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舒建文犯詐騙罪案警示錄(轉載)

2020-12-19 王總的vlog

公訴機關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舒建文(代號「華」),男,19**年**月**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為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現住廣東省梅州市五華縣。該被告人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西青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宮某霞,省略。

被告人陳際號(代號「鋒」),男,19**年**月**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為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現住址××戶籍地。該被告人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西青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陳某淋,省略。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公訴刑訴〔2019〕4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際號犯詐騙罪,於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於2019年8月20日受理立案。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一部刑訴〔2019〕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舒建文犯詐騙罪,於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於2019年12月27日受理立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郝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舒建文及其辯護人宮葉霞、被告人陳際號及其辯護人陳培淋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5月1日,印度尼西亞警方在印度尼西亞峇里省××別墅內查獲電信詐騙團夥。該團夥自2018年以來分期分批組織人員到印度尼西亞峇里省實施電信詐騙。該團夥租用當地別墅為犯罪窩點,架設通訊線路,購置電腦、電話機、網絡電話設備等作案工具作案,並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及用於轉移詐騙資金的銀行帳戶。詐騙團夥分管理人員、一線、二線、三線、電腦手、廚師等分工。

一線人員根據電腦手提供的被害人信息,通過網絡改號軟體,將電話號碼設置為被害人當地公安機關電話號碼,冒充被害人當地公安機關的警官,謊稱被害人的銀行卡涉嫌其他地區公安局正在辦理的案件,獲取被害人信任後,要求被害人到案發地公安局配合調查、開庭等等,後將電話轉至二線。二線人員通過網絡改號軟體,將電話號碼設置為該地公安局的電話等號碼,冒充該地公安局警官、檢察院檢察官等人,告知被害人涉嫌犯罪,並利用假「通緝令」等文書對被害人實施欺騙。後將電話轉至三線,三線冒充該地公安局警官、檢察院檢察官等人誘使被害人以轉帳、存現方式將資金轉入詐騙團夥謊稱的「安全帳戶」內。被告人舒建文系該團夥二線人員,代號為「華」。被告人陳際號系該團夥一線人員,代號為「鋒」。

該團夥詐騙被害人陳某1、潘某、陳某2、陳某3、王某1、張某1、徐某1、熊某1、曾某、王某2、熊某2、羅某、黃某1、王某3、吳某、柳某、劉某1、陳某4、周某1、崔某1、劉某2、嶽某、董某、劉某3、陳某5、張某2、柯某、劉某4、何某1、阮某、樂某、陳某6、徐某2、沈某、姚某1、王某4、章某、黃某2、方某、覃某、江某、徐某3、姜某、丁某、周某2、雷某1、雷某2、周某3、劉某5、葉某1、尹某、汪某、謝某、任某、馮某、陳某7、劉某6、張某3、劉某7、葉某2、葛某、何某2、趙某1、梁某、盧某、路某、馬某、冉某、舒某1、王某5、祝某、樊某、陳某8、趙某2、張某4、張某5、姚某2、楊某、隆某、劉某8、劉某9、劉某10、龔某、鄧某均共計人民幣5541646.87元。被告人舒建文涉案金額4420149.87元。被告人陳際號涉案金額1607584.55元。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舒建文被抓獲歸案。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陳際號於湖南省懷化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指控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犯詐騙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進行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舒建文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九年以下,並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陳際號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並處罰金。

被告人舒建文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未辯解。被告人舒建文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舒建文法律意識淡薄;2、被告人舒建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3、被告人舒建文系從犯。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舒建文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際號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自己去印度尼西亞之前就知道是要去幹違法的事。被告人陳際號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陳際號系從犯,其僅對個人詐騙金額承擔責任;2、被告人陳際號系脅從犯;3、被告人陳際號如實供述,家庭困難,無前科。綜上,請法庭對被告人陳際號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1日,印度尼西亞警方在印度尼西亞峇里省××別墅內查獲電信詐騙團夥。該團夥自2018年以來分期分批組織人員到印度尼西亞峇里省實施電信詐騙。該團夥租用當地別墅為犯罪窩點,架設通訊線路,購置電腦、電話機、網絡電話設備等作案工具作案,並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及用於轉移詐騙資金的銀行帳戶。詐騙團夥分管理人員、一線、二線、三線、電腦手、廚師等分工。

