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中的情侶們
總是會許下浪漫的山盟海誓
來證明自己對愛情的堅貞
如今
除了許下諾言
更多的人還會通過
籤署 " 忠誠協議 " 來鞏固愛情
" 忠誠協議 " 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在酒店查到丈夫與異性的住宿記錄
2017 年 8 月,袁某(男)和鄭某(女)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
2018 年 10 月 20 日,兩人籤署《婚姻財產協議》,約定今後雙方因婚外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關係曖昧的異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應一次性賠償對方 50 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019 年 11 月 3 日晚,袁某與婚外異性在一商務酒店有住宿記錄。
鄭某認為,袁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多次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訴請法院,請求判決準予離婚,依據《婚姻財產協議》袁某向其支付 50 萬元的損害賠償金。
爭議焦點:
夫妻忠誠條款有效嗎?
協議中關於 " 夫妻忠實 " 的條款是否有效 ?袁某是否存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行為 ?
本案中,鄭某、袁某在婚內自主籤署的《婚姻財產協議》中第三條、第四條的約定內容,是對夫妻之間互相負有忠實義務的約定,是對婚姻法第四條的具化。該" 忠實條款 " 實際上是對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一種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該約定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沒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銷的情形,屬於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此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準予鄭某與袁某解除婚姻關係,袁某支付鄭某賠償金 5 萬元。
法官說法:
互相忠實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
公民對自己的身體享有支配權和處分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自由處分自己的人身自由。" 夫妻忠誠協議 " 正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婚後行為自由進行自願限制和約束的體現,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及公序良俗。
同時,將於 2021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該條規定了夫妻之間互負 " 忠實義務 "。互相忠實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若違反該義務可能會引發一定的不利後果,而這種後果的量化與落實則可能體現在夫妻離婚之時。
申言之," 夫妻忠誠協議 " 的效力取決於其所約定 " 違約責任 " 的具體目的,若該 " 違約責任 " 本無意維持婚姻,而是指向離婚之時的過錯賠償,那麼忠誠協議實為夫妻雙方就特定婚內過錯行為在離婚之時的賠償方式、數額及標準的預先約定,在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作為夫妻離婚協議的組成部分獲得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夫妻雙方在締約過程中不能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能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以協議約定的形式剝奪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權利,如必須離婚、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不得探視小孩等,否則該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來源: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