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編造散布網絡謠言,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2021-01-10 郝建鋒律師

如果疫情期間,被隔離在家,相對比較無聊的狀態下,為博眼球,通過手機在網上隨便往微信群或者網絡平臺發布謠言。比如未經官網證實,說某個小區有新冠確診病例,並封閉小區,造成大家恐慌,起廣泛關注和議論,覺得自己出了很大的風頭,那麼此行為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1、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散播的謠言侵犯了公民的個人名譽權或者公司的商譽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目前司法實務中,有通過抖音侵權或者微信朋友圈侵權的案例,除了要在特定範圍內賠禮道歉,也可能會支持5000元以上的損害賠償。

2、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比如目前是疫情特殊時期,如果散播謠言,謊稱疫情故意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並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3、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編造散播虛假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網絡平臺進行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傳播故意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殊時期,安心在家隔離就是貢獻我們的力量,切實做到不給社會添亂。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謠言止於「智者」,如果我們的行為自己沒有清晰的認知,觸犯到法律就會止於「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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