一線人員根據電腦手提供的被害人信息,通過網絡改號軟體,將電話號碼設置為被害人當地公安機關電話號碼,冒充被害人當地公安機關的警官,謊稱被害人的銀行卡涉嫌其他地區公安局正在辦理的案件,獲取被害人信任後,要求被害人到案發地公安局配合調查、開庭等等,後將電話轉至二線。二線人員通過網絡改號軟體,將電話號碼設置為該地公安局的電話等號碼,冒充該地公安局警官、檢察院檢察官等人,告知被害人涉嫌犯罪,並利用假「通緝令」等文書對被害人實施欺騙。後將電話轉至三線,三線冒充該地公安局警官、檢察院檢察官等人誘使被害人以轉帳、存現方式將資金轉入詐騙團夥謊稱的「安全帳戶」內。

被告人舒建文系該團夥二線人員,代號為「華」。被告人陳際號系該團夥一線人員,代號為「鋒」。

被告人舒建文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間共詐騙被害人陳某1、潘某、陳某2、陳某3、王某1、張某1、徐某1、熊某1、曾某、王某2、熊某2、羅某、黃某1、王某3、吳某、柳某、劉某1、陳某4、周某1、崔某2、劉某2、嶽某、董某、劉某3、陳某5、張某2、柯某、劉某4、何某1、阮某、樂某、陳某6、徐某2、沈某、姚某1、王某4、章某、黃某2、方某、覃某、江某、徐某3、姜某、丁某、周某2、雷某1、雷某2、周某3、劉某5、葉某3、尹某、汪某、謝某、任某、馮某、陳某7等人共計人民幣4420149.87元。

被告人陳際號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間共詐騙被害人熊某1、吳某、黃某2、方某、陳某7、劉某4、崔某1、張某2、何某1、王某2、姚某1、阮某、王某4、覃某、陳某4、熊某2、徐某2、江某、陳某1、嶽某、章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607584.55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舒建文被抓獲歸案。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陳際號於湖南省懷化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陳某1、潘某、陳某2、陳某3、王某1、張某1、徐某1、熊某1、曾某、王某2、熊某2、羅某、黃某1、王某3、吳某、柳某、劉某1、陳某4、周某1、崔某2、劉某2、嶽某、董某、劉某3、陳某5、張某2、柯某、劉某4、何某1、阮某、樂某、陳某6、徐某2、沈某、姚某1、王某4、章某、黃某2、方某、覃某、江某、徐某3、姜某、丁某、周某2、雷某1、雷某2、周某3、劉某5、葉某3、尹某、汪某、謝某、任某、馮某、陳某7等人陳述,證明各被害人被詐騙的時間、錢款以及經過等情況,以上被害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8日共被騙4420149.87元。其中熊某1等21名被害人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8日共被騙1607584.55元。

2.辨認筆錄,證明李明初辨認出陳際號就是代號為「鋒」負責打一線電話的人;唐玉林辨認出陳際號就是實施電信詐騙的人;黃少文辨認出陳際號就是在詐騙團夥一線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的人;鄧太平辨認出陳際號就是在窩點實施詐騙的人;舒某3辨認出陳際號就是同一詐騙窩點同夥「鋒」。鄧天平辨認出舒建文是代號叫「阿華」的人;王劍華辨認出舒建文是代號叫「華」的人;唐玉林辨認出舒建文是代號叫「華」的人;舒小亮辨認出舒建文是代號叫「華」的人;黃少文辨認出舒建文是在詐騙團夥中二線人員。

3.證人舒某2的證言,證明2018年3月28日,我和舒建文,龍某,田某,還有一名男子,一共五個人一起入境印度尼西亞峇里島。是舒建文組織我們去的。我們去的機票都是舒建文提供給我們的。護照和籤證都是舒建文給我辦的。到了窩點之後,舒建文告訴我要我取一個代號,我叫「阿三」。舒建文的代號是「阿華」,二十多歲,湖南麻陽人,短髮,身材勻稱。我剛開始是背稿子,學習如何詐騙,學了幾天開始打電話詐騙,剛開始幹一線,後來又幹二線了。「繁」是這個詐騙團夥的頭目。

