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金墾,男,19**年**月**日出生於福建省永春縣,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現住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縣。因本案於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和平區看守所。
辯護人孫某,省略。(法律援助)
被告人葉榮華,男,19**年**月**日出生於福建省南安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現住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因本案於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和平區看守所。
辯護人黃某梅,省略。(法律援助)
被告人楚嘉雯(英文名CHU.CHIA-WEN),女,19**年**月**日出生於臺灣省臺北縣,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現住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戶籍所在地臺灣省臺北縣新北市三重區。因本案於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和平區看守所。
辯護人田某,省略。(法律援助)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津和檢一部刑訴〔2020〕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犯詐騙罪,於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2020年9月18日以津和檢一部刑補訴〔2020〕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補充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翟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同年10月間,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在「吉祥」等人授意下,經預謀在福建省泉州市架設通訊中轉設備(以下簡稱「貓池」),通過在貓池插換電話卡、試撥電話等方式,為電信詐騙提供通訊支持。其間,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租賃房屋、頻繁轉移犯罪地點;被告人陳金墾提供手機、貓池等作案工具,接收及傳遞電信詐騙人員指令,接收及俵分違法所得;被告人葉榮華、楚嘉雯接收電話卡,值守貓池,接收電信詐騙人員指令,並進行插換電話卡、試撥電話等操作。
2019年9月,經被告人葉榮華、楚嘉雯操作貓池、試撥電話,電信詐騙人員通過省略等電話號碼,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騙取天津渤化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幣9550萬元。同年10月,電信詐騙人員使用被告人葉榮華、楚嘉雯處的省略電話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被害人周某一人民幣1.32萬元。另查,經被告人葉榮華、楚嘉雯等人操作貓池、試撥電話,電信詐騙人員通過多個電話號碼,假冒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等身份,共騙取柴麗蕊等數十名被害人人民幣600餘萬元。
2019年4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與趙勝、管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雅加達市,冒充銀行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共騙取蘇麗霞等被害人人民幣90餘萬元。
2019年5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與趙勝、管某等人,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雅加達市,冒充銀行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共騙取劉玲玲等被害人人民幣220餘萬元。
經被害單位及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於2019年10月22日將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抓獲歸案。現部分涉案帳戶被依法凍結,手機、電話卡、貓池等作案工具已被依法扣押。
