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省略。
被告人霍建軍,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肄業,無業,戶籍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10月2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11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某雲,省略。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一部刑訴〔2020〕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霍建軍犯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文革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被告人霍建軍及其辯護人陳育雲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9年10月23日21時許,被告人霍建軍在本市豐臺區華源一裡6號樓4層,因瑣事與曹某發生糾紛,後被告人霍建軍持菜刀將被害人曹某頭部砍傷,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曹某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被告人霍建軍於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太平橋派出所查獲。
針對起訴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意見、視聽資料、書證及物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霍建軍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要求被告人霍建軍賠償其醫療費30000元、誤工費30000元、護理費975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500元、營養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人民幣7425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向法庭提供了醫療費發票、護理費收據等證據。
被告人霍建軍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不予認可,辯稱被害人曹某當時多次攻擊其,其是被迫還手,沒有想殺曹某。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事實不持異議,但對罪名提出異議,認為被告人霍建軍的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霍建軍當時處於醉酒狀態,現場樓道光線昏暗,霍建軍只是揮舞菜刀,刀尖碰傷被害人,並非是有意挑選頭部打擊;被害人曹某先挑起事端,存在過錯;被告人霍建軍有自首情節,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小,是初犯、偶犯。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23日21時許,被告人霍建軍在本市豐臺區華源一裡6號樓4層,因瑣事與曹某發生糾紛,後被告人霍建軍持菜刀將被害人曹某頭面部砍傷。經鑑定,被害人曹某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案發後,現場人員王某撥打電話報警,被告人霍建軍明知他人報警未離開現場,後在現場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太平橋派出所查獲。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因本案而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9389.45元、護理費1380元、營養費200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人民幣12969.45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曹某的陳述:大概半年前,因霍建軍欠張某的錢,張某怕霍建軍跑了,就讓我住進了霍建軍位於豐臺區華源一裡6號樓402的家中。2019年10月23日18時許,我與霍建軍、張某在太平橋路南門涮肉吃飯,我和霍建軍都喝了酒,吃完飯後我們就都回霍建軍家裡了。在霍建軍家中,霍建軍吹牛,我不愛聽,然後就和霍建軍發生了口角,之後的事情我記不清楚了,然後我就被霍建軍用菜刀砍了。我記得他朝我臉部、頭部、眼睛處、前胸處砍,然後我就去醫院了。我在醫院接受治療,警察找我,我做不了筆錄,直到今天我出院,才來派出所說明情況。
我沒有打霍建軍,我受傷了,我的眼睛(左側)、左側耳朵、頭頂、前胸口、鼻子都有刀傷,這些傷都是霍建軍用刀給我砍的。我不知道菜刀從何處來,刀是什麼樣我也記不清了。
2.證人張某的證言:2019年10月23日晚上,我和霍建軍、曹某還有一個王姓男子在外邊喝酒,之後我們四人就回到華源一裡霍建軍的家中。進屋後,曹某先進入臥室,我、霍建軍、王姓男子在客廳聊天。我聽到曹某一個人在臥室裡喊叫,我過去後看到曹某坐地上,我扶他到了床上。霍建軍後來也進臥室,他和曹某開始互相大聲說話,後來兩人就開始有了互相推搡的動作,再後來就互相動手打了,我拉開了他們。因為霍建軍慢慢退到了廚房門口,他就直接進去拿了一把菜刀,向曹某比劃了一下,我和姓王的男子一起把刀搶下來。
