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即2002年4月1日,荷蘭議會在前一年4月通過的有關「安樂死」合法的法案1號開始正式生效,從而結束了「安樂死」是否合法的爭論,而這個爭論在荷蘭歷史上持續了長達30年的時間。隨著此法案的生效,爭論隨之結束,在將「安樂死」實施行為合法化方面,荷蘭成為世界第一。
根據「安樂死」法案1號,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不治之症且正被「無法忍受之痛苦」折磨的患者實施「安樂死」的醫生將不會受到起訴。
此前,「安樂死」在荷蘭民間已經實施了約三十年。1993年,荷蘭議會還通過了一項有關「安樂死」的指導原則。據統計,僅在1999年一年中,荷蘭就有達2216人要求並被執行「安樂死」。
合法安樂死引發爭論
安樂死名為Euthanasia,取自希臘文「幸福」地死亡之義。自概念被提出以來,全世界的爭論就隨之開始了。贊成者的人認為這是「安詳的解脫」;反對的人認為這是將「謀殺合法化」。
而伴隨著爭論的同時,安樂死也逐漸開始被世人所接受,尤其被危重病人及家屬接受。荷蘭並不是推動安樂死立法唯一的國家,此前比利時已進行了立法院會辯論;瑞士則已允許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施行安樂死;澳大利亞曾在短時間內將安樂死合法化,但實施不到一年即被推翻;美國的一些州也允許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實施安樂死;英國已有2.7萬人在醫生的幫助下以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生命;而68%的瑞典人持贊成安樂死,僅19%反對。
但安樂死合不合法,對於許多國家來說,都是難題。就連美國,在這個問題上上也是保守的。1998年,一位美國醫生幫助病人完成安樂死。醫生將過程拍錄,在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新聞節目進行播放,結果全國轟動。一年之後,這位醫生因二級謀殺罪名,被判入獄15年。1999年10月27日,美國眾議院通過法律,嚴厲打擊使用管制麻醉藥幫助安樂死的醫生。2000年12月26日上午10點左右,一位佛羅裡達州80歲的老人為他重病纏身的妻子穿好衣服,餵過一些食物後,用手q向她的頭部開了一q,但是老人卻沒有勇氣按夫妻兩人的約定進行自s。妻子死後,老人起初被控一級謀殺未遂,之後罪名改變,後來一直被關在監獄裡候審。而澳大利亞人則相對狡猾一些,選在國際水域安樂死,以避開法律制裁。
「安樂死」法案的通過
在荷蘭有九成以上民眾支持「安樂死」,因此政府多年來也一直寬容。荷蘭對安樂死的探索開始於20年前,目前主要使用兩種方法:一是醫生將終止生命的藥物交給病人,由他自行服用服用;二是由醫生使用藥物結束病人生命。
實施安樂死的程序為: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提出結束生命的書面申請,主治醫生向患者詳述目前病情評估和後果預測,然後由另一名醫生協助診斷和確診,確認申請可通過。最後根據患者意願,實施上述方法中之一。
2000年11月28日,荷蘭下院以104票贊成、40票反對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這項「「安樂死」合法的法案1號。2001年4月11日,荷蘭上院結果通過這項「安樂死」法案,2002年4月1日法案正式生效,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把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安樂死在我國的現狀
目前,我國主要是老年人和一些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對安樂死持贊成觀點。上海曾對200位老年人進行過安樂死意願問卷調查,超70%贊成;而到了北京地區,九成以上的人贊成,85%的人認為應該立法使安樂死實施有法可依。
在我國,目前安樂死並未合法。即便上海等地有悄悄實施的案例,但在我國據行刑法判定安樂死仍然屬故意s人罪。這就像是一場倫理道德的辯論賽,正方認為,安樂死雖存在形式上s人,但是在病人極度痛苦不堪的情況下的醫療行為,不構成s人罪;反方認為,安樂死存在違法,構成行為s人。
醫學倫理學
安樂死能減輕患者的痛苦,讓人能夠早點解脫,有人會很驚訝,這不是個好事麼?本來醫生就能輕易地實施,為什麼吵來吵去的,在合法化之前還要認定為犯罪?那我再問您一個問題:以我們現在的技術不是可以複製人麼?為什麼不複製人,然後取出器官用於移植到病人身上呢?好多電影不都是這麼演的麼?這就是涉及到一個重要的學科——《醫學倫理學》。儘管科學在發展,技術在進步,但是有些事情大家就規定不可以幹,或者目前不可以幹。什麼樣的醫學行為可以實施?什麼樣不可以實施?人死亡的標準是腦死亡、各國政府不允許複製人、器官移植的供體採集、安樂死等等,這一些列問題都是醫學倫理學的範疇。
醫學倫理學是運用一般倫理學原則解決醫療衛生實踐和醫學發展過程中的醫學道德問題和醫學道德現象的學科,它是倫理學的一個分支,也是醫學的重要組成。
由於醫學臨床實踐、醫學科學研究和其他醫學活動過程中都體現了倫理價值和道德追求,因此醫學行為伴隨倫理因素發生。醫學倫理學是倫理學與醫學的交叉學科。
《醫學倫理學》是醫學生必須要修的課程,爭論最激烈、發展最快的一門學科之一。目前,其相關問題已經遠遠超越了傳統倫理學的範圍。學好醫學倫理學能更好理解這門學科的意義,並能更好地實踐於醫事服務,改善緊張的醫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