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隆法院連線廣播電臺《一鄉一庭》以案說法節目

2020-11-24 澎湃新聞

主持人開始語:聽眾朋友,隨著未成年人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日益增加,而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逆反心理重,情不穩定等特點,造成未成年人民事侵權問題日益突出,對這類問題的適當處理,既關係到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合理保護,也關係到未成年人自身的健康成長和發展,並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父母與其他監護人,幼兒園,學校等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等一系列重要問題。在今天的《一鄉一庭》以案說法節目中,我們電話連線興隆縣人民法院霧靈山法庭負責人韓穎,通過具體的案例,學習了解未成年人侵權案件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鄉一庭」專欄在每周四7:50—8:00《百姓熱線》節目、每周五97.6交通廣播 10:50—11:00《有事您說話》節目中播出。下面接通韓庭長電話。

主持人:韓庭長,您好,跟聽眾朋友分享一下在您辦案中遇到的未成年人侵權案例。

韓穎: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興隆縣霧靈山人民法庭負責人韓穎,非常高興接受市廣播電臺的訪談。

韓穎:我今天著重說一下未成年人侵權案例,通過介紹案例、普及相應法律,以確保更好的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

第一個案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侵權案件。基本案情是:原告夏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均為某學校小學學生。2019年3月,被告趙某某在校期間故意將原告夏某某絆倒,之後原告到醫院進行檢查治療,診斷為牙神經壞死,需要花費一定的治療費用。原告要求被告及其父母、學校、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案子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有兩方面,一是夏某某受傷形成的損失應該由何方承擔賠償責任及承擔賠償責任比例問題?二是保險公司應否在校方責任險範圍內全部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趙某某將原告絆倒,系原告受傷的直接侵權人,對於原告受傷存在主觀過錯,應對原告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趙某某為年滿八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不光實體法中規定了監護人的責任,我國程序法中也明確了監護人的訴訟地位,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因此在本案中因被告系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除了賠償主體的界定外,本案還存在一個特殊之處,即該侵權行為發生在學校,暴露出學校在安全管理和平時的安全知識教育上存在疏忽,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應對原告受傷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學校在保險公司處投保的是校方責任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是由學校作為投保人,因校方過失導致學生傷亡事故及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學校為受益人,也即保險公司所承擔的是在侵權事件中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部分,而非應由侵權人學生一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該案件的侵權人與被侵權人均為1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案件。

主持人:韓法官,接下來給聽眾朋友介紹第二個案例。

韓穎:我介紹的第二個典型案例是多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案件。基本案情是:被告李某某、周某某、鄭某某及案外人趙某某等人與原告楊某某等人來到某地樓上沒有任何監控的場所,案外人趙某某先動手打了原告楊某某,楊某某還手後四被告等人對原告實施毆打,導致原告受傷住院治療。原告將四被告的父母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十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原告受傷形成的損失應該由何方承擔賠償責任及承擔賠償責任比例問題?

1、剛剛已經介紹了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具體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本案中,四被告對原告實施了毆打行為,系原告受傷的直接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該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這個案件與上個案件不同之處,在本案中原告也參與到打架過程中來了,針對這種情形,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有明確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本案中,原告自身亦主動加入打架過程,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應減輕四被告的責任,原告自己也應對損失承擔次要責任。本案的侵權人與上個案件一樣,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除四被告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外,其監護人即四被告的父母亦應與四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在本案中存在一個特殊問題,其中一個被告的父親在調解過程中提出除了本案四被告外,還有多人參與到毆打原告的行為中去,但原告僅將四被告及其父母作為本案被告起訴是否合法,為什麼其他孩子及家長沒有成為被告?

這個問題,我國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本案明顯屬於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害,多名侵權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屬於我國法律規定應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原告有權僅要求四被告及其父母承擔責任。

主持人:這兩個案例解說的很好,讓我們了解很多相關法律知識,那麼最後這兩起糾紛怎麼解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怎麼樣?

韓穎:剛剛接觸這兩起糾紛時,兩起糾紛被告均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分歧很大;但是經過我們對雙方當事人的耐心普法,講解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最終兩起案件雙方均達成了賠償協議,被告均積極對原告進行了民事賠償。

通過上述案件可見,未成年人侵權問題屢見不鮮,應該引起各個家庭、學校以及社會的重視,通過對上述兩個案例的解讀,希望相關部門要更多地加強未成年人自身對法律的了解與敬畏,加強對自身的保護與規制,也應引起家長對未成年的教育的重視。家長應對子女嚴格教育,不得一味溺愛寵愛,應該注重家庭教育對未成年人正確價值觀、人生觀、法律觀的引導。除了家庭教育外,也應加強學校對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保護力度與教育力度,全方位的保護和教育未成年人,確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好的,韓庭長,今天的連線就到這。聽眾朋友,今天的《一鄉一庭》到這就結束了,下周再見。

來源:興隆法院

原標題:《興隆法院連線廣播電臺《一鄉一庭》以案說法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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