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之萬、瓦隆教育改革方案》:
1947年,法國物理學家郎之萬和心理學家瓦隆正式提出了《郎之萬-瓦壟教育改革法案》,它以現代化、民主化為目標,提出了六項教改原則:
社會公正原則;社會上的一切工作價值平等,任何學科價值平等;人人都有接受完備教育的權利;加強專門教育的同時,適當注意普通教育;各級教育實行免費;加強師資的培養,提高教師地位。這些原則也比較適合我國目前的教育改革。
在上述原則指導下,實施6到18歲的免費義務教育,主要通過基礎教育階段、方向指導階段和決定階段進行;並對義務教育後的高等教育改革提出設想;還對教育中注意學生的特點、採取小組教學、鼓勵學生的創造性和責任感提出了要求。
《郎之萬-瓦壟教育改革方案》融匯了法國戰前教育改革的諸多成果,緊緊把握了世界教育改革主要潮流,具有十分明顯的進步性質,雖然由於受戰後初期歷史條件的限制方案未能實施,但提供了戰後法國教育改革的重要依據,對法國教育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教育改革法》(中等教育)
1959年,法國戴高樂政府頒布了《教育改革法》。該法案規定,義務教育年限由戰前的6到14歲延長到16歲,並規定1969年完全實現這一目標。具體實施過程如下;
6到11歲為初等教育,所有兒童應該接受同樣的初等教育,初等教育後,除個別被確定不適合接受中等教育的兒童外,其餘兒童都可以進入中等教育的第一階段,即2年的觀察期教育(11到13歲),2年後,學生進入中等教育的第二階段(13到16歲),這個價段分為四種類型;
短期職業型長期職業型短期普通型長期普通型
有點類似我國高中的文理分科。
此方案由於實施效果不佳,法國在60年代初期普及中等教育的理想並沒得到實現。
高等教育方向指導法:《富爾法案》(高等教育)
1968年在法國巴黎大學生「五月風暴」運動的直接觸動下,11月份法國議會頒布並通過《高等教育方向指導法》。這個法案精神主要是確立了法國高等教育「自主自治、民主參與、多科性結構三條辦學原則。
按照這三原則規定大學是享有教學、行政、和財政自主權的國家機構,即國家賦予大學一定範圍的自主權,要求按照自主自治的原則調整和改組原來的大學,取消大學的院系,設置「教學與科研單位」,集合若干教學與科研單位成為一所多科性大學,將原來23所大學改組成67所新型大學。
改組後的大學都有各自的重點和發展方向。各大學及教學科研單位成立各級委員會,負責管理學校。各大學由教學和科研人員、行政和技術人員、工人和學生代表組成大學的審議會,參與學校的管理與領導。在大學內部實行民主化管理,這有利於大學各方面及其成員的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該法案打破以往學科的阻隔以及互不聯繫的傳統,發展各學科之間的聯繫,重新組合各種相鄰學科、創立新型課程;儘量貫徹文、藝學科相結合,理工學科相結合的原則,並朝著重視應用科學、工程技術、邊緣學科、跨學科的研究方向的發展。
隨著現代化、全球化的發展,各學科的專細化,進行跨學科整合是非常必要的。
此法案的理想是美好的,但在法國長期集權化管理教育的背景下實現新的三原則是極端困難的。
《法國學校體制現代化建議》(哈比改革)(職業教育管理)
1975年,法國議會通過了《法國學校體制現代化建議》,其重點是加強法國的職業教育。為了加強職業教育,又對法國普通中小學學校教育管理體制、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
在教育管理體制上,規定學校成立各種組織,參與學校的行政管理、教育教學工作;在教育內容上,強調教育內容的現代化,增加與實際生活的聯繫在教學方法上,實現「三分制教學法」,即把教學內容分為工具課程、啟蒙課程和體育課程三個部分該法案是一個方向過頭,但要求過高、改革步子過大,難於在實踐中完全落實的改革法案。
課程憲章(課程)
20世紀90年代以後,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在法國備受重視。1992年,法國國家課程委員會公布了《課程憲章》這一綱領性的文件。
《課程憲章》指出:
法國今後仍然堅持中央集權制的課程管理體制,課程大綱以《政府公報》的形式發布,各地必須認真實施;課程編制以學生為中心,使全體學生具備較高的素質對學科體系進行綜合改革,既有從小學到高中課程融為一體的縱向綜合改革又有各科知識融會貫通的橫向綜合改革等等
綜合來看,二戰後的法國教育改革從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再到職業教育、課程上一直是敢為人先、追求卓越,但過於理想和自由化的教育改革方案很難實踐,使得法國實際的教育改革效果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