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按
最近聽力出了一點小狀況。若與人交流,我戲想這交流竟然是隔著一個夏天和一個冬天:24小時的耳鳴讓我覺得仿佛漫長夏天教室外一聲復一聲,蟬鳴在何樹;而迴旋在腦海中經久難以出口的聲音,又讓我覺得唯有冬天被窩裡才可能具有這樣嗡嗡的效果。
於是自然一切都希望簡單:做仲裁員希望是簡單的案件,遇諮詢也希望是簡單的諮詢,推演案例也不願超過三步。這當然不是一個良好的趨勢:有可能反映出身體和心理的惰性和問題濃得化不開了,需要調整。~今晚隨便翻一個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例,果然很簡單,是上海法院最近執行日本仲裁裁決的案子。怎麼又是日本的?數日前我們剛發了一個北京中院執行日本仲裁裁決的案例。預示著我最近會遇到日本的案件嗎?可不要太複雜。
這個案件中,被申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及仲裁裁決均不持異議,也未提出任何符合《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項下的抗辯意見,且裁決具有可仲裁性,承認與執行涉案仲裁裁決也並未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所以自然而然裁決得到承認和執行。
不過,該案可以重點再提醒日本仲裁法上的幾個小知識:1、仲裁協議對於當事人能夠通過和解解決的民事糾紛(除離婚和解除收養關係外)有效。2、 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庭進行仲裁所應遵循的仲裁程序規則達成協議。3、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應當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閒話不敘,看完睡覺~
——LYF
插播: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滬二中民認(外仲)字第1號
申請人:株式會社福井銀行。
被申請人:上海野尻光學有限公司。
申請人株式會社福井銀行(以下簡稱「福井銀行」)與被申請人上海野尻光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野尻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9月10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福井銀行稱:野尻公司系(日本)野尻眼鏡工業株式會社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野尻公司申請,福井銀行為野尻公司向案外人三菱東京日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簡稱「三菱銀行」)的人民幣1,700萬元短期貸款提供了信用擔保,並向三菱銀行開立了備用信用證。之後,由於野尻公司未能如期歸還貸款,福井銀行作為擔保人於2009年3月30日向三菱銀行代為歸還了上述貸款金額共計2,501,471.46美元,折合人民幣1,700萬元,福井銀行對野尻公司據此取得了上述款項的追償權。2009年4月7日,福井銀行與野尻公司籤訂《協議書》一份,確認野尻公司負有償還福井銀行人民幣1,700萬元即2,501,471.46美元的義務,並約定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期限2010年3月30日為止按年利息6%支付利息。野尻公司對該債務依法辦理了外債登記手續。2010年3月15日,因野尻公司無力償還債務,雙方又籤訂《關於延長債務償還期限的協議書》,約定上述債務的償還期限延長至2011年3月30日。2010年5月31日,雙方籤訂《最高額抵押協議書》,約定野尻公司在其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上設定最高額抵押以保證上述債務的履行。2012年3月,因無力支付員工工資,野尻公司的土地及廠房被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查封,福井銀行以抵押權為由向該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後該法院將本案款項提存。2014年3月28日,福井銀行基於與野尻公司籤訂的仲裁協議向日本商事仲裁協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野尻公司償還上述債務。2014年6月9日,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對該案作出仲裁裁決,裁決野尻公司向福井銀行支付本金2,501,471.46美元及利息37,938.98美元,以及本金及利息之和2,539,410.44美元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為止、按年息14%計付的逾期利息,仲裁費亦由野尻公司負擔。之後,日本商事仲裁協議又作出追加裁決,裁決野尻公司向福井銀行支付律師費等2,209,704日元。上述裁決作出後,因野尻公司始終未能履行義務,申請人福井銀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本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上述仲裁裁決。
為證明其主張,申請人福井銀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經公證認證的仲裁裁決書及其翻譯件,證明日本商事仲裁協會東京14-03號仲裁庭於2014年6月9日、2014年6月19日作出了涉案仲裁裁決及追加仲裁裁決。
2、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證明福井銀行及野尻公司之間存在擔保法律關係,涉案仲裁裁決系依據該基礎關係作出裁決。
3、最高額抵押協議公證書及房地產登記證明,證明因野尻公司無力償還債務,雙方約定將野尻公司房屋所有權進行抵押擔保,並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4、對外擔保登記證及外債登記,證明由於野尻公司所負債務為外債,野尻公司已經依照中國法律規定就系爭債務的金額及償還期限等進行了外債登記。
5、執行告知書,證明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已將福井銀行對野尻公司享有的抵押權本金、利息及遲延支付利息金額予以提存,告知福井銀行通過訴訟或仲裁等途徑就上述債權進行確認。
6、日本律師山根基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日本國《仲裁法》翻譯件,證明根據日本仲裁法本案仲裁條款符合仲裁協議有效成立要件,仲裁程序符合日本商事仲裁協會現行有效的《商事仲裁規則》規定,仲裁裁決系終局裁決。
