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很多公司為了應對員工「拿完年終獎就離職」的情況,紛紛選擇在下一年5、6月份才發上一年的年終獎,目的就是為了避開這一離職潮。
但是如果員工此前離職,公司是否還要支付該員工上一年度的年終獎金呢?或者如果公司將該員工辭退,年終獎要不要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裡?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來看看下面這一則漫畫。
最後劃重點:在法律上根本沒有明確的條款來約束年終獎。
年終獎給不給,取決於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在於員工和公司在籤訂勞動合同時是否規定,根據績效考核確定年終獎數額或者按照慣例每年都發放年終獎。
其實這樣的年終獎視為工資,因此這種情況下年終獎是不能少給員工。員工離職後,單位拒絕支付的,可以視為拖欠工資。
另一方面,在員工和公司籤訂的勞動合同中從未規定過給員工發放年終獎、發放數額、以及發放對象的。
或者通過抽獎的方式發放給員工,這些獎勵就應該視為福利,年終獎給不給員工取決於所在公司。
如果年終獎視為福利的,公司是否發放,都是由單位做主。
有些單位將員工在年底離職視為自動放棄年終獎,這樣員工也是無法通過法律的途徑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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