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法律的規定,辦案的機關在接到嫌疑人取保候審申請的三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只需要辦案機關的同意,警方就會辦理相關的手續釋放嫌疑人,一般當天就可以釋放。
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法定的代理人、近親屬或辯護人都有權利提交申請來變更強制的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相關的申請後,應在三日內作出相關的決定;機關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告知相關的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原因。
3、公安機關在接到取保候審申請的七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人民的檢察院同意取保候審的嫌疑人,依法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人民的檢察院不同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通過書面通知取保的申請人且說明原因。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有關部門同意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宣布後交給公安機關執行釋放。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擔保形式,人民檢察院將相關的法律文書和有關的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保證人的基本情況的材料交給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部門進行審核。
5、採取保證金擔保的形式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指定銀行後,把有關的法律文書、有關的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指定銀行的收款憑證交給嫌疑人居住地的當地公安機關。
6、公安機關在收到有關犯罪嫌疑人得出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馬上交給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縣級公安機關在二十四小時內核實犯罪嫌疑人作為候審人的身份、保證人的身份和相關材料的正確度,之後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最後通知嫌疑人居住地的當地派出所執行對嫌疑人的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