》;
第三,作為社會政治概念的契約,這主要見之於中世紀末的反暴君派理論家和近代霍布士、洛克、盧梭等人的著作,其更早的發展還可見之於古希臘羅馬思想家;
第四,作為道德哲學概念的契約,這主要見之於羅爾斯;而康德則可以說是其先驅。
在中國歷史上,契約則主要是作為一種經濟範疇起作用,不曾有過其他三個方面的系統涵義;即不曾有過社會政治、宗教神學或者道德哲學方面的契約理論,甚至在經濟的領域內,就跟商人階級一直言微力輕一樣,契約關係和契約觀念在歷史上也一直沒有佔據過最突出的地位,其法律形式相對於羅馬法來說也尚不完備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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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性的商品經濟不是經濟生活和經濟關係的主流,嚴守契約的態度可能變成拜金主義和冷酷無情的代名詞,在社會政治方面,契約思想並非沒有萌芽,但它決沒有形成一種引發歷史運動、改變歷史進程的系統理論。契約的思想也沒有踏進過哲學和倫理學的殿堂。這種對照非褒貶,而是可以助我們了解西方「契約」概念之內涵的廣泛性。
結構要素
現在我們從歷史撤出,轉而考察上述各種「契約」的概念包含著一些什麼樣的共同結構要素。
第一,「契約」的概念意味著訂約主體或者當事人的複數。既然訂立契約本身意味著契約必須至少在兩方之間進行,契約的主體就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了,換言之,契約意味著一種人際關係和交往。
第二,「契約」的概念還意味著某種目的或對象,意味著要做(或不做)什麼,或者產生(或不產生)什麼。這些目的就成為動因,沒有它們就不會產生契約。
第三,「契約」的概念意味著某種程度上的一致意見。契約本身就意味著契合,意味著一致,它一定含有某種共識或合意的因素,這是使契約得以生效,真正成為一種有約束力的契約的一個基本條件。
第四,「契約」的概念意味著某種形式的允諾,這正是契約的實質內容。這種允諾可能是單方面的,但更常是雙方面或多方面的;可能是明確的,也可能是隱涵的,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的,但一定要有某種允諾的因素在,才能構成契約。
最後一條就是:由同意和允諾又產生某種義務和責任,產生某種自願施加的約束。而一方的義務、約束則又暗示著他方的權利。
以上五條大概是契約概念的最一般要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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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對於不同的契約概念,還可能有一些不同的構成要素,例如,在羅馬法中,對作為經濟法律概念的契約的形式伴有這樣四則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必須具有訂立契約的能力。由於當事人各方 負有履行契約的義務,所以必須具有擔負義務的能力,才可能作 為契約的當事人。這樣,未成年者、精神病人就被排除在外了。
第二條,當事人必須表示一致的意見,即須有協議。
第三條,必須具備法律上認許的方式,例如「神前宣誓」,或者訂立「文書契約」。
第四條,必須具備法律認許的成立債的原因,就是要以給付行為的原因為要求,作為契約成立的要素。
這樣,我們就看到:作為經濟法律概念的契約,既包含了我們所說的契約的一般要素(主體的複數、動因、合意、允諾、責任),又包括了它特有的因素,例如強調主體能力、強調法律方式、以債為對象等等。
我們不欲再仔細分析其他類型的契約概念,我們更感興趣的是從契約的一般形式要素中可以自然地引申出來的一些具有文化意蘊的推論,尤其是在社會倫理方面的推論,這些推論在此是邏輯的,但它和契約論的發展歷史亦有某種相合。
邏輯推論
從契約主體或當事人方面看,訂約人必須是複數,必須在意見一致基礎上形成允諾和責任,這就意味著:一方面我們要考慮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交往,契約意味著某種社會性,意味著主體不是孤立的、不發生聯繫的個人。而另一方面,契約又是以獨立、自主的個人為前提的,否則就談不上達成協議、表示允諾了。因為協議本身就隱涵著達成協議之前的意見是分離甚或歧異的意義,所以,契約常常一方面被看成是社會性的,被解釋為是人類從原始的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的社會狀態的一扇大門;另一方面又常常被認為是以個人為主體、為前提、為基礎的,它強調的不是整體,而是個體,它注重的與其說是社會的有機生長性質,不如說是社會的某種機械結合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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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並不是作為一個有機整體生命的一部分而存在的。他們有自己獨立的理性、欲望和要求,他們的社會結合只能通過他們的協議來達到所以,在歷史上,契約論一方面對近代西方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對公民意識和公民義務觀念的孕育和鞏固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又常常成為抵禦君權神權乃至一切威脅個人自由的政治權力的強大堡壘。而它在後一方面的意義是更為明顯、更為深遠的。
