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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啟慶,衡陽市雁峰區嶽屏鎮綜治辦原副主任。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劉啟慶接受請託,對村民違法違規建房不予制止、拆除,並多次收受賄賂,共計19.5萬元。
2019年3月4日,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劉啟慶獲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違法所得19.5萬元被予以沒收。
一審結束後僅3天,劉啟慶向衡陽雁峰區一派出所舉報一名男子販毒,並約該男子進行毒品交易。在雙方進行交易時,劉啟慶協助民警將販賣毒品嫌疑人抓獲,並對其進行指認,嫌疑人湯某被雁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劉啟慶拿著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上訴並請求改判,認為自己在一審結束後至上訴期滿前存在立功情節。
近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認為劉啟慶這次舉報不符合立功的基本特徵,不能認定其具有立功表現。
收錢後對違規村民開「綠燈」
左某家住衡陽雁峰區南湖村,在沒有任何建房審批手續下私自建房,他所建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2017年底,左某的房子被依法拆除。
早在2016年上半年,左某違規建房一事就已經被時任嶽屏鎮控違拆違執法大隊副隊長的劉啟慶獲悉。
自2003年2月開始,劉啟慶主要負責對嶽屏鎮轄區範圍內違法建房進行制止及拆除,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參與拆違行動。
為了保住房子,左某偷偷找到劉啟慶,送了他1萬元。收錢後,劉啟慶對拆違的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在左某所在的嶽屏鎮,不少村民存在違規建房的情況。左某還多次充當中間人,替他人向劉啟慶轉送錢財。
據統計,從2016年1月開始,劉啟慶多次給雁峰區嶽屏鎮南湖村、興隆村一些不具備建房條件的村民偷偷開「綠燈」,對於他們違法違規建房不予制止、拆除。截止到2017年7月,劉啟慶共計收受賄賂19.5萬元。
雁峰區法院認為,劉啟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拆違控違的工作中,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於2019年3月4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劉啟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9.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立功請求未被法院採納
2019年3月7日,在一審判決3天後,劉啟慶向一派出所提供線索,稱有一名叫「四哥」的男子販賣毒品。之後,劉啟慶與朋友王志勇通過電話向販賣毒品嫌疑人「四哥」購買毒品,雙方約好在雁峰區環城南路外婆橋餐飲附近見面交易。
到了約定的日子,該所的值班民警安排劉啟慶和王志勇出面與「四哥」進行毒品交易。在雙方進行交易時,劉啟慶協助民警將「四哥」抓獲,並對其進行指認。2019年4月10日,嫌疑人湯某被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因為劉啟慶的幫助,該派出所特地為他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該案二審期間,劉啟慶將它作為新的證據提交。他認為自己在一審結束後至上訴期滿前存在立功的情節,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販毒人員,請求法院改判為緩刑。
到底劉啟慶的行為算不算立功?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與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致都持反對意見。
檢方認為,儘管這份「情況說明」的內容屬實。但劉啟慶檢舉的不是他人已經實施完成的犯罪行為,而是劉啟慶為了立功而引誘他人犯罪,其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立功的指導意見。因此,這份「情況說明」並不能證明劉啟慶構成立功。
衡陽中院審理認為,劉啟慶與其朋友以購買毒品為由,主動聯繫湯某進行毒品交易,並向公安機關舉報湯某販賣毒品。在此之前,劉啟慶並不知道湯某是否有販賣毒品的行為,只是以試探的心態誘惑湯某販賣毒品,在毒品交易中,劉啟慶本人也是參與者。目前僅查證湯某與劉啟慶進行過販賣毒品的事實,並未查證其在被抓獲前還有其他犯罪事實。
因此,劉啟慶檢舉湯某販賣毒品的行為,屬於引誘本未從事販賣毒品活動的人員進行販賣毒品,不具有合法性,不符合立功的基本特徵,不能認定其具有立功表現,不宜作為法定從輕情節加以鼓勵。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
立功必須指明具體犯罪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立功的指導意見》,1.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2.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該《意見》有明確規定,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
記者從湖南一辦案人員處了解到,劉啟慶沒有舉報對方具體的犯罪事實,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