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雙流區14歲初中女生小婷(化名)疑似遭遇性侵後墜樓身亡,7月16日,小婷的舅舅何先生得知犯罪嫌疑人邱某取保候審階段居然前往西藏等地旅遊,憤慨地表示,「完全不知道,在孩子出事(6月28日)前,我甚至都不知道他(邱某)已經取保候審。」
>>>不能接受
女孩家屬不知取保候審嫌疑人去旅遊
何先生表示,姐姐得知女兒小婷懷孕17周後,在今年2月3日即向成都雙流警方報了性侵案,警方2月4日也立案調查;2月6日,小婷做了引產手術;3月17日,家屬配合警方調查作了筆錄。5月8日,警方DNA檢驗鑑定證實,邱某是引產胎兒的生物學父親。但一直到目前,案件再沒有進展。
今年2月6日,小婷在成都雙流區婦幼保健院做引產手術
在警方對小婷被強姦案立案一個多月後的3月10日,四川瀘州47歲邱某的帳號還發布了定位為西藏拉薩的視頻,疑似組團前往西藏等地旅遊,有媒體甚至還公布了邱某抖音帳號發布的其乘坐高鐵商務座的照片。
連日來,華商報記者多次聯繫何女士報案的當地派出所,警方均以案情涉及未成年人婉拒了記者的採訪。華商報記者致電一位具體負責案件調查的警官,但其始終未接聽記者電話。
「孩子還在殯儀館,現在人都死了,犯罪嫌疑人卻取保候審……」何先生對此表示不能接受,因為從報案立案已經過去5個多月了,一個40多歲的男人帶一個13歲的女孩去酒店開房,並且女兒還懷孕墮胎,他認為這麼明顯的案件,不知道警方還需要什麼證據。
>>>調查難度
網監恢復聊天記錄 尚未獲得關鍵證據
女兒沒了,嫌疑人卻取保候審,母親何女士經歷雙重打擊,她向警方表示,咋能不情緒激動。家屬認為,小婷已經死亡,但家屬有知情權,他們希望從辦案警方處了解相關案情,但無論是生母何女士,還是小婷的生父、養父,對無法從警方處獲取案情信息,警方表示,已經三次對嫌疑人進行了訊問筆錄,但只有辦案機關和律師才可以查閱。
7月16日,華商報記者了解到,警方目前收集證據有很大難度,以前類似案件哪怕是女方自願,只要證明發生性關係,都可以強姦罪處理,但現在必須是對方主觀上明知女方未滿14周歲,才構成強姦罪,警方需要收集主觀證據證明這一點。
警方面臨的難題就是網監恢復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尚未獲得核心的關鍵的涉及年齡方面的證據,嫌疑人邱某隻承認雙方發生性關係,但邱某說他不知道小婷不滿14周歲。目前,網監仍在做數據恢復,想通過兩人QQ或者微信聊天等電子證據來進行取證。
14歲小婷輕生後恐怕也沒想到家人為她討公道會面臨如此周折
>>>辦案搜證
收集證據需要時間 證據不足可撤案
警方表示,就是要證明嫌疑人主觀上知道女孩不滿14周歲還發生性關係,只要有這個證據,警方隨時都可以報請逮捕,但現在嫌疑人拒不承認,自稱不知道女孩未滿14周歲。目前,小婷和嫌疑人邱某的手機都被警方暫扣,如果證據達不到的話警方可以撤案。
警方表示,公安機關始終依法辦案,辦案需要時間,搜集證據也需要時間,按照現在的證據,公安機關還不足以對嫌疑人採取第二個階段的措施。警方解釋,之所以要為嫌疑人辦取保候審,是為了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去搜集證據。
成都雙流警方表示,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性措施,警方目前已經對嫌疑人邱某採取強制措施,目前是在羈押,並不是警方不管案件調查,現在案件處在偵查階段,具體案情不便透露。
7月1日,成都雙流區檢察院接受媒體採訪表示,警方立案5個月後,邱某一案正在審查逮捕階段。
對此,何先生卻不能理解,他認為警方不夠重視,是他們去向四川省公安廳信訪部門投訴,媒體關注後,警方才足夠重視,「我姐姐這兩天一直都在配合警方的調查。」
6月30日,家屬去找報案的派出所,沒有得到案件辦理進展的情況下,才去省公安廳投訴,「接訪的工作人員說會儘快轉給成都市公安局,會及時反饋給家屬。」
>>>微信質問
女孩母親:老色鬼幹的什麼事別裝傻
今年1月13日,何女士在微信溝通中曾質問邱某騙未成年人
19天前的6月28日晚,小婷在位於成都市雙流區某小區11的家中從墜窗身亡。何女士表示,女兒生前曾遭遇四川一企業老闆邱某的傷害,邱某通過利誘小婷向自己發送不雅照,再利用不雅照脅迫小婷同發生關係,導致女兒懷孕。
華商報記獲得的何女士在今年1月13日和邱某的微信溝通記錄顯示,邱某先是詢問對方的身份,針對何女士「你對未成年(人)做了什麼你清楚」的問話,邱某表示:「好久」
何女士表示:「我是誰不重要,你幹的什麼事你清楚,什麼情況你別裝傻,我不管你是誰,你這個老色鬼,你對未成年(人)做了什麼你清楚,這麼大個人了去騙一些未成年(人)。好久我有證據,這個自然有人會來找你。」
何女士姐弟倆認為,小婷遭遇性侵墮胎後因為抑鬱症自殺,2018年8月,邱某領小婷去酒店開房有監控,當時小婷13歲,今年2月3日就報了案,而且5月做了DNA鑑定,明明是有證據,為什麼還能給嫌疑人取保候審?整個案件的調查處理結果也不知道,他們認為負責案件調查的轄區派出所不作為,他們堅持想為小婷討一個公道。
>>>律師說法
嫌疑人取保候審 離開居住地須獲批准
「警方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邱某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但他必須隨傳隨到,如果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准。」 7月16日,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刑辯律師趙良善接受華商報記者的採訪。
趙良善介紹,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符合上述情形,均可採取取保候審。
「只要犯罪嫌疑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幼女當時未滿14周歲的,不管幼女是否自願,即使是自願的,也構成強姦罪。」趙良善介紹,根據《刑法》第236規定條,犯強姦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趙良善認為,本案中,可對犯罪嫌疑人邱某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上述《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可對邱某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因此,如未經公安機關批准,犯罪嫌疑人邱某不得離開居住地,只有經公安機關批准,他才可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趙良善指出,如果邱某未經公安機關批准而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針對警方辦取保候審是為延長時間尋找關鍵證據的說法,趙良善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前刑拘的期限最長為37天,《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延長至30日。
趙良善表示:「或許公安機關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時間已超過37天,未予以逮捕,又不便再繼續拘留,只有採取取保候審。」
來源: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