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圖:《別》
最近,隨著薛之謙在遭受暴擊後的重出江湖,其新專輯封面涉嫌「抄襲」也開始甚囂塵上。
「抄襲門」爆出後,很多「謙友」和「薛黑」都將兩張圖片高度類似的照片私信發給我並詢問薛之謙是否構成抄襲。
鑑於抄襲也一直是文藝工作者們長期困擾和苦惱的事情,所以今天我就藉此事件來和大家具體聊一聊關於抄襲事件的一些知識點,以及薛之謙在本次事件中的責任。
一、什麼是抄襲
要了解抄襲,先要了解著作權。著作權,即指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所以根據現行法律,通俗意義上的抄襲,其實指的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中的一種。
《著作權法》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所以,在實際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你要證明他人侵犯了你的著作權的一個基本前提,即你要首先證明你對該智力成果具有獨創性。
比如法山叔在情書裡給姑娘寫了句我愛你,這時你突然跑出來說兄弟,「我愛你」這三個字全世界是我第一個說的,你侵犯了我的著作權我要告你,那我會說你有病。
可如果我在情書裡寫道「當土地要糧,天空要翅膀,百姓要當家作主,而我只要你」時,這句詩的作者俞心樵就完全可以站出來打我臉說我抄襲,也就是侵犯他的著作權了。
為什麼呢,因為我愛你三個字誰都可以說,裡面儘管有你的真情,卻並未凝結你的智慧,所以不構成著作權,而俞心樵的那首詩,即使裡面全是虛情假意,卻也字字都是由他本人才華凝結而成的文字的精華。
所以你要記住,所謂抄襲,即指你未經著作權人允許,通過剽竊其獨創性的方式侵犯其智力成果的行為。只要對方不具備獨創性,你就不構成抄襲。
二、薛之謙的專輯封面是否構成抄襲
所以,在我們對「抄襲」的定義下,薛之謙的專輯封面是否構成抄襲呢?
對不起,對此我的答案是,不好說。
何出此言呢?因為首先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塞爾維亞攝影師 Jovana 對該照片具備完整的著作權,且該著作權依法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籤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這裡的國際條約,主要指的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公約規定,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員國首次發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員國應受到保護,此種保護應與各國給予本國國民的作品的保護相同。
所以由於中國和塞爾維亞都是《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儘管 Jovana 同志是外國人,其對自身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依舊受到我國法律保護,她完全可以起訴有關侵權人,要求其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
同時,通過對薛之謙專輯封面和 Jovana 作品的比對我們可以發現,無論是從人物的表情、角度、神態及最明顯的那雙黑手來看,兩幅作品的創意的確都具備高度的相似性。
故如果有證據證明 Jovana 的作品先於專輯封面形成,那 Jovana 則完全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訴請得到相應賠償,甚至要求撤掉專輯封面。
但是,這個官司能不能打贏,就真的不好說了。
為什麼呢,因為著作權法的立法本義是為了鼓勵創作、促進文化的傳播與發展,而不是進行文化及創意的個人壟斷。
攝影作品與文字及電影等大型、複雜的作品相比有所不同,在很多情況下,人們只能在有限的空間範圍內、在方寸之間發揮才華形成作品,如拍攝角度、pose 等在很大程度上具備共通性,在此情形下,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攝影作品是否具備獨創性的認定註定將更為嚴格。
你搜索相關法律文書即會發現,關於攝影作品的侵權,除非完全照搬相關圖片另作他用或者相似度達到 90% 以上,是很少有判例認定攝影作品構成抄襲的。
同時,本案還涉及一個「創意」相似是否構成抄襲的問題。
這是什麼意思呢,即具備著作權的智力成果,除了獨創性外,還有關鍵詞是「可複製」。如果你只有一個靈感,一個 idea,你的靈光一現本身並不具備著作權,你只有將它具化為作品,你才具備著作權。
同樣,這一雙黑色的手作為 Jovana 的一個表達其意圖的創意,本身並不具備著作權,但對這幅攝影作品,她就具備著作權了。
我們再換句話說,就是並不是說你 Jovana 用了這雙黑手,別人就不能用了,並不是你在照片裡穿了黑絲,別人就不能穿了,並不是你在兩腿間放了塊劈開的西瓜來表達性感,別人就不能在兩腿間放西瓜了。
這只是你的創意,但全世界並非只有你一個人能有這個創意。你可以在一定時間內獨佔你對自己作品的著作權,但你不能壟斷創意。
不過我們是否就可以依此認定專輯封面不構成抄襲呢?不是。愛打包票的律師不是好律師,且根據我們常人的正常眼光來看,專輯封面也的確存在高度共性,所以我才有以上的那句話:薛之謙的專輯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不好說。
我只能說,如果 Jovana 認為存在抄襲的,其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著作權證書甚至申請第三方機構鑑定等方式要求法院認定專輯封面侵犯了其自己的著作權,但她勝訴的可能性,真沒大家想像中那麼大。
而在聊完這個事情後,我們就要聊聊我們這篇文章的主要矛盾了。這篇文章的主要矛盾,你我都清楚,其實是即使該專輯封面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薛之謙是否有責任。
三、薛之謙是否有責任
很明顯,這次抄襲事件的矛頭,都是指向薛之謙本人的。在李雨桐事件過去後,鑑於他的公眾形象一落千丈,他的任何一個動作和行為都被放在了放大鏡下,大家也更傾向於對他的行為進行負面解讀。
而我們現在要做的,就是實事求是地和大家討論,本次「抄襲」事件即使成立,又和他是否真的有關係。
答案是,可能真沒啥關係。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這個法條的意思是什麼呢,意思是儘管這張照片的主角是薛之謙,只要雙方沒有通過合同約定這張照片的著作權歸薛之謙所有,那這張照片的所有權即歸拍這張照片的攝影師,不歸薛之謙本人。
在薛之謙對照片不享有著作權的情形下,自己自然也就更不涉及一個侵權的問題。
根據攝影作品的市場慣例,在和專業的攝影團隊合作時,雙方通常會對攝影作品的使用範圍作出約定(即我為你拍這套照片,你是把它們用於哪些地方的,如果你超出使用範圍使用圖片,我可以追究你相應責任)。
而這個約定的隱藏前提即是:照片的著作權歸我攝影師,你只有有限的使用權。
由於不清楚薛之謙團隊和專輯封面的攝影方是否有合同及合同的具體約定,我不便妄下結論,所以我只能給大家說的是,只要薛之謙沒在合同裡表明自己具備著作權,那照片抄襲的屎盆子就不該扣在他頭上。
甚至我們可以這麼說,薛之謙在本次事件中,才真有可能是吃著火鍋唱著歌便被飛來的一口黑鍋給砸暈了。
我們律師在審理諸如廣告合同等委託他人製作一定材料的合同時,都會在合同裡明確說明,乙方承諾對該物品具備完整的智慧財產權,如若因侵權導致糾紛的,相應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給甲方造成損失及惡劣影響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並追究其相應違約責任。
所以你懂了嗎?這事兒可能和甲方,也就是薛之謙一點關係都沒有,如果薛之謙覺得自己權利受到損害、被殃及池魚的,他還反過來可以告攝影師。
除非有證據證明薛之謙個人要求模仿 Jovana 的照片進行拍攝,不然你要說薛之謙抄襲,那對他來說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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