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青澤,曾用名黃細澤,假名陳小明、黃小明,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於湖南省郴州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家住郴州市蘇仙區廖家灣鄉黃家灣村2組。1996年7月31日因犯強姦罪被長沙鐵路衡陽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6月20日因減刑被提前釋放。2008年12月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郴北檢刑訴字(2009)第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青澤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黃青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08年10月15日,被告人黃春澤虛構為風景區旅遊團隊代購火車票的事實,以每天100元勞務費另加分成騙得被害人摩託車出租司機凌東的信任,隨後將被害人凌東500元現金、一臺先鋒牌摩託車及一臺三星手機騙走,摩託車作價800元賣給他,手機供被告人黃青澤使用。被騙物品經價格鑑定,共計價值3120元。
2008年9月初,被告人黃青澤冒名陳小明通過「佳居樂」婚介所認識被害人萬孝玲,以虛構的身份與萬孝玲談戀愛,隨後捏住開礦的事實,詐騙被害人萬孝玲現金8000元。
2008年11月初,被告人黃青澤冒名黃小明,虛構身份騙得被害人曹靈敏與其談戀愛,戀愛期間又捏造事實騙走被害人曹靈敏現金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青澤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凌東、萬孝玲、曹靈敏的陳述及報案材料、證人證言、抓獲經過、現場圖及照片、被告人黃青澤的供述及身份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青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青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黃青澤被騙贓款,依法返還給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