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的基礎上達成共同意願。二是起訴離婚,主要適用於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想離婚的情況。既然不能適當討論,那就只能用合法的「武器」來解決。
但無論哪種方式,要達到「離婚」的目的,首先要分配財產和子女撫養權。有人認為財產是最難分的,其實孩子撫養權是最難分的。因為財產無非是個人財產或者共同財產,也就是多分少分的問題。孩子是獨立的個體,是「祖國的花朵」。能說多點少點嗎?
離婚戰爭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現象,無論夫妻多麼對立、水火不容,在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上,他們總是前所未有的達成一致:子女撫養權必須屬於我!
其實這也很好理解。對女方來說,十月份懷孕的時候,哪個孩子不是從她身上掉下來的一塊肉,孩子一定要和她在一起,照顧的時候她不放心;對於男方來說,孩子的意義更加超脫,不僅是自己的血緣,還有家庭的傳承,你能放下嗎?
你覺得雙方互相爭取的時候法院會怎麼判決?
說孩子不到2歲就好,因為這個時候孩子還小,法院一般會判給母親撫養;還不如說孩子10歲以上,因為這個時候孩子心智比較成熟,法官一般會聽取孩子的意見,決定判給誰;難的是,對於2歲以上10歲以下的孩子,法官通常根據雙方的收入、身體狀況、家庭狀況、生活環境等因素進行判斷。但是最後法院會按照「最有利於孩子身心發展」的角度來決定判給孩子誰(這裡有很多知識,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建議你諮詢專業人士)。
在保管變更的情況下,我們會遇到兩種類型的當事人,一種是「持有」保管,另一種是「競爭」保管。孩子是他們永遠的羈絆。即使離婚,也會因為「探視權」、「維修費」等因素而捲入「剪不斷亂」的連接。
無論是「攻城」還是「守城」,都必須熟悉以下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法律情形:(一)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法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最後,不管法律,最可憐的是孩子。無論是獲得撫養權的一方還是失去撫養權的一方,都應該堅持「為孩子好」的原則。雖然家庭是分開的,但總會只有一個爸爸/媽媽。
如果大家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或者了解的,可以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