7、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出具的兩份經公證認證的證明書及其翻譯件,證明該仲裁機構已依法向野尻公司送達了仲裁申請通知書、仲裁裁決書及追加仲裁裁決書。
被申請人野尻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野尻公司確認本案所涉協議的真實性及對福井銀行負有的本金2,501,471.46美元和相應利息的外債,因野尻公司已停止經營,資產也被查封,故沒有資金可予返還,利息支付也已於2012年3月後停止。在仲裁程序中,法定代表人福永邦男代表野尻公司在其日本住所籤收了仲裁機構寄送的仲裁文件,在選定仲裁員後,提交了「承認仲裁申請書所記載的事實,對該主張沒有爭議」的答辯書,並於2014年5月19日以電話會議形式參加了仲裁審理程序。仲裁審理終結後,福永邦男分別於2014年6月11日、2014年6月25日籤收了仲裁裁決書及追加仲裁裁決書,野尻公司對裁決書沒有異議,也不會在日本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綜上,被申請人野尻公司認可涉案仲裁裁決,同意履行對福井銀行所負債務。
經審理查明:
2009年4月7日,福井銀行與野尻公司籤訂《協議書》一份,約定:鑑於野尻公司與三菱銀行於2008年9月19日及2008年12月18日籤訂的兩份貸款合同,三菱銀行向野尻公司分別發放了貸款人民幣560萬元和人民幣1,140萬元,合計人民幣1,700萬元。作為對野尻公司償還貸款的擔保,福井銀行向三菱銀行出具了備用信用證(Stand-byLetterofCredit)。後由於野尻公司未能在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及利息,三菱銀行於2009年3月19日向福井銀行發出了金額合計為2,501,471.46美元的備用信用證履行請求書,根據該履行請求書,福井銀行於2009年3月30日將備用信用證履行金匯入了三菱銀行指定的銀行帳戶,三菱銀行向我國外匯管理部門辦理了審批手續。福井銀行因匯付了前述備用信用證履行金而對野尻公司擁有求償權。因此,在確認上述前提事實的情況下,福井銀行與野尻公司達成如下共識:雙方確認野尻公司有義務用美元向福井銀行償還備用信用證履行金及從2009年3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的利息。備用信用證履行金的償還期限為2009年3月30日起一年,野尻公司應在期限屆滿前一次性付清。利息支付應自2009年3月30日起每滿三個月的三個工作日內分四次分批支付。野尻公司應自擔費用向中國有關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本債務的相關外匯債務登記手續。另外,雙方一致同意以福井公司為抵押權人,對野尻公司根據其與上海市嘉定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籤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滬嘉房地(2008)出讓合同第35號】而取得土地使用權、位於上海市嘉定區北和公路以南顧涇河以北地塊及其上所建廠房等財產設定抵押權。就該抵押權的設定,雙方另行籤訂合同。此外,該協議第10條「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約定:本協議的籤訂、解釋及履行均適用中國的法律。凡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由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通過仲裁解決,仲裁在日本國東京都的社團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協會,根據該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協議落款甲方處加蓋了福井銀行印章並由代表執行役專務伊東忠昭署名,乙方處加蓋了野尻公司印章並由董事長福永邦男署名。
2010年3月15日,福井銀行與野尻公司籤訂了《關於延長債務償還期限的協議書》,野尻公司對己方負有的向福井銀行償還本金2,501,471.46美元及從2009年3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利息的義務進行確認,並約定本金的履行期限延長至2010年3月30日起一年,利息的支付期限自2010年3月30日起每滿三個月的三個工作日內分四次分批支付。另外,雙方一致同意以福井公司為抵押權人,對野尻公司所有的位於上海市嘉定區北和公路XXX號建築設定最高額抵押權,雙方另行籤訂合同。此外,該協議中「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的約定與2009年4月7日《協議書》一致。該協議落款甲方處加蓋了福井銀行印章並由代表執行役專務伊東忠昭署名,乙方處加蓋了野尻公司印章並由董事長福永邦男署名。
2010年5月31日,福井銀行與野尻公司籤訂《最高額抵押協議書》一份,約定:為了對野尻公司債務進行擔保,野尻公司同意對其上海市嘉定區北和公路XXX號1-5幢建築及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最高擔保額為4,000,000美元、福井銀行為第一位的最高額抵押權。雙方確認抵押標的物的價值為6,383,883美元,抵押權的有效期限為自2010年6月1日至2030年5月31日。協議還約定了抵押標的物保險、登記等事宜,協議就「爭議的解決」條款約定與2009年4月7日《協議書》一致。該協議落款甲方處加蓋了福井銀行印章並由授權代表山根基宏署名,乙方處加蓋了野尻公司印章並由授權代表陳巍署名。2010年6月1日,雙方就該協議在上海市東方公證處辦理了公證。
2011年3月23日,福井銀行與野尻公司又籤訂了一份《關於延長債務償還期限的協議書》,除將本金的還款履行期限延長至2012年3月30日、利息的支付期限自2011年3月30日起每滿三個月的三個工作日內分四次分批支付、及確認最高額抵押權繼續有效外,其餘主要內容包括「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約定均與2010年3月15日《關於延長債務償還期限的協議書》一致。該協議落款甲方處加蓋了福井銀行印章並由代表執行役專務伊東忠昭署名,乙方處加蓋了野尻公司印章並由董事長福永邦男署名。
就野尻公司對福井銀行的上述對外債務,野尻公司於2009年4月22日向我國外匯管理部門進行了債務登記,並就之後的債務履行期限變動進行了變更登記。就設立最高額抵押擔保事宜,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0年7月19日出具《對外擔保登記證書》(總外保字第23213號),對野尻公司向福井銀行提供的對外擔保準予登記。
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向福井銀行出具(2012)嘉執字第1403號執行告知書,告知福井銀行作為抵押權人要求參與野尻公司財產分配的申請尚缺乏法律依據,該院將福井銀行對野尻公司享有的抵押權本金、利息及遲延支付利息按照法律規定的分配程序確定的金額予以提存,福井銀行應通過訴訟或仲裁等途徑對上述債權進行確認。