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我的代號是「龍」。2018年3月28日我和舒建文,還有一個男孩和兩個女孩,一共五個人一起坐飛機來到雅加達轉機到了峇里島。是舒建文組織我們去的。舒建文的代號是「阿華」。籤證是舒建文找人給我們辦的。我剛開始是背稿子,學習如何詐騙,學了幾天開始打電話詐騙,剛開始幹一線,後來又幹二線了。「繁」是這個詐騙團夥的頭目。

5.證人田某的證言,證明我的代號是「優」。我和舒建文,龍某還有其他兩名男子於2018年3月28日進入的印度尼西亞峇里島。是舒建文組織我們來的。機票和路費是舒建文提供的。護照是我自己辦的,其餘的事情都是舒建文給我們辦的。「阿華」叫舒建文。到了後,一個叫「開」的人就給我們發了騙人的劇本,背了幾天就開始打電話詐騙了,我一直幹的一線,冒充當地公安機關,說被害人涉嫌王強洗錢案,如果被害人相信,就把電話轉到二線。

6.證人龍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3月底的時候,我和舒建文、田某、舒某2和舒建文的小姐夫一起去的印度尼西亞,舒建文說的機票是公司買的,不用我們花錢。到了之後,舒建文就把我們的護照和手機都給收走了。我是一線,冒充當地公安局的工作人員,說她涉嫌王強洗錢案,對方相信就把電話轉到二線。負責人是「繁」。

7.證人舒某3的證言,證明2018年春節前,我在老家遇見舒建文,他說有熟人在國外做銷售工作,去那裡工作包機票、包吃住、包辦籤證。2018年3月27日,我和舒小亮、黎正從廣州乘坐飛機去的印尼的雅加達,之後轉乘飛機從雅加達去的峇里島。我接受過電信詐騙培訓,是由舒建文對我進行培訓的,他給我一份稿子讓我背熟。我是2018年4月5日左右開始實施詐騙的,我負責二線工作,冒充重慶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詐騙被害者。一線的都有傑、銳、權、文、美、黑、旺、勤、力、九、明、花、樂、佑、進、優、磊、亮、其、鋒、建、米、義;二線的都有B、風、狼、陸、剛、影、萬、良、超、勇、威、駒、旺、貴、運、三、偉、發、龍、開、鑫。三線的都有繁、翔、信、華。我的代號「超」,沒有換過,一直在二線工作。

團夥一般情況下由劉星,代號「繁」,負責日常的集團管理工作,他也是從事三線業務,主要也管理三線。舒建文代號「華」、他是從事三線業務,是管理層的,主要管理二線業務。

8.證人陳某9的證言,證明2018年3月15日,我被朋友阿浩騙至印度尼西亞,從事電信詐騙工作,2018年3月30日,我在當地趁機逃脫,並通過當地警方和中國駐印尼大使館的幫助回國。

阿浩帶我和阿春進入別墅後,將我們的手機、護照收走,並拿出一堆騙人的演說詞給我,讓我和阿春去背。內容是冒充公檢法人員對其他人員打電話,稱對方的銀行卡被犯罪人員使用,現對方涉嫌犯罪。要求對方提供保證金到固定帳戶進行驗證,過程中詐騙人員會將電話轉至二級人員和三線人員,會給對方提供虛假的帶有對方照片的逮捕證,以增加對方的緊迫性和信任度。我和阿春了解情況後想要離開。但阿浩不允許我們離開,在異國他鄉我和阿春被迫服從阿浩的管理,去背誦電信詐騙的演說詞,我和阿春商量逃跑的事情,但在2018年3月30日實施的時候,阿春退出了,我在2018年3月30日凌晨2時許,我偷偷跑進一樓的廚房,這個廚房有一扇窗沒有封掉。日常是不允許我們出入的,我從這個窗戶跳到外面,再翻過別墅圍牆跑到路上,然後遇到巡邏的警察,我向警察求助並最終獲救。

