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淮南6月19日電(通訊員 趙武)2017年6月16日上午,安徽廣播電視臺下屬安徽華星傳媒娛樂投資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副縣級)李潮洋涉嫌受賄一案,在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楊公法庭開庭審理。
被告人李潮洋,1956年12月3日出生於安徽省合肥市,碩士研究生,系安徽廣播電視臺下屬安徽華星傳媒娛樂投資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涉嫌受賄罪,其於2015年8月被立案偵查。 公訴人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李潮洋在擔任安徽廣播電視臺下屬北京五星東方影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星公司)負責人和安徽華星傳媒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15萬元。
本次庭審活動,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執法執紀監督員旁聽庭審,對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監督。 安徽廣電下屬華星傳娛原總經理李潮洋涉嫌受賄案在淮南開庭審理 公訴人在起訴書中指控了李潮洋的五起受賄事實,均是以「劇本修改費」名義收取。分別是電視劇《三國》投資方楊某某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送給李潮洋10萬元,電視劇《亂世佳人》投資方曹某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分兩次送給李潮洋50萬元,電視劇《文家的秘密》投資方瞿某某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送給李潮洋30萬元;電視劇《老男孩》投資方鄒某找李潮洋幫忙,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送給李潮洋15萬元;電視劇《我的生活比蜜甜》投資方楊某某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送給李潮洋10萬元,目的均是為了讓安徽廣播電視臺參與投資並回購電視劇。在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安徽廣播電視臺期間,李潮洋因害怕被查,分兩個時間退回113萬元,並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其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向張蘇州、趙紅梅行賄及個人受賄問題。
公訴人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李潮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15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認為,李潮洋拿所謂劇本修改費的行為,是在安徽電視臺投資拍攝或者購買電視劇的過程中,公訴機關不否認李潮洋對相關的劇本進行了修改,這本就是他的工作職責,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且為他人或者答應為他人又去謀取利益,依法構成受賄罪。辯護人認為,李潮洋對涉案的劇本進行了大量的修改,這不是他的工作職責,而是屬於他的個人勞務行為,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更沒有謀取利益的空間,依法不構成受賄罪,應屬於正常的勞務報酬。
本案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