公訴機關為支持指控,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他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系與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被告人葉榮華、楚嘉雯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金墾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並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榮華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楚嘉雯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陳金墾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當庭自願認罪,但辯解在國內實施的行為很多記不清了,當時也未意識到自己參與了違法行為。被告人葉榮華、楚嘉雯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定性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
辯護人均對起訴書指控的定性無異議。陳金墾的辯護人就量刑提出:1.被告人陳金墾系從犯;2.陳金墾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3.被告人陳金墾系初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陳金墾減輕、從輕處罰。葉榮華的辯護人就量刑提出:1.被告人葉榮華歸案後積極配合辦案機關查實案情,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2.被告人葉榮華系從犯。3.葉榮華的主觀惡性較小。4.葉榮華自願認罪認罰且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5.葉榮華系初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葉榮華減輕、從輕處罰。楚嘉雯的辯護人就量刑提出:1.被告人楚嘉雯系從犯。2.楚嘉雯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3.楚嘉雯主觀惡性較小。4.楚嘉雯系初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楚嘉雯減輕、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與趙勝、管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雅加達市,冒充銀行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共騙取蘇麗霞等被害人人民幣90餘萬元。
2019年8月至同年10月間,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在「吉祥」等人授意下,經預謀在福建省泉州市架設通訊中轉設備(以下簡稱「貓池」),通過在貓池插換電話卡、試撥電話等方式,為電信詐騙提供通訊支持。其間,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租賃房屋、頻繁轉移犯罪地點;被告人陳金墾提供手機、貓池等作案工具,接收及傳遞電信詐騙人員指令,接收及俵分違法所得;被告人葉榮華、楚嘉雯接收電話卡,值守貓池,接收電信詐騙人員指令,並進行插換電話卡、試撥電話等操作。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人員信息、護照、CCIC查詢記錄、電話查詢記錄、出入境信息等書證證明: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的主體身份。均未發現違法犯罪記錄。陳金墾、葉榮華於2019年3月29日乘航班飛往印度尼西亞,於8月2日自香港進入內地。楚嘉雯於2019年5月21日到達印度尼西亞,同年7月19日籤證到期。楚嘉雯於2019年8月30日乘坐航班到達泉州機場。
2.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證明:經被害單位及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偵查,於2019年10月22日將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抓獲歸案。
3.租房合同、寬帶業務辦理材料等書證證明:被告人葉榮華租賃房屋情況,以及自2019年8月10日至同年10月期間葉榮華辦理寬帶及移機情況。變動地址先後涉及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惠安縣××處地址。
