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社會輻射作用,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12月22日,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及社會公眾發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這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從全市法院審執結的16226件案件中甄選產生的,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涵蓋了刑事、民商事、行政、執行等各類案件類型。其中,刑事類2件,民商事類4件,行政類2件,執行類2件。
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發揮司法裁判的教育、評價、指引和示範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風尚。
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01
被告人祁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非法拘禁等案
【案件類型】刑事
【基本案情】被告人祁某糾集、招納社會閒散、前科人員馬某浩、姜某基、陸某福等人通過開設賭場、發放高利貸聚斂財產。形成了以被告人祁某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李某全、王某、陸某福、馬某浩、姜某基、成某軍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趙某為、沈某樂、陳某兵、王某明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5起、敲詐勒索7起、強迫交易1起、詐騙2起、合同詐騙1起、非法侵入住宅4起、開設賭場200餘次,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在索要賭債、高利貸過程中,實施多起犯罪活動;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嚴重影響公民的正常生產、工作、生活,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
【裁判結果】永昌縣法院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祁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三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金昌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以祁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在逼要賭債、高利貸過程中,採取暴力或「軟暴力」手段,長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給多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巨大精神壓力和心理恐慌,嚴重擾亂正常生活秩序。案件宣判以後,當地群眾及多名受害人均拍手叫好,紛紛表示以祁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瓦解後,身邊逞強耍橫、尋釁滋事的少了,非法放貸、強制索債的少了,大家的勞動、工作、生活秩序步入正軌,本市社會治安環境得到顯著改善,群眾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滿意度顯著提升。
02
被告人蘇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案
【案件類型】刑事
【基本案情】被告人蘇某為首要分子的組織人數較多,有較為穩定的組織結構和相對明確的層級。被告人蘇某是該組織中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牛某祥、劉某是該組織中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蔡某駿、馬某明是該組織的其他參加者。被告人蘇某以雲濟欣寄賣公司、隆騰礦業公司為依託,以催討既往高利貸本金和利息為常業,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非法獲利,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自形成以來,實施尋釁滋事12起、非法拘禁3起。為擴大該組織影響,以被告人蘇某為首的組織成員採用暴力毆打、威脅、辱罵、控制人身自由、到家中駐守、上門滋擾、跟蹤、盯梢等軟暴力手段,大肆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受害群眾達20餘人,嚴重破壞了社會生產生活秩序,侵害了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影響惡劣。
【裁判結果】金川區法院一審判決以被告人蘇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金昌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經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後,人民群眾紛紛拍手稱快,為法院點讚,認為這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的重大成果。該案的審判,有力地淨化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改善了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大局。金昌市兩級法院依法審結蘇某等17人涉黑案,重點懲治和打擊了黑惡勢力尋釁滋事、強買強賣、敲詐勒索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民營企業依法經營提供了安全健康的法治化環境。
03
張某與麻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案件類型】民事
【基本案情】2019年5月28日,麻某僱傭張某清洗機井,在工作過程中張某右手手指被發生故障的卷揚機切斷,造成張某八級傷殘。張某起訴要求麻某賠償損失251497.28元。
【裁判結果】永昌縣法院一審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確定張某的傷殘賠償金,判令麻某賠償張某損失共計51938.12元。張某上訴要求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金昌中院支持了張某要求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上訴理由,金昌市中級法院二審改判麻某賠償張某損失共計172291.15元。
【典型意義】人身損害案件中,因受害人城鄉戶籍差異導致賠償標準不統一的情況引發了社會「同命不同價」的爭議。2020年2月,甘肅省高級法院等四部門共同作出《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以受訴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經常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2020年3月2日,甘肅省高級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全省各中基層法院在其他類型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可參照執行《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統一城鄉居民賠償尺度。本案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受害人張某的殘疾賠償金,統一了裁判標準,消滅了城鄉差別,因當事人城鄉戶籍差異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統一的狀況已成為歷史。