然後我把曹某推到門外讓他離開,我在電梯口附近和曹某聊了聊。過了幾分鐘後,霍建軍又拿著那把菜刀從屋裡出來,他右手拿刀衝到曹某跟前,揮刀向曹某頭部砍了一下,我就趕緊抱著曹某摔開。霍建軍追上曹某,又向曹某的頭前面砍了一下,曹某趴倒在地,霍建軍在曹某的後面朝曹某頭上又砍了一下。我把霍建軍的刀拿下後扔出去了,然後我喊那個姓王的讓他報警。
我不清楚他們是因為什麼起的衝突,當時在屋裡時,霍建軍和曹某互相揮拳打對方,後來就是霍建軍拿刀砍曹某了。刀是霍建軍從廚房裡拿出來的。刀是家用的菜刀,刀身長25公分,銀白色。霍建軍拿刀先砍了曹某頭部一下,後來又追上曹某從頭前面砍了頭一下,曹某倒地後,霍建軍從曹某後面砍了他頭部一下。曹某的左側眼睛下部、左側耳朵、頭部、胸口、頭後部都受傷了。
霍建軍從2019年6月向我借了本金30萬元,約定10月1日返還本金,每月利息6000元,但是債務到期後一直沒還,我就找曹某住到了霍建軍家裡,防止霍建軍不還錢跑路,霍建軍也同意曹某住在家裡。
3.證人王某的證言:2019年10月23日,我去豐臺區華源一裡8號院6號樓402霍建軍家串門,當時屋裡還有曹某,還有一個姓張的男子。他們估計是喝多了,曹某在屋裡跟霍建軍嚷嚷,姓張的男子拉著曹某出了門,我也跟著出去了。後來我本來要下樓梯都要走了,姓張的突然喊我讓我報警,我回去看到曹某他們都在樓道裡,曹某腦袋流血了,我就打電話報警了。
4.樓道監控錄像:視頻顯示,曹某出現在樓道監控視頻中,當時頭部已受傷流血,張某推曹某離開,隨後霍建軍左手持菜刀出現,王某在旁拉霍建軍,曹某欲掙脫開張某衝向霍建軍,霍建軍甩開王某的手,換右手持刀,此時曹某衝過來,但撲空了,霍建軍右手持刀砍向曹某頭部後側,曹某疑似倒地(出了監控範圍,無法看到),霍建軍再次揮刀(出了監控範圍,無法看到),後張某上前抱住霍建軍進行阻攔,將霍建軍推到樓梯間。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人身檢查筆錄、工作說明:證明刑偵技術人員對案發現場華源一裡6號樓4層樓道進行現場勘驗檢查,並提取相關物證。
6.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證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霍建軍持有的菜刀(上有標示ASD砍骨刀)一把。
7.北京市豐臺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證明送檢的01號(刀刃擦拭棉籤)、03-06號(現場血跡1、現場血跡2、刀把擦拭棉籤、霍建軍外褲右大腿擦拭棉籤)檢材中檢出STR分型,與曹某血樣在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為1.09*1017;送檢的02號(霍建軍右手擦拭棉籤)檢材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霍建軍和曹某的DNA分型;送檢的07號(霍建軍外褲右褲腳布片)檢材中檢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曹某的DNA。
8.北京同仁醫院診斷證明書、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被害人曹某的身體損傷情況,其中面部瘢痕構成輕傷一級;左側眶內壁、眶下壁、右側眶內壁骨折,構成輕傷一級;額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鼻區多發骨折,構成輕傷二級;上頜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頭部瘢痕,構成輕微傷;耳廓瘢痕,構成輕微傷;胸部瘢痕,構成輕微傷;曹某的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
9.110接處警記錄:證明案發後王某撥打電話報警。
10.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記錄:證明民警向王某詢問當日報警後的情況,王某稱其於當日案發時報警後,霍建軍在現場聽到王某已經報警,但未對報警表明任何態度,直到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
11.破案報告、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霍建軍的到案情況和案件偵破情況,霍建軍在到案過程中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等行為。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證明被告人霍建軍的身份情況。
13.被告人霍建軍的陳述與辯解:
(1)偵查階段供述:2019年10月23日17時許,曹某、張某和他女朋友在北京市豐臺區華源一裡北門的南門涮肉,叫我過去一起吃。我去了以後就和他們幾個坐在一起吃飯聊天,期間我和曹某喝了白酒,喝著喝著曹某就和我拼起酒來了。喝酒過程中曹某開始吹牛,說話帶髒字,罵了我一句,張某就把他拉門外邊去了,張某的女朋友也出去勸了曹某。過了一會,曹某回來了,向我賠禮道歉,但他還要繼續喝酒,我看他喝的有點多,就打電話把街坊王某叫了過來。王某來後,我們又喝了一點,然後大家都去我家喝茶。
到我家後,曹某在屋裡面躺著,我在客廳玩電腦,王某和張某在客廳坐著聊天。我們聽到曹某在屋裡叫喚,張某就推門進去看看情況,我也跟著進去了,結果曹某在屋裡就要打我,張某勸他,並抱著曹某往門外走。曹某出了門以後在樓道還罵我,我就從廚房拿了一把菜刀要找曹某,王某過來把刀奪下來了。曹某在樓道裡說要弄死我之類的話,我就從王某手裡把剛才拿的那把菜刀奪了過來,直接砍了曹某腦門一刀。曹某往前衝給我一拳,我一閃他就沒有打到,我就又朝著他頭上砍一刀,他還往我這衝,我就又給他後脖子一刀,曹某就趴地上了。然後我就被張某他們拉走了,王某就報警了。
