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20,除了吃到羅志祥萬字長文的瓜,還有魏晨官宣結婚的糖,當然還少不了朋友圈刷屏的狗糧,簡直不能再飽了。然而節日歸節日,儀式感雖然很美好,其中有些陷阱與謊言也需要你自己甄別,所以今天小合又帶著普法的義務來了。那麼為了應景,看著朋友圈那些萬元戶們的轉帳記錄,我們今天就來聊聊,「情侶之間的轉帳在分手後可以要回嗎?」(手動狗頭保命,我們的初衷是讓大家的每段感情善始善終 )
在正文之前,
想問大家一個小問題:
你覺得轉帳「999.99元」和「1000元」
有什麼區別嗎?
儘管間隔著0.001,但是其中的差別意義非常不一樣!
▲圖片來源於微博@神店通緝令
這裡給大家分享的是一個2018年在杭州西湖法院的案件,比較有代表性。
原告趙斌,杭州人,在美國念大學,被告孫媛媛,定居廣東,自由職業者。在2017年3月份的時候,兩人通過網絡結識,隨後便由網友發展成為了戀人關係。在2018年4月份的時候,兩人以性格不合結束戀愛關係。
而在兩人的戀愛期間,趙斌共向孫媛媛轉帳了38餘萬元,分手後趙斌要求孫媛媛償還無果。隨後趙斌向杭州西湖法院起訴要求孫媛媛償還本金和利息。
庭審中,38萬餘元屬於借款還是戀愛時的贈與成為這起案件爭論的焦點。
趙斌稱,在2017年的時候,孫媛媛因創業開店缺少資金,多次向他借款,他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帳的方式陸續向被告出借了38萬餘元,均未約定借期。2018年7月,趙斌向孫媛媛提出要求歸還借款,被告雖答應歸還,但截至起訴之日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圖片來源於《觸及真心》劇照
孫媛媛堅稱,她收到趙斌38萬餘元的款項不是借款,當時兩人繫戀愛關係,趙斌的轉帳均屬於基於示愛對她作出的贈與,並非民間借貸。
法院查明,根據支付寶電子回單、微信轉帳記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錄音通話及當事人陳述佐證,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趙斌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帳向被告孫媛媛交付3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38萬餘元中,有四筆轉帳為特殊金額,即原告於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於2017年8月16日分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於其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且當時雙方為戀愛關係。原告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其主張,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該部分合計52580.81元款項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剩餘的33萬餘元借款,原告已就款項交付的事實提供銀行轉帳記錄、微信轉帳記錄等證據,被告亦對收到案涉款項的事實予以認可,且在原告催討時承諾歸還,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款項系原被告雙方其他經濟往來,故法院對案涉款項為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並予以支持。
關於借款利息,因雙方未約定,故應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原告有權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
戀愛期間的轉帳的性質如何認定,一般來說,如果轉帳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後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麼可以認定為借款,在感情結束時,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
▲圖片來源於《想見你》劇照
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帳、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感情結束後,也不能要求返還。在特殊節日裡轉帳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方的訴求。
這也就回答了我們在文章開頭的提問,「999.99元」和「1000元」有啥區別,雖然只間隔0.001,但是很明顯前者是暗含示愛語的,如果兩人真的走到了打官司這一步,那麼這個金額顯而易見是對收款人一方有利的。
借款類的轉帳,別說戀人,親父母也得還。贈與性質的轉帳,是心甘情願給人家花的,不用還。
但這個問題又很複雜。因為要區分一筆轉帳究竟是借款還是贈與,有時候相當複雜。情侶之間極少寫借條,就連微信聊天記錄中是借還是給,都含糊不清。這就經常導致同一個案子兩級法院可能都能判出來截然不同的結果。
比如在生日、情人節、七夕節、婦女節等給發1314、520、999之類的,由於此時雙方為情侶關係,且轉帳金額的數目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因此認定該行為系基於示愛作出的贈與行為,應當認定該筆轉帳為贈與。紅包上備註「愛你」「照顧好自己」之類的,法庭往往會推定為是一方對於另一方示愛作出的贈與,是男女戀愛期間的一種正常的意願表示,一旦另一方接受紅包或轉帳,就認定為贈與行為成立。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時間以特殊數字形式,也未註明「愛你」「照顧好身體」之類的錢款往來,則認為這不排除是戀愛期間基於共同生活消費、贈與、借貸等多種法律關係,但要認定為借貸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則需要原告提供更加有力的證據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存在。借貸關係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交付。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施行,規定微信、支付寶的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所以結合情侶之間的聊天記錄,及款項的數額是否為完整數額(借貸的一般習慣)等證據,可判定該筆款項是否是借款。綜上所述,發生在情侶之間的微信(支付寶)轉帳或紅包,最好就每筆轉帳款項進行備註或者雙方在聊天記錄中說明清楚並保留,特別是在對方借款的時候,這一點尤為重要,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無據可依。
最後給大家分享一張,今天在我們律師圈瘋傳的圖(僅具提示作用,而實際操作到底如何還是要看大家怎麼做了),最後的最後還是要祝大家節日快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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