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範冰冰的「陰陽合同」案,後有黃曉明捲入「操縱股市」案,娛樂圈進入多事之秋。
演員黃曉明15日凌晨在微博就「黃曉明捲入操控18億股票案」、「黃曉明組團操控長生製藥」等新聞報導發表聲明,聲明稱相關報導不實,本人從未參與任何股票操控,並與「長生生物」毫無關係,有關「黃曉明組團操控長生製藥」等消息是謠言,同時表示本次事件是由理財不謹慎所導致。
眾多粉絲和吃瓜群眾最關心的是,真相到底是什麼?「黃教主」好人人設這次真要崩塌?以「代客理財」形式操縱股價,責任該如何認定?
事情是這樣的
先來簡單回顧一下這次事件的過程:
8月10日,證監會披露高勇操縱精華製藥股票案細節,黃某明出現在出借帳戶的14個自然人名單中,因黃曉明這一名字曾出現於精華製藥2015年中報的前十流通股東名單之中,持股的時間段與高勇操縱精華製藥出現高度重疊。外界猜測:「黃某明」就是黃曉明。
8月11日,黃曉明通過工作室發表聲明,強調並不認識高某,未參與過任何操縱股票的行為。
8月13日,財新網證實,高勇操縱精華製藥的14個自然人帳戶裡,有影視明星黃曉明以及其母親的兩個帳戶,帳戶未凍結。
證監會處罰決定書披露的細節顯示,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帳戶中,高淨值自然人黃某明帳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後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帳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帳戶涉案交易同樣由高勇作出決定並具體實施。公開信息顯示,黃曉明母親正好名為張素霞。
8月14日,工作室否認聲明遭打臉,網友評論黃教主演技上線,吃瓜群眾熱盼其能給個說法。
至中國財富網(微信號:cfbondcom)截稿之時,黃曉明方再無最新回應。
默認既成事實?!
一時間,眾多媒體舉證,普通群眾可能更願意相信黃曉明捲入此案無疑了。畢竟,這份聲明並沒有直接否認「高勇案」中的黃某明是黃曉明本人;也沒有否定「黃的帳戶是由高操作」的傳聞,更沒有否認「黃的帳戶參與操縱精華製藥股價」的傳聞。
如一位自媒體人所說:
「有可能黃曉明確實不認識高勇,也不知道操縱股價的計劃,到目前為止也沒受過行政處罰,也沒有被行政調查,但這和他的帳戶參與股價操縱都不矛盾……」
據天眼查最新數據顯示,黃曉明名下公司有51家,涉及科技、餐飲、文化、服裝、商貿和投資等,是9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出任40家公司股東,擔任15家公司高管。好吧,這樣又怎地?正常投資是為社會做貢獻,操縱股價或者被他人利用操縱股價就是不對了!
事已至此,最傷心的恐怕是股民:原來割自己韭菜的,是心心念念的明星啊。
chunchun299:明知對方去偷韭菜,還把刀借給他,韭菜餡的餃子都吃上了,說和自己無關?
Flora_ar :其實,我們每一個人都知道明星片酬動不動幾千萬,他們賺得肯定是很多的,人家一天賺的錢,可能我們大多數人一輩子都未必能賺得到,但是,真的可能是貧窮限制了我們的想像力,原來片酬什麼的只是他們的零花錢。
隨身理財師:黃曉明出借帳戶事件再次將明星跟資本市場緊密聯繫在一起。趙薇、範冰冰、黃曉明等一線明星,紛紛身陷其中說明明星與資本之間的暗箱操作正在被管理層所關注,一場娛樂圈內的資本監管風暴可能要來了。
四斤:真正的高手不是當流量當偶像圈粉絲錢,而是以演員為跳板積累財富進入股市圈老百姓錢。
sz高山流水:借車給別人,出了大事故,車主要不要負責?不知情幫別人攜帶了毒品而被查,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Bonnie燕云:「投資」這兩個字本來很高大上,這些年變成在百姓那裡是各種「坑」,在某些人那裡是各種「撈」,賺錢並無可厚非,但損害別人利益的賺錢就不好了,最起碼也得依法行事。
出借帳戶,誰擔責?擔什麼責?
明星跨界資本市場已屢見不鮮,黃曉明的好朋友趙薇就被譽為女版巴菲特。
假使我們後退一步,暫不去糾纏「黃某明」是否就是黃曉明,純粹就是探究以代客理財形式操縱市場的行為,替網友追問:
責任到底該由誰負?
被操縱證券帳戶背後的所有人是否都違法?
黃某明等人帳戶中的違法所得是否會被一併沒收?
我們也為大家找到了一些答案。
首先,出借帳戶違法。
目前,不少高淨值人士喜歡將帳戶交給私募人士打理,甚至直接出借帳戶,最後進行利潤分配。出借帳戶委託他人代理交易這一行為雖然並未構成行政違法,但仍然是對證券法中有關帳戶實名制要求的「越界」。
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羅智愉在接受中國財富網(微信號:cfbondcom)專訪時表示:(出借帳戶的)戶主不構成刑法上的刑事犯罪,但在行政層面,證監會下屬的自律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等,對監管帳戶的資金使用人和資金來源方,有一系列的限制性措施,可以對戶主委託他人理財操縱股價而被禁入市場採取一系列的限制措施。
益學投資金融研究院院長、首席投資顧問張翠霞告訴中國財富網(微信號:cfbondcom),根據現有證券法的帳戶實名制原則,投資者必須使用自己的帳戶進行投資並確保帳戶信息與自己的身份資料完全相符,只有這樣,投入帳戶的資產和產生的收益才能受到保護。
今年6月15日,中國結算曾發布《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帳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帳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採取註銷帳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帳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通知規定,對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證券帳戶和出借本人證券帳戶」的主體,中國結算將採取為期6個月的限制新開證券帳戶措施,限制新開戶措施期滿後的12個月內,涉案主體申請新開證券帳戶的,須至證券公司臨櫃辦理。同時證券公司應嚴格審核,審慎開戶。而「黃某明」等14名自然人在該案中顯然符合這一情形。
其次,「黃某明」等戶主或將受到這些處罰。
1.違法所得不管是否已轉移,都該被追繳。
張翠霞告訴中國財富網(微信號:cfbondcom),(黃某明的)帳戶資金來源以及帳戶利潤所得可能是違法收入,應該會被追繳,相關14個帳戶中的違法所得被罰沒的概率很大,因為高勇獲利載體體現為帳戶組,違法所得是違反證券法相關行為產生的收入,無論在哪個載體,是否被轉移,都應該被追繳。
2. 代客理財操縱股票市場,嚴重者將判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操縱股價擾亂了正確市場的經營秩序,嚴重的則會受到刑事處罰。
上圖截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此事是淨化二級市場投資氛圍的一個重要舉措。從長期來看是好事,但如果他們要強行賣出,可能對相關被操作的個股形成一個賣空的壓力。對這類標的來講,短期風險是不可忽視的。」張翠霞提醒大家,從更長遠角度來衡量的話,此事是給所有投資者的一個警告,委託他人代客理財或出借自己帳戶給他人,也要承擔相關法律法規的風險。
作者:王燕
新媒體編輯: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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