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深圳,記者鄒晨輝)訊,又一券商營業部員工因違規向他人出借營業部客戶帳戶被查。
據廣東證監局8月26日發布的消息,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財富」)一營業部員工在任職期間,存在向他人出借營業部客戶帳戶並提供證券交易融資行為,已被廣東證監局出示警示函。
財聯社記者梳理發現,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對帳戶實名制的監管力度正在不斷加大,違規出借證券帳戶或借用證券帳戶是重中之重。
違規向他人出借營業部客戶帳戶收警示函
8月26日,廣東證監局官網刊登一則對羅立方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羅立方在中金財富廣州開創大道北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向他人出借營業部客戶證券帳戶並提供證券交易融資的行為。
廣東證監局認為,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
《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顯示,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自覺接受所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託合同約定的義務,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
廣東證監局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羅立方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廣東證監局表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證券帳戶監管力度已不斷加大
財聯社記者梳理發現,新《證券法》已對證券帳戶實名制要求進一步強化,矛頭主要指向兩類:一是非法證券活動,如非法出借帳戶、非法代客理財等;二是利用證券帳戶洗黑錢等行為。
具體來看,涉及條文主要為第58條規定及第195條規定。
新《證券法》第5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
新《證券法》第195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帳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帳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今年8月,證監會官網披露了恆泰證券及公司3名員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因違規將客戶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證監會責令恆泰證券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三名相關人員被處以警告及3-10萬元罰款。這也是今年以來證監會對券商直接開出的最大金額罰單。
此外在今年4月,安徽證監局披露對合肥正瑞儲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瑞儲能」)非法借用他人帳戶從事證券交易行為的處罰決定。
經查,「李某建」「葉某武」兩個帳戶自開立後至調查日僅交易過「國軒某科」一隻股票,在買賣時點和交易風格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並且帳戶資金全部來源於正瑞儲能,帳戶交易盈虧由正瑞儲能承擔。上述帳戶交易由正瑞儲能董事長進行決策,主要操作人員為正瑞儲能員工。截至調查日,正瑞儲能借用「葉某武」「李某建」帳戶交易「國軒某科」,累計買入2,352,300股,金額35,845,750元;累計賣出1,450,300股,金額21,704,732元;共計虧損1,782,892.94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帳戶資料、資金轉帳記錄、交易數據、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安徽證監局認為,正瑞儲能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責令正瑞儲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