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舒建文(代號「華」),男,19**年**月**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為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現住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該被告人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西青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宮某霞,省略。
被告人陳際號(代號「鋒」),男,19**年**月**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為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現住址××戶籍地。該被告人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西青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陳某淋,省略。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公訴刑訴〔2019〕4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際號犯詐騙罪,於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於2019年8月20日受理立案。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一部刑訴〔2019〕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舒建文犯詐騙罪,於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於2019年12月27日受理立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郝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舒建文及其辯護人宮葉霞、被告人陳際號及其辯護人陳培淋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5月1日,印度尼西亞警方在印度尼西亞峇里省××別墅內查獲電信詐騙團夥。該團夥自2018年以來分期分批組織人員到印度尼西亞峇里省實施電信詐騙。該團夥租用當地別墅為犯罪窩點,架設通訊線路,購置電腦、電話機、網絡電話設備等作案工具作案,並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及用於轉移詐騙資金的銀行帳戶。詐騙團夥分管理人員、一線、二線、三線、電腦手、廚師等分工。
一線人員根據電腦手提供的被害人信息,通過網絡改號軟體,將電話號碼設置為被害人當地公安機關電話號碼,冒充被害人當地公安機關的警官,謊稱被害人的銀行卡涉嫌其他地區公安局正在辦理的案件,獲取被害人信任後,要求被害人到案發地公安局配合調查、開庭等等,後將電話轉至二線。二線人員通過網絡改號軟體,將電話號碼設置為該地公安局的電話等號碼,冒充該地公安局警官、檢察院檢察官等人,告知被害人涉嫌犯罪,並利用假「通緝令」等文書對被害人實施欺騙。後將電話轉至三線,三線冒充該地公安局警官、檢察院檢察官等人誘使被害人以轉帳、存現方式將資金轉入詐騙團夥謊稱的「安全帳戶」內。被告人舒建文系該團夥二線人員,代號為「華」。被告人陳際號系該團夥一線人員,代號為「鋒」。
該團夥詐騙被害人陳某1、潘某、陳某2、陳某3、王某1、張某1、徐某1、熊某1、曾某、王某2、熊某2、羅某、黃某1、王某3、吳某、柳某、劉某1、陳某4、周某1、崔某1、劉某2、嶽某、董某、劉某3、陳某5、張某2、柯某、劉某4、何某1、阮某、樂某、陳某6、徐某2、沈某、姚某1、王某4、章某、黃某2、方某、覃某、江某、徐某3、姜某、丁某、周某2、雷某1、雷某2、周某3、劉某5、葉某1、尹某、汪某、謝某、任某、馮某、陳某7、劉某6、張某3、劉某7、葉某2、葛某、何某2、趙某1、梁某、盧某、路某、馬某、冉某、舒某1、王某5、祝某、樊某、陳某8、趙某2、張某4、張某5、姚某2、楊某、隆某、劉某8、劉某9、劉某10、龔某、鄧某均共計人民幣5541646.87元。被告人舒建文涉案金額4420149.87元。被告人陳際號涉案金額1607584.55元。