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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宜昌9月23日電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
日前,一篇名為「槍決九年後死囚還活著」的報導在網上引發熱議,兩天內網上評論達數萬條。2002年在宜昌被執行死刑的「唐建敏」,其實叫張文華,而真正的唐建敏至今還活著。此案曝出後,一些網友紛紛留言評論,認為這是一起「錯得驚世駭俗的奇案」,讓人「匪夷所思」。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調查核實了解到,張文華冒充「唐建敏」之名,在宜昌市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應汲取教訓,並對法律文書中的被告人姓名予以更正。
【核心網事】死囚「復活」讓人「匪夷所思」
這篇引起輿論譁然的報導反映:2000年前後,一名男子在湖北宜昌市4次實施持刀搶劫並致人重傷,案件由宜昌市公安機關偵破。這名男子經過各級機關的司法程序,最終被判處死刑,於2002年在宜昌郊外被驗明正身、執行槍決。從審訊、判決到執行死刑,此人一直自稱是「河南省淅川縣厚坡鎮前河村村民唐建敏」。當時,前河村村支書李明佔受託轉交村民唐殿忠(唐建敏父親)一份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稱唐建敏因犯搶劫罪,被執行死刑,讓家人前去領屍,當時唐家沒人,也就沒人去領。沒想到過了一個月,已經「死」在宜昌的唐建敏居然回家了。
報導稱,被執行死刑的男子其實並不是河南省淅川縣的唐建敏,而是湖北襄陽市(當時為襄樊市)市民張文華。真正的唐建敏一直在外打工。張文華則是唐殿忠姐姐的兒子、唐建敏的表弟。
報導中還提到,張文華在宜昌被抓之前,疑與襄陽另外一宗謀殺案有關。他一方面「積極」寫信舉報同鄉徐浩是兇手,將殺人和毀屍的主要責任都推給了徐浩;另一方面稱自己罪大惡極、良心上吃不消,要跳江而亡或吃安眠藥死在山裡。徐浩後被襄樊市中級法院判處死緩。徐浩母親因此到處為兒子伸冤。目前,她以「真兇舉報在逃,無辜替罪坐牢,真兇落網已斃,無辜仍押牢內」二十四字來形容這起案件。
很多網友表示此案讓人「匪夷所思」,認為是「司法之恥」。網民質疑:我們的辦案、司法機關還能信任嗎?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判,一個個環節,只要有一點責任心,怎麼發現不了身份錯誤?因此,一些網友評論:這一錯案反映出「辦案機關極端不負責任」;各級偵辦、司法機關之間沒有形成有效的糾錯機制。嫌疑人徐浩的訴訟權利,一次次地被打折扣,只是由於徐浩母親十年不懈的堅持,今天才因輿論等外力出現轉機。
此案曝出後,不少網友認為是「殺錯了人」,因此情緒激動、評論尖銳,紛紛用「草菅人命」「指鹿為馬」「張冠李戴」來形容這起「錯案」。網友「非比尋常的俊」說,這不是二月河小說裡面的「斬白鵝」嗎?四川網友Ttttdl說,張文華是一個「替死鬼」。
目前,網民對這一離奇的案件有各種猜測推斷,認為不會有「無緣無故的錯誤」。網友「塔米」說,肯定是行政命令造成的畸形斷案,各級刑警都得立下字據一定要在某某時間段內破獲該案。
還有評論認為,唐建敏「死囚復生」案,亟待正義的復生。有媒體評論說:這是一起案外案。張文華還涉嫌一宗故意殺人案,在張被執行死刑後,這宗殺人案如今已成「懸案」。正當程序不該成為「特供品」,張文華案已然隨著他的死而終結,但徐浩案仍在等待司法機關一個說法。這不只關乎徐浩一個人的正義,更關乎社會對司法的信心。
【記者核實】被槍決的男子犯罪事實確實存在
帶著網友的種種猜測和疑問,記者到宜昌市與此案相關的部門進行核實,均表示已接到其上級要求不能接受採訪,由上級部門調查清楚後作出回應。但記者還是從一些側面了解到當時此案辦理的一些情況。
案件偵破工作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負責。2000年前後,有人在宜昌市多次持刀搶劫,犯罪行徑為夜晚尾隨單身女子並實施持刀搶劫。2001年8月19日,宜昌警方將此名犯罪嫌疑人擒獲,查出此人共實施持刀搶劫4起,造成2人重傷。一些案件知情人士透露,犯罪嫌疑人無身份證明,他自己交代是唐建敏,河南人,也提供了出生年月日和詳細的家庭住址。
為核實犯罪嫌疑人身份,當時宜昌警方向河南省公安機關發去確認函,請求協助核實身份。後來宜昌警方收到河南省公安部門回復稱,確有此人。於是宜昌市公安機關才將此人移交至相關司法機關。
據知情人士介紹,當時辦案大多為函查,沒有硬性規定非要到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去核實身份。「不管他是張三還是李四,在確鑿的犯罪事實面前,依據相關法律,他都應被處以死刑,並不是網友理解的『殺錯人』。」對於此案卷宗的下落,記者了解到,卷宗已經隨著司法程序轉至有關司法部門,並不在公安部門,但此份卷宗「確實存在」。
【延伸閱讀】專家指出司法機關互相監督力度不夠
對於此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教授表示,這首先反映了我們司法機關相互監督力度不夠。一個環節上出了問題,很容易所有環節上都會出錯,這種直線型的監督應當向旋轉型的監督轉變,整個訴訟體制需要進一步改革。此外,我國的司法監督的制度保證和有效途徑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從而不斷增強司法的人民性、群眾性,避免這樣的「烏龍案」。
武漢大學周運清教授指出,這個事情反映出我們司法程序上的確有漏洞。在這麼嚴肅的事情上看不出對生命的尊重。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正義,判出這樣的案子,正義體現在哪裡?我們執法人員的社會責任感體現在哪裡?這樣的事情嚴重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和社會公信力。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款的規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對該案的審判,符合上述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