4.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電子證據檢驗報告證明:公安機關對查扣手機等電子設備進行檢查檢驗情況。其中:(1)自陳金墾、葉榮華手機中提取的微信、QQ聊天記錄,證明被告人陳金墾與暱稱為「明月清風」、「七星運營」等人以及與被告人葉榮華的聊天記錄,內容包括貓池終端發射接收設備的買賣及安裝、貓池卡槽插換卡結算費用、預支房租等內容。(2)被告人葉榮華與暱稱為「安安穩穩」(即「吉祥」)聊天記錄,內容為「安安穩穩」指揮葉榮華對「貓池」卡槽進行插卡、換卡的過程。另外,葉榮華的多部手機QQ聊天記錄顯示葉榮華受電信詐騙人員指使插、換卡。(3)公安機關偵查紀志成等人電信詐騙案,對扣押硬碟、手機等進行檢驗,從中提取詐騙被害人所使用QQ號碼、作案時間等情況。
5.「貓池」設備、手機及手機卡照片、葉榮華用於標記電子設備對應卡槽的自製表格、手機卡號明細證明:被告人作案使用「貓池」通迅設備二部,陳金墾、葉榮華作案用手機多部及公安機關從葉榮華住處查獲920餘張手機卡。
6.銀行卡交易明細、支付寶截圖、支付寶明細證明:被告人陳金墾使用尤某帳戶收取「*陽」款項。盛陽支付寶於2019年9月多次向陳金墾、葉榮華支出款項,並有多筆向中國電信及網絡科技公司支付小額費用的情況。
7.公安機關情況說明及附表證明:涉案作案電話號碼與關某手機通話情況,其中多部手機號碼與葉榮華處扣押的手機卡一致,且與其QQ聊天記錄中插、換卡時間能夠相互印證。
8.銀行U盾、手機、衣服照片證明:關某所用渤化公司U盾,仝某保管公司U盾,關某本人使用手機以及關某用來遮擋電腦屏幕的衣服。
9.銀行流水、天津渤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被詐騙案資金流圖證明:渤化公司被騙資金流向。2019年9月18日,渤化公司9550萬元分15筆匯入諸城市迪明商貿有限公司等15個公司帳戶,後被陸續匯入其他下遊帳戶。
10.手機卡照片、通話記錄、聊天記錄截圖、銀行交易流水等證明:電信詐騙人員假冒公檢法詐騙被害人周某一人民幣13200元。
11.情況說明、案件信息表、被害人陳述、報案材料等證明:公安機關從葉榮華處扣押928張手機卡,通過公安部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串並多起關聯案件(含周某一被騙案),涉及柴某一等80餘名被害人。電信詐騙人員通過冒充公檢法、電商平臺客服等,詐騙被害人人民幣600餘萬元。
12.檢查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證明:經對三名被告人人身進行檢查,未發現違禁物品。公安機關對葉榮華的抓獲地進行搜查,發現手機六部、手機電話卡928張、電子設備兩臺(「貓池」)、自製紙板表格兩張(標記電子設備對應卡槽)。公安機關對陳金墾的住所及車輛進行搜查,查獲手機兩部、筆記本電腦一臺。
13.證人關某的證言證明:我是渤化公司的總會計師。2019年中秋前,大概9月10日左右,我手機接到一個顯示為「聯動」的手機號,告訴我是中國聯通客服,發現我手機號捆綁了一個手機號,是在上海辦理的。他說得在上海報警,然後緊接著他就說和警方連線了。一個南方口音的男性說是上海警察,說辦卡的人不是我,是不是我的身份證丟失過。我一想我的身份證確實丟失過,接著上海警察又說核查到我涉嫌一起非法洗錢案件,這個案子案值太大,他們「紀隊長」和我說話。「紀隊長」說加個QQ,隨時和我聯繫,就把電話掛了。第二天,「紀隊長」給我打電話,我找單位同事幫我註冊了一個QQ號,「紀隊長」加我QQ,給我打語音電話,給了我一個網址,是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頁面,上面有我的一張逮捕令。我問他怎麼辦,他說可以幫我洗清罪名,但和誰都不能說。
「紀隊長」用不同的上海號碼打我的手機,還問我一些基本情況,比如單位、職業等。9月17日,「紀隊長」說讓他們主任和我通話。女主任向我了解公司帳戶和個人帳戶情況,說明天測試我的個人誠信度和帳戶。9月18日,女主任讓我拿出納手中的網銀U盾,說是要測試公司帳戶。我就把出納仝某的U盾要過來,仝某給我U盾後,我發現網銀無法登陸,我找賈某,讓他給我下載的網上銀行的安全插件。女主任給我一個網址連結,我輸入連結後,頁面有一個「資金管理」的點擊鈕,她讓我點進去後讓我找衣服把電腦頁面擋上,我就找了一件衣服把電腦屏幕擋上,她就指揮我在電腦上插入網上銀行U盾並輸入密碼,這時我接到一個電話,說是浦發銀行的,問我是不是轉了筆錢到山東的一個公司帳戶,我說不知道,女主任說如果再有銀行打電話,就告訴他們是有轉帳,轉給自己單位子公司。
然後我就在女主任指揮下操作,就是頻繁的按U盾上面的「OK」鍵。大概到了中午十二點半左右,我們單位出納給我打電話,說她和我們單位財務部長被停機了。我就給女主任說不能再測試了。女主任說沒事,讓我現在就回家。我剛到家,「紀隊長」又給我語音電話,告訴我五分鐘之內離開家去北京。晚上八點多鐘,「紀隊長」就不和我聯繫了。對方核實了我的各個銀行卡和存摺,還說我單位帳戶有風險。單位出納叫仝某,財務部長叫杜某,他倆的電話是我告訴的對方。我們單位浦發銀行帳戶有兩個U盾,一個在仝某處,由她自己設定密碼,另一個由我保管,轉帳先由仝某用她的U盾進行網上操作,再由我審核。9月18日8時左右,我向仝某說要進行檢測,她就將U盾送到我辦公室,密碼是我向她要的。