04
王某與陳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件類型】民事
【基本案情】王某的父親與程某於2000年登記結婚,王某是其父與前妻所生之女。2011年8月13日,王某的父親因交通事故去世,程某將王某父親的骨灰寄存在金昌市殯儀館。後王某以其父骨灰長達八年未安葬,侵犯了其祭奠權及安葬權為由,起訴要求判令其父的骨灰由王某負責在老家安葬,程某承擔一半喪葬費用8萬元及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裁判結果】金川區法院一審認為,程某與王某父親系配偶,其將王某父親的骨灰寄存在殯儀館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金昌市中級法院二審調解程某將王某父親的骨灰寄存證交由王某,由王某領取骨灰後安葬;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所有糾紛清結。
【典型意義】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祭奠權,但根據民法公序良俗原則,祭奠權實質是基於傳統民俗而產生的一種權利,祭奠權是民事主體基於親屬關係對死者表示追悼和敬仰的權利,其權能表現形式為舉行追悼、葬禮、遺體處理、辦理喪葬等。祭奠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的調解處理,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積蓄多年的矛盾,促進了家庭和諧,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05
原告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甘肅豐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肅金昌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案
【案件類型】民事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15日,甘肅豐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籤訂借款合同,約定:甘肅豐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貸款3億元。同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與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甘肅金昌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金昌奔馬農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籤訂保證合同,約定: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甘肅金昌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金昌奔馬農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甘肅豐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貸款3億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發放了3億元貸款。
2011年11月19日,甘肅金昌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30%的股權為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向甘肅豐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貸款的擔保提供質押反擔保。2016年1月20日,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向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委託書,內容為: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委託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代為處理為甘肅豐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3億元貸款提供保證擔保之反擔保事宜。2016年2月3日,甘肅金昌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與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
2017年12月16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達成債權轉讓協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終350號生效判決確認甘肅豐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甘肅金昌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金昌奔馬農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連帶償還借款本金2.3億元及利息。2019年11月5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與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籤訂債權轉讓協議,將上述債權轉讓給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保證人向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代償款1.02億元。