契約還意味著主體的選擇,因為在訂立契約的過程中實際上總是面臨著多種可能性:首先是是否訂立契約,然後是訂立什麼樣的契約;是進入哪一種特殊社會、建立哪一種特殊政體,或者確立什麼樣的道德原則作為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從而,契約就意味著要以某種主體性、某種能動性作為其成立的基本條件。
在契約的動因方面,可以引出這方面的推論:即,訂約的各方的關係或利益既有矛盾衝突或者說不一致的方面,又有和諧,互惠或者說可統一的一面。因為,正是由於有矛盾的一面,才產生訂約的必要性;正是由於有和諧的一面,才產生契約的可能性,人類社會實際上就是要處理若干個人或團體在分享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分擔社會合作所需要的任務方面的衝突要求的,並暗示只有按所有各方都同意的原則來處理才算恰當。而這種正義原則又和某種社會理想聯繫在一起,因此我們可以說,契約論在歷史上是和理想主義有著某種悠久而鞏固的聯繫的。
在同意或者說合意方面,契約須得到一致同意的條件暗示著各方是自由和有理性的存在。訂約各方必須是自由的,他們的訂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行為,否則就不是契約而只是強權和暴力了,各方的自由還體現在他們對契約內容的選擇上。再者,要達到意見一致,就必須訴諸人的理性,就必須提出理由,進行合理的推理,最後達到合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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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不可能在無理性的各方之間達成。所以,社會契約論在歷史上一向是具有理性主義傳統的,它甚至弘揚一種先驗的理性,以一種普遍的自然法理論為根據,與自然法理論共衰榮。這使它受到後來經驗主義性質的功利主義和歷史主義法學派的攻擊,但它對西方人形成那種法律至上的法觀念卻起了進一步的推動作用,使實在法有了一種先驗甚至神聖的依託,法治就成為順理成章的事情。另外,一致同意的要素還意味著各方知道,也知道對方知道他們所要同意的東西,知道那要給他們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條款,這些條款對於他們都是公開的、透明的。
在允諾和責任方面,人們可能會注意到,允諾一般都是有條件的,一方的允諾往往以另一方的允諾為前提,換言之,允諾是相互的,這也使人容易看到各方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的性質和互利互惠的可能性,看到權利與義務是結為一體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且,對允諾還有一種意義深遠的解釋是:當一方不履行他的諾言、不履行契約給他規定的條款時,他就破壞了這一契約,另一方也就可以宣布這一契約無效,同樣不再履行他原先的承諾,收回自己原先讓渡給對方的權利。這一解釋往往成為論證推翻君權合理合法的一個根據,成為引發改革乃至革命的一個契機。
此外,允諾還使人注意各方承受諾言的可能性,而應用到社會制度方面就需要考慮到制度可行性。例如,一種不管現實的苦難而允諾一個遙遠的、美好的「千年王國」的理論,看來就不是現在的人們所可能接受的。可行性遠非一些人所認為的只是一個策略問題,而是涉及到人性的一個基本問題,如果不講可行性,幾乎一切有關理想的理論都可以說是好的。
以上只是大約地舉出「契約」概念在社會倫理方面的一些推論,這些推論實際在歷史上也都有所表現,討論這些內容有助於我們把握契約倫理的重要特徵,而進一步的闡述則還需要在聯繫具體理論中展開。但是,我們現在得首先看看歷史上原本分離的社會契約與倫理道德是怎樣結合到一起的。
目錄
引言…1
第一章 契約與倫理的歷史結合… 5
一、「契約」概念的蘊含… 5
二、古希臘:分離的契約與倫理… 17
三、古羅馬:契約法與自然法… 27
四、統治契約論… 39
第二章 正義原則的邏輯與根據… 51
一、霍布士:保存生命… 52
二、洛克:維護自由… 61
三、盧梭:渴望平等… 72
四、正義原則的邏輯… 85
五、正義原則的根據… 96
第三章 正義原則的優先性… 118
一、「公平的正義」… 118
二、正義原則對功利原則的優先性… 138
三、制度原則對個人原則的優先性… 150
第四章 正義原則的內在衝突… 162
一、平等的基本自由及其優先性… 162
二、在什麼條件下允許經濟利益分配的不平等…172
三、諾齊克與羅爾斯之爭:分配的正義… 189
四、作為道德根本標準的權利及其依據… 207
五、綜合是否可能… 221
第五章 正義原則的證明方法… 237
一、原初狀態的設計… 237
二、正義原則的擇出… 248
三、契約論作為一種證明方法… 257
四、歷史與理性… 269
附錄:
參考書目…282
後記… 289
作者簡介
何懷宏,1984年9月-1988年底在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攻讀研究生、獲哲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倫理學教研室主任。主要著作有《若有所思》、《生命的沉思》及論文若干;譯著有《倫理學概論》、《倫理學體系》(合譯)、《正義論》(合譯)、《道德箴言錄》《沉思錄》等。
【百度百科】
何懷宏,哲學博士,1954年12月生於江西樟樹市,曾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中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現為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倫理學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倫理學、人生哲學、社會史等領域的研究。
