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子健,男,19**年**月**日出生於河北省容城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容城縣。因犯盜竊罪於2017年2月27日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犯盜竊罪於2019年12月9日被河北省定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20年7月2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20年7月26日被徐水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保定市徐水區看守所。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檢察院以保徐檢一部刑訴〔2020〕1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子健犯盜竊罪,於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淑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子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2016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郭子健翻牆進入徐水區崔莊鎮南公村王某家,盜竊現金2000餘元。
二、2016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郭子健翻牆進入徐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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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莊鎮南公村周某家,盜竊現金800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子健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郭子健供述,被害人王某、周某陳述,證人劉桂芝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平面圖及現場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調取證據通知書,法庭科學DNA檢驗鑑定報告,鑑定書,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情況說明,罰金收據,收條,戶籍證明信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郭子健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籤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郭子健親屬代其退賠王某人民幣2000元、周某人民幣800元,並於同日繳納罰金人民幣15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子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關於公訴機關提出的被告人郭子健入戶盜竊,依法應酌情從重處罰及被告人郭子健自願認罪認罰,並已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損失,依法可從寬處罰的公訴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為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子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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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罰金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