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美國、墨西哥和加拿大終於籤署了經過修訂後的《美墨加自由貿易協定》。如果上述三方最終在本國實施該協議的話,那麼這份《美墨加自由貿易協定》將會正式取代自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實際上,在修訂後的《美墨加自由貿易協定》中,人們會發現在此前引起諸多非議的、為生物製品提供10年數據保護期的條款已經不見了蹤影。這個條款曾遭到美國眾議院民主黨人的反對,理由是這個規定可能會造成藥品價格的上漲,降低藥物的競爭力,並會限制住美國國會在未來對數據保護期進行調整的能力。在美國,生物製品已經根據《生物製品價格競爭和創新法案》獲得了長達12年的數據保護期。而《美墨加自由貿易協定》中的這個條款會同時延長加拿大和墨西哥的數據保護期(當前加拿大的數據保護期是8年,而墨西哥的數據保護期則是5年)。
此外,也有人對上述協定中有關「生物製品」的定義標準提出了質疑。《生物製品價格競爭和創新法案》對那些用化學方法合成的多肽作出了單獨的規定,但是《美墨加自由貿易協定》卻沒體現這樣的「例外情形」。因此,人們有理由懷疑《生物製品價格競爭和創新法案》是否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修訂。與此同時,作為一家代表仿製藥生產廠家和分銷商權益的貿易組織,無障礙藥物協會(Association for Accessible Medicines)也對上述全新的生物製品數據保護期條款提出過反對意見。
不過,在看到最終版本的協定之後,無障礙藥物協會又立即表示刪除有關10年數據保護期的決定對於美洲的患者而言是一個重大的勝利,因為這可以讓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國的患者能夠以更低的價格獲得藥物,並提升3個國家的醫藥市場競爭力。在認真聽取有關各方的意見之後,修訂後的《美墨加自由貿易協定》沒有對現有的數據保護期做出任何改變。換言之,加拿大和墨西哥的數據保護期並不會得到延長。
另一方面,生物技術創新組織(一家代表生物技術行業的全球最大的貿易協會)以及美國商會則對該條款的移除表達了失望之情。尤其是,美國商會在其發出的一份聲明中明確指出「最初有關生物製品的條款將會為創新醫藥研究工作帶來大量的資金支持,並且不會為美國的消費者帶來任何額外的負擔」。
除了上述移除了有關數據保護期的條款,修訂後的《美墨加自由貿易協定》整體上還加強了各類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當然,這些新增內容並不會對現有的美國法律造成影響。具體來講,其中一些條款要求為版權和鄰接權的所有人提供全面的國民待遇,將版權的保護期調整至作者的有生之年再加上去世後的70年,並建立起安全港以打擊網絡盜版行為以及為數字商品制定出相應的執法機制。
此外,《美墨加自由貿易協定》還對開展商業秘密盜竊行為所要接受的民事和刑事處罰作出了詳細規定,並明確規定專利所有人能夠就專利局和其他監管機構所造成的不合理延遲提出延長保護期的請求。如果人們想了解《美墨加自由貿易協定》中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詳細規定,那麼其可以訪問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官方網站。(來源:保護智慧財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