學術專著
《生命的沉思──帕斯卡爾評述》,中國文聯出版公司1988
《契約倫理與社會正義──羅爾斯正義論中的歷史與理性》,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3
《良心論──傳統良知的社會轉化》,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98年11月獲大陸首次民間學術基金獎──正則思想學術獎
《世襲社會及其解體──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時代》,北京三聯書店"哈佛燕京學術叢書"1996
《底線倫理》,遼寧人民出版社1998
《選舉社會及其終結──秦漢至晚清歷史的一種社會學闡釋》,北京三聯書店"哈佛燕京學術叢書"1998
《道德·上帝與人》,北京新華出版社1999
翻譯著作
《倫理學概論》,[美]梯利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
《道德箴言錄》[法]拉羅什福科著,北京三聯書店1987
《沉思錄》[古羅馬]馬可·奧勒留·安東尼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
《無政府,國家與烏託邦》,[美]諾齊克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
《倫理學體系》(主譯)[德]包爾生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臺北淑馨出版社1989)
《正義論》(主譯)[美]羅爾斯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臺北結構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0,盜印)
《超越的愛》(合譯)[美]辛格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
《帕斯卡爾文選》(合譯),三聯書店1992
其他著作
《若有所思》,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珍重生命》,廣東教育出版社1996(香港三聯書店1996,臺灣書林出版有限公司1996)
《心靈瞬間》,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9月
《何懷宏散文》上、下冊,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7
《漸行漸遠漸無書》,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1
《良心論》,2009
《道德·上帝與人》,2010
《世襲社會》,2011
《選舉社會》,2011
《中國的憂傷》,2011
[ 本文摘錄:楊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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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題
本期專題:
1.【書摘】《契約倫理與社會正義》| 「契約」概念的蘊含
2.【書摘】《契約倫理與社會正義》| 「契約」的廣泛內涵 —(本文)
「群眾」專題
1.【書摘】《烏合之眾》| 導言:群體的時代
2.【書摘】《烏合之眾》| 群體的一般特徵
3.【書摘】《烏合之眾》| 群體的衝動、易變和急躁
4.【書摘】《群眾與權力》| 國會系統的本質:選票 與 死亡
5.【書摘】《群眾與權力》| 命令-螫刺:反抗-逆轉-解除
6.【書摘】《群眾與暴民》| 群眾概念的歷史沿革
7.【書摘】《群眾與暴民》| 遠離多數以求安全
羅規
1.【羅規】《羅伯特議事規則》| 通用議事規則的根本原則
2.【羅規專題2014-2019】 《羅伯特議事規則》
3.《羅伯特議事規則》英文12版 | 新修訂內容-(1)
讀書群規
1.《羅伯特議事規則》公眾號【讀書群】群規(試行1)
2.《羅伯特議事規則》公眾號【讀書群】群規(試行2)
3.《羅伯特議事規則》公眾號【讀書群】群規(試行3)
4.《羅伯特議事規則》公眾號【讀書群】群規(試行4)
5.《羅伯特議事規則》公眾號【讀書群】群規(試行5)
6.《羅伯特議事規則》公眾號【讀書群】群規(試行6)
7.本公眾號【讀書群】邀請(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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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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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你們迴轉,行我眼中看為正的事,各人向鄰舍宣告自由,並且在稱為我名下的殿中、在我面前立約。(耶利米書 34:15 和合本)
Recently you repented and did what is right in my sight: Each of you proclaimed freedom to your own people. You even made a covenant before me in the house that bears my Name. (Jeremiah 34:15 NIV)
IN CH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