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舒建文被抓獲歸案。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陳際號於湖南省懷化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指控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犯詐騙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進行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舒建文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九年以下,並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陳際號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並處罰金。
被告人舒建文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未辯解。被告人舒建文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舒建文法律意識淡薄;2、被告人舒建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3、被告人舒建文系從犯。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舒建文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際號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自己去印度尼西亞之前就知道是要去幹違法的事。被告人陳際號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陳際號系從犯,其僅對個人詐騙金額承擔責任;2、被告人陳際號系脅從犯;3、被告人陳際號如實供述,家庭困難,無前科。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陳際號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1日,印度尼西亞警方在印度尼西亞峇里省××別墅內查獲電信詐騙團夥。該團夥自2018年以來分期分批組織人員到印度尼西亞峇里省實施電信詐騙。該團夥租用當地別墅為犯罪窩點,架設通訊線路,購置電腦、電話機、網絡電話設備等作案工具作案,並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及用於轉移詐騙資金的銀行帳戶。詐騙團夥分管理人員、一線、二線、三線、電腦手、廚師等分工。
一線人員根據電腦手提供的被害人信息,通過網絡改號軟體,將電話號碼設置為被害人當地公安機關電話號碼,冒充被害人當地公安機關的警官,謊稱被害人的銀行卡涉嫌其他地區公安局正在辦理的案件,獲取被害人信任後,要求被害人到案發地公安局配合調查、開庭等等,後將電話轉至二線。二線人員通過網絡改號軟體,將電話號碼設置為該地公安局的電話等號碼,冒充該地公安局警官、檢察院檢察官等人,告知被害人涉嫌犯罪,並利用假「通緝令」等文書對被害人實施欺騙。後將電話轉至三線,三線冒充該地公安局警官、檢察院檢察官等人誘使被害人以轉帳、存現方式將資金轉入詐騙團夥謊稱的「安全帳戶」內。
被告人舒建文系該團夥二線人員,代號為「華」。被告人陳際號系該團夥一線人員,代號為「鋒」。
被告人舒建文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間共詐騙被害人陳某1、潘某、陳某2、陳某3、王某1、張某1、徐某1、熊某1、曾某、王某2、熊某2、羅某、黃某1、王某3、吳某、柳某、劉某1、陳某4、周某1、崔某2、劉某2、嶽某、董某、劉某3、陳某5、張某2、柯某、劉某4、何某1、阮某、樂某、陳某6、徐某2、沈某、姚某1、王某4、章某、黃某2、方某、覃某、江某、徐某3、姜某、丁某、周某2、雷某1、雷某2、周某3、劉某5、葉某3、尹某、汪某、謝某、任某、馮某、陳某7等人共計人民幣4420149.87元。
