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一
公共租賃住房市本級主要分布在哪裡?
我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小區主要分布:
港口區北環路保障性住房小區;
港口區北環路與東興大道交匯處常山廉租房小區;
港口區中華路舊市政府生活區長期租賃住房;
港口區凱樂路收購廉租住房。
二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和範圍有哪些?
我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共有三大類人群:
一類是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防城港市港口區和防城區民政部門每年公布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標準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持相關部門證明有效期內的城鎮中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條件的城市困難群體(包括:60歲以上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退伍軍人、傷殘軍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貧困孤兒家庭、特困人員、見義勇為家庭、勞模家庭、其他模範人物家庭、消防救援人員、家政從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戶);符合條件的基本公共服務行業困難職工(包括環衛工人、公交車司機、鄉村教師);符合條件的新市民群體(包括青年醫生、青年護士、青年教師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農民工、居住證持有人)。
二類是畢業未滿5年的新就業大學畢業生,新就業的無房職工及引進人才。
三類是符合條件的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
三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2.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收入、財產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具體收入線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3.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目前我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或等於20平方米。
4.單身家庭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或已辦理居住登記,並持有相應證件;
2.申請人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3.申請人畢業未滿5年;
4.申請人在市區用人單位工作,並籤訂一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費一年(含)以上;
5.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6.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財產、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規定的收入標準,具體收入線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7.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穩定外來務工人員(含特定群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或已辦理居住登記,並持有相應證件;
2.申請人在市區用人單位工作,並籤訂一年(含)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費一年(含)以上;
3.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具體標準為低於或等於20平方米);
4.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財產、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規定的收入標準,具體收入線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目前我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於或等於33000元/人。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及申請家庭成員在當地不擁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房改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拆遷安置房、商品住房、自建私房等。家庭資產不得超過30萬元,三年內不得有房產買賣。
四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交什麼材料?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由社區或民政部門出具;
2.申請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由房產主管部門出具,世居戶沒有宅基地產權證明的由社區出具;
3.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經辦人驗證過的複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業大學畢業生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新就業大學生學歷證明材料:經辦人驗證過的複印件;
2.勞動(聘用)合同、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材料:經辦人驗證過的複印件;
3.申請家庭成員從業及收入證明材料:由社區及用人單位出具;
4.申請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由房產主管部門出具;
5.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經辦人驗證過的複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穩定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勞動(聘用)合同、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材料:經辦人驗證過的複印件;
2.申請家庭成員從業及收入證明材料:由社區及用人單位出具;
3.申請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由房產部門出具;
4.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經辦人驗證過的複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經哪幾個流程?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經過申請受理、三審核兩公示、登記、輪候配租等流程。
(一)書面申請: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新就業大學生、外來務工人員統一由用工單位直接向所轄城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社區或用工單位公示,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城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審核:城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住房保障部門,由城區住房保障部門上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
(四)審定: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予以公示(在網站或報紙),公示期限為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批轉城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城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城區住房保障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訴。
六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何種狀況下會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或應當騰退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將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承租人擅自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6.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1.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2.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3.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4.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5.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
對騙取公租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採取何種懲罰制度?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八
承租人有何種行為將受到處罰?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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