14.證人仝某的證言證明:9月18日上午8點30多,關某讓我把公司U盾和密碼給她,還找公司網管賈某幫她重裝了控制項。8點32分,我手機上接到簡訊稱有人通過移送和包支付給我手機充值30元,10點46分的時候,我又收到簡訊有人給我充值30元。11點50分發現手機被人掛失停機了。中午13點多,浦發銀行客戶經理楊景莉給我們公司杜部長辦公室座機打電話說有一筆大額資金轉出,讓我們公司趕緊把浦發銀行對公帳戶轉出限額調為零,我給關某打電話,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後來聽楊經理說公司帳戶被轉走了9550萬元。
15.證人賈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9月初,關某過來找我,讓我幫她下載一個QQ並幫助她註冊號碼,我就幫她下載並註冊了QQ號。9月18日上午9點多,關某找我說浦發銀行無法登陸,我從官網上重新下載了一遍控制項,就登陸了。
16.證人杜某的證言證明:18日上午10點多,我發現手機被惡意停機。手機開通後我立刻給仝某、浦發銀行客戶經理打電話。我又聯繫關某,關某告訴我都是虛假信息,她不審核過不去,還說別再給她打電話了,然後我就報警了。
17.證人賴某的證言證明:9月18日13時許,民警找關某。我打電話打了30多遍沒人接。15時56分,電話打通後我讓關某趕緊和單位聯繫,她說知道了。16時31分許,我又聯繫關某讓她和民警聯繫。19時30分,關某跟我說有事不回家了。之後我就和關某沒聯繫了。
18.證人尤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8月,陳金墾和我在一起生活。陳金墾說自己是做裝修的,是包工頭。我沒問過他收入問題。10月份陳金墾借用我的支付寶收過幾次款。
19.證人翁某、蘇某、王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證明:葉榮華租賃房屋情況以及安裝寬帶情況。證人蘇某辨認出被告人葉榮華和陳金墾,證人王某辨認出被告人葉榮華。
20.證人李某1、李某2的證言證明:按照「王哥」要求,通過快遞往福建、山東、雲南、江西、貴州、海口和廣西寄電話卡和機器,以及幫助測試電話卡的情況。
21.被害單位代表楊某1的陳述證明:9月18日8時30分左右,我收到一條簡訊稱有人給我充值了30元話費,10時30分左右,發現手機沒信號了,10086說我手機被人掛失停機。我給辦公室同事打電話,問有沒有其他人也被停機,同事告訴我會計和財務科長的手機也被停機了,我就讓他們趕緊核對帳目、報案。13時30分左右,公司杜某告訴我浦發銀行帳戶被轉走9550萬元。
22.證人管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證明:我出境到印度尼西亞,在雅加達的詐騙窩點打工,主要是冒充公檢法詐騙,我們共分三線,一線冒充銀行給別人打電話,二線冒充警察,三線冒充檢察院。我是二線。有洗錢的團隊提供銀行帳號。
管某辨認出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是其在印尼雅加達期間,在同一窩點內實施詐騙的人員。
23.案件信息表、被害人陳述、報案材料等證明:電信詐騙人員通過冒充公檢法機關,詐騙蘇某1、劉某2等28名被害人人民幣共計300餘萬元。被害人反映的詐騙QQ號碼、使用時間,與公安機關提取的印度尼西亞雅加達電信詐騙窩點的電子數據記錄能夠相互印證。其中,自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21日,共涉及18名被害人90餘萬元,自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7月16日,共涉及10名被害人200餘萬元。
24.被告人陳金墾的供述證明:我在印尼的一個詐騙團夥裡面,聽那裡的人指揮,參與了電信詐騙。具體時間以我的出入境記錄為準。2019年我通過一個朋友介紹,和葉榮華來到印尼雅加達,到了之後,過了一個禮拜才知道是參與電信詐騙。那裡的人先給我們培訓,發給我們一張紙,讓我們背誦紙上的內容,我們背好以後就按照要求撥打電話,冒充銀行人員,跟被害人說信用卡欠費,要求被害人去報案。這樣就將被害人的電話轉到我們的同夥那裡。我負責一線,後面冒充公檢法的是二線。平時是一個綽號「阿凱」的管理我們。靠著三條線的配合,讓客戶確信他名下的銀行卡涉案,將所有銀行帳戶資金全部轉入我們指定的「安全帳戶」,之後,客戶的錢很快會被轉走,靠此方法進行營利。我實際拿到手的工資和提成大概1萬多元。我和葉榮華一起在印尼電信詐騙窩點工作,楚嘉雯是2019年5月來的。回國後,我還參與過電信詐騙,就是起訴書指控的內容,這期間獲利大概五六千元。
25.被告人葉榮華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9年年初,我賭博輸了好多錢。我聯繫了老朋友陳金墾,他說想賺錢只有出國去做勞務。2019年3月29日,陳金墾帶我去雅加達。到了以後開始學習詐騙。我在印尼當時就知道是詐騙,但我也走不了了,護照被收走了。一個叫老表的人給我們培訓,就是給每個人發一張紙,寫著打電話要說的內容。我們就是靠三條線的相互配合,讓客戶確信他名下的銀行卡涉案,然後將名下所有資金轉入我們指定的安全帳戶,客戶的錢很快轉走,靠此方法盈利。