被告人陳際號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間共詐騙被害人熊某1、吳某、黃某2、方某、陳某7、劉某4、崔某1、張某2、何某1、王某2、姚某1、阮某、王某4、覃某、陳某4、熊某2、徐某2、江某、陳某1、嶽某、章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607584.55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舒建文被抓獲歸案。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陳際號於湖南省懷化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陳某1、潘某、陳某2、陳某3、王某1、張某1、徐某1、熊某1、曾某、王某2、熊某2、羅某、黃某1、王某3、吳某、柳某、劉某1、陳某4、周某1、崔某2、劉某2、嶽某、董某、劉某3、陳某5、張某2、柯某、劉某4、何某1、阮某、樂某、陳某6、徐某2、沈某、姚某1、王某4、章某、黃某2、方某、覃某、江某、徐某3、姜某、丁某、周某2、雷某1、雷某2、周某3、劉某5、葉某3、尹某、汪某、謝某、任某、馮某、陳某7等人陳述,證明各被害人被詐騙的時間、錢款以及經過等情況,以上被害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8日共被騙4420149.87元。其中熊某1等21名被害人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8日共被騙1607584.55元。
2.辨認筆錄,證明李明初辨認出陳際號就是代號為「鋒」負責打一線電話的人;唐玉林辨認出陳際號就是實施電信詐騙的人;黃少文辨認出陳際號就是在詐騙團夥一線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的人;鄧太平辨認出陳際號就是在窩點實施詐騙的人;舒某3辨認出陳際號就是同一詐騙窩點同夥「鋒」。鄧天平辨認出舒建文是代號叫「阿華」的人;王劍華辨認出舒建文是代號叫「華」的人;唐玉林辨認出舒建文是代號叫「華」的人;舒小亮辨認出舒建文是代號叫「華」的人;黃少文辨認出舒建文是在詐騙團夥中二線人員。
3.證人舒某2的證言,證明2018年3月28日,我和舒建文,龍某,田某,還有一名男子,一共五個人一起入境印度尼西亞峇里島。是舒建文組織我們去的。我們去的機票都是舒建文提供給我們的。護照和籤證都是舒建文給我辦的。到了窩點之後,舒建文告訴我要我取一個代號,我叫「阿三」。舒建文的代號是「阿華」,二十多歲,湖南麻陽人,短髮,身材勻稱。我剛開始是背稿子,學習如何詐騙,學了幾天開始打電話詐騙,剛開始幹一線,後來又幹二線了。「繁」是這個詐騙團夥的頭目。
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我的代號是「龍」。2018年3月28日我和舒建文,還有一個男孩和兩個女孩,一共五個人一起坐飛機來到雅加達轉機到了峇里島。是舒建文組織我們去的。舒建文的代號是「阿華」。籤證是舒建文找人給我們辦的。我剛開始是背稿子,學習如何詐騙,學了幾天開始打電話詐騙,剛開始幹一線,後來又幹二線了。「繁」是這個詐騙團夥的頭目。
5.證人田某的證言,證明我的代號是「優」。我和舒建文,龍某還有其他兩名男子於2018年3月28日進入的印度尼西亞峇里島。是舒建文組織我們來的。機票和路費是舒建文提供的。護照是我自己辦的,其餘的事情都是舒建文給我們辦的。「阿華」叫舒建文。到了後,一個叫「開」的人就給我們發了騙人的劇本,背了幾天就開始打電話詐騙了,我一直幹的一線,冒充當地公安機關,說被害人涉嫌王強洗錢案,如果被害人相信,就把電話轉到二線。
6.證人龍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3月底的時候,我和舒建文、田某、舒某2和舒建文的小姐夫一起去的印度尼西亞,舒建文說的機票是公司買的,不用我們花錢。到了之後,舒建文就把我們的護照和手機都給收走了。我是一線,冒充當地公安局的工作人員,說她涉嫌王強洗錢案,對方相信就把電話轉到二線。負責人是「繁」。
7.證人舒某3的證言,證明2018年春節前,我在老家遇見舒建文,他說有熟人在國外做銷售工作,去那裡工作包機票、包吃住、包辦籤證。2018年3月27日,我和舒小亮、黎正從廣州乘坐飛機去的印尼的雅加達,之後轉乘飛機從雅加達去的峇里島。我接受過電信詐騙培訓,是由舒建文對我進行培訓的,他給我一份稿子讓我背熟。我是2018年4月5日左右開始實施詐騙的,我負責二線工作,冒充重慶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詐騙被害者。一線的都有傑、銳、權、文、美、黑、旺、勤、力、九、明、花、樂、佑、進、優、磊、亮、其、鋒、建、米、義;二線的都有B、風、狼、陸、剛、影、萬、良、超、勇、威、駒、旺、貴、運、三、偉、發、龍、開、鑫。三線的都有繁、翔、信、華。我的代號「超」,沒有換過,一直在二線工作。
