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05年3月至同年10月份,被告人閆某某夥同他人,多次盜竊陝西某公司庫房內真空管、導電桿、廢鐵等物資,涉案價值8萬餘元。2008年1月閆某某投案自首後認罪態度較好,並交納保證金,被依法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內,閆某某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以外出打工為由擅自離開住所地,在明知公安民警找尋自己的情況下仍未返回,逃避偵查,後被陳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時公安機關取消取保候審,並沒收其保證金。2020年7月閆某某被抓獲歸案,同年10月被告人閆某某因犯盜竊罪,被陳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
法條連結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4) 不得偽造、毀滅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怎麼處理: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檢察官提醒
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並不代表刑事案件的了結,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規定,配合偵查,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逃避偵查。違法法律規定可能會被沒收保證金,甚至被逮捕。
文字:杜妙玲
作者/來源:陳倉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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