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古交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國兵,男,19**年**月**日出生於古交市桃園街道辦李家社村,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李家社村。因犯盜竊罪,於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4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09年9月28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古交市看守所。
古交市人民檢察院以古檢刑訴(2010)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國兵犯盜竊罪,於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古交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康愛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國兵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古交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12月至2009年8月期間,被告人張國兵在古交、太原等地盜竊30次,盜竊總價值86066.5元。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下列證據:1、失主張某2、閆某1、武某、陳某、劉某1、張某3、馬某、劉某2、楊某、趙某1、閆某2、羅某、王某1、閆某3、李某1、李某2、梁某、郝某、路某、曹某、張某4、張三變、許某、周某、王某2、康某、趙某2、李某3、孫某、龐某的報案材料及證言;2、估價鑑定結論;3、被告人張國兵的供述;4、張國兵的戶籍證明;5、刑事判決書。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國兵盜竊三十次,盜竊價值86066.5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國兵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張國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
(一)200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國兵來到古交市西曲礦區內張某2的電話亭,撬開窗戶進入電話亭內盜竊價值1583元的各類香菸19條。
(二)2007年3月3日晚,張國兵來到古交市萬民藥店,撬開卷閘和防盜門進入店內,將店內的一個鐵皮櫃撬開,將鐵皮櫃內的45000元現金盜走。
(三)2008年9月29日晚,張國兵來到古交市武裝部對面武建民的山泉副食店,用鉗子將後窗防護欄撬開,進入店內盜竊價值6915元的中華、芙蓉王等各類香菸25條。
(四)2008年7月20日晚,張國兵來到古交市金牛西大街陳某的手機店,用鉗子將後門撬開,進入營業廳內盜竊價值10650元的各類手機14部。
(五)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金牛菜市場對面劉某1的廣源文印部,撬開卷閘門進入店內盜竊文印部內現金1000元。
(六)2008年7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武裝部樓張某3的婚慶商店,盜竊數位相機一部,未能估價。
(七)2009年8月20日晚,張國兵來到太原市雙塔西街馬某的美容院。撬門進入室內盜竊現金1746.5元。老白汾酒一瓶。
(八)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太原市西礦街劉某2的計劃生育指導站,撬門進入指導站內盜竊現金450元。
(九)2009年5月1日晚,張國兵來到太原市楊家峪街道辦楊家峪村楊某的電信營業廳,撬門進入營業廳內盜竊價值4626元的各類手機11部。
(十)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大川西路趙某1的理髮店,撬門進入店內盜竊現金400元。
(十一)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電影院閆某2的彥龍診所,撬門進入診所內盜竊現金650元。
(十二)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金牛東大街羅某的美容院,撬門進入室內盜竊現金600元。
(十三)2009月7月13日晚,張國兵來到太原市北大街東口王某1的可型可塑理髮店,撬門進入店內盜竊現金725元。
(十四)2008年3月10日晚,張國兵來到古交市西曲閆某3的乾和大藥房,撬門進入藥房內盜竊現金300元。
(十五)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大川東路四小旁李某1的煙店,撬門進入店內盜竊價值6123元的各類香菸30條。
(十六)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李某2的紅柳苑炸雞店,撬門進入店內盜竊現金380元。
(十七)2007年11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凱欣樂園梁某的診所,撬門進入所內盜竊現金315元。
(十八)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水泉寨公園郝某的花店,撬開後窗戶爬進店內盜竊價值27元的紅塔山香菸4合。
(十九)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金牛東大街供電局旁路某的理髮店,撬開後窗爬進店內盜竊80版人民幣50元。
(二十)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大川西路教育局旁曹某的飯店,撬窗進入店內盜竊現金100元,汾酒兩瓶。
(二十一)2009年1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西曲張某4通訊店,撬門進入店內盜竊現金70元。
(二十二)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指揮部張三變的吉青餅屋,撬門進入店內盜竊現金300元。
(二十三)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指揮部許某的鳳祥炸雞店,撬門進入店內盜竊現金50元、價值48元的硬雲煙5合。
(二十四)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電信局對面十三小樓梯口周某的商店,撬門進入店內盜竊價值1764元的各類香菸15條。
(二十五)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桃園小區王某2海濱小吃店,撬門進入店內盜竊現金100元。
(二十六)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一小對面康某的商店,撬門進入店內盜竊價值111元的芙蓉王香菸5合。
(二十七)2008年8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古城路趙某2的女人秀服飾店,撬門進入店內盜竊一部價值244元的英華OK小靈通。
(二十八)2008年8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古交市屯蘭李某3的仔雞店,撬門進入店內盜竊價值179元的芙蓉王香菸8合。
(二十九)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太原市晉源區西峪東街孫某診所,撬門進入診所內盜竊現金40元。
(三十)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張國兵來到太原市賽馬場龐某的太明口腔診所,撬門進入診所內盜竊現金200元。
以上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失主張某2、閆某1、武某、陳某、劉某1、張某3、馬某、劉某2、楊某、趙某1、閆某2、羅某、王某1、閆某3、李某1、李某2、梁某、郝某、路某、曹某、張某4、張三變、許某、周某、王某2、康某、趙某2、李某3、孫某、龐某的報案材料及證言,證實各自被盜的時間、地點、物品等。
2、被告人張國兵的供述,證實其實施盜竊的時間、地點、手段、盜竊的物品等情況。
3、估價鑑定結論,證實被盜物品的價值。
4、刑事判決書,證實張國平被判刑情況。
5、戶籍證明,證實張國平屬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國兵盜竊30次,盜竊總價值84746.5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張國兵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張國兵多次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張國兵屬入戶盜竊,可酌情從重處罰;張國兵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國兵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所處罰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一次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