9.證人黃某3的證言,證明2018年3月29日,我和舒配玉從廣州飛往印度尼西亞的雅加達,到雅加達以後有本地人接待我們,給我們做的落地籤證,然後又把我們從國際機場帶到國內的機場,當天晚上我和舒配玉又飛到了峇里島,到了峇里島之後就有一個印尼計程車司機將我們帶到詐騙窩點,這個司機是我們這個詐騙窩點的專職司機,他的名字叫阿明,他是印尼本地人。我到了峇里島以後休息了兩天,於2018年4月2日開始詐騙。我們這裡一線是冒充被害人戶籍地的公安局的工作人員;二線也是冒充重慶市公安局的民警,比如:隊長之類的;三線我不知道幹什麼。我幹一線不到一個月,我由於是新手每天大約撥打70個左右的電話,每天能將一個電話送到二線,我們每天打電話都是阿貴和阿佑給我提供的「菜」,我們根據「菜」上的信息撥打電話,我作為一線給湖北省、江西省、山西省、陝西省撥打過詐騙電話,具體是哪個城市有點記不清楚了。

我是阿傑找來的,阿偉和阿貴是整個組織的領導,阿明是司機,老鄧管財物還買菜做飯。一線領導阿佑,一線的人有傑、銳、文、美、旺、黑、勤、力、九、樂、進、優、磊、亮、其、鋒、建、米、義;二線的領導我就知道有華,還有誰我不清楚了,三線我也都不知道。

10.證人王某6的證言,證明我們一起從廣州去峇里島有五個人,這五個人都是在這個窩點進行電信詐騙工作的,他們四個人也在這個窩點被抓了,我們這幾個人都是王孝義聯繫的,其中還有我表弟李明初,其他三個名字我不知道了。我們到了峇里島之後是一個叫「阿明」的人接的我們,「阿明」是印尼當地人,他會講一點中文,之後他就開車帶我們來到了一個2層樓的房子。「阿明」把我們的手機及護照收走了。

一線是冒充被害人戶籍地的公安局的工作人員;二線是冒充重慶市公安局的基層民警;三線是冒充重慶市公安局的領導層,比如:隊長之類的。我幹一線就四五天,我由於是新手每天大約撥打30個左右的電話,這幾天累計撥打電話200個左右,我作為一線給湖北省、山西省撥打過詐騙電話,具體是哪個城市有點記不清楚了。我在一線打了幾天電話,阿繁認為我業務能力不行,也不願意讓我在這裡白吃白喝,就對我說讓我去當二線,我覺得有可能是二線成功率比較高所以阿繁就讓我去二線接電話了。

阿繁是領導,因為平時都是他管理我們,我就認為他是我們這個窩點的領導。這個詐騙團夥我知道的人員大部分都是代號,這裡面有認識的也有不認識的。這裡面有傑、銳、權、文、美、黑、旺、勤、力、九、明、花、樂、佑、進、優、磊、亮、其、鋒、建、米、鑫、義、B、繁、風、信、狼、陸、剛、影、萬、良、超、勇、威、駒、旺、貴、運、三、偉、發、龍、開、翔、華。

11.業績單、工資表、開支表及銀行流水等書證,證明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等人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等情況,其中被告人舒建文的業績自2018年4月2日開始,被告人陳際號的業績自2018年4月20日開始。

12.照片、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刑事逮捕命令等,證明犯罪地點的現場查獲的騙術劇本、書面材料、電腦等作案工具的情況。

13.戶籍證明、人員詳細信息、證明等書證,證明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的身份情況及無犯罪記錄等情況及涉案人員身份信息。

14.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等書證,證明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舒建文被抓獲歸案。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陳際號於湖南省懷化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15.被告人陳際號的供述,證明我的代號是「鋒」。我是舒建文的大姐夫。舒建文的代號是「華」。是阿華組織我們去的印度尼西亞。舒建文告訴我,我們的機票和路費都是公司的人給我們買的。籤證是舒建文給我辦的。到了之後第二天下午「阿佑」和「阿繁」開會就和我們講,不要亂跑,不能出屋,這樣嚇唬我們。然後給我們立規矩,具體到每天的作息時間和工作時間,每天讓我們白天打電話騙人,晚上還要學習兩個小時「劇本」。

