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導,臺灣嘉義鐵路警員李承翰前年7月3日在處理逃票案時,被患有思覺失調的鄭姓男子刺死,鄭男一審時因疾病獲判無罪,引起島內廣泛爭議。檢察官上訴至二審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今日(24日)上午審結,認定鄭男犯案時辨識違法的能力降低,依殺人、妨害公務等罪改判17年徒刑,服刑後須強制監護5年,案件可上訴。
嘉義法院一審法官去年4月認為,鄭男在案發時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出現被害妄想症,判處他無罪並下令強制就醫5年,準以50萬元新臺幣交保後停止羈押,引起島內各界譁然。鄭男在一審宣判後交不出保釋金,去年5月初全案上訴移送高等法院,法官認為,鄭男所犯的是殺人重罪,有高度逃亡可能,且有明顯精神症狀,有再犯及危害公眾安全之虞,因此裁定羈押。
據檢警調查,鄭男在2010年有就診記錄,醫生診斷他患有思覺失調,但2017年以後已無就診記錄。案發當天,鄭男從臺南無票搭乘火車北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補票或下車時,鄭男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精神狀態極度不穩,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的警員李承翰。一審時進行的精神鑑定指出,鄭男犯案時處於急性發病狀態,法官認為已達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的程度,因此判他無罪。
全案上訴後,二審法官再委託醫生進行精神鑑定,結論指出,鄭男沒有反社會人格,但行動時有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辨識能力降低,但如他有規律服藥,或可避免案件的發生,有必要接受監護治療。死者母親張秀珍獲悉二審判決後,表示勉強可以接受,至少比判無罪能給兒子,以及早前鬱鬱而終的丈夫及社會一個交代,因為犯人判了刑至少不能再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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