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報銷算職務侵佔嗎,職務侵佔罪能自行和解嗎

2020-12-24 騰訊網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關於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關於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佔——職務侵佔罪能自行和解嗎

職務侵佔罪能否自行和解,罪好辦理取保候審之後,再找對方和解,或者寫諒解書進行賠償損失。只要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兩者都達成和解協議,那麼這種情況下則情節屬於民事和解。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不知道你說的到沒到這個地步,要是到達了觸犯刑法的地步,還是會追究的,這時候提起訴訟的是檢察院而不是被害單位,但達成和解會對減輕量刑有幫助。

刑事案件不同於民事案件,是國家公權力追究被告人的責任,而職務侵佔罪又不屬於可以調解結案的範圍,所以即使雙方和解還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只是在量刑上會予以考慮。

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公司可以出面調解嗎

在我國,調解或和解是處理民事爭議的方法。在公訴案件中不存在和解問題,因為公訴案件是公訴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公訴機關的職責中並沒有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達成和解的規定。

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達成和解,這種和解在本質上仍然是民事和解,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情節,但是,達不到撤銷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

1、職務侵佔25w,屬於重大刑事案件。是不可能庭外調解處理的。

2、職務侵佔不同於一般的告訴案件,是必須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公訴的公訴案件。是不可能個人和公司和解了,法律就不追究了。

3、積極退髒,讓單位出份報告,請求法庭從寬處理,檢舉立功,這些都可以作為定罪量刑時減輕處罰的情節。

4、現在是公安經偵在辦案,移送檢察院如果證據不足無法起訴還可退偵二次,移交法院,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又可退偵,所以,建議你還是回去看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所以說移送法院到開庭的日子誰也說不準,只能是大概。

職務侵佔——職務侵佔的受害人有哪些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汙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裡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職務侵佔——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之一,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本案中,王某將公司的資金據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

區別之二,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設假帳的手段騙取公司資金,並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符合職務侵佔罪的客觀表現。

區別之三,主觀目的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並不企圖永久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本案王某將騙取的公司資金,交給自己父親和存入銀行,足以說明他的主觀目的是想該筆款佔為己有,無歸還的意思。

職務侵佔——職務侵佔罪的管轄機關是哪個

在《刑事訴訟法》中僅規定刑事案件的分工管轄、級別管轄,但未規定公安偵查立案管轄。公安立案管轄規定在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二章第二條地域管轄: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職位侵佔罪的定義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懲處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依照該規定,刑事案件立案應在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報案。而在《刑事訴訟法》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從上可以看出,公安刑事立案和法院刑事審判的管轄是一致的。

職務侵佔——職務侵佔能凍結財產嗎

一、職務侵佔能凍結財產嗎

1、如果公安局已經以職務侵佔罪立案偵查,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採取凍結、查封等措施。

2、如果公安局不查封、不動結,說做不了,這個不是包庇,就是玩忽職守,是典型的不作為,應當向檢察院反映。

二、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具體規定如下:

《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職務侵佔——職務侵佔5000元立案嗎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如果職務侵佔不到五千元的,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四條 [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佔罪如何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職務侵佔——2020年職務侵佔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職務侵佔——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眠一應予追訴。這裡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本罪的立案標準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佔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範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上報備案。

相關知識: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貪汙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汙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二)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共同侵佔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

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全案鬱定侵佔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應分別定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定貪汙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定侵佔罪。

(三)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採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小;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量刑幅度較寬。

(四)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五)本罪與侵佔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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