就這樣我學習了幾天,我就開始打電話騙人,我一直是打一線的,一線是冒充當地的公安機關,接通電話後告訴當事人,你的身份信息正在被盜用從事非法的事情,然後我們就把電話轉給二線,後面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就這樣一直打電話,直到2018年5月1日中午「阿繁」告訴我們說現在風聲很緊,讓我們出去躲躲。然後舒建文帶著我和其餘幾個人乘車離開了窩點,過了一會兒舒建文就告訴我們說我們的那個詐騙窩點被警察抓了,我們幾個人被舒建文帶到一家賓館的房間裡住了幾天。後有一個印尼司機開車帶我們來到了雅加達,我們在雅加達住了一個多月,當地的管理人員還讓我們繼續打電話詐騙,我們不想幹了,就鬧騰著回家,我們把護照要回來了之後,我和舒建文、舒某2、還有其他兩名男子一起買機票回來的。回國之後我就一直在老家待著,直到2019年1月25日被抓。

16.被告人舒建文的供述,證明2018年3月28日,我和龍某、田某、李某、舒某2一起到了峇里島,到了之後我們幾個人就進入了詐騙窩點,到了窩點之後,我就給他們幾個人發了詐騙的劇本,然後我和他們講了一下公司裡面的規定,開始讓他們背劇本,過了幾天之後我們就開始上手打電話了,我平時就是在二樓負責盯著二線的人,看誰電話打不下去了,我就過去把電話接過來,接著和對方聊,想方設法讓對方上當受騙。我們就是通過打電話的形式進行詐騙,一線的先打電話給被害人然後謊稱是當地公安局的,他們成功後會在小黃紙條上寫下這個人的姓名、電話、身份證號、戶籍地轉給我們。

我們在二樓的報案臺,一線轉到二線後報案臺就會響,我跟「客戶」謊稱自己是重慶市或者天津市公安局,說他們涉嫌王強洗錢案,通知他的銀行卡被別人冒用用來洗黑錢,如果客戶上當,二線會冒充辦案單位誘騙其講出自己的銀行卡,假裝幫客戶查詢,根據情況會轉接到三線,三線會繼續誘騙客戶,讓其給指定帳戶打錢。這個窩點由「阿繁」(劉星)負責管理,他是這個組織的頭目,還有「阿翔」。

