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偶像是販賣夢想的職業,當偶像的行為不符合規範、致使粉絲夢想破滅時,即可稱之「偶像失格」。
記者從上海寶山法院獲悉,SNH48前成員陳某君,因為私聯粉絲、收取粉絲財物的行為,被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其違反合約並賠償公司違約金35萬元。
偶像失格,粉絲夢碎
受日本、韓國影響,近幾年國內湧現出了一批男團、女團,偶像文化開始在國內流行。這些年輕的男孩女孩們,穿著靚麗,在舞臺上揮灑汗水,向粉絲們販賣夢想。
2019年8月7日,微博上爆出了一篇文章,這篇文章曝光了SNH48成員陳某君私聯粉絲並向粉絲索要財物的事實。
2016年12月,陳某君的粉絲傑克曼,給陳某君的微博小號發送了一些安慰她的話語,得到了陳某君的回應,兩人開始私聯。一直到2018年7月,陳某君拉黑傑克曼,兩人之間私聯結束。在此期間,陳某君多次向傑克曼索取錢財,並且接受了傑克曼向其贈送的貴重物品。
爆料微博截圖
文章發出後,閱讀量達到460萬+,並且登上微博熱搜榜,在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
違反合約,賠償35萬
陳某君私聯粉絲的事實被披露後,公司以此為由「封殺」「雪藏」陳某君,期間亦剝奪其作為旗下女團成員的一切權利。
在陳某君與公司籤署的《專屬藝人合約》中,明確禁止「私聯粉絲」「向粉絲索取財物」等行為。
公司認為,陳某君的不當行為敗壞了其自身和公司的社會信用,嚴重損害了公司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建立的良好聲譽,同時也侵害了公司的預期利益,已構成根本違約。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公司將陳某君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籤訂的《專屬藝人合約》,要求陳某君向公司支付合約違約金300萬元及律師費5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結合原告公司提交的各項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公司按約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而被告陳某君在原告公司旗下女團多年,已充分知曉在團期間應當遵守的各項成員管理守則,且合約中也多處提及該守則,故被告陳某君應當知道私聯粉絲、收取粉絲財物的行為是違反守則規定的,應屬違約,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對解除2015年8月籤署的《專屬藝人合約》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解除。
考慮到履行合約的實際情況以及被告陳某君的違約程度、經濟狀況等,結合涉案合約的約定,法院酌情判定被告陳某君支付原告公司違約金35萬元。
利用偶像身份,私自聯繫粉絲,並收取粉絲財物的行為,雖然不構成違法,但是偶像失格,違反合約,影響個人未來發展。這樣的行為如果放在有職務的人身上,等同於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達到一定金額即構成受賄。
作者 | 陳友敏
編輯 | 王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