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隨意調崗降薪?法院這樣判了!

2020-11-22 中國江蘇網

「感謝法院維護正義,我終於拿到了工資款和經濟補償金。」近日,市民小王向江都法院的法官連聲道謝。原來,小王在江都一家公司兢兢業業工作近10年,從2019年開始,公司突然對其降職降薪,他不僅每月收入減少1000元,工作地點還從城區轉至江都各鄉鎮。2019年5月開始,雙方就工資報酬和崗位問題產生爭議,關係逐漸僵化。近日,江都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作出判決,判定這家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工作多年的老員工

遇公司單方調崗降薪

小王是江都人,大學畢業後順利進入當地一家公司上班。2014年春天,這家公司和小王籤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沒有約定固定期限。「這份合同上寫著,只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公司才能變更崗位。」小王清楚地記得。

起初工作還算順風順水,小王因表現出眾,一路從基層崗位做到了副站長。2017年,小王被單位正式聘任為副站長,工作職責是維護廠站日常運行等。然而,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沒能持續多久,情況發生了轉變。

2019年上半年,這家公司被收購,對經營方案進行了調整。一個月後,小王突然接到一紙調令。「公司運營計劃有調整,你原先的崗位暫時不需要人,現把你借調至巡線處。」所謂的其他崗位,就是讓小王去基層擔任技術人員,具體工作則是到各鄉鎮負責廠站的維護和報表工作。

「突然口頭通知我,事先也沒徵得我的同意。」小王試圖和單位領導溝通,讓公司收回這個決定。然而,公司方面表示,小王必須服從安排。這樣的說法,讓小王感到寒心。

申請仲裁

勞動者訴求獲仲裁支持

協商不成,小王決定維權。去年5月,他向公司發出《關於重新安排崗位及補足工資告知函》,要求公司恢復工作崗位並補足被扣工資。對於小王的這一舉動,公司並沒有回覆。

「越想越來氣,不僅工作更辛苦了,每個月收入還減少了1000元。」去年6月,小王接著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關係及索賠通知書》。在公司仍然置之不理的情況下,小王申請勞動仲裁,同時提出了自己的請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5000餘元,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當地有關部門認為,該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同時仲裁裁決支持小王的仲裁請求,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

法院判決

不合法!單位支付補償金

然而,這家公司不接受仲裁結果,隨後向江都法院遞交了訴狀。

法院經審理查明,用人單位在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形下,以口頭方式告知員工借調至其他崗位,不僅導致其工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也客觀上降低了員工的薪資標準。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亦未對員工崗位變更和工資減少的行為作出合理性和正當性的說明。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雖調整經營方案,但未與勞動者協商,單方調整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內容,降低薪資標準,勞動者通過書面方式明確表示不同意調崗和補足工資,但用人單位不予答覆。因此,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勞動者可解除勞動關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最終,用人單位支付了小王工資差額5000多元,並支付了6萬元補償金。 通訊員 李雅茹 記者 黃靜

以案說法

單位隨意調崗降薪 市民可這樣維權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單位在未經雙方協商的情況下擅自變更員工的崗位,屬一種違法、違約的行為。」該案的主審法官表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日常生活中,一些單位仗著自己擁有用人自主權,擅自調整員工崗位,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不勝枚舉。其實,權利的行使並非沒有限制,市民若遇到單位隨意調崗降薪,該如何維權?法官建議,首先勞動者可與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繼續履行,或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讓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感謝法院維護正義,我終於拿到了工資款和經濟補償金。」近日,市民小王向江都法院的法官連聲道謝。原來,小王在江都一家公司兢兢業業工作近10年,從2019年開始,公司突然對其降職降薪,他不僅每月收入減少1000元,工作地點還從城區轉至江都各鄉鎮。2019年5月開始,雙方就工資報酬和崗位問題產生爭議,關係逐漸僵化。近日,江都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作出判決,判定這家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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