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臉」的新聞又上熱搜!
10月26日,吉林長春一女孩穿露背裝在有軌電車拍照遭斥責引發關注。女孩表示,自己曾在長春上學,在電車上拍照只是想留下回憶,且成片對入鏡群眾做了虛焦處理。有的乘客表示不滿,認為當時車上還有剛放學的孩子,女孩穿著暴露影響十分不好。
而同時,關於人臉照的新聞也引起網友的關注。調查發現,在某些網絡交易平臺上,花2元錢就能買到上千張人臉照片。這些照片若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照片主人除了有可能遭遇精準詐騙,還有可能因人臉信息被用於洗錢、涉黑等而捲入刑事訴訟!
明明不是自己的臉,也能通過人臉識別嗎?科研人員在測試中,先將手機放置在一個三腳架上,再在手機對面放上面具,然後進行光線、色溫以及角度的調節,經過幾次比對,手機被成功解鎖了,這代表手機將面具識別成了人臉。
購物時「刷臉」支付、「刷臉」開機、「刷臉」進門……在這個「刷臉」的時代,人們的臉逐漸成為了一種密碼,出於安全和隱私方面的考慮,人們比以前更加注意自己是否會被他人的鏡頭有意或者無意的記錄到。
網友觀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但是我很介意
大部分網友都表示,這樣的行為自己不能接受,而且注意到該女生乘坐交通工具時並未佩戴口罩。
其中,網友「癩皮狗」認為,只要不影響他人乘車,不影響公共運輸秩序前提下,該女孩著露背裝在公交車上拍照並不妥,畢竟穿衣服沒有規定。
「我當場拒絕了,你還繼續拍!」你有拍照的權利,那我就不能有保護自己臉的權利?長春女孩公交車上拍寫真的時候,有人當場明確表示反對了,難道她不是應該尊重別人,立刻停止嗎?拿一句會虛化照片,就算交代了?
所以,公交車上拍寫真沒有錯,但拍攝前徵求同車乘客意見是很有必要的。若有人拒絕被動「同框」,應當主動避免將拒絕者拍入照片中。因為,人家保護的不光是自己的肖像權還有人臉信息安全。
保護肖像權、隱私權,已有地方禁止拍照
近年來,中國街拍文化流行,許多的短視頻平臺上相關視頻的熱度也是居高不下,也了誕生相關的職業。
在該熱潮下,「進入太古裡,便有大量攝影師跟拍」的情況也隨之發生。為此,成都太古裡商業還發布了禁止拍攝的公告。
在太古裡內部,記者發現在電梯口以及路面上的宣傳框,隨處張貼著「提高防範意識,保護個人肖像權」的海報。在海報下方,明確說明「不支持任何侵犯消費者肖像權、影響消費者購物體驗的拍攝;不允許任何未經我司許可的商業拍攝;不允許任何遮擋租戶店鋪視線範圍的拍攝。」
如想在成都太古裡商業範圍內進行拍攝,可通過郵件的形式進行申請。申請拍攝範圍包括媒體合作和租戶拍攝。但對於婚紗、個人寫真等商業拍攝、電商產品的有關拍攝、與成都遠洋太古裡及其租戶產生相關競爭關係的拍攝、與成都遠洋太古裡內容無關的街頭隨機採訪、遮擋租戶店鋪視線範圍的拍攝、多人快閃、其他違反成都遠洋太古裡管理秩序、影響消費者體驗、侵犯消費者肖像權的街拍的拍攝類型,是明確禁止的。
律師:以「路人」為「背景」進行拍攝時,要充分考慮是否違背其意願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此外,若是有人使用他人肖像並進行侮辱、詆毀,這也容易被接受為侵權行為。
而在另一個層面上,我國侵權責任法與民法總則均只是泛泛地規定著自然人享有肖像權、隱私權,對於何種情形下,構成對應侵權並未明確闡述,這就是使得權利網變得有些錯綜複雜,進而容易產生爭端。甚至不少人對法律誤解或曲解,認為只要沒有以營利為目的,就不會構成侵權。或許正因此,類似事件中,拍攝者不僅認為自身不犯法,更言之鑿鑿聲稱自己有著「創作權」「監督權」。
我們有必要正本溯源,雖然法律只是對相關權利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但如此略顯粗獷的立法體例正是由於日常生活是紛繁複雜的,法律難以對所有侵權情形進行逐項例舉,只能做出概括性的規定。但這不妨礙肖像權、隱私權即便在公共場所依然須被常態尊重與保護。當然,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肖像權、隱私權也是如此。在公共場所中,因為公共利益需要,人們需要讓渡出一定權利。
對於「路人」的拍攝更須慎重,在必須以其為「背景」進行拍攝與發布的時候,也必要充分考慮拍攝是否與公共利益相關、是否違背其意願、是否採取了足夠的去個體信息措施等因素。
一言以蔽之,無論是否在公共場所中,尊重他人肖像權、隱私權應成為常態與原則。肖像權、隱私權並不會因為個體位於公共場所中而消失,每個個體也並不會因為他人處於公共場所就得到了侵權上的豁免。只有樹立起公共場所中,個體權利保護為原則的觀念和司法實踐,才能維護公共場所最基本的秩序,避免公共場所成為違法侵權橫行的法外叢林。(舒銳 作者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來源:央視新聞、澎湃新聞、成都商報、法制日報
文字綜合:陳蘇雅 劉婷 劉詩瑾 賀昕 實習生 韓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