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黃敏)近日,記者了解到,黔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因違法使用共享汽車而引發的賠償案件。
據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1984年出生的冉某權無固定工作,隻身在貴陽打拼。經濟拮据的冉某權看到路邊停起的共享汽車,便萌生了租用共享汽車拉客賺錢的想法。由於自身信用資質不佳,冉某權便借用堂弟冉某林的名字註冊成為某出行公司會員,並與該出行公司訂立了《用車服務協議》。2018年9月12日,冉某權「掃碼」租用一輛共享汽車開始拉客。
沒想到的是,第一天上路拉客,冉某權就因「未取得城市公共運輸經營許可從事城市公共運輸經營活動」被當地道路運輸管理局查獲,租用車輛被暫扣。車輛被扣後,冉某權因無錢繳納罰款便一直未去處理,導致車輛長期被扣。某出行公司多次溝通協調未果,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冉某權、冉某林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用車服務協議》中約定的「如因會員違法違規導致車輛被扣不能正常運營,停運期間會員需要承擔由此產生的停運損失費,停運損失費標準為200元/天,停運天數按車輛實際被扣天數計算,不足24小時,按24小時計算」。由冉某權、冉某林賠償車輛被扣損失。
黔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立即通過電話與冉某權、冉某林取得聯繫,起初二人並不在意,拒不配合。辦案法官耐心地向冉某權、冉某林闡明了其中的利害關係,告知被告二人若不及時處理,損失還會繼續擴大。冉某權、冉某林終於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便積極聯繫某出行公司,於2020年6月10日將被扣汽車取出,然而此時距離車輛被扣之日已長達638天,某出行公司主張的車輛被扣損失高達127600元。
開庭審理過程中,冉某權、冉某林對案件事實無爭議,只是認為自身經濟困難,賠償費用過高。案件調解階段,承辦法官做了大量調解工作,某出行公司也考慮到冉某權、冉某林的實際經濟狀況,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冉某權賠償某出行公司4萬元,冉某林賠償某出行公司4000元。
近年來,共享汽車的興起與普及,給人們的出行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享受便利並非無所約束,必須要在合法合規的情形下使用。黔江區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廣大用戶,租用共享汽車時一定要規範使用,文明出行。在發生車輛被扣、交通事故等情況下,要積極面對正確處理,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