【裁判結果】金昌市中級法院判決:一、甘肅豐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代償款1.02億元,支付自2020年3月10日至代償款清償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二、甘肅豐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律師代理費50萬元;三、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對登記在甕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甘肅金昌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甘肅甕福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質股權享有質權,對出質股權被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從法理上講,擔保物權從屬於其所擔保的主債權,不能獨立於主債權而單獨存在,也不能與主債權相分離。在法律沒有對質押代持效力予以否定的情形下,當事人基於各種考慮,將質押物交由主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佔有或將權利質押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質押代持的情形時有發生,如何評價質押代持的效力成為審理此類案件不可迴避的法律問題。合議庭在處理此案中明確應遵循的原則,即基於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當主合同債權人通過代理制度約定由案外人代其持有質押物或將權利質權辦理在案外人名下,在質押人知曉該代理關係且不涉及第三人時,應認定質押合同生效並直接約束主債權人和質押人。本案的處理既明確了質押代持協議的效力,又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思考,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06
上訴人韓某與被上訴人何某某承攬合同糾紛案
【案件類型】民事
【基本案情】2011年7月26日,何某某與韓某籤訂合同,約定:何某某為韓某承建的工程安裝塑鋼門窗,價款341320元。雙方於2014年9月30日結算,確認韓某應向何某某付款329167.1元。韓某向何某某支付部分款項後,於2016年5月23日向何某某出具欠款金額10.5萬元的欠條。韓某於2016年9月15日至2018年4月11日又向何某某付款7.15萬元。何某某提起訴訟,在訴前特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雙方於2019年1月15日達成金區法訴前特調字(2019)06號訴前人民調解協議,內容為:韓某給付所欠何某某工程款5萬元,於2019年1月30日前付款2萬元,於2019年5月30日前付款3萬元。如不按期付款韓某承擔逾期違約金1萬元。2019年1月15日,韓某、何某某申請司法確認,一審法院於當天作出(2019)甘0302民特35號民事裁定書,確定金區法訴前特調字(2019)06號訴前人民調解協議有效。韓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韓某與何某某於2019年1月15日達成的金區法訴前特調字(2019)06號訴前人民調解協議。
【裁判結果】金川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韓某的訴訟請求。金昌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訴前調解是指立案前的調解,是在當事人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立案法官在徵得起訴人同意的情況下,暫緩立案,將糾紛交由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等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制度。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司法救濟區別於普通程序案件審理,如發現確認裁定確有錯誤的,不能通過啟動再審程序予以糾錯。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訴前調解協議已被一審法院以裁定的形式確認有效,具有既判力,一方當事人要求撤銷訴前調解協議,以消滅調解協議的效力,其請求與一審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結果相悖,不能成立。當事人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進行權利救濟。
07
豪豐源公司、恆通達公司訴不動產登記局行政登記案
【案件類型】行政
【基本案情】豪豐源公司將金昌市國土資源局向其出讓土地中的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恆通達公司,雙方合作,共同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執,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房屋建成後,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由雙方共同共有,各佔50%的產權份額。後雙方籤訂詳細的和解協議一份,對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歸屬問題,又達成房屋分割協議一份,對各自所有的房屋進行了分割。隨後豪豐源公司在金昌市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依法先行辦理了房屋首次登記,隨後又辦理了案涉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恆通達公司對豪豐源公司辦理的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案涉轉移登記的不動產產權登記行為,並為恆通達公司與豪豐源公司辦理共有不動產產權登記。
【裁判結果】金川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金昌市不動產登記管理局作出的甘(2018)金昌市不動產權第0001382號不動產權證的行政登記行為,駁回恆通達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金昌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撤銷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法院(2019)甘0302行初27號行政判決,駁回金昌恆通達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對不動產首次登記依法進行了釐清。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登記。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辦理首次登記時應當查明權屬來源等符合規定的材料才能進行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後,對是否符合登記條件進行查驗。本案釐清了初始登記與轉移登記的關係。不動產轉移登記是指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後所進行的房屋登記。本案二審法院立足社會發展大局,依法確認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的房屋轉移登記行為合法有效。因案涉房屋已經在金融部門抵押融資,確認房屋轉移登記合法有效,就是認可房屋抵押登記合法有效,為中小企業在增加擔保的基礎上獲得還款順延,切實降低了訴訟成本,有效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維護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08
王貴仁訴被告武威市人民政府行政決定案
【案件類型】行政
【基本案情】原告王貴仁自述其於2020年6月28日從本村村民楊福山處知悉第三人武威市鑫星工貿有限公司依據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政府2016年5月31日印發的《會議紀要》第三條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王貴仁不服,於2020年7月8日向武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2020年7月13日,武威市人民政府以王貴仁早已知道《會議紀要》第三條內容,其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已經超過行政複議法定申請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武政復不受字〔2020〕5號)。
