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徐豔
12月24日,日照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新出臺的《日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外發布。《辦法》涵蓋了立法目的、職責任務、禁限燃區域、燃放管理、法律責任等,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自2019年以來,日照市發布通告,實施了煙花爆竹禁限放措施,贏得了廣大市民的積極配合和支持,收效非常明顯。此次出臺的辦法明確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規定了煙花爆竹經營要求、劃定了煙花爆竹禁限燃放區域、明確了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對有關部門職責以及鄉鎮、街道、居委會等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及宣傳工作作出了規定。
《辦法》規定,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逐步減少的原則,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不批准新的零售點,已經批准的到期不再延續。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授權,借鑑外地普遍做法,《辦法》採取了「禁、放結合,放中有限」的管理模式。即明確日照主城區(北至山海路、西至青連鐵路、南至上海路、東至黃海的區域)、嵐山城區(北至坪嵐鐵路、西至瀋海高速、南至繡針河、東至黃海的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莒縣、五蓮縣可以根據實際自行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同時明確,涉及安全的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山林等八類區域,以及中高考、重汙染天氣期間全面禁放。明確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劃定禁限放區域。明確舉辦焰火晚會等要按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四是規定了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禁止的事項。
《辦法》還明確了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提供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破壞環境衛生的情形的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針對禁燃區域、禁燃時間與2019年、2020年通告有何主要不同?日照市公安局的相關工作人員介紹,2019年市政府春節期間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規定,春節期間(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底,即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3月6日),城市建成區劃定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為尊重傳統民俗,在小年(臘月二十三、二十四)6點至22點、除夕6點至正月初一22點和元宵節18點至22點時間段內,允許在專門設置的燃放點燃放煙花爆竹。
日照市政府2020年通告進一步壓縮了可燃放的時間,規定城市建成區劃定區域內允許除夕6時至正月初一22時和元宵節18時至22時在指定地點燃放外,其餘時間一律禁止燃放。《辦法》對禁限燃放的要求進一步從嚴從緊,規定在劃定的主城區和嵐山城區區域範圍內全年禁止燃放。其劃定的禁燃區域與2019年、2020年限放區域一致。