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月前購買的餐券,十一不給使用,要使用就要加錢。十一期間,消費者張先生向晨報投訴,大過節的,竟然遇上了這樣不愉快的事情 。他告訴記者,四五月份的時候市面上包括微信群裡都有很多便宜的團購,他的家人看古南都飯店自助餐廳的餐券優惠力度比較大,於是就購買了,購買的時候也沒有說節假日不給使用,餐券上也沒有這個字樣,但是十一期間他想帶著家人過節去聚一聚的時候,卻被店家告知因為搞了一個燒烤節,所以不能使用,一定要吃的話,要加錢。
根據張先生提供的餐券照片,果然沒有節假日不能使用的字樣,那麼飯店為什麼不給十一正常使用呢?記者聯繫了古南都飯店相關負責人了解情況 。古南都負責自助餐廳的邵經理告訴記者,他們已經向消費者作了解釋,因為消費者購買的時候有「買十送五」的活動,不是原價購買的,而國慶中秋期間,飯店搞了一個「燒烤啤酒節」,增加了一個項目。一直到5日結束,所以一定要在1日到5日使用的話,一個人要加30元錢。記者表示,消費者質疑,券上沒有寫「節假日不給使用」,那麼飯店憑什麼加錢呢?邵經理肯定地說:「券上有的,肯定有一條:特殊節假活動不給使用。」她還表示,買的時候銷售人員會有提示,遇到特殊活動就不給使用。
記者回過頭去看餐券,果然在反面備註第四條看到寫著:「遇特殊活動除外。」對此,張先生表示,首先買的時候並沒有提示這個,他同時質疑, 所謂的「特殊活動」也不是「特殊節假活動」。再說,作為一個普通的消費者,怎麼會知道什麼算「特殊活動」?要是飯店自己搞個活動就算特殊活動,那麼如果天天搞活動,不是任何一天來吃都要加錢嗎?
張先生告訴記者,雖然飯店的態度很好,連續打了幾個電話來解釋,但是問題最終還是沒有解決,要想在5日之前使用,就要加錢。他表示,加錢倒不算什麼,但是店家現在生意好了就「翻臉不認人」讓人感覺很生氣,他承認,買餐券的時候價格是便宜,但是也是對店家有信心才會購買。
南京市消費者協會公益律師團副團長、江蘇謝滿林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錢宙在接受採訪的時候,注意到餐券的第五條寫著:「最終解釋權在古南都飯店。」錢律師表示,首先這一條就有問題,《合同法》規定,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其實質是一種限制合同相對方(消費者),且在任何時候可以自行調整的權利,此為任意權,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
那麼對於消費者和飯店爭議最大的第四條「特殊活動」條款該怎麼看呢?錢律師分析,《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也對格式條款作出了相應規定,該商家的行為確屬使用格式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他認為,古南都使用這樣的條款發行餐券且限制消費者消費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事實上,四五月份正是疫情剛平穩的市場恢復期,那時候很多飯店、餐廳都推出了非常便宜的預訂或者是團購,不少五星級酒店只要花千元左右,就能住兩天,還送早餐、晚餐等等,當時不少團購或者預訂還特意打出國慶、春節正常使用的宣傳。當時便宜的價格也吸引了不少消費者購買,那麼十一期間這些企業兌現對消費者的承諾做得好嗎?根據省12315投訴平臺發布的國慶中秋期間投訴情況分析,長假期間,光餐飲住宿類的投訴就有630件,反映問題的大頭就有:通過團購網站訂房,優惠不兌現,或者是訂的房間被無故取消;入住條件與宣傳不符;還有就是消費者到了以後才被告知節日期間要加錢,店家不誠信。如果消費者也有這樣的遭遇,可以@南京晨報的官微、官博,一起談談自己的遭遇,揭露這些不誠信的商家。
南京晨報/愛南京記者 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