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王某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審刑事判決書,該案涉及股票188隻,累計成交金額29.96億元,非法獲利1.13餘億元。澎湃新聞查閱公開報導發現,這是國內目前已知又一成交金額巨大的「老鼠倉」案。
「老鼠倉」是指股票操盤手等內部人士先用私有資金在低價買進股票(低位建倉),然後動用公有資金拉高股票價格,再賣出私人股票以獲利的非法手段。在上述案件中,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蔣寧,利用其職務便利將知悉的所任職基金產品的交易品種等未公開信息告知其丈夫王某某、其父親蔣某1,由王某某、蔣某1利用該信息並控制使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先於、同步於或稍晚於行業精選基金進行股票交易。
2019年6月10日,蔣寧一審被判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一千四百萬元。此後蔣寧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蔣寧丈夫王某某代蔣寧向青島中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356萬餘元,繳納罰金人民幣1.14億元。二審後,蔣寧刑期被改判為五年。2020年4月23日,蔣寧的丈夫王某某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目前,另案處理的蔣寧父親蔣某1案件信息尚未披露。
基金經理夥同丈夫、父親犯下「老鼠倉」案
判決書顯示,蔣寧原系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於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2018年3月8日,最高法指定青島中院審理該案。2019年4月24日,青島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青島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蔣寧自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擔任華寶興業公司發行的行業精選基金經理,對該基金進行股票投資擁有決定權。其間,蔣寧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行業精選基金投資信息透露給其丈夫王某某、其父親蔣某1,由王某某、蔣某1等人利用該信息並控制使用他人證券帳戶,先於、同期或稍晚於行業精選基金買賣相同股票188隻,累計成交金額2996033238.91元,非法獲利113562509.72元。
其中,蔣某1、王某某使用黃某1證券帳戶買賣相同股票89隻,累計成交金額248751383.68元,非法獲利5342950.28元;王某某等人使用陳某1、羅某、楊某、貟白某、王某5、楊某茹、胡某、林某等8個證券帳戶買賣相同股票,累計成交金額2747281855.23元,非法獲利108219559.44元。
案發後,被告人蔣寧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其將行業精選基金投資信息告知其父親蔣某1進行股票交易的犯罪事實。
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證監函[2017]109號《關於蔣寧等人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有關問題的認定函》證實,蔣寧管理的行業精選基金交易股票的投資信息屬於「未公開信息」,以及黃某1、陳某1、羅某、楊某、貟白某、王某5、楊某茹、胡某、林某9個涉案證券帳戶與蔣寧所管理的行業精選基金在股票交易品種及交易時間上存在關聯。
蔣寧於2017年3月15日提交的自述材料稱,「我父親利用黃某1帳戶炒股,我不但沒有禁止,還給父親推薦過股票。我平時在家不夠謹慎,導致丈夫王某某從我這裡獲利了不少股票的基本面信息,並告訴他大哥炒股獲利。雖然這事我期間並不知情,並且沒有主觀意願和獲利,但是客觀的根源在我身上。」
青島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蔣寧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議的量刑幅度適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採納。蔣寧到案後如實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實,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2019年6月10日,青島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蔣寧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一千四百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萬元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剩餘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三百五十六萬二千五百零九元七角二分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丈夫代妻子繳納罰金1.14億元
一審宣判後,蔣寧不服並上訴至山東高院。
蔣寧的上訴理由包括,有關涉案9個證券帳戶盈利數額的鑑定結論在鑑定方法、數額、內容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確定的盈利數額與證監會核查的數額差距巨大,應以證監會核查的數額為依據等。但山東高院審理後,認為其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關於盈利數額問題,經查,證監會核查的僅僅是上訴人蔣寧本人作為指令下達人的交易數據,不包括其助理沈某圓、樓某強按照蔣寧的授權和指令下達交易指令的情況,故該核查數據不完整,不應採信。公安機關立案後,委託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對涉案9個證券帳戶趨同交易的獲利情況均進行了統計與鑑定,原審判決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就低採信了兩個證券交易所的統計結果,故上訴人蔣寧的此條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山東高院維持了原審對蔣寧罪名和罰金的判定,但減去其十八個月刑期,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改判理由主要為,蔣寧親屬代蔣寧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356.250972萬元,繳納罰金人民幣1.14億元,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蔣寧案二審終了後,2019年10月23日,蔣寧丈夫王某某被訴至青島中院,其被指控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王某某一審判決書顯示,其作案經過、涉案金額等與前述蔣寧案查明的事實一致。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本案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依法從被告人王某某處扣押8000萬元;蔣寧案二審期間,王某某代蔣寧繳納違法所得3356.250972萬元、罰金1.14億元;本案審理期間,王某某預繳罰金100萬元。
青島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的近親屬,利用從業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取並透露給其的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王某某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願認罪認罰,與蔣寧等人共同犯罪所獲違法所得已全部退繳,且積極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經委託王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調查,符合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2020年4月23日,青島中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王某某案判決書顯示,蔣寧父親蔣某1被另案處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目前尚未發布蔣某1的案件信息。
澎湃新聞檢索公開報導發現,在蔣寧案之前,涉案金額較大的「老鼠倉」案為某公募基金公司中央交易室股票交易員胡某某所犯,其涉案金額超20億元,非法牟利超4000萬元。2018年,胡某某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獲刑7年,沒收個人違法所得,並處罰金9000萬元。
2016年6月,易方達公司原投資總監及積極成長基金經理陳志民,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獲刑4年,該案涉及買賣股票87隻、成交金額達18億餘元、非法獲利達2826萬餘元,該案為當時全國已查處的大宗的「老鼠倉」案。
在「老鼠倉」涉案金額方面,陳志民刷新的是馬樂案「所創紀錄」,馬樂在擔任股票證券投資經理期間,利用掌控的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912萬餘元。2015年12月,馬樂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最高法再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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