團夥一般情況下由劉星,代號「繁」,負責日常的集團管理工作,他也是從事三線業務,主要也管理三線。舒建文代號「華」、他是從事三線業務,是管理層的,主要管理二線業務。
8.證人陳某9的證言,證明2018年3月15日,我被朋友阿浩騙至印度尼西亞,從事電信詐騙工作,2018年3月30日,我在當地趁機逃脫,並通過當地警方和中國駐印尼大使館的幫助回國。
阿浩帶我和阿春進入別墅後,將我們的手機、護照收走,並拿出一堆騙人的演說詞給我,讓我和阿春去背。內容是冒充公檢法人員對其他人員打電話,稱對方的銀行卡被犯罪人員使用,現對方涉嫌犯罪。要求對方提供保證金到固定帳戶進行驗證,過程中詐騙人員會將電話轉至二級人員和三線人員,會給對方提供虛假的帶有對方照片的逮捕證,以增加對方的緊迫性和信任度。我和阿春了解情況後想要離開。但阿浩不允許我們離開,在異國他鄉我和阿春被迫服從阿浩的管理,去背誦電信詐騙的演說詞,我和阿春商量逃跑的事情,但在2018年3月30日實施的時候,阿春退出了,我在2018年3月30日凌晨2時許,我偷偷跑進一樓的廚房,這個廚房有一扇窗沒有封掉。日常是不允許我們出入的,我從這個窗戶跳到外面,再翻過別墅圍牆跑到路上,然後遇到巡邏的警察,我向警察求助並最終獲救。
9.證人黃某3的證言,證明2018年3月29日,我和舒配玉從廣州飛往印度尼西亞的雅加達,到雅加達以後有本地人接待我們,給我們做的落地籤證,然後又把我們從國際機場帶到國內的機場,當天晚上我和舒配玉又飛到了峇里島,到了峇里島之後就有一個印尼計程車司機將我們帶到詐騙窩點,這個司機是我們這個詐騙窩點的專職司機,他的名字叫阿明,他是印尼本地人。我到了峇里島以後休息了兩天,於2018年4月2日開始詐騙。我們這裡一線是冒充被害人戶籍地的公安局的工作人員;二線也是冒充重慶市公安局的民警,比如:隊長之類的;三線我不知道幹什麼。我幹一線不到一個月,我由於是新手每天大約撥打70個左右的電話,每天能將一個電話送到二線,我們每天打電話都是阿貴和阿佑給我提供的「菜」,我們根據「菜」上的信息撥打電話,我作為一線給湖北省、江西省、山西省、陝西省撥打過詐騙電話,具體是哪個城市有點記不清楚了。
我是阿傑找來的,阿偉和阿貴是整個組織的領導,阿明是司機,老鄧管財物還買菜做飯。一線領導阿佑,一線的人有傑、銳、文、美、旺、黑、勤、力、九、樂、進、優、磊、亮、其、鋒、建、米、義;二線的領導我就知道有華,還有誰我不清楚了,三線我也都不知道。
10.證人王某6的證言,證明我們一起從廣州去峇里島有五個人,這五個人都是在這個窩點進行電信詐騙工作的,他們四個人也在這個窩點被抓了,我們這幾個人都是王孝義聯繫的,其中還有我表弟李明初,其他三個名字我不知道了。我們到了峇里島之後是一個叫「阿明」的人接的我們,「阿明」是印尼當地人,他會講一點中文,之後他就開車帶我們來到了一個2層樓的房子。「阿明」把我們的手機及護照收走了。
一線是冒充被害人戶籍地的公安局的工作人員;二線是冒充重慶市公安局的基層民警;三線是冒充重慶市公安局的領導層,比如:隊長之類的。我幹一線就四五天,我由於是新手每天大約撥打30個左右的電話,這幾天累計撥打電話200個左右,我作為一線給湖北省、山西省撥打過詐騙電話,具體是哪個城市有點記不清楚了。我在一線打了幾天電話,阿繁認為我業務能力不行,也不願意讓我在這裡白吃白喝,就對我說讓我去當二線,我覺得有可能是二線成功率比較高所以阿繁就讓我去二線接電話了。
阿繁是領導,因為平時都是他管理我們,我就認為他是我們這個窩點的領導。這個詐騙團夥我知道的人員大部分都是代號,這裡面有認識的也有不認識的。這裡面有傑、銳、權、文、美、黑、旺、勤、力、九、明、花、樂、佑、進、優、磊、亮、其、鋒、建、米、鑫、義、B、繁、風、信、狼、陸、剛、影、萬、良、超、勇、威、駒、旺、貴、運、三、偉、發、龍、開、翔、華。
11.業績單、工資表、開支表及銀行流水等書證,證明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等人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等情況,其中被告人舒建文的業績自2018年4月2日開始,被告人陳際號的業績自2018年4月20日開始。
12.照片、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刑事逮捕命令等,證明犯罪地點的現場查獲的騙術劇本、書面材料、電腦等作案工具的情況。
13.戶籍證明、人員詳細信息、證明等書證,證明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的身份情況及無犯罪記錄等情況及涉案人員身份信息。
