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瀋陽小夥曹某的父親因觸犯法律被刑事拘留,為了幫父親辦理取保候審,曹某經人介紹找到了自稱在政法系統「能量巨大」的女子許某。許某以辦事為由,先後跟曹某要了600萬元現金和價值57萬餘元的菸酒等物品。但許某其實毫無關係,也根本沒去辦事。2020年12月,這名女騙子許某被判刑12年6個月。
1976年出生的女子許某是遼寧法庫人,住在瀋陽。大專文化,無正當職業。
2018年1月23日,許波在瀋陽市和平區皇冠假日酒店內,謊稱自己是遼寧省廳的處級領導幹部且有多名親屬在公檢法系統工作,以能夠幫助小夥曹某的父親辦理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等事為由,於2018年1月25日,以需要辦事費用、律師需要費用打通公檢法、跑關係需要送禮等為名,騙取曹某匯款500萬元人民幣、菸酒等物品價值57.7萬元人民幣。
隨即,許波將這些錢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和生活開銷。在此過程中,許波為掩飾詐騙行為,遂委託遼寧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曹某父親的案件提供法律服務並支付律師費20萬元人民幣。2018年2月13日,許波又以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支付保證金為名,騙取曹某匯款100萬元人民幣,其中80萬元人民幣用於支付律師費,其他錢款用於其個人開銷。
歷時一年多,曹某父親的取保候審沒有辦成,他報了警,許某也被抓獲。案發前許某僅僅返還曹某人民幣20萬元。瀋陽和平區法院一審認為,許波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一審判處許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依法上繳國庫。責令退賠被害人637.7萬元。
許某不服上訴,稱被害人授權其委託律師處理案件,而且律師授權委託書上有被害人的親筆籤名,被害人一方是明知其委託律師,不存在欺騙被害人,不構成詐騙犯罪。此外案發前、後她共返還給被害人123萬元。自己還曾出具650萬元的欠條,承諾還清欠款,其不具有詐騙主觀故意,不構成詐騙犯罪。
而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查明,律師授權委託書上被害人籤名系偽造,律師未曾與曹某等人取得過聯繫或會面,曹某等人均證實未同意授權許波委託律師處理案件。近日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