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刑法重要知識點: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

2020-12-22 甘肅中公法考

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簡單概括不作為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為、能為、不為。就其法律特徵而言則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等。

不作為犯罪是法考刑法中的一個重要考點,今天就跟著中公法考刑訴老師一起來學習一下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吧~

一、行為人負有作為義務(保證人地位)

在不作為犯中,不作為者負有作為義務,在理論上將之稱為保證人。

例如,逃稅罪中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就是保證人,故意以不作為的形式殺死需要自己餵養的嬰兒的母親也是保證人。所以,在不作為犯罪中首先應該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保證人」身份。具有保證人身份,如果能夠履行救助義務而不履行的,無疑可以構成不作為犯罪。如果不具有保證人身份,能救助而不救助,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只有可能在道德上受到譴責。

二、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作為可能性+不作為之存在)

(1)作為可能性:負有作為義務的人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

保證人是否具有作為可能性,應當從履行義務的客觀條件和保證人的個人能力兩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2)不作為之存在:保證人沒有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

例如,成人甲帶6歲的兒童乙外出購物,路過一池塘,乙趁甲不注意跳上池塘邊玩水,不小心掉進池塘裡。如果甲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乙因為沒能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甲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如果甲不會遊泳,只能大聲呼救,乙因為沒能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甲因為沒能力履行救助義務而不履行,不構成犯罪。

三、造成或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結果(結果迴避可能性+不作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1)具有結果迴避可能性

刑法之所以處罰不作為犯罪,是因為不作為犯罪與作為犯罪在危害性上具有等價性,因此,「應為+能為+而不為」只是不作為成立的條件,要構成犯罪還要求該不作為與作為犯罪具有等價性,造成或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結果。因此,只有當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時,其不作為才可能成立犯罪。是否具有結果迴避可能性,需要進行事後判斷。

例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個加重處罰情節,但如果行為人即使不逃逸而對傷者積極救助,也不能挽救傷者的,則不屬於「因逃逸致人死亡」。司機甲交通肇事將乙撞成重傷,沒有履行救助義務,乙死亡。事後經過法醫鑑定,傷者在受傷後3分鐘內早已死亡,附近最近的醫院路程也需要20分鐘,即使送到醫院救治也不能改變死亡結果。甲即使實施了救助行為,也沒有迴避乙死亡結果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追究甲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只能追究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2)不作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法益受侵害的結果是由不作為行為導致的。

四、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

前三個要件是成立不作為犯的客觀要件,同作為犯罪一樣,不作為犯的成立要求在主觀上有罪過,即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對故意或過失的判斷同作為犯罪一樣,需要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從行為人的認識和意志因素兩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1)不作為犯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例如,不作為構成的故意殺人罪就是故意犯罪,不作為構成的玩忽職守罪就是過失犯罪。

(2)故意的不作為犯同樣存在既遂與未遂形態。

例如,甲交通肇事後將重傷者隱藏於橋洞下,後傷者被人救活,甲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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