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向司法救助對象了解企業恢復生產情況)
「當前由縣委政法委牽頭,各家政法單位組團對你進行救助,30萬元救助金將打入你的帳戶。」近日,景寧畲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對救助申請人劉某仁作出國家司法救助的決定,以切實行動幫助劉某仁經營的蛙蛙樂園家庭農場走出困境。
事情要從2015年說起,當年的10月14日,因農業生產作業用水等長期矛盾,張某某將五瓶「滅掃利」(化學名為「甲氰菊酯」)倒入劉某仁石蛙養殖場引水口上遊,造成養殖場內的石蛙基本死亡。2017年,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作出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執行不能損失慘重,企業舉步維艱
由於初期勘驗檢察過程中,相關部門未對被害人劉某仁的死亡種蛙、幼蛙和石蛙蝌蚪進行明確清點或稱重,便將死亡石蛙進行處理。後期鑑定對死亡石蛙規格型號、數量及重量無法確認,導致其損失無法固定,最終證據鏈斷裂。因而,刑事判決雖塵埃落定,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卻因證據不足不被予以支持。
2019年,劉某仁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根據原相關部門對現場勘查確定的養殖池面積、死亡石蛙裝筐筐數、證人證言、專家指導意見等綜合證據,確定原告合理損失,判決被告人張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2.05萬元(已支付20萬元),然而張某某並無其他任何可供執行財產。
企業損失慘重,銀行資金借貸……接踵而至的經濟壓力讓劉某仁舉步維艱。
檢察合力助推,企業在困境中「從頭再來」
一直以來,景寧縣檢察院積極引導相關部門對死亡石蛙的數量重量進行固定,糾正違法行為,同時密切關注民事賠償案件動態,致力於相關矛盾的化解。2020年,景寧縣檢察院多次上門走訪,認真傾聽訴求及企業經營困難,並主動對接縣農業農村局,促成在政策允許範圍內採購部分石蛙種苗用於增殖放流,以緩解其資金還貸和生產作業的雙重壓力。
劉某仁漸漸重拾辦企信心,心情趨向平和。辦案人員主動出擊,打破各自為陣的救助模式,由縣委政法委牽頭,檢察院、法院聯合向劉某仁實施司法救助30萬元。
辦案就是辦人生。正如辦案檢察官所說「辦好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是我們應盡的責任,用心去守護每一個當事人的希望之光也是我們前進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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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景寧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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