本院認為,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通過撥打網絡電話等電信技術手段,多次共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陳際號的詐騙數額應從其著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計算,被告人陳際號應當對其參與期間共同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故被告人陳際號涉案金額應為1607584.55元。另外,依據被告人陳際號、舒建文的當庭供述,能夠證明被告人陳際號明知前往峇里島系參加違法活動,仍主動前往,故被告人陳際號不構成脅從犯。故本院對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均起次要、輔助作用,均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夥同他人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且冒充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採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舒建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7年9月17日。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陳際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舒建文、陳際號退賠被害人的相關損失。(詳見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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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涉嫌犯詐騙罪,2020年6月5日經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6月17日經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並於6月19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朔城區看守所。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朔城檢一部刑訴[2020]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龍犯詐騙罪,於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 福建省永春縣陳金墾犯詐騙罪案警示錄(轉載)
    (法律援助)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津和檢一部刑訴〔2020〕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金墾、葉榮華、楚嘉雯犯詐騙罪,於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2020年9月18日以津和檢一部刑補訴〔2020〕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補充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翟頡出庭支持公訴。
  • 吉林省農安縣鄒亞慶犯集資詐騙罪案警示錄(轉載)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8年12月14日被羈押,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海澱區看守所。指定辯護人陳某,省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二部科技刑訴〔2019〕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亞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 遼寧省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郭連傑犯盜竊罪案警示錄(轉載)
    被告人郭連傑,男,19**年**月**日出生,滿族,小學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2013年因犯盜竊罪被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2018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18年4月7日刑滿釋放。
  • 麻陽縣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當庭宣判
    紅網時刻4月16日訊(麻陽站記者 黃 黎 黃菲 )「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4月15日,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在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也是該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 麻陽苗鄉:6000畝甘蔗下種忙,小紅糖「熬」成致富新產業
    紅網時刻懷化3月18日訊湖南省麻陽苗鄉千百年手藝傳承下來的古法紅糖,是麻陽苗族自治縣舒家村、錦和等5個鄉鎮傳統產業,也是當地群眾脫貧致富奔小康的主導產業之一,春耕時節,麻陽群眾正忙著下種甘蔗育苗。3月17日,在麻陽苗族自治縣舒家村鄉麻陽鑫茂糖果業公司的甘蔗種植基地裡,一派忙碌春耕景象,該公司多位員工分工合作,或把截成小斷的甘蔗放成一行行,或在一旁蓋上厚厚的有機質,精心培育著甘蔗幼苗。「3月初,我們公司從廣西那邊引進了30噸一新品種甘蔗,替代麻陽的甘蔗老品種,我們公司每天有20多個人在務工,其中60%是貧困戶。」麻陽鑫茂糖果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滕海輝說。
  • 麻陽冰糖橙,像冰糖一樣甘甜的橙子,你吃過嗎?
    麻陽冰糖橙麻陽種植柑橘的歷史悠久,且不說楚國詩人屈原流放沅水流域寫下的《橘頌》,文學大師沈從文在1938年著的《長河》中寫道:「蘿蔔溪人以種瓜種菜種桔子為業,尤其是桔子出名……」文中的蘿蔔溪, 就位於今天的麻陽。
  • 「文創進校園,愛心暖麻陽」校園捐贈活動在高村鎮舉行
    12月15日上午,由高村鎮人民政府與高村鎮新時代文明實踐所主辦的「文創進校園,愛心暖麻陽」校園捐贈活動在麻陽苗族自治縣特殊教育學校舉行,高村鎮黨委副書記劉湘,高村鎮黨委委員、副鎮長舒勇以及贊助單位中南大學出版社、湖南華港.碧萃文化、受贈學校相關人員出席活動。
  • 「鄉村大舞臺」黟縣VS麻陽|雞蛋立槍尖 鼻梁頂起來!
    麻陽苗族自治縣被譽為「中國長壽之鄉」「冰糖橙之鄉」「民間文化藝術之鄉」《麻陽群英會》節目中,將麻陽苗族紙紮、麻陽苗族現代民間繪畫麻陽花燈戲作為麻陽苗族自治縣的傳統劇種講究男要「厭」女要「俏」默契的表演,畢老師為何當眾直言「男演員太醜了」?
  • 麻陽電商大伽陳建元:埋頭苦幹 年銷柑桔1000萬斤
    紅網時刻12月18日訊(通訊員 張杰)在麻陽苗族自治縣柑桔銷售界中,有這樣一位知名電商,他埋頭苦幹,桃李不言,近三年來,年銷柑桔均在1000萬斤以上,用實實在在的銷售為麻陽果農分憂解難,為貧困戶增收致富。
  • 湖南省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中國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中國傳統村落
    永州市江華瑤族自治縣大石橋鄉井頭灣村懷化市會同縣高椅鄉高椅村懷化市沅陵縣二酉苗族鄉烏宿村懷化市新晃侗族自治縣扶羅鎮皂溪村懷化市芷江侗族自治縣三道坑鎮牛皮寨村懷化市通道侗族自治縣播陽鎮上湘村懷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寨牙鄉巖腳村懷化市麻陽苗族自治縣石羊哨鄉石羊哨村懷化市麻陽縣譚家寨鄉楠木橋村
  • 遼寧省臺安縣李國輝犯故意傷害罪案警示錄(轉載)
    2008年9月4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臺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審。臺安縣人民檢察院以臺檢刑檢二部刑訴(2020)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國輝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 麻陽大橋江鄉:問題「回頭看」脫貧質量高
    12月21日,麻陽苗族自治縣大橋江鄉建檔立卡貧困戶馬國權面對脫貧質量「回頭看」工作人員的詢問,拿出帳本一起算帳:水果種植收入11200元、務工收入8000餘元。大橋江鄉屬少數民族聚集區和集中連片貧困地區,貧困程度深,經過近8年的攻堅,全鄉脫貧摘帽,貧困群眾收入大幅提高。
  • 遼寧省臺安縣劉德雙犯故意傷害罪案警示錄(轉載)
    2014年8月14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臺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審。臺安縣人民檢察院以臺檢刑檢二部刑訴(2020)2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德雙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