14.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等書證,證明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舒建文被抓獲歸案。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陳際號於湖南省懷化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15.被告人陳際號的供述,證明我的代號是「鋒」。我是舒建文的大姐夫。舒建文的代號是「華」。是阿華組織我們去的印度尼西亞。舒建文告訴我,我們的機票和路費都是公司的人給我們買的。籤證是舒建文給我辦的。到了之後第二天下午「阿佑」和「阿繁」開會就和我們講,不要亂跑,不能出屋,這樣嚇唬我們。然後給我們立規矩,具體到每天的作息時間和工作時間,每天讓我們白天打電話騙人,晚上還要學習兩個小時「劇本」。
就這樣我學習了幾天,我就開始打電話騙人,我一直是打一線的,一線是冒充當地的公安機關,接通電話後告訴當事人,你的身份信息正在被盜用從事非法的事情,然後我們就把電話轉給二線,後面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就這樣一直打電話,直到2018年5月1日中午「阿繁」告訴我們說現在風聲很緊,讓我們出去躲躲。然後舒建文帶著我和其餘幾個人乘車離開了窩點,過了一會兒舒建文就告訴我們說我們的那個詐騙窩點被警察抓了,我們幾個人被舒建文帶到一家賓館的房間裡住了幾天。後有一個印尼司機開車帶我們來到了雅加達,我們在雅加達住了一個多月,當地的管理人員還讓我們繼續打電話詐騙,我們不想幹了,就鬧騰著回家,我們把護照要回來了之後,我和舒建文、舒某2、還有其他兩名男子一起買機票回來的。回國之後我就一直在老家待著,直到2019年1月25日被抓。
16.被告人舒建文的供述,證明2018年3月28日,我和龍某、田某、李某、舒某2一起到了峇里島,到了之後我們幾個人就進入了詐騙窩點,到了窩點之後,我就給他們幾個人發了詐騙的劇本,然後我和他們講了一下公司裡面的規定,開始讓他們背劇本,過了幾天之後我們就開始上手打電話了,我平時就是在二樓負責盯著二線的人,看誰電話打不下去了,我就過去把電話接過來,接著和對方聊,想方設法讓對方上當受騙。我們就是通過打電話的形式進行詐騙,一線的先打電話給被害人然後謊稱是當地公安局的,他們成功後會在小黃紙條上寫下這個人的姓名、電話、身份證號、戶籍地轉給我們。
我們在二樓的報案臺,一線轉到二線後報案臺就會響,我跟「客戶」謊稱自己是重慶市或者天津市公安局,說他們涉嫌王強洗錢案,通知他的銀行卡被別人冒用用來洗黑錢,如果客戶上當,二線會冒充辦案單位誘騙其講出自己的銀行卡,假裝幫客戶查詢,根據情況會轉接到三線,三線會繼續誘騙客戶,讓其給指定帳戶打錢。這個窩點由「阿繁」(劉星)負責管理,他是這個組織的頭目,還有「阿翔」。
本院認為,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通過撥打網絡電話等電信技術手段,多次共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陳際號的詐騙數額應從其著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計算,被告人陳際號應當對其參與期間共同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故被告人陳際號涉案金額應為1607584.55元。另外,依據被告人陳際號、舒建文的當庭供述,能夠證明被告人陳際號明知前往峇里島系參加違法活動,仍主動前往,故被告人陳際號不構成脅從犯。故本院對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均起次要、輔助作用,均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夥同他人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且冒充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採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舒建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7年9月17日。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陳際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退賠被害人的相關損失。(詳見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