2014年3月28日,福井銀行依據雙方協議書中的仲裁條款,就野尻公司所負債務向一般社團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協會提請仲裁,請求裁決:1、野尻公司向福井銀行支付本金2,501,471.46美元和利息37,938.98美元,及以本金和利息之和2,539,410.44美元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為止、按年息14%計付的逾期利息;2、管理費用、仲裁員報酬和仲裁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均由野尻公司負擔。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受理該案後向野尻公司法定代表人福永邦男住所寄送了仲裁申請通知等仲裁文件,福永邦男於2014年4月17日籤收。後雙方選定三山裕三先生一人為仲裁員。2014年5月1日,野尻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答辯書稱:「仲裁申請書(2014年3月28日)所述事實,不作申辯。」
2014年6月9日,日本商事仲裁協會東京14-03號仲裁案件仲裁庭作出如下仲裁裁決:1、野尻公司向福井銀行支付本金2,501,471.46美元和利息37,938.98美元,及以本金和利息之和2,539,410.44美元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為止、按年息14%計付的逾期利息;2、野尻公司向福井銀行支付費用(管理費用1,884,545日元、仲裁員報酬513,200日元、仲裁員費用2,720日元)合計2,400,465日元。2014年6月19日,經福井銀行申請,仲裁庭對該案作出追加仲裁裁決,裁決:野尻公司向福井銀行支付費用(追加仲裁裁決時仲裁員報酬40,000日元、代理人報酬和費用2,169,704日元)合計2,209,704日元。上述裁決作出後,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向野尻公司寄送了裁決書,福永邦男分別於2014年6月11日、2014年6月25日籤收了仲裁裁決書和追加仲裁裁決書。
另查明,日本TMI律師事務所山根基宏律師向本院出具法律意見書稱:1、根據日本國《仲裁法》(2004年3月1日施行)第13條規定,仲裁協議對於當事人能夠通過和解解決的民事糾紛(除離婚和解除收養關係外)有效,且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籤訂。故本案當事人籤訂的仲裁條款符合仲裁協議有效的成立要件。2、根據日本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庭進行仲裁所應遵循的仲裁程序規則達成協議。本案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適用日本商事仲裁協會現行有效的《商事仲裁規則》,根據該規則,涉案仲裁申請書的送達、被申請人答辯、仲裁庭的審理、裁決及追加裁決的作出和送達程序均符合《商事仲裁規則》的規定。3、根據日本國《仲裁法》第44條規定,符合法定事由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應當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本案野尻公司收到仲裁裁決書至目前已遠超過三個月時間,野尻公司已喪失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涉案仲裁裁決系終局而有效裁決。
本院認為:
我國和日本均屬《紐約公約》締約國,且根據我國加入該公約時作出的商事保留聲明,涉案裁決解決的系按我國法律屬於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因此,關於涉案裁決是否存在不予承認和執行情形,應當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並經證明仲裁裁決存在該些情形的,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該裁決。本案中,被申請人野尻公司提交的書面意見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及仲裁裁決均不持異議,也未提出任何符合《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項下的抗辯意見,因此,在野尻公司認可該仲裁裁決不存在《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情況下,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查明當事人爭議事項根據我國法律不能用仲裁方式解決,或者承認及執行該項裁決將與我國公共秩序相牴觸的,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系基於擔保合同法律關係發生債權債務糾紛,該爭議本身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商事合同糾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相關規定屬於可仲裁的事項範圍,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且承認與執行涉案仲裁裁決也並未違反我國公共秩序。因此,涉案仲裁裁決亦不符合公約《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綜上,經綜合審查本案全部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涉案仲裁裁決不存在《紐約公約》第五條規定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據此,本院依照《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一般社團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協會於2014年6月9日作出的東京14-03號仲裁裁決及於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東京14-03號追加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認和執行。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00元,由被申請人上海野尻光學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江 南
審 判 員 李 蔚
代理審判員 何 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馬穎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