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8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近日發布關於對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208號)。李軍系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亞德」,300296.SZ)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李冬英、楊亞妮系李軍的一致行動人。2020年12月3日,李軍、李冬英、楊亞妮通過利亞德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李軍、李冬英、楊亞妮作為利亞德持股5%以上股東,在2016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間,因集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減持、非公開發行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被動稀釋等,合計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從35.08%降至29.28%,累計減少5.8%。李軍、李冬英、楊亞妮在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計變動5%時未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李軍未按規定停止交易。
李軍、李冬英、楊亞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第2.3.10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1.2條的相關規定。請李軍、李冬英、楊亞妮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利亞德是一家專業從事LED產品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和服務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300296)。利亞德集團由利亞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及8個國內控股成員公司、28個國內分公司、6個海外控股成員公司、北京亦莊以及深圳兩大生產基地組成。
李軍2010年11月9日起至今擔任利亞德董事長、總經理兼公司董事。李軍為利亞德第一大股東,持股29%。
2020年12月3日,利亞德發布《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李冬英為李軍母親,楊亞妮為李軍配偶,為其一致行動人。截止報告書籤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利亞德73745.49萬股股份,佔利亞德股份總數的29.00%,佔剔除回購股份後公司總股本的29.28%,其中無限售流通股16118.87萬股,佔信息披露義務人持有利亞德股份總數的21.86%;一致行動人李冬英、楊亞妮不再持有利亞德股份。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2.3.1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限售、減持及其他股份變動事宜,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轉讓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以及後續轉讓等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2.3.10條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布公告。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1.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報告和公告其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等信息,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208號
李軍、李冬英、楊亞妮:
李軍系利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亞德」或「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李冬英、楊亞妮系李軍的一致行動人。2020年12月3日,你們通過利亞德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你們作為利亞德持股5%以上股東,在2016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間,因集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減持、非公開發行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被動稀釋等,合計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從35.08%降至29.28%,累計減少5.8%。你們在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計變動5%時未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李軍未按規定停止交易。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第2.3.10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1.2條的相關規定。請你們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們: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的相關規定,合規買賣公司股票,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7日
(責任編輯: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