我欠張某錢,曹某是幫張某要帳的,住我家看著我。曹某在我家住了半年左右,我也不願意他住我家,但是我確實欠著錢,也就讓他住著了,正打算還完錢讓他走。我和曹某沒有糾紛矛盾,因為曹某要打我,所以我才砍了他,我就是用我家裡的菜刀砍的曹某。菜刀大約長40公分左右,不鏽鋼材質,刀被警察拿走了。我印象中砍了曹某三刀,砍完曹某第一刀之後,他還朝我衝,我又舉起菜刀朝他腦門子砍了一刀,這一刀之後他就快撞上我了,我一側身閃了過去,從側面我又給了他腦部一刀,然後他就躺地上開始叫喚。他不動了之後,王某和張某就開始勸我,讓我饒他一命,然後我們三個就坐電梯下樓了。之前王某已經報警了,我們在樓下就等著警察來。我沒有受傷。
因為開始曹某說要弄死我,我就拿把菜刀防著,我當時就想著不讓他打著我,他朝我過來我就砍他,砍到他不打我為止,我砍完曹某之後,張某勸我別再砍他了,讓我饒曹某一命,曹某倒地之後,我沒有用菜刀砍他,他已經不動了,我就沒打算再打他。當時樓道黑,我什麼都沒有看見,反正他是趴在地上起不來了,我沒有想過要殺了他,我沒有想那麼多,就是制止他傷到我,至於他死不死我都沒有想過,我就是給他砍到不能打我就行了。
(2)當庭供述:在飯店吃飯時曹某喝多了,說話帶髒字,我制止他,他打了我兩次,但拳頭打在張某身上了。回到我家後,我進廚房給張某他們倒水,張某和王某在客廳,曹某在裡屋床上躺著,嚷嚷著要弄死我,還從床上起來,撲過來用拳頭打我,但打在張某身上,後來張某把曹某拉出去了。曹某掙脫開張某,還要打我,我拿著菜刀出去把曹某砍了。我不拿菜刀打不過他,他撲我一下我砍他一下,第三下他就趴在那裡了。我是被迫還手,是自衛行為。我砍了他三刀,腦袋上兩刀,脖子上一刀。之後我讓王某撥打110報警,讓張某抓緊打120,然後民警很快就來了。
14.北京市醫療門診收費票據、醫院診斷證明、護理費收據證明:附帶民事原告人曹某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證據之間互相印證部分能夠證明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霍建軍不能正確處理矛盾,持刀故意殺人,致人輕傷一級,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霍建軍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霍建軍及辯護人針對罪名所提異議,本院認為,被告人霍建軍所辯稱的自衛不能成立,被害人曹某酒後與霍建軍發生口角,證人張某稱雙方有推搡、動手但被拉開,霍建軍稱曹某揮拳打其但沒打到、打到了張某身上,而曹某手中沒有任何器械、兇器,可見雙方此時僅是輕微衝突,但霍建軍卻去拿了菜刀,在曹某被張某推出房間的情況下,僅因曹某繼續叫罵,霍建軍就拿菜刀砍傷曹某的頭部,之後曹某衝向霍建軍時,曹某撲空了,此時霍建軍側身向曹某頭部後側又砍了一刀,緊接著再次揮刀,結合張某的證言,霍建軍砍第三刀時,曹某已經趴倒在地,因此從整個過程來看,無法看出霍建軍的行為存在防衛性質,霍建軍辯稱的被迫持刀反擊沒有依據。
其次,霍建軍稱其沒有故意殺人的故意不能成立,霍建軍三次均砍向其曹某的頭頸部要害部位,尤其是最後一次,被害人在撲向被告人的過程中撲空倒下,霍建軍繼續揮刀砍向被害人頭部,其行為已經不僅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而是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放任故意,主觀故意可以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符合案件事實,因此本院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不予採納。鑑於被告人霍建軍有自動投案情節,雖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對持刀砍人的主要犯罪事實能夠供認,依法可認定有自首情節,結合本案犯罪情節、損害後果等,本院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霍建軍對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賠償數額本院依據有關規定、原告人傷情情況以及原告人提交的相關證據予以判定,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曹某關於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訴訟請求,無相關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曹某對引發案件存在一定責任,本院在對被告人霍建軍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並適當減輕被告人霍建軍的民事賠償責任。綜上,根據被告人霍建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霍建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止。)
二、被扣押的菜刀一把予以沒收。
三、被告人霍建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一萬二千元(該款項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曹某關於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