【裁判結果】金昌市中級法院判決撤銷武威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武政復不受字〔2020〕5號)。
【典型意義】行政複議制度是我國重要的行政救濟制度,其核心理念在於「有權利必有救濟。」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中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土地是農民賴以生活的根基,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爭議規定了比較複雜的行政複議先行制度,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案件中,應當切實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武威市人民政府未能提供王貴仁知道被申請複議行為具體時間的相應證據材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本案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達到了案結事了的法律效果。
09
申請執行人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金昌某發電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一案
【案件類型】執行
【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金昌某發電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金昌市中級法院於2019年2月22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金昌某發電公司應給付蘇州某科技公司案件貨款及費用13363600.5元。2019年10月21日,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第一時間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金昌某發電公司進行網絡查控。反饋結果顯示該公司名下17個銀行帳號已經被多家法院凍結,名下不動產及動產也同時被多家法院採取查封措施。同時查明,被執行人因經營不善、受資金鍊斷裂影響等諸多原因一直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春節前夕,執行法官深入調查了解被執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暫無能力償還債務,如果強制拍賣企業財產,其價值不足以償還所欠債務,同時也會導致該公司破產,100餘名員工也將面臨失業的風險。而申請人蘇州某科技公司因資金十分緊張,生產經營舉步維艱。在疫情發生的嚴峻形勢下,更是難上加難,急需資金做好復工復產準備。因受到疫情的影響,案件無法現場執行。執行法官通過電話、簡訊、手機微信、視頻等線上模式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進行協商,協商過程中執行法官耐心平息申請人的激動情緒,排除矛盾隱患,幫助被執行人制定還款計劃,執行法官通過網絡和微信平臺與雙方當事人代理律師就該執行和解協議反覆協商後,終於在2020年3月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雙方律師通過微信視頻籤署了協議,均表示相互理解並將進一步加強深度合作。
【執行結果】本案執行標的13363600.5萬元,已經履行500萬元債務,剩餘債務分期分批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執行工作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本案執行中,執行法官充分運用電話、簡訊、微信視頻、線上會議等多種方式執行案件,為網絡「智慧」執行提供了範例。鑑於本案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堅持文明執行、善意執行的理念,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罰款等強制措施,而是採取「放水養魚」、和解執行、以租抵債的執行方法,維持企業正常生產,並通過引進外來資金、合作生產等辦法幫助被執行人逐步償還債務,避免因機械執行給企業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本案中執行法官力促雙方和解,讓被執行人分期履行,並引進第三方資金解決難題。雙方最終達成分段履行、相互諒解、深度合作的協議,案件的順利執行取得了很好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10
餘某等與甘肅某牧業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一案
【案件類型】執行
【基本案情】餘某、梁某系種植燕麥草的農戶。2017年,二人將整年收穫的燕麥草賣給甘肅某牧業公司。但甘肅某牧業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購草款。2019年6月,二人就此向永昌縣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處理後,確定甘肅某牧業公司給付申請執行人餘某、梁某燕麥草款及利息36萬餘元。到期後,甘肅某牧業公司拒不付款,二人申請強制執行,永昌縣法院立案執行。疫情襲來,被執行人甘肅某牧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表示,企業處於經營困難時期,請求法院能夠延緩執行。承辦法官考慮中小企業發展利益,與申請執行人餘某、梁某溝通聯繫後,組織雙方商談並達成延期還款意見。但是被執行人甘肅某牧業公司竟以疫情為擋箭牌,失守承諾未履行給付義務。眼下正值春耕備耕期間,農戶餘某、梁某急需用錢,可是疫情防控也容不得半點馬虎,著急的餘某、梁某向承辦法官打來電話。承辦法官通過電話聯繫的方式初步促成雙方達成以物(羊)抵債的意見,並將此情況及時報告領導,啟動「特殊時期專案專項執行行動」。統籌安排乾警分別做好疫情防控、羊只議價、車輛調配、羊只裝載、運輸等工作,經多方面努力僅用了兩天的籌備時間,於2020年3月17日組織各方人員到達執行現場,安全有序的完成了羊只交付抵頂工作,無財產損失和人員感染發生。
【執行結果】被執行人甘肅某牧業公司給付申請執行人餘某、梁某燕麥草款1850元,並用其所有的羊羔抵償燕麥草款121200元,用其所有的大母羊抵償燕麥草款237800元,申請執行人餘某、梁某向本院出具證明材料,證明自願放棄剩餘逾期利息。
【典型意義】此案的執行正值疫情期間,永昌縣法院從維護農戶和企業發展利益入手,統籌考慮疫情防控工作和案件執行工作,堅持善意文明執法,結合實際案情妥善採取強制措施,一方面留給被執行企業充足的時間籌集資金履行義務,助力被執行企業復工復產,另一方面則考慮民生保障農戶春耕備產,根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困難,最終以「以羊抵債」的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得到當事人雙方及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
供稿:研究室
照片:研究室
原標題:《金昌中院發布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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