都是騙人的。這個團夥大約20多人,老闆是臺灣人。有一個叫阿凱的大陸人負責管理我們。2019年4月至7月期間,我都在這個窩點。陳金墾一直幹一線,我倆工作地方在同一層樓。楚嘉雯是2019年5月去的。她也幹一線。她好像是7月份走的。8月2日,我和陳金墾一起走的。在印尼,我的工資加提成一共2萬元。因為這次出去我也沒賺到多少錢,我就跟陳金墾說看看有什麼活能賺錢喊上我。
過了幾天陳金墾跟我說有一個「機臺」插卡的活,插一個卡使用一天6塊錢人民幣,我就同意了。陳金墾讓我先租個房子,我就在泉州市××公寓××房子。大約8月14號左右,陳金墾給我搬過來一套設備,他給了我一個手機卡讓我註冊一個QQ加了一個叫「吉祥」的QQ號,他和我語音通話指導我把這些設備安裝上的,當時陳金墾就在旁邊看著。「機臺」我也不知道是幹什麼用的,那個「吉祥」管這個東西叫「大號」、「機器人」。我不知道這個設備是用於幹什麼的,反正不是合法的,這麼多手機卡插機器裡肯定幹得不是好事,而且「吉祥」還總讓我換地方住。我住的地方都是陳金墾找並且付錢租的,「吉祥」讓搬家我們就搬。我從一開始幹到被抓陳金墾一共租過4個房子給我,一般住十天半個月就搬一次。「機臺」是一個黑色的扁金屬盒子,上邊有128個插手機卡的卡槽,連接網線。
手機卡是「吉祥」聯繫的人給我郵寄過來的,我收到後就是試試能不能用,能用就按照「吉祥」的指示插到他指定的卡槽。「吉祥」沒見過,聽聲音像臺灣人,QQ號總換。大約9月中旬「吉祥」跟我說能不能找個人再弄一臺,我就和我女朋友楚嘉雯說,要不要再做一臺,她同意了,我就跟「吉祥」說又要了一臺。楚嘉雯和我一樣試試卡通不通,通就插到指定的卡槽。陳金墾還給了我兩部手機說是工作用。兩部蘋果6s,後來換成了兩部蘋果6sPLUS。手機是陳金墾給換的。抓我的時候我的租住房屋裡有兩部「機臺」,6部手機,還有很多電話卡,大概1000張左右,還有一張圖,這個圖是用來標註「機臺」插手機卡使用的。我和楚嘉雯兩個人一共賺了16000多元。沒有給楚嘉雯分錢。我知道插卡的事違法,但具體幹什麼我不知道。
葉榮華辨認出印度尼西亞期間的同案犯紀志成(張哥)、趙勝(電腦手、老表)、管某(阿凱)。
26.被告人楚嘉雯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9年5月22日我從臺灣去的雅加達,2019年7月19日從雅加達回到臺灣。我當時就是冒充銀行工作人員打電話。之後是我們一起的人冒充警察騙對方。我和葉榮華就是在這認識的。我總共工作時間不到兩個月。實際到手的工資加提成合人民幣1.3萬元。陳金墾是葉榮華的朋友,在那也是幹一線,工作地點也在四樓。我2019年8月30日到泉州,剛到的時候就只有一臺機器,葉榮華根據手機上的指令在機器上插卡或換卡。葉榮華教我插卡、換卡。
我當時看到機器裡插了很多手機卡,就知道這不是幹什麼好事的,等到9月底的時候我們就加了第二臺機器,第二臺機器是「阿坤」,也就是陳金墾給我們拿過去的,之後是葉榮華自己組裝的。葉榮華跟我講第一次的住處是陳金墾租的,第二次的住處是葉榮華找的,搬家的時候是陳金墾帶著一個講普通話的中年婦女幫著一起搬家,車子是這個婦女的,是陳金墾開的車。我看見葉榮華就是每天給那個機器換電話卡,下樓取快遞,偶爾休息。快遞我看見的都是卡,應該是電話卡。葉榮華說工作是「阿坤」介紹的。「吉祥」我不認識,只是通過QQ和微信聯繫,我和葉榮華按他的指令操作機臺,他給葉榮華發工資。和「吉祥」聯繫的手機都是陳金墾送過來的,
楚嘉雯辨認出印度尼西亞期間的同案犯於傑。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他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三名被告人與其他涉案人員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三名被告人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榮華、楚嘉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應從寬處罰。被告人陳金墾能夠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本案給被害單位、被害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社會危害性大,可分別酌情從重處罰。辯護人關於三名被告人系從犯,被告人葉榮華、楚嘉雯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金墾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7年10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葉榮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楚嘉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四、繼續追繳被告人陳金墾違法所得人民幣16000元,被告人葉榮華違法所得人民幣36000元,被告人楚嘉雯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元,依法沒收。
五、繼續追繳本案贓款,按比例發還被害單位、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